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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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和法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2  分类: 工商管理 手机版

篇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监督管理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确立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仅害”的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其中行政保护措施占重要地位由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大量日常事务的处理,一般都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密不可分,因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除由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督外,其具体的任务和措施主要由有关行政部门来执行和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并规定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相应的职责,是各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作为综合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职责是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主要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与其基本职能的发挥是一致的,即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 直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1 受理消费者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这就从立法上明确赋予工商行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民事财产权益争议及处理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职权。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如何受理消费者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无规范的处理程序,也无相应的执行手段,很难保护消费者因财产受损而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样可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问题,也能及时制止和惩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2 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当中,有些也规定了对违法经营者处罚的内容,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依据,针对目前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非常突出的现象,国家行政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办法做出了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3 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及时制止和打击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的执法部门,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保护市场经济的主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重要位置,否则,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难以稳定,公平竞争的局面无法建立。

4 研究和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但是,它也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办法,不可能一一加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那些目前尚未出现的现象也无法预先做出规定。

二、 间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1 通过企业

登记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在两个方面起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1.1 促进生产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日益丰富的商品和更加便利的服务。

1.2 制止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

的经常性的检查,制止违法经营活动,就可以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通过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促进市场培育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各种坑害消费者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 通过商标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标侵反行为,主要是各种假冒,仿冒商标现象。

4 通过广告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种类非常繁多,消费者无法一一了解商品的特性和服务内容,经营者也无法 通过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逐一推销商品,因此广告应运而生,面为现代商业社会的一种重要信息交流工具和促销手段,起着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作用。

5通过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市场繁荣做出了贡献,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

品和便利的服务。

6 通过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合同是沟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纽带,也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必不可少的法律形式。

7 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首先是经营者,而最终是消费者。

8 通过加强经济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必须加强微观的经济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加强经济监督检查,打击投机倒把,诈骗行为,对那些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如制售非法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拼装进口商品,销售非法出版物,制售黄色淫秽影像制品,倒卖毒品等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严厉打击。

篇二:法学1、计算机、工商管理、会计学毕业论文

东北农业大学毕业说明书

论现代社会行政指导诉讼的意义

入学年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所学专业: 法 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哈尔滨

2009年5 月

目 录

提要 .................................................................................................................................................. 3

1行政指导的定义和特征 ................................................................................................................ 3

1.1自愿性、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型 .................................................................... 3

1.2合法性,是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制作出的 ................................................................ 3

1.3主动补充性,以适应多样化的社会管理的需求 ............................................................ 3

1.4引导性,具有利益上的诱导和行为上的示范性 ............................................................ 3

1.5形式多样性,使用范围广泛,方法灵活多样 ................................................................ 3 2 行政指导的作用 ......................................................................................................................... 3

2.1补充和替代作用 ................................................................................................................ 3

2.2辅导和促进作用 ................................................................................................................ 4

2.3利益协调平衡作用 ...................................................................

工商管理和法学

......................................... 4

2.4预防和抑制作用 ................................................................................................................ 4

3、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负面问题 ..................................................................................... 4

3.1 行为界限模糊 ................................................................................................................... 4

3.2行为不够透明 .................................................................................................................... 5

3.3动机不尽纯正 .................................................................................................................... 5

3.4关系尚未理顺 .................................................................................................................... 5

3.5保障变成强制 .................................................................................................................... 5

3.6责任不甚明确 .................................................................................................................... 5

4建立与完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几点建议 ........................................................................ 6

4.1行政诉讼是相对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最有力最稳定的一个渠道,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并在法官的公正裁判下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主

张 .............................................................................................................................................. 6

4.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6

4.3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也

是最直接、最实在的救济形式之一 ....................................................................................... 7

4.4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合法行为速成相对人损失的法律责任形式 ................................ 7

5 结束语 .......................................................................................................................................... 7

6 参考文献: .................................................................................................................................. 7

提要

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负面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就如何确定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专员、行政苦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法律制度,提高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水平,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提出了若干改革与立法建议。

1行政指导的定义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性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命令、行政许可等其他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指导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1自愿性、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型

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强制性特征不同,它是政府主要采取说服、建议、协商、帮助等方法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利益上的诱导和道德上的引导,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导取决于其自愿性,其不必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在性质上说行政指导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法制的约束力。

1.2合法性,是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制作出的

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其必然要符合行政法的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之一必然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行政,当然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1.3主动补充性,以适应多样化的社会管理的需求

与传统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守夜人”这一消极的角色不同,为了保证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特别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是成要求政府主动采取措施以弥补单纯的法律手段的不足。

1.4引导性,具有利益上的诱导和行为上的示范性

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法定的行为之一,在现实的生活中必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体来说,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具有诱导性和行为的示范性,例如行政机关鉴于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业绩通过法定的程序授予其“质量信得过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人物”的称号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肯定和表扬,对消费者来说则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1.5形式多样性,使用范围广泛,方法灵活多样

由于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方式也可因行政事务的复杂性而多种多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说服、建议、协商、奖励、帮助等。

2 行政指导的作用

2.1补充和替代作用

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多样化,在一定阶段出现“立法空白”现象已不可避免,及采用法律强制手段的行政命令、行政许可在一定的程度上会造成成本太高、遗留问题多等问题,为了弥补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灵活的行政指导手段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2辅导和促进作用

在行政管理的一定阶段行政主体采用强制手段尚无必要或者效果并不一定理想时,行政主体可以采取行政指导的手段来达到同样的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主体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生的优越性和宏观性,使其在能够正确、有效地促使市场经济健康、协调的发展。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希望行政主体通过建议、劝告、指引等方式来对其实施指导,可见行政指导相对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手段有时是一种极好的辅助手段。

2.3利益协调平衡作用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效率与公平等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必然是摆在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行政指导能则能较好地协调和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效率与公平等不同利益和目标的关系,还能对行政相对人尤其是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起到协调和平衡作用。

2.4预防和抑制作用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和个人往往会为了增加收入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对此行政机关要适当的预防和抑制,在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行政主体不宜采用行政处罚等“强行为”而适合采用行政指导这种“弱行为”来对其预防,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会对社会和公共利益开始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适合采用行政指导对其抑制。

3、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负面问题

从各国行政指导实务来看,行政指导一方面具有许多特点和特殊功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操作中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这正是行政指导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的表现。从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生活来看,行政指导行为广泛存在、大量运用且很不规范,亟需加以有效的法律约束,以减小行政指导行为失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成本。笔者在对行政指导实务进行的实证研究中深感,我国行政指导的现实问题,除了人们对行政指导的性质、作用、方式等的认识尚不一致,即普遍存在着一系列认识问题以外,还较普遍地存在诸多规范性、制度性、实践性问题,需要按照行政法治原则加以系统研究并妥善解决。主要如:

3.1 行为界限模糊

由于行政指导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积极行政活动方式,具有行为依据多样性、适用范围广泛性、运用时机灵活性、行为方式多样性、对于相关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为)的替代性、前置性等诸多特点,加之目前人们对于行政指导行为的研究和知晓程度非常不够,因此它与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方式的区分界限尚不十分清晰。表现在行政实务中,许

多行政公务人员尚不能自觉和规范地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也往往难以辨析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指导是否合法与适当,这就使得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存在某些特殊困难。

3.2行为不够透明

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且需要保持及时灵活的特点,不宜设定过多过繁的程序规范捆住行政指导者的手脚,但最基本的程序约束也是行政指导法治化的内在要求,行政管理者的行为如果缺乏约束必然走向反面。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约束,不少行政指导行为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少数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因而极易产生弊端。这是行政指导在操作中最为人诟病的一个突出问题。俗话说,“阳光之下少霉菌”。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一些程序制度设计来刚性约束行政指导行为,增加行政指导行为的透明度,做到行政指导公开化。

3.3动机不尽纯正

一般说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难免出现行政指导者在作出指导行为的过程中掺杂了一些不正当考虑的情况,例如对应当考虑的因素不予考虑,对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却过多考虑,等等。加之行政指导行为总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的,而对行政工作人员来说很难保证每一个人都有高素质和所有行为都出于正当考虑,所以某些行政指导行为的动机不尽纯正这一点,也是为人诟并必须解决的问题。

3.4关系尚未理顺

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指导方与受指导方之间应是一种非拘束性的指导与受指导的关系。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常常比较微妙,难免会出现不能正确认识和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因而发生角色和关系混乱的现象。例如,有的行政指导者实际上变成了发号司令者(行政命令者),本来具有行为选择权的相对人却出于不正当的自身考虑而一味盲目服从行政指导,指导者与受指导者之间形成一种“胶着”关系,等等。

3.5保障变成强制

在相对人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指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常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行政习惯采取某些保障措施,来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性,如要求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报告,公布行政指导的意旨,公布该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事实,撤回已作出的授益行为,科以不利的处分,受理申请的保留,授益处分的保留,签约申请的保留,等等。这时,一旦掌握不好分寸,极易变异成实际上的强制行为,产生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的行政实务中都是比较普遍和突出的,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

3.6责任不甚明确

由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而且一部分指导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相对人是否接受和配合该项行政指导措施也听凭自愿,加之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因此一旦出现失误和造成损害,往往难以明确责任和及时纠正,不利于进行相应的救济。正因为如此,

篇三:工商法律讲课稿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根据市工商局安排,今天下午由我给大家讲一堂课,其实讲课谈不上,主要跟大家一起学习下工商的法律法规,讲的不到之处,请大家多多包涵。

我们学习之前,有个小问题想问问在座的各位,如果一个企业,在买了机器,买了设备,开始边生产销售,边办执照等相关手续,也就是所谓的试营业。请问这样的做法妥当不妥当?答案是否定的,不仅不妥当,还违法,因为只要是销售进入市场,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在此之前销售则属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因为你怎么知道你的营业执照一定办的下来呢?

大家都知道,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对比较枯燥,那什么第几条啊,第几款啊,难记得很,要一字不差,严肃性很强。比如《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公司法》第207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大家有没有发现,条款后半部分罚款的区别“一个是处以,一个是并可以处以”,前者是必须的,后者是选择的,似违法情节而定。

我把今天学习的内容分为三个模块,第一块讲下这次举办的目的和意义,第二块和大家一起简单学习下工商法律法规,第三块是学习下违法行为查处案例。在时间安排上,我侧重在第三块,因为这些案例是市工商局经检大队从案例库中抽取、组织编写的,都是典型案例,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对在座的各位有起到一个认识和规避风险这样个作用。而前两块书面性很强,所以我打算用几分钟的时间一带二过。

举办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了解工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领域。工商部门主要是对生产、流通领域主体资格认定和流通领域市场经济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很多人把工商部门的工作定为在80、90年代“踢踢菜篮子,赶赶小贩子”

这样一个印象,实际上工商部门的工作领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这样一个事态,可以说在座的各位都要与工商部门打交道。

二是促进企业重视诚信合法经营。平心而论,我们国家的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的诚信度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最大利益,与功德心相背离,失信失诚甚至去违法犯罪。对于这些企业,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使得企业在面对诱惑时不得不考虑违法成本,从而去重视诚信合法经营。

三是提高企业树立主动维权意识。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往往会受到恶意竞争的威胁,比如说:受保护产品及商标被仿制、企业名誉被恶意损害、商业秘密被盗窃等等,尤其是注册商标受侵害频发,通过这次学习呢,我们企业可以学会站出来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有困难,找工商。

四是推动凤凰地方经济蓬勃发展。想象一下,我们凤凰的企业个个都守法律讲信用,各级职能部门积极追查侵害我凤凰企业的违法行为,推动整个社会诚实守信的氛围直剧高涨,凤凰镇的投资环境更加出色,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形成这样一个信号:要投资,到凤凰。

第二个板块 工商法律法规的介绍。工商的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成七个大类。分别是注册登记事项监督管理类、商标监督管理类、广告监督管理类、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市场监督管理类、合同监督管理类。共100多部法律法规,而且还在不断的补充更新中,在这里不一一列举了。跟我们企业涉及比较多的就是《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在座的有兴趣地可以去买几本法律读一读,研究一下,对自己企业的发展有好处的。另外工商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有些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量后,工商部门会移交到检察院、公安局立案定罪,局势相关责任人会面临牢狱之灾。比如:虚报注册资本虚报额在60%以上或者100万元以上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5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驰名商标的;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50万元以

上的等等。这次领域都属于高压线领域,我们不要去碰。

第三个板块。案例讲解板块。这些案例都是市局经检大队,我们章大队长,组织精干力量,对以往查办过程中,不少企业都违反的经济处罚案件,比较典型。一共七个案例。我们通过学习案例,一方面来具体学习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从别人犯法受罚这样的真实事列,去体会我们让企业经营中不要再去触犯法律法规的良苦用心。

第一个案例,是个无照经营查处案例。无照经营是指未工商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是国家依法确认经营者合法资格的法律凭证,相当于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唯有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获得生产经营的权利,才有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是市场的准入规则。而无照经营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行为,则是对这一规则的破坏。没有营业执照就如同黑户,冲击合法经营户,当发生经济纠纷等相关事件时,无法对企业进行跟踪追究,并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对于无照经营查处历来是工商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讲解案例)

2009年4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木业公司在金港镇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经对位于港区香山北路某宾馆办公场所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执法人员认为该木业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经营,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后查明 :当事人该木业公司自2008年12月份起至案发时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金港镇某宾馆设立办公经营场所,从事与原木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其经营额达140多万元,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其在张家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有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述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并对照《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60000元。

第二个案例。是超范围经营案。工商营业执照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当出现经营范围内没有的事项时,则应及时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尤其是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就是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再进行许可经营。如从事危化品业,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印刷业,须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煤炭销售,须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须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等等。若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取得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相关经营,则工商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讲解案例)

2009年5月我局监管人员对南通某材料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该分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在张家港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PBT树脂制造、销售。该分公司成立时,在环境申报表中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经蓄水池收集后用槽车运至菊花集团污水处理分厂集中处理,以解决污水的污染问题。”该分公司后来通过技术改造,从生产PBT树脂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水中通过汽提回收危化品四氢呋喃的,该分公司于2005年12月取得危化品四氢呋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一直未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经我局立案查实, 2007年以来,该分公司共生产四氢呋喃1171.554吨,全部返销给南通某材料公司,其生产、销售危化品四氢呋喃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经我局立案、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及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处罚款50000元。

第三个案例。是抽逃注册资金案。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

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就是企业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公司的注册资金在注册完成以后就可以用于公司的运营(支付公司租金,购买设备、办公用品,支付工资等),不能用作私人和他人的运用,否则即为抽逃注册资金。抽逃注册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购成我们所说的“两虚一抽”。我们这个案例是抽逃注册资金案例。

(讲解案例)

2008年3月,我局根据举报,发现某装饰公司存在涉嫌抽逃出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于2005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设立时股东两人,分别为施某和李某,施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施某出资30万元,李某出资20万元。2006年11月份,为了获取进出口业务经营权,股东施某在另一名股东李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向银行借款和向其朋友周某借款的形式增资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300万元。。施某在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后的当天,即将所借银行贷款和其他个人借款归还,从公司基本账户上转出250万元(连同387元的利息)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施某个人和其姐姐的银行贷款,另外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从公司基本账户上将50万元转给周某用于归还借款。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施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抽逃出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个案例是商标案例。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受到侵犯或者冒用注册商标的案件。我们企业要做大做强,就需要发展品牌战略,其中注册商标是品牌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商标一经注册,则受到国家保护,我们苏州企业最惨痛的教训就是苏州小羚羊电动车的“小羚羊”注册商标被人抢注,众所周知,小羚羊电动车在南方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老百姓中口碑也一向不错。但是其企业经营者缺乏远见,没有及时注册小羚羊商标,被天津市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抢注成功。天津公司原先生产自行车,在抢注到小羚羊商标后,开始生产电动车,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