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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公证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个人借款公证书

个人借款公证申请表 郑州市公证处制篇二: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公证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 ,一九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码 。乙方(借款人):,男,一九 年月日出生,现

住 ,公民身份证号码。 丙方:(抵

押人): ,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公

民身份证号码。 xxx,女,一九xxx年xxx月xxx日出生,

现住台州市椒江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

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计 xxx万元整(¥xxx0000)。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经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月息按贰分半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xxx 月,自2008 年 xxx 月 xxx 日起至 2009年

xxx月xxx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

应当出具借据,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日期结清,同时甲

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千分之五。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

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

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抵押条款

第八条 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xxx小区5幢东5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台字

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台开国用(xxx)第xxx号」登记在抵押人名下,抵押人

上述房屋已经于二00xxx年xxx月xxx日抵押给工行台州市分行,并取得贷款总计xxx万元,

现抵押人同意以该房屋的剩余价值作为抵押,为本《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作担

保。

第九条 抵押人保证该房屋目前没有对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工行台州

市分行,本《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该抵押房屋首先保障第一顺序抵

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

债权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期限

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权履行完毕止。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

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 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则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

《它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

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

责任。

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字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在办妥抵押登记之

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系经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

人及抵押人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人违反本

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x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执一份;借款人、抵押人执

一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抵押权人):(签章)电话 乙方 ( 借 款 人):(签章) 电

话 丙方 ( 抵 押 人):(签章) 电话 (签章)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二00八年xxx月xxx日 合同附件

抵押物清单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照合同要求负责管理。未经抵押权

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不得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抵押物。

甲方(抵押权人)(签章):丙方 ( 抵 押人)(签章):

签字日期:二00八年xxx月xxx日篇三: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本人与共同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

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现因,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

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

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

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

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

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月 日篇四:个人借款合同借 款 合 同

出借方: 身份证号借款方: 身份证号以

上各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借方借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借款利息另行协商,借款方可分次领取上述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以借条内容为准。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准确借款起止

日期以借款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实际收到出借方发放的借款,并向出借方正式出具借条之日为

准。

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借款方保证按期如数偿还上述借款,否则借款方

承担违约责任,按未还借款金额百分之三十计算违约金,另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逾期还款滞

纳金,按未还借款金额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借款期限届满,如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又未与出借方达成延期还款协议

的,借款方有义务清偿上述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方应承担下列

费用:⑴借款本金;⑵出借人实现其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误工

个人借款公证书

费、差旅费等)。

五、借款方与出借方一致认可本借款合同经公证后即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六、借款方到期不偿还上述借款,出借方有权对借款方所欠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借款方自愿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债权及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向出借

方偿还上述借款及出借人实现其债权的一切费用,并自愿借款方: 身份证号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若借款方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出借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签发 执行证书。公证处核实债务的地址为:

八、本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合同系上述各方自愿订立,保证遵照执行。 出借方: 借款方: 年 月日公 证 申 请 表 (之一) 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身份证号: 。 本人声明至今从未登记结婚。( )本人声明自 年月日离婚后至今,未再婚。( ) 本人声明自 年月

日丧偶后至今,未再婚。( )

上述声明内容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 月日

说明:请填表人勾选(√)符合条件的表述。受 理 通 知 单 公证申请人:

您(们)向我处申请办理的公证,经初步审核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处决定受理,并指派公证员 为您办理。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提

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真名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单回执

以上内容我(们)均已阅读(或由公证员宣读),知晓并理解全部内容,我(们)同意此

受理通知单留存你处。公证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捺指印): 年 月 日 公 证 告 知 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

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

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

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

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

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

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

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

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

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

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

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

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

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 日

篇五: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 在线律师咨询: 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

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

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

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

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

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

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

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

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

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

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

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

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

明材料。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

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

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在完成公证程序,双方对借款合同依法签署后,公证处将很快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证书。

篇二:借款公证书

借款公证强制执行 确保债权实现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

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

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

得以实现。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

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

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

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

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

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

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

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

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

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

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

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

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

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

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需要注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

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延伸阅读: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借款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抵押人(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

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 [《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

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

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xxx年xx月xx日篇三:个人借款公证表 个人借款公证申请表 郑州市公证处制篇四: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本人与共同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

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现因,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

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

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

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

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

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月 日篇五: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在线律师咨询: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 样本二 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

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 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出借方

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

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

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

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和他人共

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

写) 元整,(小写):¥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

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

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

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

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

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

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

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

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

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

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

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

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篇三:个人借款公证表

个人借款公证申请表

郑州市公证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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