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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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出错证明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6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公证书错误翻译

篇一:关于公证书的翻译模板

关于

公证书的翻译模板(certificado notarial)【纯属个人经验总结,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如有

错误,感谢指出! 2010-11-21 20:55| (分类:译心译意) 公证书

certificado

notarial

(2010)京李默外

民证字第46338号

(2010)j.l.m.w.m.z.z.n. °46338

兹证明xx(女,一

九七八年九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于二ο一ο年十月十五日来到我处,

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

por el presente

se hace constar que xx (de sexo femenino, nacida el 5 de septiembre de 1978, su n

úmero de carnet de identidad: xxxxxxxx), ella vino a nuestra notaría al 15 de octubre

de 2010, y ante mí, firmó en la precedente carta de declaración.

二ο一ο年十月十五日

al 15 de octubre

de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李默公证处

notaría limo del

municipio de beijing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公证员:李默

notario:li mo

篇二:女生留学 翻译出错怒诉公证处并将其告上法庭

女生

留学 翻译出错怒诉公证处并将其告上法庭 时间: 2014-01-06 09:06

中国法院网讯(李

媛洁) 家住广西钦州市一蔺姓女大学生,本怀揣一颗出国深造的梦想,兴冲冲跑去公证处办

理出国留学手续,岂料,因为公证处翻译出了差错让她痛失了出国留学的机会,该女学生一

怒之下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小蔺称自己本

想要前往韩国留学,辞去了原来稳定的工作,并事前已经积极联系好了韩国的大学。一家韩

国大学经审理原告的资料后同意接受原告的留学申请,于是原告按学校的要求实际缴纳了留

学学费,等韩国大使馆办理完毕留学签证后即可出国留学。韩国大使馆经审查原告资料后,

告知原告需提供亲属关系公证证明书及公证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后才即可办理留学签证。于

是原告前往被告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并要求被告提供中英文对照公证书。被告受理原告

相关公证申请后,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公证书,对原告申请办理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中

英文对照版本作出了相应公证证明。原告拿到被告提供的公证书后,前往韩国大使馆办理相

关出国留学签证,但是,韩国大使馆最后拒绝了原告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理由为原告提供

的亲属关系公证证明错误,怀疑原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提供的公证

书中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处明显错误,这让大使馆严重怀疑原告的诚信,韩国学校将原告的学

费退回,导致原告出国留学的梦想破灭,原告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原告及原告家

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原告小蔺庭审时称,

被告作为一家专业性的、专门的司法证明机构,依法应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

以保障,但由于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使得

原告在办理出国留学签证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直接导致原告未能出国留学,对原告

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时,原告因办理出国留学事宜,前期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包

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用、毕业证认证费用、体检费用、材料复印邮递费用及相关差旅费用。

被告公证处辩称,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申请出国签证及不能办理签证手续的原因是因为公证文书的错误所

致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情况,因此,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法

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月1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被告根据

原告提供的材料作出公证书,对原告申请办理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作出了相

应的公证证明,但在英文翻译版本中,笔误译错了“关系人related(译错为relatted)”、“申

请人applicant(译错为applicantuo)”及“公证员

notary(译错为notay)”三处。原告据此向法院起诉,认为韩国大使馆因为原告提供的亲属

关系公证书中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处明显错误、怀疑原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最后拒绝了原告

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韩国学校将原告的学费退回,导致原告出国留学的梦想破灭,原告的

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原告及原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用、

毕业证认证费用、体检费用、材料复印邮递费用及相关差旅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000元及精神

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

告制作公证书的英文翻译版本中,存在笔误译错是事实,但原告据此认为韩国大使馆因为原

告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处明显错误拒绝了原告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

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向韩国大使馆提出出国留学签证申请、韩国大使馆拒绝签证的原

因是公证文书错误所致。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损失200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篇三:一次弄清涉外公证书翻译三大问题

一次弄清涉外公证书翻译三大问题

泛瑞翻译

我国目前公证书实际上分为三大类,一个是民事公证书,另一个是经济事务公证书,还有就

是涉外公证书。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涉外公正书翻译的过程中,常见的错误主要有哪些。

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涉外公证书的结构也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公证书

首部(标题)的翻译。(heading)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一般不应做改动。具体的,比

如?毕业公证书?、?收养公证书?等可以译成 ?notarization of diploma?和?notarization of

adoption?,也可以就直接译成“notarization”或“ notarial certificate”

标题翻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标题字母必须全部大写(capitalize all letters)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

(capitalize the very first letter of each word);

标题中的冠词(articles)及少于5个字母的连词(conjunctions)、介词(prepositions)

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标题中不用引号(quotation marks)及句号(periods);

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center top);

受公证书类型限制,在公证书标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象“between”这样长的连词或介词。

二公证书正文的翻译(body)

1.“兹证明”的翻译:我国公证书公证词多以“兹证明??”开头,其英文翻译(english

equivalent)应该是:“this is to certify that?”

2.公证词翻译应忠实于原文(conformity)。下面是一篇翻译不准确的译文,你能看出问题在

哪里吗?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iu, who is 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5,1982, and zheng,

who is fe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9, 1985,registered marriage on october 1,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这篇译文的问题出在时态上面。“registered”一词为动词的过去式,登记结婚的事实表明的

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而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他们现在也许是离异(divorced)、或者分

居(separate)等。这样便不能满足法言法语的周密性、准确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时

态该为现在完成时态,以表达“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状态”要妥一些。缺陷之二在于译文不够

简洁。建议改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iu (male, born on october 15, 1982) and zheng(female, born

on october 19, 1985) have been married since on october 1,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hangzhou city,zhejiang province.

还有,有的公证员在翻译诸如毕业证公证书时,将《毕业证》等按照中文的习惯在翻译中加

上书名号,使人觉得十分滑稽。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是没有书名号的,在严肃的公证文书翻译

中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可笑的。正确的方法是将汉语中应该加书名号的部分斜写

(italicized)、划下划线(underlined)或大写(capitalized)

三涉外公证书的落款(close)

涉外公证书译文正下方须注明:

公证员(notary)姓名和签名(signature)或盖章(stamp);

公证处名称及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日期的格式一般为月/日/年。

此外,在出国留学经济担保(affidavit of financial support)中通常有担保

公证书出错证明

人(financial

sponsor)如下誓词:

i certify that i will provide tuition fees, living expenses for my son lee during

his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if he requires any further monetary assistance, i will

provide this as well.

通常,公证处需要担保人出具财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bank savings statement)。所有这

些均附于公证材料后。在涉及财产证明时,有时会遇到个体工商户( individual business)

的营业执照( business license)。在逐项翻译中会遇到如“某某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章。

有时,公证机关还对材料的译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予以公证,即“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公证”

(notarization of the conformity of translated copy and the original)。最后一点,

在涉及“毕业证书公证”时,最后一句通常是:“原件上的校长某某某和毕业学校某某大学之

印签均属实”。有实用英语应用文大全中将“属实”二字译为“genuine”。

泛瑞认为通译该是“authentic”。因为“authentic”一词在法律英语中常用。比如:“作准

证书”是“authentic instrument”,“作准文件”是“ authentic document”。《麦克米伦字

典》中将“authentic”一词解释为:“being what it purports to be”,并且给出了一个搭

配例子即:“an authentic document”;而且,还有的书中,将“公证书”译为:“ authentic

deed”或“ authentic act”。由此可见,用“authentic”一词更准确一些,更与公证书语

言靠近一些。现将上面一句汉语译出以供参考:“both the signature of president xxx and

the stamp of the graduation school yyy university are found to be authentic. ”

篇四:模板 各类证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英语公证书翻译件y

notarial certificate

(***) *** zheng zi, no.***

applicant: ***, female, born on ***, citizen’s identity card no.: ***, living at

no.**, ***road, *** town, *** county, *** province.

legal agent: ***,

male, born on ***, citizen’s identity card no.: ***, living at no.***, *** road,

*** town, ***county, *** province.

issue under

notarization: 证件名称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foregoing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of 证件名称 issued to ***

by *** on ***, and that the original document is authentic..

notary public office, *** county, *** provi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tary public:

***

***

篇五:1.公证书

translation of notary certificates

涉外公证文书

1. definition (概念)

“公证书是国家公

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及其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证明其

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而“涉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 classification (种类)

学历school

record

成绩单公证

academic transcription

学位公证

婚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未受处分公证

出生公证

银行存款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

financial guarantee

出国考察、出席会

议、留学等事宜,有关部门通常都要求当事人把寄自国外的邀请函人学通知等文件由公证处

篇二: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共5篇)

篇一:公证的效力

论公证的证明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而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效力,因此,必须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明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具有法律效果。但目前关于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所以,有必要通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及证明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通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现事实真相。但是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已具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因为,第一,我国实行“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明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记录当时状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才出具公证书;如果证明事项在内容、形式或者取得方式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者不合法,将不得进行公证。所以,公证书具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的,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第二,公证具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不必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样,可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证据规定》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免证事项当然无须质证。

2、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8条关于法定公证的规定也支持了生效要件效力说,规定,属于此效力范围内的事项,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当然,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非免费服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交纳公证费,而且耗时、耗力。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定公证的范

围不宜过于宽泛,以免成为当事人的包袱,甚至沦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壁垒。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立法,只有重要的法律行为才需要公证介入。一般归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以重要性为依据,包括婚姻契约、生前赠与、收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认购等;第二类是须有公告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交易事项。这两类行为或涉及重要的人身关系、或仅是单方得益而使双方利益失衡、或是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一经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易生纠纷。而规定公证作为必经环节,可使当事人冷静考量后再做出最终决定,有利于减少纠纷;而且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保障合同质量,防患于未然。在法定公证以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证,约定公证主要发生在合同领域。

如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21条规定: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篇二:公证证据效力

浅析公证证据的效力

摘 要:公证证据的效力来源于公证的性质,公证活动内涵的国家公证权让公证证据获得了不同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据的效力分为公证书作为证据时的证据效力和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据有相反证明是可以推翻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活动中直接针对证据的公证活动。公证证据的证据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应慎之又慎。 关键词:公证 公证证据 公证法 民事诉讼

一、公证证据的效力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意义的文书、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见,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法庭上无需经过质证,法官可以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这一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证

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说明,使得公证证据的效力得到法律保障。

二、公证证据的效力来源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的本质特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进而适用法律的司法活动(证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正是由于公证的定义及其特征决定了公证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证据法上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36~40条也规定了经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所具有的证据和执行等效力,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了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无需组织质证,将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那么《民事诉讼法》第69条和《公证法》规定的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究竟因为什么原因而拥有了如此强大证据和执行等效力呢?

这与做出公证证明的公证机构的性质密不可分,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决定着公证的性质。我国的公证机构被称为公证处,公证处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早在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就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也就是说,公证处是行使国家公证权的专门机关,就如同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一样。根据这种规定,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公证处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属性。这一属性在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已失效)中也有体现,在这一规则的第55~61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所出具文书或不予受理

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或撤销公证处所做文书或决定。这与行政复议有很多相似之处,当时对公证机构的定性也决定了公证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说是准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公证立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也有了重新界定。《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当公证处所出具的文书有错误,当事人可以根据《公证法》第40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之前规定的申诉、复议制度归于终结,这在司法部《关于〈公证法〉实施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中得到了体现,司法部2006年重新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也将行政申诉、复议的相关规定予以删除、修改,以适应公证法的规定。因此,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随之而来的是公证处的改革。

由于《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所做的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如此强大是因为它包含着国家权力在内,否则不可能在法庭上不经质证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更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有相似之处,公证处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公证活动必然包含着一定的国家权力。因此在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下,虽然公证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但其改革的方向不能完全的私人

化,公证法规定公证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能等同于企业。因此公证机构的性质处于行政机关和营利法人之间,故将公证处定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非常妥当的,这既保证了公证处具有相应的国家权力(公证权),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使公证证明适应现实和法律。在现实当中,我国大部分的公证处已经改革为事业单位,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也多为事业编制或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仍有小部分公证处的公证员为公务员编制)。这样的机构改革和性质保证了公证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力和其他法律效力,也决定了公证的性质中包涵了一定的国家权力,从而才能使经公证证明的事实和文书具有证据和执行的效力。 由此可见,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置的一种专门的证明机构,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更不是司法机关。《公证法》颁布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也由直接管理改变为监督、指

导,其与公证处之间的行政管理模式早已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这样的体制变动有利于公证机构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对公证的性质也起着决定作用。 因此,根据上述对公证机构的分析可以看出,公证是公证机构依当事人申请而提供的一种证明活动,是用来表达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这种证明活动被赋予了国家的证明力,从而使得经公证证明的事实和文书等具有了法定的证明力和执行力。

三、公证证据的效力分类

公证的证据效力不单指公证书作为证据的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具体来讲应当分为两种,一是公证书作为证据时的证据效力;另一

种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明必须以法定的文本形式加以表现,公证文书就是其法定文本形式,它负载了公证证明的所有信息。

那么这两种证据究竟有什么区别?有学者认为,公证文书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证据,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在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公证中,公证文书才能对某一法律行为起到证明作用,才能够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这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文书在大部分情况下只不过是法定的免于举证质证的手段,并不是证据,经公证的事实本身才是证据(这种证据无需质证即可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对《民事诉讼法》

第69条的文意解释,可以不经质证而被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是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而非公证所作的文书本身。因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是将证据和证明手段区分开来的。这种观点并没有解决公证书和公正内容究竟是何关系,因此认定公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 公证活动的主要功能在于证明,具体说来就是拥有国家证明权力的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合法与有效的状态的证明,公证文书是对证明结果的体现,只是对证明事实展现的物质载体。在具体的诉讼实践当中,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通常是公证文书陈述的内容,而不是公证书本身。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上述观点无疑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上文已经提到过,在公证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公证文书是可以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是直接证据。

因此,作为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之所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原因也在于这些事实是经过公证的,其表现形式就是由公证文书加以确认。从而。公证文书根据上述学者观点在这一角度上来讲属于间接证据。

四、公证证据的推翻

在民事诉讼法第69条中,除了规定了经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作出了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关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属于司法认知的内容,在形式上具有初步证明的证据效力。由于是初步、形式可信的事实,因而允许当事人进行反驳,这一点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法官在将公证证明作为裁判基础时,应当告之当事人,并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如有充分的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证明, 则该事项即成为待证事实而重归需证明的范围。”推翻”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公证文书制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违反了回避制度的规定,则因为公证文书本身效力缺失而导致当事人对其主张必须重新加以证明,二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真实,如对方当事人有确实证据推翻公证证明内容, 那么主张该公证内容的当事人就不能免除举证责任,甚至可能会因此而承担证明责任。

五、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活动过程中,有一类直接涉及证据的公证业务,即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验证和

固定的活动。这种保全证据的方式与法院的诉讼证据的保全有着很大的差别,并有其相应的优势。例如,在当事人对将来是否起诉还属于未知状态时,相关的证据可能有着迫切需要进行保全,否则将会灭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证据保全必须在诉讼的过程中进行,即使是申请诉前保全也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情形(主要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几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证据保全是无法发挥作用的,而保全证据公证就填补了诉讼证据保全的不足,为当事人保全证据提供了一条新路,同时经公证保全的证据,法院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因此保全证据公证使得证据的效力得以延长,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填补了诉讼证据保全的不足。

六、公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公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强大的证明力,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引入公证呢?当前大部分人是持否定态度的。刑事诉讼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从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是完全的公法行为,是国家机关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司法活动。作为经常在民事私法领域适用的公证证据,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证据效力没有得到法

律的认可,我国《公证法》也没有将公证的证据效力扩展到刑事诉讼领域。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没有可以生存的空间。

但值得思考的一点事,在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涉及相关民事的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公证?例如在一起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若干,这一赔偿协议虽然是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但从其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应当可以进行公证的。不过不能否认的是这一赔偿协议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过程中可以认定为酌定量刑情节,它的性质已超出单纯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波及到了刑事审判领域,因此,经过公证以后该协议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无法操作。故,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即使涉及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关的事实和文书,在是否进行公证,以及公证过后的证据效力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公证证据的效力不能轻易的扩张适用到刑事诉讼领域。

结论

综上所述,公证证据的效力来源于公证的性质,是由于公证是一

种国家活动,内涵了国家证明力,因此才获得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免于质证的证据效力;认识公证证据的效力,要厘清公证文书和公证证明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二者进行正确区分;要对”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有清楚的理解,在民事诉讼中要明晰”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同时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优势,从而弥补诉讼证据保全的不足之处,使保全证据公证更好的为民事诉讼服务。此外,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公证证据是否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关于此,法律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讲,即使是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民事活动,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能否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公证证据要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5

[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张卫平.论公证证据保全[j],中外法学,2011(04)

作者简介:王伟建,性别:男,学校:中国政法大学,年级:2011级,学院:法律硕士,

篇三:公证书证明

篇一:公证证明表

一.

公证证明表格

证 明

湖北省武汉市楚信

公证处:

我单位__________

拟(已)赴 (国家)探亲(或定居、自费留学、进修),申请办理以下公证,现将有关情况

证明如下:

1、出生公证:

___________,男、女,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省_______市(县)出生。

____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_____,(健在或已故), 的生母是____________(健在或已故)。

2、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至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

受过刑事处分。(或现住 国家地区于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

曾受过刑事处分。)

(注:凡申办未受

刑事处分公证书的,须加盖单位保卫部门、公安部门或当事人辖区派出所印章证明。)

3、 学历、学位及

成绩单(表)公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系学习

____________专业,学制(学习)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毕业(肄业),

并被授予_______________学位。其学习成绩见成绩表。

4、 未婚公

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至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未曾登记结

婚。(或现住国家地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离境之日未曾登记结婚。)

5、结婚公

证: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与___________(女,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 省市

(县)登记结婚。

6、离婚公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与___________

(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经

__________省 市 县(区)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或在__________省 市 县(区) (婚

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7、未再婚公证:兹

证明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与(男或女,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省

_______市 县(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在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

婚,离婚后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或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离境之日未再登记结婚。

8、经历公证书: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部门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在_(单

位全称) 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9、亲属关系公证: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是现居住在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的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的____________(相互关系称谓)。

10、国籍公证:

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户籍地在______省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具有中国国籍。

11、死亡公证::

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生前住______省______市 区 街

路 号,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省______市(县) 因 (死亡原因)死亡。

12、其它公证:

(单位全称)人事

处(科、政治、组织部门),或当事人

人事档案所在部门

盖章。

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

(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职称)

犯罪记录

状况

再婚)

关系

关系

事实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第二十三式 收养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第二十五式 财产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

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

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

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

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

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

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

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

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

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

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

签名章)

××××年×月×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

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

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

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

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

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

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

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

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

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

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

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

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

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篇三:公证证明书

明 书

证明人: ,性别,一九 年 月 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现住:证明事项

证明人在此郑重承

诺,如实陈述公证员所询问内容,保证陈述内容属实,并承担因证明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人_________(签名)

____月____日

篇四: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

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