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证书补办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公证书办理方法
办理业务:个人工作证明,用于申请外国教师资格 办理地点:公证处(一般情况没有特别规定,可就近选择)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需要)
2、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公章
3、教师资格证原价、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若无原价,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护照(可以提供照片页复印件)
7、最新的出入境记录(可以提供复印件)
8、委托书(手写最佳,可参考下面的模板)
9、证明资料的英文翻译(最好也带上电子版,若有偏差方便在公证处更改,建议找专业
人士翻译) 去公证处之前,最好是打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的资料。到了公证处后可以
先去咨询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资料齐全后,再去领号排队办理。不需要认证的话,公证费
用是125元,缴费后领取一张凭证,一般一周内就可以办理好,到时,公证处会电话通知到
本人去领取。 委托书参考格式:委托书
****公证处:
我是***,男/女,身份证号******************,于
****年**月**日至****年**月**在**单位担任**职位。由于现在身在**(或其他原因),特委托***,身份证号****************,
到贵处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委托人:
时间:篇三:国外公证书办理中国使领馆认证才有效国外公证书办理中国使领馆认证才有效国外文书的公证书,必须要办理中国领事馆认证才能在国内使用,是这样吗?我们通过
一下案例来说明。 小李目前在美国学习,他想委托住在北京的姐姐出售自己在北京的房产,
于是就在美国的公证机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寄给了姐姐。姐姐凭着这份委托书和相关材料,
把房卖给了别人。为了安全,双方还商量好办一个合同公证。 可是当公证员看到小李的姐姐提供的委托公证书后,却说单凭它不能相信姐姐有代理权,
要求姐姐先去办认证。什么是认证呢? 公证员提示
对于外国的公证书,由于核实真伪比较困难,所以我国的公证处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到
我国驻外使领馆,先办理一个认证手续。 比如像小李这样的情况,我国的公证处没办法知道美国是不是真有这么一个公证机构,
也没法核实公证书的真伪,所以就只好让我国驻美使领馆再进行一次认证,证明公证书是真
实的。
如果大家觉得认证麻烦,可以直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这样不但可以省掉认证手续,而且还能增强公证书的可用性。回复时间::08-20 09:51
如何办理公证手续办理事项:公证手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
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
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
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
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
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
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
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
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 公证手续的收费标准 办理事项:公证收费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按照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费的计
收方法主要有:
1、按件收费。如:证明出生、学历、遗嘱、声明书等一个公证书编号按一件计收。
2、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公证收费的具体标准。
3、按时收费。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计收。 此外,公证文书的翻译费是按国家书籍稿酬标准计收。 怎样办理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 问:律师您好,我想办理一份合同公证,请教律师怎样申请办理公证?另外,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答: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 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可以公证的事项范围很广。公证文 书具有证明的效力,人民法院办案时可以作为依据。此外,有些 法律活动还要求必须对某项行为或文书进行公证。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如果是自办,要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如果委托别人代办,必 须提供委托证件。但办理委托、遗嘱、收养子女等需要本人签名 盖章的公证,不得委托别人代办。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 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 代表权的证件。
当事人申请公证,必须用书面或口头向公证机关讲清有关事实的真相,提出可靠证据。公证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进 行审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认真实、合法、无纠纷后,就 可以出具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
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 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如何办理中律网免费法律咨询:我想在再婚之前将我的一处房产通过公证的方式过户给我18岁的儿子。听说办理赠与公
证后,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知我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是否可行,具体手续如何
操作?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房产赠与公证是公民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
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
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特别提醒,办理
赠与必须慎重。取得房产赠与公证书后应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赠与的相关收费高于遗
嘱公证,而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可以撤销,只有在受赠
人有下列情形才可以进行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
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据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有以下几点要注意:篇五:办理
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
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
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
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
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
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
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
一种协议。
篇二:怎样补办公证书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回复时间::08-20 09:51
如何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事项:公证手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
公证手续的收费标准
办理事项:公证收费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按照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费的计收方法主要有:
1、按件收费。如:证明出生、学历、遗嘱、声明书等一个公证书编号按一件计收。
2、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公证收费的具体标准。
3、按时收费。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计收。
此外,公证文书的翻译费是按国家书籍稿酬标准计收。
怎样办理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
问:律师您好,我想办理一份合同公证,请教律师怎样申请
办理公证?另外,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答: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有关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
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可以公证的事项范围很广。公证文
书具有证明的效力,人民法院办案时可以作为依据。此外,有些
法律活动还要求必须对某项行为或文书进行公证。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如
果是自办,要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如果委托别人代办,必
须提供委托证件。但办理委托、遗嘱、收养子女等需要本人签名
盖章的公证,不得委托别人代办。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
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
代表权的证件。
当事人申请公证,必须用书面或口头向公证机关讲清有关事
实的真相,提出可靠证据。公证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进
行审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认真实、合法、无纠纷后,就
可以出具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
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
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
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
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地平线律师事务
所)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如何办理
中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我想在再婚之前将我的一处房产通过公证的方式过户给我18岁的儿子。听说办理赠与公证后,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知我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是否可行,具体手续如何操作?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房产赠与公证是公民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特别提醒,办理赠与必须慎重。取得房产赠与公证书后应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赠与的相关收费高于遗嘱公证,而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可以撤销,只有在受赠人有下列情形才可以进行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据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有以下几点要注意:篇三:公证书办理方法
公证书办理方法
办理业务:个人工作证明,用于申请外国教师资格
办理地点:公证处(一般情况没有特别规定,可就近选择)
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需要)
2、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公章
3、教师资格证原价、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若无原价,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护照(可以提供照片页复印件)
7、最新的出入境记录(可以提供复印件)
8、委托书(手写最佳,可参考下面的模板)
9、证明资料的英文翻译(最好也带上电子版,若有偏差方便在公证处更改,建议找专业人士翻译)
去公证处之前,最好是打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的资料。到了公证处后可以
先去咨询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资料齐全后,再去领号排队办理。不需要认证的话,公证费用是125元,缴费后领取一张凭证,一般一周内就可以办理好,到时,公证处会电话通知到本人去领取。
委托书参考格式:
委托书
****公证处:
我是***,男/女,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至****年**月**在**单位担任**职位。由于现在身在**(或其他原因),特委托***,身份证号****************,到贵处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篇三:补证公证书的
补证登记
2015-10-21进度查询 网上咨询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办理补证登记前,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档案窗口申请刊发不动产权证书(证
明)遗失、灭失声明。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 补证申请原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4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已设定他项权利或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应
当会同相关权利人一并换发相应的不动产 登记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
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
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
记证;
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
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
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不动产、申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放弃不
动产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以及申
请补发、换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
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4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
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
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
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
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
出具。
五、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
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
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
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
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
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
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
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
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
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
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篇二: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05-07-19 10:02:42) 王新友 赵 静
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
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
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
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04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
损失。 海淀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知识
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
《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及上述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
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案件受理
费5554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
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
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
依据。
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
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
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
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
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
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
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
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
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
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
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
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
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
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篇四:公证补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公证补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李海燕 引 言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
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公证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公证机构究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份赔偿责任抑或补充赔偿责任,理论实务界一直有争议,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
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2014年6月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
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
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未尽合
理审查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已为上述司法解释所明确。
那么,如何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相应的”应如何理解,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对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
要件是什么,公证机构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等问题均有必要深入
进行探讨。
一、 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对于补充赔偿责任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类型,学界实有争议,但鉴于侵权补充责
任符合侵权责任原理,且解决了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传统责任类型无法
解决的实务问题,业内主流学者如张新宝、杨立新、郭明瑞等均认可此种责任类型,并已为
《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但作为司法实践中创设出来的一个概念,对于其含
义,目前民法学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张新宝教授认为,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
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
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
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①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 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
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②郭
明瑞教授认为,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
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③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特征尽管学者们在补充责任的含义界定上存在不同观点,但还是基本上形成了以下共识,即
补充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责任主体在两人以上,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原因造成了同一损
害结果,其中直接侵权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基于故意,间接侵权人如
公证机构对于其应当履行的审查核实义务故意不作为,但对损害结果出于过失,且上述各行
为人不构成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由此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相区别。 第二,受害人对多个行为人具有请求权,并因对直接侵权人的请求权得到满足而使其他
间接侵权行为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由此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区别。 第三,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次序性,即只有在请求直接 侵权责任人承担不能时,方可请求间接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由此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
带责任相区别。
二、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 《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中“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何理解未予明确,《公证司法解释》
第五条中“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则明确增加了“与过错”的限定词,如何理
解这一限定词可能会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该法的
实施效果。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二种不同的解读:一是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无赔偿能
力时,公证机构未履行法定审查核实义务的过错比较严重,从原因力或因果关系来讲,如果
公证机构履行了法定审查核实义务,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故应由公证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即此处的“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应赔偿受害人从直接侵权人处未获
赔偿的差额部分。二是无论上述当事人有无赔偿能力,公证机构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
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系故意的直接侵权人,公证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过失,故公证
机构最多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低于损害结果的一半。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种补充赔偿不应是无限制的完
全赔偿,应当是与公证机构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上述当事人的故意侵权行 为系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且其过错远远大于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的不作为行为系次要原
因和间接原因且其过错相对当事人而言明显较小,故应由直接侵权的当事人承担第一顺序的
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至于该种补充责任究竟应与公证机构与损害结果的原因
力相适应,还是应与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大小等相适应,理论界也有争议,张新宝教授认
为应综合考虑原因力及过错两方面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影响。④而郭明瑞教授则认为,由于补
充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已是在考虑原因力的基础上较直接责任人为轻,故此时不应再考虑
原因力因素,而应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相适应。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且此种意见已为上
述《公证司法解释》所采纳,即与公证机构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
生基于过失,故公证机构最多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低于损害结果的一半。
三、 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针对承担补充责任的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当赋予其先诉抗辩权。此观点认为,补充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赋予补充责任
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这符合补充责任的基本原则。此观点的局限是:如果赋予补充责任人先
诉抗辩权,那么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诉累,且补充责任人可以依此来抗辩受害人对其
的起诉,受害人的权益篇五:房产证遗失、补证的办理程序
一、房产证遗失、补证的办理程序: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