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继承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
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
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
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
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
个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
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
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
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
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
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
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德国文书公证认证书有效期多久随着外资在国内投资的增多,外国公司公证认证文件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在设立外资公
司以及后期的变更时,很多场合都需要对外国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对于这个公证认
证其有效期多久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海外母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变动,我公司需要去所在地工商
局办理备案登记。之前由德国母公司去当地大使馆出具了一份董事监事人员变动资料的公证
书,携公证书去办理备案。但后因工商局指出我公司所准备的材料有所不足,因此退回重新
补齐资料。但因后续改动资料和签字人员都在海外,需要较长时间,请问之前所准备的公证
书是否会过期?对于国外公证认证文件有效期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半年以内,最终要
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
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
以及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你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交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
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你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所立的全部
遗嘱;
(4)被继承人是否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
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
还应当提供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
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
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 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3、继承人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4、如果你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你必须与
该法定继承人协商,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
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如果你放弃继承,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
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
或者部分遗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遗产的义务。
(4)在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处,如果其他继
承人均书面同意其反悔,本处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其反悔,本处将终止
公证,但放弃继承人提交本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本处存档,不退还本人。本处出具公证
书之后放弃继承人反悔的,本处不予接受。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
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6、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形情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改公证书,你
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
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所继承的遗
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你所继承的遗产;
(4)你所继承的遗产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你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遗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日篇五: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
() 字第号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
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
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
号。是_____的_____。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
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
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
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
妻子_____一人继承。
篇二:继承权公证书有效期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
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
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
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
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
个月;
继承权公证书 (2013)威证字第1678号申请人:×××,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身份证
号码:×××。
被继承人:×××,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身份证
号码:×××。
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
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证明; 四、
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
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2010年4月22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生前无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
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陈珍一人。
三、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座落×××的住房一套,
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10m2,房产证为×××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使用面积为
15.71m2
四、据被继承人罗杨庸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
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
证书出具之前,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前无债务。
六、现×××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以上房屋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上
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
××死亡,婚后也未生育子女,除配偶×××外,也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故被继承人×××
的遗产由配偶×××一人继承。 公 证 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公证处 让申请人发表声明目的在于由其自己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受益人的范围、资格
和具体情况。因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为申请人通过继承取得了财产,不能由公证处承担材料
不实的法律风险,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已经为其取得财产提供了担保,那么,申请人应当 为公证处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这也是符合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的。
(四)对于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法规给 予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使公证人员在调查核实活动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上是笔者对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的一点思考。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的增强,继承权公证日趋重要和多样,作为公证人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满足 广大民众公证的需求,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民事公证中,继承公证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工作,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
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继承公证中的调查
取证,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能充分体现出公证员所具有的准法官的角色和
职能。目前,国内对与公证有关的证据规则问题研究得较少,
笔者主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日常公证业务实际,围绕继承公证(包括接受遗赠,下同)中的调查取证对公证证据规
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做点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继承公证中的
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公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证明
活动贯穿于整个公证过程的始终。诉讼中的证明是诉讼主体运用证据和证据规则求证案件事
实的诉讼活动,公证中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有学者认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
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①也有学者把继承公证定义为“公证机构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
活动”,并把继承权公证划归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范畴。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
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继承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相应地,继承公证
中的证明主体同样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笔者认为,继承公证中的证明对象(或称证明客体、
证据标的)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的继承
人资格或者继承权(受遗赠人资格或者受遗赠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证明责任
或称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
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
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
对自己篇四:继 承 权 公 证 书继 承 权 公 证 书 (2010)谷证字第070号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
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620523197203220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
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
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
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
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
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
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
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篇五: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一、格式
继承公证书
(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
×××(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
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
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
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二、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
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
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
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
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
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篇三:遗嘱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遗嘱公证 收养公证 夫妻财产公证 离婚公证 留学公证 姓名公证 学历公证 房产买卖公证 房产证公证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出生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 欠条公证 各类公证需提交的材料更多公证法律常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为了避免孩子们在日后因家产而产生矛盾,立下书面遗嘱。但并没有进行公证。虽然订立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但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份遗嘱就合法有效。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面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不要求一定要公证。当出现多份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避免将来子女因财产发生纠纷,那么公证遗嘱会是最好的选择。遗嘱除了满足形式要件,还应该满足以下几点实质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1ccf177d4b73f242326c5f0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f6c0f5058b3c92ec0080202adf12c3c&sign=32a4c429fd&zoom=&png=109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 下
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