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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书罪名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6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伪造公证书案例

公证案例选编

存款取不出公证来解难新宁一妇女顺利获遗产(2008年12月18日 红网)12月17日,新宁县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涉农存款继承权公证,在调查了解情况并取得相关

证据后迅速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并减免了部分公证费,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连声道谢。12月17日,一位面露愁容的中年妇女来到新宁县公证处,断断续续讲起了自家的伤心事。

原来她是该县金石镇某村的村民,丈夫在11月突然患病不治身亡,唯一的一点积蓄就是丈夫

名下的存款,但存折却不知去和向,现在急用钱,戴某先后到银行去了多次,因为没有存折银行

不给查询,最后才知需办理公证才行。 公证员在问清情况后,耐心地告诉戴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法》《民法通则》的

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有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权证明、身份证明

等。公证员怕她记不清,还用笔写好其所准备的材料及证明的具体单位。 12月18日上午,当戴某拿着所需材料再次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员立即为其办好了公证手

续,鉴于戴某家庭经济困难,还为其减免了部分公证费。 存折写错名公证帮忙取出救命钱(2009年2月11日 沈阳 晚报)

年过六旬的老大娘三年前存款写错了自己的名字,三年后孙子看病着急用钱,大娘干着急

却取不出钱来,多亏声明书公证给她帮了大忙。三年前,大娘在银行存了一笔2万元的定期存款,在写存折的时候,本来是文盲的大娘没

在意,就把自己的名字“李淑萍”按平时的习惯简化写成了“李树平”。没想到,今年小孙子患

病要动手术,大娘想把钱取出来给孙子看病,却被银行拒绝了。 “钱是我存的,名儿也是我写的,上俺村里打听打听去,谁不知道李树平就是我?你们咋恁

较真呢?我这钱是给我孙子看病的!”大娘在银行吵吵了半天,还是不好使。在银行员工的指引

下,她只好到公证处来办理公证。看到大娘急得满头大汗,公证员立即为大娘办理声明书公证。在核对了大娘的身份证、户

口本、存折等均无误之后,公证员为大娘起草了声明书,然后与银行取得了联系。在确定了声

明书内容是银行认可的之后,为大娘办理了声明书公证。随后,大娘拿着声明书和身份证顺利

地从银行取走了存款。篇二:公正案例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

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

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

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

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答:

(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

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

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

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

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

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

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

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

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

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

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

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

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

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

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

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

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

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

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住所地居委(村)

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

现金100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

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

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

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

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

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

按期归还借款,需按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

金。2002年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

是否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其出

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

书与b公司签订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但

b公司收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

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目的。

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法采取何种公

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答:(1)张某可向吕某

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答:

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有:公证员

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公 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

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

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

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

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问:本案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

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然属

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

示。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效力。

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

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

确的。 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无锡移居美

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

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答:(1)不可以。根

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

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

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证应由丁

某自己办理。(2)丁某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

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

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

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

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

亲属。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

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顺序继承人。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

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

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

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

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

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 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

花10吨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应重

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

致;(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审查买卖合

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篇

三:最高院典型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05-07-19 10:02:42)

王新友 赵 静 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

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

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

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04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

损失。 海淀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知识

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

《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及上述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

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案件受理

费5554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

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

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

依据。

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

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

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

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

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

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

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

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

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

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

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

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

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

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篇四:公证案例结构漫谈漫谈公证案例文学的结构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公证案例写作属于法律文学创作的一个特殊种类,是法律故事与文学语言的融合。徐昕

教授在《正义的想象:文学中的司法》中指出:“当文学的翅膀携上法律,众生百态,悲欢离

合更添丰富多彩;当法律乘上文学的翅膀,古今法案,刻板的条文从此生动逼真。”公证案例

文学能积淀历史的厚重,传承公证文明。美国法理学家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一书说:“法律

作为文学的主题无所不在。西方文化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法律的技术和意象。文学作品的作者

一直注意着法律。”法律是规范语言,文学是艺术语言。将公证实务中的动人故事上升到公证

案例文学高度,既要保持法律语言的规范严谨,又要遵循故事文学的创作规律。

一、公证案例是法律故事文学,故事文学要求有开头、过程和结尾关于故事文学写作,美国作家杰克?哈特的《故事技巧:叙事性非虚构文学写作指南》一

书说:“那就是成功的大众故事写作,既不需要作者才华横溢,也不需要笔法老练。如果你有

兴趣讲述真实的生活故事,那么,就不要被缺乏经验而吓倒。”“所有精彩的故事都具备相同

的特质,那就是对故事本身的热爱。”故事的简明模式是“主人公—困境—解决困境”模式,

“每个真实的故事??有着同样的潜在结构??人物总有个问题。他因这个问题而挣扎。故事的

大部分都是关于这种挣扎的。在故事的最后,你会读到人物要么战胜困难,要么被困难打倒。”

此种模式同样适合于公证故事文学创作。一篇公证案例文学要有主人公即公证员,公证员要

遇到疑难复杂或社会意义重大的公证事项,公证员运用智慧或法理分析,解决问题,取得良

好的社会效果。

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

正五音”。这是说做任何事情,都得遵守行业规范。魏军的《法制文学与创作》一书说:“结

构是由主题和题材决定的。”法官李论在《案例编写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案

例编写是严谨、严肃的工作,首先必须形式规范。”法院案例“都具备如下基本格式:1、标

题;2、裁判要点;3、基本案情;4、裁判结果;5、裁判理由。”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关于公证

案例编写体例要求是:“案例由三部分构成:背景与案情介绍、案情分析、点评或体会。”以

上所说均为案例汇编时所要求的标准案例体例,而在法律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案例则有一定的

特殊性。作家魏军指出:“法制文学创作有它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可以说是其专业特征所决

定的。”法律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案例既要有法学的真实又要有文学艺术的特点。也就是说要有

真实的公证故事及生动的故事情节。真实是法律故事文学创作的材料基础。浙江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的一篇《案例

评析写作的几点体会》文章说:“对真实的案件我的理解既可以是‘原汁原味’的,也可以是

经过剪裁加工的。但不是每一个真实的案件都能写成精品案例,这有一个发现和选择的 过程。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案源,善于找准发现的渠道。”对真实的公证案例材料进行

文学加工,才会产生优秀的法律故事文学。

篇二:伪造公证书

撤销公证申请书

хх县司法局:

本人ххх,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汉族,农民,住хх省 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хх号,公民身份号码хххххх。 本人与李хх1

系夫妻关系。1973年我与李хх1结婚至今。1990年,我丈夫及其三同胞兄弟李хх2、李

хх3和李хх4共四家在位于хх县хх路х号处合资兴建一四层住宅,我家分得第二层一

套及第一、三层各一间共122.40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证号为“х房权

证字第хххх号”,但产权证上仅登记李хх1一人。 自1990年开始,我与丈夫(即李хх1)在хх县хх路х号一 直居住生活至2004年。后李хх1下岗失业,为家庭生计,2004年本人一家自хх县搬

回丈夫老家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居住,但丈夫李хх1嗜赌成性,玩世不恭,长

年累月不着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2006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兄弟(李хх1

和李хх4)串通一气,偷偷复印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上伪造本人签名,签署同意卖房

等字样。后两兄弟又并伪造本人的签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本人与

李хх1共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李хх4,李хх1将卖房所得房款两万元挥霍殆尽。2010年,

本人始得知两兄弟私下买卖房屋的事实,要求李хх4返还房屋但遭拒绝。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的房 屋系本人与李хх1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兄弟在本人不知情下,通过伪造本人的签名骗

取房产公证书及过户手续。这种恶意串通、私自买卖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所有权益。

恳求领导查处伪造本人签名的房产买卖契约公证手续,给予撤销。 此致

хх县司法局

申请人: ххх хх

年х月х日

结果:感谢公证科、公证处的重视、核实和查处,并及时撤消公正书。 期望:房管所的

过户是以公证书为依据的,公证书撤消了,房产过户也就没了依据!房管所何时还我房子?

恳请法院为我主持公道! 1篇三: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关于在声明书上签名、盖章公证的告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

2、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

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

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

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

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我(我们)已明白、清楚上述内容、愿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

年 月 日篇四:公证告知材料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公证风险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

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2、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3、

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

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4、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

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

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

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

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

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

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

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

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

理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二00 年 月 日 证据保全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在该类公证事项中需保全的对象应属以后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以避免在今

后解决纠纷中举证困难,故先行办理证据保全以便固定证据。 法律后果:

⒈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

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

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⒉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法院可不采纳公证证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特别告知:

1、申请人应当保证公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公证员在履行职务时,遇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他人阻挠、妨害公证员按规定执行

职务的,公证员有权终止该公证事项的办理,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 在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

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二00 年 月 日 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公证告知书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签订财

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法律依据。法律后果:

经过公证的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

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

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卖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

等;

2、财产被出租或有共有人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已

出租的财产出卖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

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财产(房屋、车辆)租赁合同(协议书)公证告知书法律意义:

1、 经过公证的财产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标的

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法律后果:

1、承租方享有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告知:

1、出租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已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

情况等;

2、财产有共有人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出售的,不影

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

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承租人应对租赁物尽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以合理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进

行破坏性使用。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

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联营(合伙)合同(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经过公证的联营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法律后果: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双方应如实陈述各自的身份、签定合同的真实目的、联营或合伙所涉及的财产状况,

对联营或合伙行为是否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以假联营之名行真借款之实、

不得以联营、合伙为幌子出借出卖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发票等从事违法行为; 3、联营、

合伙双方必须共同出资或技术、实物、知识产权等、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以协作经营为

目的的联营可依照其协议。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

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篇五:办理出国公证马虎不得办理出国公证马虎不得 不同国家和目的需要不同公证 公证人员提醒申请人:先向外方咨询清楚 不宜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公证▲读者赵先生:我是大学毕业已五年的本市居民,现正在办理赴美国留学手续,对方要

求我办理出生、学历、成绩、未受刑事制裁、工作经历公证;同时我母亲打算去加拿大探望

我姐姐,不知道签证时需要办理哪些公证?还有这些公证应如何办理?■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出国办理哪些公证,由出国目的和所前往的国家而定。一般来

说,自费留学要办学历、成绩单、学位证书公证等;探亲要办婚姻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定

居要办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制裁公证;谋职则要办本人经历、技术职称公

证。

据天津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介绍:申办上述涉外民事公证的申请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

时,须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需要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如毕业证书、学位

证书、结婚证书、学校出具的本人成绩单等;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劳资部门)

出具的本人档案中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应由本人档案所在部门(人

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

刑事制裁的证明等。上述证明信应在申办公证之前来公证处索取。部分公证事项如学历、学

位、经历、结婚及用于美国、法国、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等还需要提供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

片。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负责人提醒申请人注意:

1.由于申请人前往的国家不同、出国的目的不同、学校或科研机构不同,其所要求提供

的公证书种类、译文、认证手续及副本数量也有所不同。因此办理出国公证前最好是申请人

自己与国外使馆及校方或域外的中介机构咨询清楚后,再办理有关公证。

2。申请人已离境的,除办理与公证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以外,可委托他人

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域外寄来的书信(含电传等)向其在国内最后住所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

3。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真实有效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等应为原件,如原件遗失,应到原发件机关申请补发。

4。涉外公证书的使用应当注意其使用的时效。比如,未受刑事制裁公证书、婚姻状况公

证书等在域外使用时有较强的时效,一般不超过6个月。

5.目前,各公证处未与任何国内外的有关出国服务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组织或个人建

立协作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宜委托有关出国服务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协办代办有关

公证事项。

6.办理各类涉外公证书以及所需文书译文的收费,均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凭证。

7。《公证法》对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和组织涉及公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

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20

伪造公证书罪名

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22)

第二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

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及其他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委托他们为自己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仪利中的核心。

★辩护权的内容:

1、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

2、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3、公诉案件自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5、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

1、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

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为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

1、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委托两人担任辩护人。

3、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

★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代理律师比较)★

1、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2、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3、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委托辩护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没有委托权限的限制,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不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3、律师是辩护人中的核心力量,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专业知识;诉讼权利;依法执行职务有法律保障;有组织纪律保证;发挥群体优势。)

★辩护律师的责任

1、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

3、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2、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应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3、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4、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权利;

5、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6、拒绝辩护权;(只有在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时方可拒绝)

7、其他诉讼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

★★辩护律师的义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中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4、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有罪、罪重证据,伪造无罪、罪轻证据或者帮助其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检察官、法官,不得向其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意义:1、是司法公正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2、预防办案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侦察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

1、涉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程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的;

4、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拘留、逮捕超过羁押期限的;

★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序

批准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会见程序。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具备的条件:

第一,在时间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二,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进行委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三,委托人没有提出影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不合理要求。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