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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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公证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0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公 证 书

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

开工预付款保函

编号:BH941112000093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上简称“发包人”)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11年4月28日参加与你方签订柳州至南宁高速公路服务区改扩建工程宾阳服务区景观绿化、装饰装修、智能化及电气工程第三标段(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肆万玖仟叁佰肆拾玖元玖角(¥2949349.9)

我行保证申请人将按照上述合同的规定履行如下义务: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申请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上述合同规定履行该义务,我行保证在收到你方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和所附的下述违约证明文件后,依本保函规定向你方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任何款项:

1,表明你方同申请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来往函件或其他文件;

2,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裁定或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金额的法律文件。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申请人或我行已向你方支付的金额自动作相应递减。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为 2012 年12月30日,到期后,无论你方是否将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本保函均自动失效。

本保函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转让。

要求支付的通知书及所附证明文件须亲自递交或以挂号邮件寄至我行。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担保银行名称:(盖章)

担保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2年8月16日

提示: 提示:

1、本保函仅对受益人,不作任何形式的转让。 1、本保函仅对受益人,不作任何形式的转让。

2、索偿通知由受益人以书面信函方式出具,并注明基础合同编号、名2、索偿通知由受益人以书面信函方式出具,并注明基础合同称、保函编号,加盖受益人公章、法人代表人章。 编号、名称、保函编号,加盖受益人公章、法人代表人章。

3、如保函到期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该保函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银3、如保函到期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该保函到期日顺延到行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内。 下一个银行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内。

4、本保函的效力以及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独立性,不取4、本保函的效力以及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独立决于任何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 性,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

5、本保函仅正本有效,影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5、本保函仅正本有效,影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公 证 书

(2012)浙甬鄞证民字第1235号

申请人: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30226000015440(5/10),住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银,男,一九六二年二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20205003X。

委托代理人:李钢科,男,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210150035

公证事项:开工预付款保函

兹证明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李钢科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开工预付款保函》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的印章及“沈际存”的印章均属实。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源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篇二:公证书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债权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电话: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下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人务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于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营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我(币种 (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营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消、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主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消、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连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帐号、还款帐号、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发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列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消、被解除,乙方仍按照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受益人公证书),债务人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文艺学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按本合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伤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偿还

篇三: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