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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拿公证书有什么责任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7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帮别人拿公证书有什么责任

篇一: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我处已决定受理您

的公证申请,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

的权利(公证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2、有要求公证处在

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

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

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帮别人拿公证书有什么责任)

构应当予以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

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规定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明

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当按照

规定支付公证费;

6、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

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

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

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

公证处

以上告知书内容本

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现本人郑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

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

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

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

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

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

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

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

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

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

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

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

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

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

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

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申请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申请人对告知

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应享有

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同时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具有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

后果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的

权利

1、公证请求权。即

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为其出具公证书 的权利。在出具公证书

之前,当事人有权撤回其公证申请。

2、委托权。在当事

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的情况下,有权委托其他公民代办申办遗嘱、遗 赠抚养协议、赠与、认

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

外。

3、请求公证员回避

的权利。当事人发现存在承办公证员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或办理本人及 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

证时,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4、请求保密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对申办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的保密要求,可以 向公证机构提出。但对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证机构不承担保密义务。

5、提出申诉或申请

复议的权利。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可以在 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

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6、请求法律援助的

权利。根据规定,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公证当事人,可以按规 定程序申请公证机构给

予公证法律援助。

二、公证当事人的

义务

1、举证义务。当事

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 供足够的证据,公证机

构也未能收集到有关证据,公证机构将依法终止办理公证。

2、遵守公证法律和

规定,不作伪证的义务。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公证法律 和公证程序规则,正确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或无理取闹,干扰公证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当事人

提供伪证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公证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3、交纳公证费的义

务。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4、正确使用公证书

的义务。当事人应正确使用公证书,不得随意涂改、变更、更不能利 用公证书进行招摇撞骗

或从事违法活动。

三、公证的法律意义

1、经公证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

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

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 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 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

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五、公证机构不予

办理公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

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

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

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

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

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事项违

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规

定支付公证费的;

10、办理保全证据

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 据的;

11、办理现场监督

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 则,违反国家法律有关

规定行为,公证员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六、公证机构终止

公证的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

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

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

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 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

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

情形。

七、对于需要委托

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 定、检验检测、翻译的,

应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八、经公证的事项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当事人可就该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因当事人的过

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十、当事人、公证

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 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

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告知书内容公证当事人已通读并知悉、由公证机构存档入卷

包头市公证处

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四:公证机构责任界限背后的法律原则

篇二:公证书的法律责任

完善公证法律责任体系的若干思考

[摘 要]公证制度作为体现社会诚信的表象特征,能起到减少交易风险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减少权利救济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公证的作用不断得到重视与提升,但在这一过程中,公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矛盾,有关的法律问题逐年增加。面对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完善公证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减少公证中出现的问题,让它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公证制度;法律责任;体系建立

公证法律责任是一个深刻复杂的命题,很难通过一篇文章说清楚,在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意见。

一、公证法律责任基本概念与特征

1.所谓公证法律责任指的是公证人员或者公证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与规章,或者是违反执业纪律,造成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失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如下:

(1)公证法律责任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公证者违反了相应的公证法义务。

(2)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关以及公证人员。其它人员承担的则不是公证法律责任。

(3)公证法律责任,其客体为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国外的公证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现代公证法律责任制度发源于国外,其制度相对比较完善,我们要善于吸收与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把我国国内的责任体系做得更好。

在法国,不同的公证人公会以各自职权为出发点,对公证人实施监管。若发现所监管的公证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范等情况,则可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公证人进行责任追究。在阿根廷,若是出现公证人违反法律法规与职业规范的情况,造成公证行业名誉受损的情况发生,则由公证人公会与公证监管法院对事件进行联合审理,审理处置结果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处分。这些先进经验是值得我们国家在进行完善公证法律责任体系工作时加以借鉴的。

三、我们国家的公证职业法律责任

关于公证责任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相关的论述比较多,这里单就公证的职业责任提一些建议。公证职业责任是行业自律行为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指的是公证员协会按照协会的章程,对违反行业规则与职业规范的公证员行为实施的惩戒。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证职业责任是属于公证法律责任中比较倾向于专业技术层面的一种责任,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追究公证员责任的主体是公证员协会,而非国家有关机关。其二,公证职业责任确立并非由法律而是由行业规则来完成的。其三,追究责任的方式不是处分与处罚,而是惩戒。惩戒同行政处分相类似,但是没有行政的属性性质。

完善公证职业责任体系的意义对于公证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其意义不言自明,对此,我们应该做几点努力。第一是公证员协会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吸收并借鉴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管理体制,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公证管理政策规范,健全公证监管机构。可以设想在公证员协会中设立一个公证法律责任鉴定组,专门负责鉴定复杂化、专业化的公证法律责任。第二是坚持职能分明的立场,诉、审与裁职能分开,责任与权力分开。在追究公证员责任的同时,也要使其正篇二: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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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作者:杨冰

【摘要】为正确审理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

高院正征求意见,准备出台司法解释。笔录有幸参与讨论,对其中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归责原则有一些思考,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书公证被判赔偿120万元。张某和杨某夫妇称儿子偷走房本和他们的身份证,找人冒充父母,在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出售了房屋,造成他们经济损失,无房可住。法院一审认定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判公证处按房屋市场价赔偿120万余元。现在,上述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公证处时有出现,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造成真实权利人财产损失,真实权利人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处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理应赔偿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发挥救济作用。但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法院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公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其权益,界定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在当下尤为重要。

一、公证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质,学者争论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公证带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的性质使得公证活动体现了公证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现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把公证服务作为和律师服务类似的一种法律服务,把公证机构看作中介组织,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当事人基于对公证信赖而申请公证机构就一定的事项进行公证,而公证机构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损害了相关人员的财产或者人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符合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过错、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因为过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依据可见《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约说”忽视了公证活动具有公益性,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所采取的判定标准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也使它有别于律师等中介组织。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间存在冲突。现主流的观点是“侵权说”,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与现行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相吻合。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关于审篇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为正确审理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正征求意见,准备出台司法解释。笔录有幸参与讨论,对其中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归责原则有一些思考,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书公证被判赔偿120万元。张某和杨某夫妇称儿子偷走房本和他们的身份证,找人冒充父母,在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出售了房屋,造成他们经济损失,无房可住。法院一审认定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判公证处按房屋市场价赔偿120万余元。 现在,上述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公证处时有出现,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造成真实权利人财产损失,真实权利人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处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理应赔偿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发挥救济作用。但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法院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公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其权益,界定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在当下尤为重要。

一、公证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质,学者争论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公证带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的性质

使得公证活动体现了公证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现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把公证服务作为和律师服务类似的一种法律服务,把公证机构看作中介组织,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当事人基于对公证信赖而申请公证机构就一定的事项进行公证,而公证机构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损害了相关人员的财产或者人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符合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过错、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因为过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依据可见《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约说”忽视了公证活动具有公益性,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所采取的判定标准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也使它有别于律师等中介组织。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间存在冲突。现主流的观点是“侵权说”,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与现行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相吻合。

篇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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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作者:杨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为正确审理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正征求意见,准备出台司法解释。笔录有幸参与讨论,对其中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归责原则有一些思考,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书公证被判赔偿120万元。张某和杨某夫妇称儿子偷走房本和他们的身份证,找人冒充父母,在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出售了房屋,造成他们经济损失,无房可住。法院一审认定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判公证处按房屋市场价赔偿120万余元。现在,上述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公证处时有出现,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造成真实权利人财产损失,真实权利人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处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理应赔偿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发挥救济作用。但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法院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公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其权益,界定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在当下尤为重要。

一、公证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质,学者争论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公证带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的性质使得公证活动体现了公证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现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把公证服务作为和律师服务类似的一种法律服务,把公证机构看作中介组织,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当事人基于对公证信赖而申请公证机构就一定的事项进行公证,而公证机构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损害了相关人员的财产或者人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符合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过错、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因为过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依据可见《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约说”忽视了公证活动具有公益性,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所采取的判定标准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也使它有别于律师等中介组织。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间存在冲突。现主流的观点是“侵权说”,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与现行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相吻合。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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