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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有异议怎么办?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9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对公证书提异议的规定

对公证书的质证

在民商市诉讼中,公证书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常常出现。不要被公证书的形式吓倒,而

直接承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很多公证书是经不起缜密审查的。以下从八个方面简要介绍

对公证书审查、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公证书的形式审查对公证书形式的审查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证书上是否加盖了公证处的公章。我国的公证是机构本位,即公证主体是公证

机构,而不是公证员。公证书上加盖公证处的公章是公证主体合法的初步证据。 第二,公证书上是否有公证员的签章。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一项公证业务必须由公证员具体承办,因此,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的签章是公证业务经公证员

承办的初步证据。 第三,公证书是否完整。从外观上看,公证书各部分(证词及附件等)至少应保持物理

上的粘连、完整。如果一份公证书的附件与证词本身不是粘连一体,则无法确认该附件是公

证书的一部分。

二、公证管辖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

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

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公证管辖规则如下: 第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守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否

则即构成违法。第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

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在管辖受理上,上述四种管辖地是并行的关系,也就是(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公证书有异议怎么办?)说,一个当事人

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一个管辖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申请人只要向符合

上述四种管辖地中的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均不得予以拒绝或者推诿[1]。这

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这里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当事人的住所地

或经常居住地,而不是受托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在实务中,常出现以代

理律师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公证机构,这是错误的。其二,四类鉴定机

构是法定的,不能超出四类鉴定机构而迳行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比如,委托公证的当事人

是深圳的一家公司,而需进行公证的行为地在河北。此时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本应是深圳的

公证机构或者河北的公证机构。如果深圳公司委托北京的公证机构到河北去办理此次公证,

这就为违反了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第三,除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必须由不动

产所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办理公证的,公证无效。第四,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

公证机构办理外,也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办理。 根据前述地域管辖规则,在审查公证书时,应先判断该公证适用地域管辖规则哪一种情

况。再看该公证的受理是否违反了公证管辖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公证地域管辖规定,应就公

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三、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

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

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

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

项:??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在实务中对公证内容

真实性的审查常被忽视。比如,在很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

是潜在的交易对象,与对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套取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并做录音证据保全,

以便日后作证据提交法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在的交易对象,这使得公证内容明显存在不真实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经公证的录音就面临着公证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

四、公证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前述第三点的分析,公证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比如,在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终止

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拒绝撤场。出租人拟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清场。此时出租人的

强行清场行为很可能因不满足自力救济要件而构成侵害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

公证机构接受出租人申请,对出租人现场物品现状(如物品名称、数量、表面完好程度等)

进行证据保全,该等公证将因清场行为被法院认定侵权而无效。

五、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内容的关系 看看公证书公证的到底是什么内容,以及这些公证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什么关

系。在很多安家中,待证事实是某一份文件(比如合同、函件)是真实的,而在境外生成的

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是该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或者翻译件内容与原文内容一致。这时,

公证书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直接反驳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

性。

六、公证的申请人审查公证的申请人至少应关注两点:第一,申请人必须与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二,

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如果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必须由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办

理。 在《公证法》中利害关系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

少的关系。如合同公证中合同当事人与申请人公证事项——合同有利害关系,因为合同的内

容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合同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的其他人则与合同这一公证事

项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

的公证事项应予拒证[2]。如果公证申请人没有行为能力,并且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公证违法,公证书

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公证委托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

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出外。”根据前述规定,对遗嘱、生存、收养关系

等事项进行公证不得由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回避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

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也适用回避

制度。在对公证书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回避情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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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92页,法律出版社2005

年9月第一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116页,法律出版社2005

年9月第一版。篇二:公证书格式 继 承 公 证 书 ( )证字第号申请人: a,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b,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c,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被继承人:d,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a、b、c因继承被继承人d的遗产,于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明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

查,公证人员现场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申请

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d,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二、继承人a、b、c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d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被继承人d生前无遗嘱。申请人称该遗产系被继承人d个人合法财

产(夫妻共同财产若其他所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d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

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d的父母????(基本情况),被继承人d生前的配偶是(a、b、c),d

与配偶生前育有 个子女:(???)。被继承人d生前无收养和非婚生子女。

五、继承人(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继承人(b、c)表示自愿

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d死亡时遗

留的上述遗产系个人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或其它所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

共同继承,因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

承人d的遗产应由(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遗 嘱 公 证 书 ( )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址 )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公 证书( )证字第 号兹证明xxx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址 )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其本人所立《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亲属关系公证书 ( ) 证字第 号 根据xx省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兹证

明xx(性别 ,未(已)婚,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

家庭成员有:

父母xxx(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

住址:)配偶xxx(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

住址:)子女xxx(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篇三: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

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

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

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

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

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

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

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

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

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

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

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

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日篇四: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篇二:公证书异议

篇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公证

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作者:宋琼

来源:《法制博览》

2014年第06期

【摘要】本文在分

析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基础上,尝试对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出分析,以期对

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更好

的发挥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书;

民事诉讼;证明效力

一、公证书在民事

诉讼中的作用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

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公证的首要功

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

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

证的方式确定和规范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在法庭审理中,

若出具经公证的证据,则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

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

二、公证书在民事

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

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公证证明的法

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必须是真实而且是合法的,证明效力作为我国公

证文书的主要效力,所证事实被纳入了“免证事实”的范畴,因此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

性是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前提,公证文书若失去其真实性,则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

证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符合程序规定和实体正

义的公证文书理所当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纳,而不必历经一般的法庭质证,这就排除了法官依

职权主义对公证书进行调查的权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在本质上是符合立法的本意

的,有利于发挥公证防纷止争的功能,同时减少法院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这其实与约定

仲裁排除起诉的规定无异。但同时,依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也产生了对错误或者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有异议公证文书的救济途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申请复查,第二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下面,笔者将对公证文书在这两种特殊情况

下的效力进行分析:

对于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向相关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的,如果公证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与实

际事实不相符合的,则公证机构应当经过审查后公告撤销该公证书,撤销

溯及至公证书出具之时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定是没有效力的了。在

某些情况下,公证书所证明的文本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接受法庭的质证。例如,一位老人用

自书遗嘱办理了遗嘱公证,随后因为遗嘱公证严重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而被撤销,但因该遗

嘱是自书遗嘱,所以,该自书遗嘱仍然可以作为书证接受法庭的质证。另外,《公证法》第

39条还规定了公证书只要有错误,相关公证机构都应该给与更正,那么补正公证书应当作为

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证法》第40

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条规定需要我们深思。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民事诉讼所涉及

的争议,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关于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也就是涉及民事具体权利义务的争

议,只有这种直接涉及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则不能提起民事诉

讼,因为不存在诉的利益。因此,该条中,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应该是对公证书所涉及

的内容有争议,即是对相关民事实体关系有争议,而不是仅仅对公证书真伪有争议,或者对

公证书中所反映的单纯的事实有争议,比如对出生、学历、经历、无犯罪记录等这些事实有

争议。举一个案例:甲乙双方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后甲乙双方没有按合同履约而产生了

争议,甲乙双方便可以就货物的提存的费用、财产灭失的风险负担等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

诉讼。可见,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对错误公证书的诉讼救济。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

对公证提出反驳,但从现行的制度规定来看,有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时才能否定公证。

②当事人可以在交换证据时,或者在庭审期间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得真伪提出质疑和抗辩,

一旦当事人提出,则由该反驳公证证明内容的当事人加以举证并当庭质证,如若该反驳方没

有提出相关证据,则法庭应当采信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这便是公证证据的优先法律效力体

现。反驳方仅仅提出证据也是不够的,而是要“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内容。“足以”应当符合

民事诉讼所要求的高度的盖然性。如果,反驳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公证书,则法官不予

采纳。

三、加强和完善公

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一)完善保障公

证书证明效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

完善《民事诉讼法》、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公证书效力的相关规定,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

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公证书的效力,确定公证书的救济途径。可在《民事诉

讼法》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书的真伪进而提出诉讼,则该诉讼应当是确认之

诉,将其所适用的程序纳入到“特别程序”之中,并在《公证法》中也予以明确。

(二)保证较高的

公证质量

较高的质量是发挥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的前提,低质量的公证书本身就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更不能被赋予

较高的证据效力而被法官所采信。要提高公证质量,不仅要加强公证员的

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更应该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

公证员按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制作和出具公证书,只有按照《公证

程序规则》出具的公证书才有会达到形式和实质上公平正义。

注释:

①蒙舟.论公证文

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0:17.

②毕玉谦主编.“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2:363.

篇二:对公证书的质证

对公

证书的质证

在民商市诉讼中,

公证书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常常出现。不要被公证书的形式吓倒,而直接承认其真实、合法、

有效。很多公证书是经不起缜密审查的。以下从八个方面简要介绍对公证书审查、质证应注

意的问题:

一、对公证书的形式审查

对公证书形式的审查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证书上是否加盖了公证处的公章。我国的公证是机构本位,即公证主体是公证机构,

而不是公证员。公证书上加盖公证处的公章是公证主体合法的初步证据。

第二,公证书上是否有公证员的签章。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一项

公证业务必须由公证员具体承办,因此,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的签章是公证业务经公证员承办

的初步证据。

第三,公证书是否完整。从外观上看,公证书各部分(证词及附件等)至少应保持物理上的

粘连、完整。如果一份公证书的附件与证词本身不是粘连一体,则无法确认该附件是公证书

的一部分。

二、公证管辖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

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

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公证管辖规则如下:

第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守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否则即

构成违法。

第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

机构申请办理。在管辖受理上,上述四种管辖地是并行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当事人可以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一个管辖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申请人只要向符合上述

四种管辖地中的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均不得予以拒绝或者推诿[1]。这里需

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这里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

常居住地,而不是受托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在实务中,常出现以代理律

师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公证机构,这是错误的。其二,四类鉴定机构是

法定的,不能超出四类鉴定机构而迳行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比如,委托公证的当事人是深

圳的一家公司,而需进行公证的行为地在河北。此时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本应是深圳的公证

机构或者河北的公证机构。如果深圳公司委托北京的公证机构到河北去办理此次公证,这就

为违反了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三,除不动产的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公证机构进行公

证。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办理公证的,公证无效。

第四,申请办理涉

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外,也可

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前述地域管辖规则,在审查公证书时,应先判断该公证适用地域管辖规则哪一种情况。

再看该公证的受理是否违反了公证管辖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公证地域管辖规定,应就公证书

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三、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三

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二十

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二

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四)申请公证的

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在实务中对公证内容真实

性的审查常被忽视。比如,在很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

在的交易对象,与对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套取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并做录音证据保全,以便

日后作证据提交法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工作

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在的交易对象,这使得公证内容明显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在这

种情况下,经公证的录音就面临着公证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

四、公证内容的合

法性

根据前述第三点的分析,公证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比如,在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租赁

合同,但承租人拒绝撤场。出租人拟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清场。此时出租人的强行

清场行为很可能因不满足自力救济要件而构成侵害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公证

机构接受出租人申请,对出租人现场物品现状(如物品名称、数量、表面完好程度等)进行

证据保全,该等公证将因清场行为被法院认定侵权而无效。

五、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内容的关系

看看公证书公证的到底是什么内容,以及这些公证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很多安家中,待证事实是某一份文件(比如合同、函件)是真实的,而在境外生成的公证

书证明的内容是该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或者翻译件内容与原文内容一致。这时,公证

书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直接反驳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六、公证的申请人

审查公证的申请人至少应关注两点:第一,申请人必须与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二,申

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如果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必须由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办理。

在《公证法》中利害关系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的

关系。如合同公证中合同当事人与申请人公证事项——合同有利害关系,因为合同的内容涉

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合同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的其他人则与合同这一公证事项没

有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的公

证事项应予拒证[2]。

如果公证申请人没

有行为能力,并且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公证违法,公证书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公证委托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

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出外。”根据前述规定,对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事

项进行公证不得由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回避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

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也适用回避制度。

在对公证书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回避情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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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92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2]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116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篇三:公证书格式

承 公 证 书

( )证字第号

申请人: a,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篇三: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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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的公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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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公证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诉人的近亲属;

(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

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被投诉人;

(二)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三)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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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

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地方公证协会在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条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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