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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1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提交遗嘱公证书无需再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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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遗嘱公证书无需再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作者:马红升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5期

一、基本案情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名下个人房产在身后由李某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该遗嘱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房产证等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管部门以李某未提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号,以下简称为《联合通知》)规定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单。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

原告李某的起诉理由主要有:上述遗嘱公证书已明确表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房管部门表示仅凭该遗嘱公证不能办理,还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而公证处告知这种公证书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继承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办理。这就要求已经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明确否定了其继承权利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再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还要同意已经获得了排他继承权的自己享有唯一继承权。这种公证,既会挑起家庭成员纠纷、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会增加公证或诉讼费用负担,并且根本不可能实现。由于不能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对于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的申请,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定,损害了公民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遗嘱已经公证,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房屋所有发生转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被告应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单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通知单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

二、问题解析

1.登记原因为继承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仅限于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继承事项应当强制公证,当登记原因为继承时,登记机构不应硬性要求申请人提交公证书。所以,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申请人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嘱(赠)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

篇二: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info/hy/jichengfa/ycjcgz/1105902.html

篇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房 屋 遗 嘱立遗嘱人:白淑英 ,女, 年 月日出生,地址: 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

巷44号。 在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1) 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 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 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间是四儿刘太林自建,归属四儿刘太林所有并继承。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其他子女无权干涉,由我一人承担。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2011年3月18日

附:本遗嘱一式四份,白淑英、刘国林、刘太林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

(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

×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篇二:遗嘱继承公证知识 遗嘱继承公证知识

遗嘱(restment,will),是自然人所作的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民事

法律行为。遗嘱这个词,有时也被作为遗嘱书的简称,指所记载遗嘱内容的书面文件。遗嘱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一

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

为。不同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比如合同,遗嘱的成立

只要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遗嘱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委托、接受

委托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委托等单方法律行为的目的有另一单方法律行为相对应。它

是人与人之间的有目的的交往行为。它是直接与对方的另一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一个合

意,达到行为主体的目的。遗嘱,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方行为,与之象对应的是法律的规定,

即与继承法律相对应,以改变法律的适用(由法定继承转为遗嘱继承)。遗嘱要达到主体的行

为目的要与死亡事实、继承法的规定相配套。由于这个性质,遗嘱更具有法律特性。它就不

能象委托那样与世俗行为可以混同,委托等单方意思表示只要相对应意思表示的承认就可以

达到主体的目的,甚至可以越过法律的规定。遗嘱要达到它的目的法律上的要求更为严格。

二、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

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当然

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人在生前可以自由行使各种权利,处分各种财产,但

人死后一切都应当终止,“人死如灯灭”,生前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截止。如各种

债权、债务都应当由继承人来处理,生前作出的长期委托也基于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法律

上规定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赠与等合同

无法履行也自然终止。即使合同继续履行也是继承人履行。然而遗嘱的行为发生在生前,遗

嘱的成立在于遗嘱行为发生之时。但它的效力及于死后,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也

就是人的行为对死后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是民事权利在死后的延续,这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

状态,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

三、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一般的民事

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成立。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构成民事法律

行为意思表示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形式,对每种遗嘱形式都有特别规定。民法是私法,现代私法理念是私法自治。对于

法律行为,无论是行为内容还是形式都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

公共利益。民法对民事行为采取尽量有效的趋向,合同法就是采取这种理念,过多的无效对

交易行为带来不安全。民法采取要式行为实际上是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预,不符合要式行为

规定即为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遗嘱采取要式行为的体现了国家对遗嘱行为

的干预。民法的大多数规则来源于习惯,有它的社会基础。法律规定了继承权,即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一个社会的一般状态,而遗嘱继承,是指定继承,相比于法定继承的一般状态,

是一种特殊的状态,可以说它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特别方

式。基于此,遗嘱在法律上规定特别的规定。规定“遗嘱”是法律对权利拥有者处分权利的

认同规定遗嘱的要式性,是对财产自由处分的一种限制。基于遗嘱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对于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即为不成立。它不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一般民事行为。遗

嘱不仅仅是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它必须经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定的结果。遗嘱的自由,

仅仅在于立与不立的自由、处分的自由。所以对于遗嘱的判断,不能仅仅从遗嘱人有这个意

思表示而言。

遗嘱公证,是一项古老的公证业务。就现在的公证业务而言,所作的工作包括根据申请

人的意愿代书遗嘱,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给遗嘱的行为的合法性

予以确认即出具公证书。遗嘱的真实是合法性的一个基础。对于办理遗嘱公证,笔者认为需

要审查的包括,1、遗嘱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2、遗嘱形式和内容。下面就有关遗嘱公证中的

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共同遗嘱问题。目前公证工作中对于共同遗嘱是尽量要求申请人办理单独遗嘱,在

劝说无效情况下办理共同遗嘱。在一般情况下,共同遗嘱是财产共有人对于同一财产作共同

的遗嘱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单立遗嘱是常规方式,只不过法律没有是“单立“的字眼表明。

遗嘱自然人是对本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完全与共有人无关,本人的财产当然得以个人来处分

了。合立遗嘱是一种突破,当然,这一突破,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遗嘱的生效问题、

是否成立的问题、能否更改的问题、产生大量的 不确定。对于公证共同遗嘱是制造法律纠纷超过预防。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仅仅是多

立一份遗嘱,对申请人来说可能多交一份公证费。这些问题应该让立法者来考虑,而不是由

公证人来制造。这是从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来考虑。因此,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是不能给予办理共同遗嘱公证。 二,遗嘱内容的问题。1、关于遗嘱处分的内容。笔者认为必须在《继承法》第三条、的

四条关于遗产的规定范围内。这当然包括司法解释关于这两条的扩展。对于其它内容,如关

于家庭问题的处理,遗体处理问题都不能给予办理遗嘱公证。因为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属于遗

嘱,不受继承法的调整,办理遗嘱公证无法律意义。如果要对于这些事务性问题办理文书上

的公证,应当以声明书或者文件签名形式办理。而不用按照遗嘱程序办理。2、对于财产的处

分方式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遗产的处分仅限于“由某某人继承”。而不能出现“房产出卖后,

价款由某某人继承”或“如果发生&&由某某人继承”等。另外继承法历史上出现“后

位继承”、“补充继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可办理此类遗嘱公证。后位继承,指

遗嘱人在遗嘱中制定由某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利益,因某种条件或期限的到来转移给另一继

承人。补充继承,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后,又补充规定该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

失继承权、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另一继承人继承。3、概括遗嘱的公证。

有当事人要求办理“我所有的财产归某某人继承”的遗嘱公证。毕竟,人的死亡的不确定性

及财产的变动性,写此类遗嘱也有缘由,应当可以办理公证。但是,笔者认为,基于公证预

防纠纷的需要,首先必须要求申请人列明立遗嘱所有的财产,并加上“在死亡时,其它财产,

也由某某人继承”。这里必须注明的是,在死亡时的其他财产。如在遗嘱中写“本人所有的财

产”则有可能产生歧义。通常理解为“立遗嘱时”所拥有的财产。这与立遗嘱人的目的相反,

而在立遗嘱时的财产代立遗嘱人死亡时就更本无法查清。三,遗嘱公证证据。遗嘱时一种要求严格的法律行为,办理公证时更加要求严格。公证

遗嘱有高于其它形式遗嘱的效力,它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规定,更来源于法律对公证的要求。

首先要有证明行为能力的证据,这证据首先来源于身份证、户口簿。对于行为能力的审查应

当从谈话笔录中反映出来,尤其对于老年人,要从谈话的过程中显示出立遗嘱人是一个行为

能力正常的人。不然,对于一个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所立的遗嘱很可能被推翻。公

证审查不同于医生的专业性审查,审查的判断标准在于普通人的标准,只要能在谈话笔录中

显示审查过程,一方面能为同样时普通人的法官认同,另一方面公证员尽了审查义务,不存

在过错。如这方面的缺失,很可能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为对于正常人,不可能都由医生作

专业判断。但对于重病人或者明知有精神病史的人,有必要进行专业鉴定。同时在谈话笔录

里应当显示出公证的告知义务。对于财产方面的依据,笔者认为只需形式上审查,对于重要

的不动产需提供原件,其它的复印件,或者不需要,保存财产证明复印件仅仅是为了供以后查询。毕竟,公证的是立遗嘱行为,而不是财产。但是,不能没有财产依据,因为没有

财产,就没有处分权。这里有公证员谨慎的义务,以免发生遗嘱与实际财产的笔误。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

方式。目前我们办理继承的财产仅仅在于登记中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及银行存款的继承公

证,办理公证是基于相关部门的需要。继承公证,我们通常说的继承权公证,它实际上是对

继承行为的合法性的确认,而不是对权利的证明(权利是法定存在的,证明亲属关系就可以)。

继承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的流转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及发生法律行为。公证所作的

工作包括,遗产的查明,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否有权继承),继承人继承行为的合法性的确认(包

括继承的份额,是继承还是放弃)。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公证有时候是一个分配者的角色出

现在,表现出主动把财产分给继承人,由此产生一个工作中角色错位。遗产继承公证只是根

据申请人的分配遗产的意愿,告知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申请人的继承或放弃的要

求给予这些行为的合法性确认。遗嘱继承公证与其它继承公证并无区别,除了遗嘱的查明。

一、遗嘱的确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继承的依据,是效力最高的同时也是作后的

遗嘱,两个条件中,效力高优先。同时还必须排除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形式上认定。上文

提到,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它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否则不成立,当然不用谈生效。对于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如没有注明年月日(包括写明年月不写日或不写年),自书遗嘱打印自

己签名、代书遗嘱按手印盖章而不签名,这些遗嘱均不成立,不能因为没有其它遗嘱而确认

是最后遗嘱。对于上文提到的共同遗嘱,笔者认为,必须确认立遗嘱人篇三:房产遗嘱继承

公证费用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费用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过户的

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如果有的话也没有这么多(房

款差额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据房子的情况不同而定).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

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

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

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

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

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

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

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

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

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

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

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

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

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

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

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

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

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房屋继承法的知识,小编推荐: 遗嘱公证非继承公证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在房屋登记实践中,遗嘱继承人申请将被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屋登记机构通

常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房屋产权转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否则不受理其登

记申请。近日北京市建委即遇到这样一起登记申请。陈先生的父母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让陈先

生出了购房款,并决定今后把房子留给陈先生,并做了遗嘱公证。两位老人去世后,陈先生

拿着公证书到建委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陈先生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建委工作人员称,

光有公证不行,还需要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先生的证明。如

果没办法给出证明,可以去法院起诉其他兄弟姐妹。 陈先生不愿意起诉手足兄弟,但是其他

兄弟姐妹居住地较为分散,出具证明或者一起到公证处出具公证不太现实。这种情形让陈先

生非常为难,他宁愿选择起诉建委不作为。那么,到底建委的要求是否过分呢?遗嘱公证是否就足以证明被继承房屋的权利归属了

呢?首先,遗嘱公证仅能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也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

思表示;建委要求的证明实际上是遗嘱继承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

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其次,建委在登记时需要的是权利归属的

证明,仅有遗嘱公证不足以证明被继承房屋的权利最终归属。第一,遗嘱只是一个单方赠与

的行为,还要看受益人是否接受继承,并非是确定遗产归属的最终生效文件;第二,遗嘱公

证可以做多份,也可能撤销,以最后一份为准,仅一份遗嘱公证无法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

嘱,更别提遗嘱公证并不是直接能执行的生效文书了。这样看来,建委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

要求。

可是对于申请人来说,他该如何做呢?首先,申请人可以申请继承公证,但是此种公证

要求其他继承人到场,一来询问有无其他遗嘱存在,二来询问其他继承人是否对该继承存在

异议,以确定被继承房屋的权利归属如何。其次,申请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被起诉人(即其他继承人)对

遗嘱没有异议,申请人肯定能胜诉,再依据法院的判决去申请登记。具体到本案,陈先生的

兄弟姐妹实在无法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留给他的只有一条路——起诉,即使陈先生不太

愿意。为此陈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充分沟通,大家认可了这种方法,并表示接到传票后不出

庭,由法院经公告被告后进行缺席判决,最终获得对继承权的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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