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矿粉购销合同1
矿粉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签定地:
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供需双方供应原料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要求和供货时间
1、 产品的名称:矿粉
2、 产品质量要求:符合GB/T18046-2008规定;
3、 产品的供货时间: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4、 月供货量300吨。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交货数量:以需方开具的磅单为依据。
2、 产品的计量单位:吨
3、 计量方法:以需方的电子磅秤称重为准。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产品的包装方式为散装。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方法和交货地点
供方负责将产品送达需方并泵送输入需方指定筒仓。
第五条产品的交货时限
供方应于收到需方的电话要货通知起40小时内送达。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
供方价格为1000元/吨,该价格是供方送达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货点的送到价,且为暂定价,如遇到价格调整,以厂方调价函为依据,双方予以确认。任何一方不接受该价格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结清余款。
第七条货款的结算程序与支付,款到发货。
第八条产品的质量及验收方法
需方按GB/T18046-2008标准进行验收,供方必须按需方规定提供《质量保证书》。
第九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5‰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供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如路政扣车,交警扣车,雾大雪天,厂方停电检修,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并根据情况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违约金、赔偿费的支付
供方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费和各种经济损失,需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给供方的货款中自行扣减;需方按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在违约责任认定后1个月内支付结清。
第十二条 购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供需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
供方的车辆进入需方单位,必须遵守需方规定。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方法
需方与供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需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2015年8月30日
篇二:矿粉买卖合同1(范本)
合同编号:
买 卖 合 同
( 矿粉 )
需方(甲方)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矿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格
1.1 甲方向乙方购买矿粉 ,单价为 /吨,总计
1.2 合同价款的调整:上述1.1款中的单价不得调整;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在乙方向甲方供货结束后,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 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运输、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
2、 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标准(GB/T18046—2000)。
3、 风险负担
矿粉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起由甲方承担。
4、 矿粉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4.1 乙方向甲方交付矿粉的时间为年月间每月的第
日至第日。供货计划每月吨,乙方每月实际供应数量应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求量为准,但其应供应量余额必须在年月日前供完。乙方保证无论每月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供应量与计划供应量之间有何等差距,乙方均有义务按照上述的时间和甲方通知的数量交货。
4.2 交付地点:位于甲方指定的
4.3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前款规定的交付地并将货物交付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向乙方出具收货凭证,该凭证将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4.4 合理损耗小于或等于3‰。在合理损耗范围内,收货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如果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大于3‰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甲方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小于上述比例的,按实际数量结算;甲方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超出上述3‰比例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购买。
5、 货物检验
5.1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同编号矿粉中抽取试样并检验,矿粉签封后,试样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编号矿粉检验报告认可,以该检验报告为验收货物质量的依据;如甲方不认可,甲方有权拒收,并可委托北京市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如果乙方提供的矿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购买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之日起45日内,如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货物质量问题,视为乙方所交付货物合格。
6、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6.1甲、乙双方于每日按甲方上月实际收到的矿粉数量对乙方上月的供应量和货款金额进行结算。
6.2 方式支付第一笔货款 .元,余额按实际供货数量,按月分批支付, 年 月 日
前结清尾款。
6.3结算地点为
6.4应以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进行: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
6.5付款地为甲方营业地。
6.6乙方指定其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7、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以上述1.1款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暂定总价)为依据。
7.2 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含)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乙方提供的矿粉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给予更换,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7.4 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甲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5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7.6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构成逾期支付之日起,每个日历天应按拖欠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累计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1%。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壹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贰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今后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签订的修改协议所加盖的甲方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10、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篇三:矿粉购销合同2
矿粉购销合同
甲方: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福建省龙岩市适中裕发石粉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用矿粉购销一事,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矿粉规格、数量、合同单价、供货时间及进度
1.矿粉规格:掺入25%消石灰散装矿粉。
2.数量:暂定2000t。最终购销数量以甲方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为准。
3.合同单价:乙方供货至甲方旧镇拌和场打入矿粉罐的到场价为170元/t,不调价。
4.供货时间及进度:自7月25日至11月30日,具体供应进度根据甲方实际施工情况确定。
二、质量保证、技术标准。
1.乙方生产的矿粉质量必须能得到漳诏高速公路总监办批准使用。
2.乙方所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规格型号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材料需要送甲方以外试验检测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交通部部颁标准及漳诏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质量标准数据,以便乙方组织生产。
三、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旧镇沥青拌和场。甲方在拌和场设50t的散装矿粉贮料罐供乙方存料。
四、安全措施
乙方在组织生产、装车、运输及卸车堆放过程中,均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并给相应机械及人员上保险(费用自负),若发生事故,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验收方法
材料验收由甲方负责。材料数量:甲方在拌和场安设一台电子磅,所有进场矿粉数量按国家规定计量标准计算;材料质量:每一批号材料乙方必须提供出厂检验单并通过甲方试验室的抽检,检验结果必须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半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五天内甲方尽可能按100%支付料款给乙方。但若有特殊情况,如业主对甲方拨款延迟等,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乙方须提供相应运输税务发票及矿粉销售发票。
七、履约保证
乙方必须提供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供应矿粉,甲方将增加其他供料商,由此引起的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事项,即予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责任,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伍万元。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可免除经济责任。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供货完款清时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代 表: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订日期:20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