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重晶石购销合同
重晶石购销合同
甲方:昆明文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云南铭炽商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共同达成下列条款:
一、甲方所拥有总承包开采带销售的重晶石由乙方统一独家销售。
二、甲方供给乙方的重晶石、比重为4.3,白度90%以上,其中配比比重4.35占60%、4.25占20%、4.2占20%、配比后比重达到4.3为标准,每吨价款为400元(含运输、不含税)。
三、甲方供给乙方的重晶石块矿必须占有90%以上,矿中不能带有杂石和泥土。负责开采并运至寻甸县塘子火车站,交由乙方。
四、乙方发货时矿山验货后,必须现款后方可运走。待供货正常15日后,乙方可根据货量供应情况,付款方式改为先款后货支付于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甲方货款,甲
方有权自行销售,并终止相关合同。结算方式以火车站过磅房计量的重晶石吨位数或检验结果作为每次交易结算依据。
五、甲乙双方购销时间为长期合同,途中除政策外不能有其它违约行为发生。如一方违约,应补偿对方相应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六、此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以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昆明文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云南铭炽商贸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重晶石购销合同
重晶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 日
签订地点: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重晶石购销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词语定义
1. “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合同编号为“ ”的
重晶石购销合同。
2. 书面形式:是指以纸张或最终能以纸张为载体的任何手写、
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
毁损、灭失的情形。
二、 货物详情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 货物名称:钻井级重晶石
2. 数量: 。
3. 包装:散装
4.
5. 货价为人民币 元/吨。
6. 火车来货, 码头堆场的
交货价为人民币元/吨。实际单价以汽车来货单价扣除乙方
承担从沙江站到 码头堆场的一切费
用。
7. 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
以实际成交额为准。
8. 甲方准备发货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告知每车装车的
货物质量,以便乙方做好相关接货工作(双方约定每次发货不少于 吨)。
三、 验货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
1. 数量:汽车来货的以码
头汽车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火车来货的以轨道衡
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
2. 本合同货物到 码头堆
场(以下简称“码头堆场”)后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 验收标准:以乙方对每车来货检验结果作为初步结算依据。
如任何一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都有权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
机构对合同来货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则
委托第三方检验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四、 结算方式、期限及拒收条款:
1. 按到货付款为原则,接到货每 1000吨为一个结算
批次,甲方发货到码头堆场后,
以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抽样检验结果进行预结算,初步检验质量合格
(比重:4.20以上)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给甲方,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2. 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低于4.20以下的,乙
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3. 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高于4.20以上的,但
其他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
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五、 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1. 交货地点: 码头堆场交
货。
2. 交货时间: 自签订合同后 年月日内供
完,如交货期往后推双方协商解决。
3. 交货方式: 由乙方自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2.若因的原因致使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供方不构成违
约。
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完成供货,须以书面及时通知乙方,否
则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是指有
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
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
决,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由签
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现
行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基于本次项目而向各自法律顾问
披露之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第三方泄
露。
十、 其他约定事项
1. 补充合同书:双方可就本合同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签订
补充合同书。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与补充合同应
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果本合同与其附件、补充合同的内容之间
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3. 本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
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或经双方同意修改并加盖公章)
的合同文本印刷(或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十一、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发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为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电话: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电话:
篇三:重晶石粉销售合同
重 晶 石 粉 购 销 合 同
供方:兰州丰源物流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FY/XS-1603-002 需方:签订时间:2016年3月20日
一、 产品名称、单位、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期:比重要求密度≥4.2g/cm以上,200目筛余量<3%,期
限合同内。
三、 交(提)货地点、方式:格尔木铁路货场、西宁。
四、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供方负责铁路和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承担到站装卸费,不
承担公路运输到站装卸费。
五、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集装袋包装物供方提供,不回收。
六、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和解决异议方法: 验收,如不合格需方在货物到达交货
地点检验后十日内提出异议,超过十日视为验收合格。供需双方对货物验收质量不能接受时可委托第三方权威化验机构化验,以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密度每底0.01扣款10元/吨,以此类推,低于4.0拒收货物。
七、 供应办法:供方需每月向需方供应1000吨重晶石粉。
八、 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预付供方80%货款,供方根据需方付款情况安排发货。待第一批货
物全部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不收承兑汇票),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此类推。
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此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有效期限: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