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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国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0  分类: 合同样本 手机版

篇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X集建( )出让合同第 号

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XXXX市城乡产权交易中心

印 制

使 用 说 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要件。

二、本合同出让人为有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受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335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合法取得,土地出让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授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XXXX市、XXXX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规划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出让宗地的土地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下列第方式交付出让土地给受让人:

(一)15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下列第方式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出让人遇下列情形可以顺延按本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若顺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出让人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拆迁安置的。

(二)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应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按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规定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税费的,不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破坏或

溧阳国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 筑 总 面 积平方米;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限 高;

绿 地 率;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第 项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出让人:

(一);

(二);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 日内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原批准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提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经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终止,因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

篇二:出让合同(样本).doc

合同号:

广州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珠江新城B2-11地块)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名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俊夫 ; 职务: 局长 ;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号码:83334718;传真:83331307。

开户银行:; 账号: ;

乙方(受让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传真: 。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

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06014020100009,出让宗地

坐落于:天河区珠江新城B2-11地块,宗地总面积 5948 平方米(大写: 伍 仟 玖 佰 肆 拾 捌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 5948 平方米(大写: 伍 仟 玖 佰 肆 拾 捌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务金融用地(053)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土地成交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年 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二)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场地未平整,现状交地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亿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出让价款的20%,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亿仟佰拾万 仟佰拾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即 年 月 日

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 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付款时间:年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 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 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

∕ 元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

篇三: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解析

以规矩成就方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详解

来自:全国 发表时间:2008年7月3日 00:16:24

编者按: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之间新的“契约”文本。在这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协议条款贯彻了管理意图,而相对人也可以在平等原则下有更多的意思表示。在致力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维护双方权益上,双方有了一个强制政策之外的新平台。所以,了解其背景,理解和把握其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明晰重点条款的含义和填写方法,会让这个“契约”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我们约请了直接参与修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的相关人员,对新合同文本予以详细解读。

以规矩成就方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 廖永林 雷爱先 王小雨 段春华

为何发布“2008文本”?

政策历程:出让合同制订和完善的线路图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

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1994年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55、56号令,联合发布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下称94年文本)。

2000年10月,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4年文本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00年文本)。2000年文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双方的土地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具体的约定,成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契约文件,对保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土地权益,合

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2000年文本的基础上,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下称2006年文本)。文本对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两个文本的同时使用,对于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水平和能

力,防止囤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显然,示范文本的修订之路,就是土地法律政策沿革的路线图,而合同文本则以条款的形式,循着整个土地法律政策的剧情逻辑向下演绎。

法律、制度变化:原有文本难以装载之困

《物权法》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新布局。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设立方式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一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为一个空间概念。二是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出让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三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名称与住所、土地界址和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法等。四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

新政策频出:原有文本难以容纳。首先,200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原则、程序和合同签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次,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对建设项目开发周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比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强调,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住宅用地要将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显然,原有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法律和政策变动的要求,必须予以重新修订。2008年初开始,我们在2000年和2006年文本基

础上,组织制订了2008年文本。

总体框架:完整的三部分

2008年文本由合同正文、三个附件和合同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 合同正文:分为9章46条,包括出让人与受让人的一般信息、总则、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附则等。

合同附件:2008年文本共有三个附件,包括: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合同使用说明:在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体、12个合同条

款的填写及合同解释权等作了详细说明。

主要条款的理解和把握:用规矩调整约定,以约定成就方圆

出让合同名称:物权法法定原则的体现

1994年、2000年和2006年文本的名称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而《物权法》颁布后,其第12章专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所以,出让合同的名称也应与《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相对应。因此,2008年文本将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将原文本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表述,

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人和受让人:权利法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的行为。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处分。因此,2008年文本第2条、

第3条明确,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出让人的权利是根据法律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受让人的权利是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

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可以依法分层出让,上下高程约定不能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一个平面、二维概念,

而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

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空间范围,那么,就可以依法分层出让。在具体的出让实践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既可以出让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香港的空间隧道;也可以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地下商场、车库等。为准确标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唯一性,在出让合同中,不仅要约定出让合同的平面界址,还要同时约定宗地的

上下高程,这样,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是一个空间概念。

为此,2008年文本第4条明确,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要填写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

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出让土地用途:法定条款,不得约定,但双方必须遵守

土地用途是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土地用途的认定和填写上,必须把

握以下三点:

第一,出让合同的土地用途并不是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时临时约

定的内容,而是在土地出让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确定的。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在内的规划条件,是宗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也是确定土地出让价款的基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划条件拟定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出让。合同签订作为出让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目的是将出让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明确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填写,未经

批准土地用途不得改变。

第二,合同中的土地用途虽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守。也就是说,出让宗地的用途首先是依法确定,然后写入出让合

同并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的。

第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土地时,是按宗地设定规划条件,按宗地确定出让方案,按宗地实施出让。因此,出让合同中也应按宗地填写土地用途。2007年8月,国家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分类标准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

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出让土地交付: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出让土地的交付,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履行方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履行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次的;既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的。就出让土地来说,各地在实践中交付的时间包括:(1)合同签订之日交地;(2)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交地;(3)发《交地通知书》之日交地;(4)合同约定将来的某个时点前交地。交付的土地应具备的条件在实际出让中也有差异,既有生地出让,也有熟地出让,熟地出让中土地的开发程度也不一样,有“三通”、“七通”、“九通”之别。一般来说,净地和熟地出让可以缩短开发建设周期,尽快建成项目。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基本上都是完成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后,再实施出让,这也是国家政策倡导的,但也不排除现状出让的情况。因此, 2008年文本明确土地交付的时间和交付时应达到

的土地条件,均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

出让土地年期起算:莫要错算“良机”

土地属于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这一物权的行使时间从何时起算,十分重要。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年限应自领取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年限应自土地出让成交之

日起算。

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土地出让成交时,受让方并未实际占有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