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青团网商务合作合同
篇一:青团网市场专员协议
(非独家市场专员)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 月 日在 签署: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810室
邮政编码:710000
电话: 029-68578631
传真: 029-68578631
联系人:郑红勇
乙方: 公司/个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 甲方作为杨凌罗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运营网站,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电子商务平台,正
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子商务,并希望进一步开拓电子商务业务市场,向更多客户提供
相关服务;
2) 乙方是依法设立或合法公民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和个人,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并希
望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甲方本协议项下电子商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 声明及承诺
1.1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声明: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乙方保证,乙方具备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授权的电子商务业务的指定渠道市场推广与销售商,从事相
关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资质。乙方同时承诺,将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合法利益,并全力配合甲方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
1.3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推广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
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五),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同时,乙方保证将自觉执行甲方制定的上述规范性要求及其修正。
1.4 乙方同意,甲方修正后的上述各项制度、规章及其相关各种信息,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签
收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予签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所通知事宜自上述期限到期之日的次日起生效执行。
二、 市场区域推广与销售业务事项
第 1 页 共 6 页2.1
2.2
2.3
2.4
2.5
2.6
2.7 甲方在此指定乙方为甲方下简称指定业务)的市场专员,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市场区域内,为甲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进行指定业务的渠道销售及宣传推广等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工作,乙方不得超越以上指定业务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市场推广与销售的地域范围为“高校及其周边商户”),严禁跨区域经营业务和经营跨区域业务。 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的指定业务的具体内容、该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和/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设计、业务销售、人员配臵、业务推广、业绩承诺、业务咨询、客户发展、协助业务开通、排障、维护客户关系等)的具体市场推广与销售要求及其具体内容等事项(“业务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具体约定。 甲方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地区及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类型、内容、政策、制度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乙方进行业务拓展时,须不违背甲方的市场经营和营销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位、客户群定位等)。如乙方需要对本协议和/或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变更,应至少提前 3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经取得甲方出具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后,乙方可在该证明载明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事项、市场推广与销售地区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其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市场推广与销售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客户资料等),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市场专员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除非甲、乙双方在市场推广与销售方案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为非独
家市场专员,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在市场推广与销售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市场推广与销售。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可以向客户证明其为甲方的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人,有权市场推广与销售甲方相关业务。甲、乙双方同意,《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为乙方对外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时,证明其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的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臵公示上述证明,并应向每一客户明确说明其市场推广与销售商身份和有权市场推广与销售的事项,不得故意或默认地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客户产生类似将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误认为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之类的认识错误或身份混淆。
乙方在取得上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后,方可开始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有效期应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如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继续,乙方应在其所持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中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提前 4 周,向甲方申请办理领取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手续。并且,乙方还应在领取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同时,向甲方交还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全部原件。
双方同意,除非甲方事后书面追认有效,乙方在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后,以及原
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期间的全部作为和/或不作为、公告、通知、声明、明示和/或暗示的意思表示等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双方同意,乙方依本协议及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所取得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一旦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即自该情况发生时立即丧失,无论本协议和/或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有效期是否届满:
? 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
? 本协议终止;
第 2 页 共 6 页 三、 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 3.1 3.2 3.3 3.4? 本协议提前解除; ? 乙方在进行市场推广与销售时,违反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 ? 甲方以书面形式取消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
? 本协议或其附件所约定的其他自动丧失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的情况发生或要件得到满足。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修改和调整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及事项。上述内容及事项调整后,甲方应重新出具新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同时自动失效。 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取得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或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依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丧失后,乙方应即时停止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并应于前述情况发生后 10 日内,将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原件全部交还甲方。
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应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之用,乙方应保证对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使用符合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并不得以任何形式造成对甲方客户的误导。
本协议作为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的唯一有效法律文本。 3.5 3.6 3.7 3.8
4.1 四、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酌情提供相应的培训
和/或提供推广相关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前述各事项的具体方案,甲、乙双方如已协商确定,应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并将相关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否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
4.3 甲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与销售费。
4.4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且甲方有权酌情配备专职管理
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4.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6 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应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其客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以其名
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4.7 若乙方所推广与销售的客户未按相关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付款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相
关业务应予缴纳的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代为垫付。在相关欠费未结清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
4.8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参见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其他部分条款及相关 附件中的具体约定。
五、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市场推广与销售的业务符合并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颁布或调整的价格政
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且乙方在市场推广与销售相关业务时不得超过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就相关业务所制定和公布的各项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连带义务。 在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中(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青团网商务合作合同),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在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
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乙方针对其所推广与销售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对与乙方所推广与销售业务所在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负责其所推广与销售客户的催账、客户关系维系和客户服务工作,并严禁引导和诱导用户越级投诉。
第 3 页 共 6 页 5.2 5.3 5.4 5.5 5.6 5.75.8
5.9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市场推广与销售费,并应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乙方应妥善履行其保密义务,对相关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用于
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5.10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六、 保证金
6.1
6.2 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在本协议生效后内以 转账 方式向甲方全部付清。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否则乙方不得以其已在市场推广与销售 甲方其他业务时,另行实际缴纳了相应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保证金为由,要求就其市场推广与销售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应缴纳的保证金总额予以优惠,或是和前述已实际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部分或全部共享。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
如果乙方发展的客户发生拖欠费用或呆坏帐,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甲方应于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补足保证金。
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向甲方提交就其本协议项下所推广与销售业务作出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业绩承诺书》。乙方应在该承诺书中具体列明其市场推广与销售工作各阶段的业绩计划、考评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办法。 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乙方业绩状况,随时对乙方的业绩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并据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结合乙方实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甲方将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利润的
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收入,由甲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并应负责对客户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账期为一个自然月,乙方应在每个账期届满后日内,将当期业务收入自行在甲方所提供的网络平台(后台)申请提现,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收入打入乙方所绑定账户,同时乙方并将欠费客户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及时送交甲方,并应在每个账期届满后 10 日内,将其向客户收取的当期全部业务收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系统故障及调账原因外,乙方须在8.1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甲方对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时减少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乙方应对其所发展的客户所发生的呆坏帐和拖欠的费用,承担无条件连带保证和清偿责任。乙方前述保证责任的有效期,为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两年。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确认当期业务收入到账且金额核对无误后,在收到乙方提现申请并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一账期应得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项下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费的计费依据、计费基数、结算比例、结算标准、对账办法、结算误差处理办法、呆坏账扣除办法等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应在《市场推广与销售费结算方案》中详细约定。
第 4 页 共 6 页 6.3 6.4 6.5 6.6 七、 市场推广与销售业绩承诺及考核 7.1 7.2 7.3 八、 业务收入比例及市场推广与销售费结算 8.1 8.2 8.3 8.4 8.5 8.68.7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扣除在此三个月期间
内实际发生的,根据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将剩余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支付给乙方。如协议终止或解除前最后一个月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不足以承担前述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甲、乙双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乙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不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不使用与甲方的商号或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
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性要求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妥善使用甲方相关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从事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 九、 商标、服务商标、商号、标识 9.1 9.2 9.3
十、 协议的解除、终止
10.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
篇二:青团网市场专员协议
青团网()校园推广专员协议书
(非独家市场专员)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杨凌罗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团网()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810室
邮政编码:710000
电话: 029-68578631
传真: 029-68578631
联系人:郑红勇
乙方: 公司/个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 甲方作为杨凌罗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运营网站,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电子商务平台,正
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子商务,并希望进一步开拓电子商务业务市场,向更多客户提供
相关服务;
2) 乙方是依法设立或合法公民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和个人,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并希
望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甲方本协议项下电子商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 声明及承诺
1.1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声明: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乙方保证,乙方具备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授权的电子商务业务的指定渠道市场推广与销售商,从事相
关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资质。乙方同时承诺,将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合法利益,并全力配合甲方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
1.3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推广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
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五),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同时,乙方保证将自觉执行甲方制定的上述规范性要求及其修正。
1.4 乙方同意,甲方修正后的上述各项制度、规章及其相关各种信息,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签
收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予签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所通知事宜自上述期限到期之日的次日起生效执行。
二、 市场区域推广与销售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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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2.6
2.7 甲方在此指定乙方为甲方下简称指定业务)的市场专员,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市场区域内,为甲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进行指定业务的渠道销售及宣传推广等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工作,乙方不得超越以上指定业务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市场推广与销售的地域范围为“高校及其周边商户”),严禁跨区域经营业务和经营跨区域业务。 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的指定业务的具体内容、该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和/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设计、业务销售、人员配臵、业务推广、业绩承诺、业务咨询、客户发展、协助业务开通、排障、维护客户关系等)的具体市场推广与销售要求及其具体内容等事项(“业务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具体约定。 甲方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地区及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类型、内容、政策、制度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乙方进行业务拓展时,须不违背甲方的市场经营和营销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位、客户群定位等)。如乙方需要对本协议和/或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变更,应至少提前 3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经取得甲方出具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后,乙方可在该证明载明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事项、市场推广与销售地区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其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市场推广与销售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客户资料等),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市场专员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除非甲、乙双方在市场推广与销售方案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为非独
家市场专员,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在市场推广与销售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市场推广与销售。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可以向客户证明其为甲方的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人,有权市场推广与销售甲方相关业务。甲、乙双方同意,《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为乙方对外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时,证明其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的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臵公示上述证明,并应向每一客户明确说明其市场推广与销售商身份和有权市场推广与销售的事项,不得故意或默认地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客户产生类似将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误认为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之类的认识错误或身份混淆。
乙方在取得上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后,方可开始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有效期应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如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继续,乙方应在其所持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中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提前 4 周,向甲方申请办理领取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手续。并且,乙方还应在领取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同时,向甲方交还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全部原件。
双方同意,除非甲方事后书面追认有效,乙方在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后,以及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期间的全部作为和/或不作为、公告、通知、声明、明示和/或暗示的意思表示等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双方同意,乙方依本协议及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所取得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一旦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即自该情况发生时立即丧失,无论本协议和/或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有效期是否届满:
? 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
? 本协议终止;
第 2 页 共 6 页 三、 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 3.1 3.2 3.3 3.4
? 本协议提前解除;
? 乙方在进行市场推广与销售时,违反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
? 甲方以书面形式取消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
? 本协议或其附件所约定的其他自动丧失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的情况发生或要件得到满足。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修改和调整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及事项。上述内容及事项调整后,甲方应重新出具新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同时自动失效。 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取得新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或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依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丧失后,乙方应即时停止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并应于前述情况发生后 10 日内,将原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原件全部交还甲方。
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应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之用,乙方应保证对市场推广与销售证明的使用符合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并不得以任何形式造成对甲方客户的误导。
本协议作为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资格证明的唯一有效法律文本。 3.5 3.6 3.7 3.8
4.1 四、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酌情提供相应的培训
和/或提供推广相关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前述各事项的具体方案,甲、乙双方如已协商确定,应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并将相关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否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
4.3 甲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与销售费。
4.4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且甲方有权酌情配备专职管理
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4.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6 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应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其客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以其名
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4.7 若乙方所推广与销售的客户未按相关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付款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相
关业务应予缴纳的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代为垫付。在相关欠费未结清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
4.8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参见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其他部分条款及相关
附件中的具体约定。
五、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市场推广与销售的业务符合并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颁布或调整的价格政
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且乙方在市场推广与销售相关业务时不得超过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就相关业务所制定和公布的各项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连带义务。
在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中,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在市场推广与销售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
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乙方针对其所推广与销售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对与乙方所推广与销售业务所在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负责其所推广与销售客户的催账、客户关系维系和客户服务工作,并严禁引导和诱导用户越级投诉。
第 3 页 共 6 页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市场推广与销售费,并应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乙方应妥善履行其保密义务,对相关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用于
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5.10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六、 保证金
6.1
6.2 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在本协议生效后内以 转账 方式向甲方全部付清。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否则乙方不得以其已在市场推广与销售
甲方其他业务时,另行实际缴纳了相应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保证金为由,要求就其市场推广与销售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应缴纳的保证金总额予以优惠,或是和前述已实际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部分或全部共享。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
如果乙方发展的客户发生拖欠费用或呆坏帐,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甲方应于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补足保证金。
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向甲方提交就其本协议项下所推广与销售业务作出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业绩承诺书》。乙方应在该承诺书中具体列明其市场推广与销售工作各阶段的业绩计划、考评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办法。
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乙方业绩状况,随时对乙方的业绩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并据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结合乙方实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甲方将乙方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利润的
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收入,由甲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并应负责对客户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账期为一个自然月,乙方应在每个账期届满后日内,将当期业务收入自行在甲方所提供的网络平台(后台)申请提现,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收入打入乙方所绑定账户,同时乙方并将欠费客户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及时送交甲方,并应在每个账期届满后 10 日内,将其向客户收取的当期全部业务收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系统故障及调账原因外,乙方须在8.1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甲方对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时减少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乙方应对其所发展的客户所发生的呆坏帐和拖欠的费用,承担无条件连带保证和清偿责任。乙方前述保证责任的有效期,为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两年。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市场推广与销售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确认当期业务收入到账且金额核对无误后,在收到乙方提现申请并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一账期应得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项下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费的计费依据、计费基数、结算比例、结算标准、对账办法、结算误差处理办法、呆坏账扣除办法等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应在《市场推广与销售费结算方案》中详细约定。
第 4 页 共 6 页 6.3 6.4 6.5 6.6 七、 市场推广与销售业绩承诺及考核 7.1 7.2 7.3 八、 业务收入比例及市场推广与销售费结算 8.1 8.2 8.3 8.4 8.5 8.6
8.7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扣除在此三个月期间
内实际发生的,根据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将剩余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支付给乙方。如协议终止或解除前最后一个月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费不足以承担前述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甲、乙双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乙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不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不使用与甲方的商号或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
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性要求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妥善使用甲方相关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从事本协议项下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 九、 商标、服务商标、商号、标识 9.1 9.2 9.3
十、 协议的解除、终止
10.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a) 乙方不遵守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宣传准则; b) 与甲方及其他市场推广与销售商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影响甲方与其他市场
推广与销售商的形象及利益;
c) 乙方已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状况、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妥
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义务;
d)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e) 乙方的其他违约及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日后仍不予纠正的;
10.2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的善后工作,协助甲方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做好相关工作的过渡和移交。
10.3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销售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电子、图片、音像等方式记载在纸张、胶片、光盘、电脑硬盘等载体上的客户信息、收入数据、市场分析、业务模式、宣传广告、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等信息内容的相关资料的全部原件、复印件、副本和拷贝),交还甲方或移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10.4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指定第三方负责对乙方所发展客户提供后续服务的,乙方应保证
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客户资料移交给该第三方。
10.5 自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所发展客户的业务市场推广与销售费。 十一、 保密责任
11.1 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包括客户资料)和信息(以
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双方以外的他方透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泄密方将对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
11.2 除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
的商标、标志或擅自使用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1.3 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十二、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且无法防止的事件。
十三、 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
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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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青团网校园市场专员协议3
喜团网()业务代理协议书
(非独家代理)
签署:
甲方: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团网)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80号(麦德龙商场2楼)
邮政编码:201102
电话: 021-54930585
传真: 021-54939011
联系人:张涛
/个人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 甲方作为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独立运营网站,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电子商
务平台,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子商务,并希望进一步开拓电子商务业务市场,向更多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2) 乙方是依法设立或合法公民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和个人,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
务的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子商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 声明及承诺
1.1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声明: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乙方保证,乙方具备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授权的电子商务业务的指定渠道代理商,从
事相关代理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资质。乙方同时承诺,将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合法利益,并全力配合甲方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
1.3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业务制度、
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五),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同时,乙方保证将自觉执行甲方制定的上述规范性要求及其修正。
1.4 乙方同意,甲方修正后的上述各项制度、规章及其相关各种信息,自甲方书面通知乙
方,并经乙方签收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予签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所通知事宜自上述期限到期之日的次日起生效执行。
二、 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
2.1
为甲方代理进行指定业务的渠道销售及宣传推广等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工作,乙方不得超越以上指定业务的代理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2 /县(“代理地区”),严禁跨区
域经营业务和经营跨区域业务。
2.3 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乙方代理推广的指定业务的具体内容、该代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
业务和/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设计、业务销售、人员配臵、业务推广、业绩承诺、业务咨询、客户发展、协助业务开通、排障、维护客户关系等)的具体代理要求及其具体内容等事项(“代理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具体约定。
2.4 甲方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代理地区及代理业务的类型、内容、政策、制度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乙方进行业务拓展时,须不违背甲方的市场经营和营销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位、客户群定位等)。如乙方需要对本协议和/或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变更,应至少提前3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2.5 经取得甲方出具的《业务代理商资格证明》后,乙方可在该证明载明的代理事项、代
理地区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其代理活动。
2.6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资源、客户资料等),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7 除非甲、乙双方在代理方案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代理,
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三、 代理资格证明
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可以向客户证
明其为甲方的业务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相关业务。甲、乙双方同意,《业务代理商资格证明》为乙方对外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代理活动时,证明其代理资格的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臵公示上述证明,并应向每一客户明确说明其代理商身份和有权代理的事项,不得故意或默认地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客户产生类似将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误认为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之类的认识错误或身份混淆。
3.2 乙方在取得上述代理证明后,方可开始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活动。代理证明的
有效期应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如代理资格继续,乙方应在其所持代理证明中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提前4周,向甲方申请办理领取新代理证明的手续。并且,乙方还应在领取新代理证明的同时,向甲方交还原代理证明的全部原件。
3.3 双方同意,除非甲方事后书面追认有效,乙方在代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以及原代理
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新代理证明有效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期间的全部作为和/或不作为、公告、通知、声明、明示和/或暗示的意思表示等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3.4 双方同意,乙方依本协议及代理证明所取得的代理资格,一旦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
即自该情况发生时立即丧失,无论本协议和/或代理证明的有效期是否届满:
?
?
?
?
?
?
3.5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修改和调整代理证明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及事项。上述
内容及事项调整后,甲方应重新出具新的代理证明,原代理证明同时自动失效。
3.6 代理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取得新代理证明,或乙方代理资格依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
关约定丧失后,乙方应即时停止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原代理证明,并应于前述情况发生后 10 日内,将原代理证明的原件全部交还甲方。
3.7 代理证明应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之用,乙方应保证对代理证明的使用符合本
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并不得以任何形式造成对甲方客户的误导。
3.8 本协议作为乙方代理资格证明的唯一有效法律文本。
四、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理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酌情提供相应的
培训和/或提供推广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前述各事项的具体方案,甲、乙双方如已协商确定,应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并将相关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否则,代理证明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 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提前解除; 乙方在进行业务代理时,违反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 甲方以书面形式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本协议或其附件所约定的其他自动丧失代理资格的情况发生或要件得到满足。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
4.3 甲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4.4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且甲方有权酌情配备专职
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代理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4.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6 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应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其客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
不得擅自以其名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4.7 若乙方所代理的客户未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付款方式,按时足额
向甲方交纳相关业务应予缴纳的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代为垫付。在相关欠费未结清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代理费。
4.8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参见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其他部分条款及相关
附件中的具体约定。
五、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代理的业务符合并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颁布或调整的价
格政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且乙方在代理相关业务时不得超过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
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就相关业务所制定和公布的各
项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连带义务。
5.3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
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5.4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
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
5.5 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必
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5.6 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
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对与乙方所代理业务所在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
5.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负责其所代理客户的催账、客户关系维系和客户服务工作,
并严禁引导和诱导用户越级投诉。
5.8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并应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5.9 乙方应妥善履行其保密义务,对相关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为任何目的
以任何形式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5.10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六、 保证金
6.1
(大写 零元 )。在本
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
6.2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否则乙方不得以其已在
代理甲方其他业务时,另行实际缴纳了相应的业务代理保证金为由,要求就其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应缴纳的保证金总额予以优惠,或是和前述已实际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部分或全部共享。
6.3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应支付的保
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
6.4 如果乙方发展的客户发生拖欠费用或呆坏帐,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予
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6.5 甲方应于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补足保证金。
6.6 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履
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七、 代理业绩承诺及考核
7.1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
前,向甲方提交就其本协议项下所代理业务作出的《代理业绩承诺书》。乙方应在该承诺书中具体列明其代理工作各阶段的业绩计划、考评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办法。
7.2 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乙方业绩状况,随时对乙方的业
绩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并据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7.3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结合乙方实际业绩,对
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八、 业务收入比例及代理费结算
8.1 甲方将乙方代理业务利润的50%作为乙方业务收入。
8.2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收入,由甲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内,将当期业务收入欠费客户的详细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