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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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悔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30  分类: 悔过书 手机版

篇一:悔过书(故意伤害)

刑事悔过书

2007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1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1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

二0一三年月日

篇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悔过书

刑事悔过书

2007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1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1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

二0一三年月日篇二:刑事悔过书

刑事悔过书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事情的经过:本人**与***在“森林雨”火锅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发生了口角,当我转身看见双方在对骂的时候,我上前去劝架,随后双方就开始了纠缠厮打,这时车上下来两个中年人就开始打我,于是我们就开始相互对打了,受害人一方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10~20人,和我和**厮打。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过后并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承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我深感惭愧。

? 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事情发生没有冷静的思考就盲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综上,恳请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能从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判处本人较轻的处罚,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吸取教训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悔二〇一四年***月***日 过人:***篇三:刑事故意伤害轻伤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和 解 协 议 书

甲方:xxx 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

乙方:xxx 性别:x,xxxx年x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

2013年8月24日双方因一般琐事致使甲方受到伤害,事后经乙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乙方自愿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甲方鉴于乙方的悔过表现,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在自愿友好的氛围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万元(大写:),该赔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鉴于乙方事后能够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属于有悔过表现,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并向有司法关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

第三条: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全部赔偿款 元,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一份交相关机关留存备案,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谅 解 书

江津区人民法院、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江津区公安局:

我是xx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的受害人,鉴于此次事件系因一般琐事偶然引发,我与被告人xx以往素无任何过节和矛盾,案发时系被告人xx情绪一时失控造成。事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多次登门致歉,并与我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充分赔偿了我的全部损失。因此我对被告人xx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篇三:罪犯悔过书

坚持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夯实基础建设 ---论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摘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不断深化,监狱刑罚职能日益凸现,提高罪

犯改造质量已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工作。如何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

量,是摆在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重要课题,而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制度是这其中最为十分关

键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制度的深入探索,以求得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笔者结合自己在监狱工作的实践,对监狱普遍执行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关键词:累计分 考核 监管 教育 劳动

一、累计分考核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指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

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监狱惩

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

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

狱工作实践中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被视为我国监狱法制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

标志之一。其科学性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水平。建立有效、适用、可操作性

强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化建设

的必然要求。

我省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系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11月9日以云狱发【2004】

165号文颁布实施,依据《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生产劳动规范、

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为监狱公平、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稳定监管秩序,

惩罚改造罪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监狱“三化”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司法实践中逐

渐暴露出该累计分考核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

作为监狱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过于注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即关于奖扣分的规定

非常细致、具体,但对于不同监狱如何实施这一办法却一带而过,过于笼统。不能真实反映一

般罪犯的改造情况,考核内容不够全面和客观,仍存在考核不精确,奖分和扣分受警察主观

因素影响大的老问题;忽略了考核中的区别对待;加分与减分具有累加性,所得分数并不是

悔改程度和真诚改造的充分体现;罪犯考核制度缺乏操作性。《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基本分的评定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五种规范评定,每种规范2分,

满分10分。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二条以举例方式详细规定了五种规范的奖扣分情形,对于普通

犯,在个人及小组成员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可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五

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六款获得3分的加分,其余条款的奖扣分则应当具备一

定的条件,包括明确的和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的条件。明确的奖扣条件多指向监督岗、小组长

等事务犯,普通犯要想获得奖分,就必须具备某一项不明确且主观性很强的条件,例如: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制止、检举他犯违反十条纪律或狱内外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1-5分。

表面上规定了奖分的情形和奖分的幅度范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违反十条纪律的情节有轻重,犯罪线索有价值高低,很难统一认定,而且这样的条款比比皆

是,要么对奖扣行为没有准确定性,要么对奖扣的分值没有准确定量,和以前的百分考核相

比较,执行 起来随意性仍然很大,容易造成警察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对罪犯的考核普遍存在

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考核现状。主观上,由于功利和本位主义思想。客观上,由于罪

犯思想改造不易量化。因此,对罪犯的考核在突出本质特征、真实反映罪犯思想内容方面,

缺乏力度。反而使有些细枝末节或表面的东西成为评价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不能全面、真

实、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实际。这绝不是累计分考核代替百分考核的初衷。

除此外,《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还存在许多令人费解的疑问。考核规范确定的基本

分只有10分,而监狱给每一名罪犯的基本分在13-15分,势必要在10分以上依据规定加3-5

分,而依据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在不违规的条件下,

小组成员每人可获1分,共计3分。面上每人可加分至13分。如有人违反以上三条三款中的

一款或多款,势必有1-3分不加,多数罪犯在10-13考核。监狱因少数监区的特殊条件,允

许在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的前提下,人均加1分,是按规范加分还是

特别奖扣分。并入前项后,普通犯不违反三十八条的条件下,考核分在10-14之间,要加至

15分及以上,应如何加法、奖分的依据是什么?司法实践中,默认五项规范各有1分的奖分。

这样,如某项规范的基本分被扣,相应的奖分取消,如基本规范扣1分,取消对应奖分1分,

实际造成扣2分的结果,如何理解?第九条:老弱病残犯和普通犯一样参加劳动,劳动规范

却没有基本分只有奖分,又如何理解和计算累计分?第十三条:罪犯加刑后第三个月开始考

核,为什么是第三个月,依据?普通犯适用加分的条件还有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一个指标+-0.5

分,但需要确定工作日劳动指标,如何确定?第四款:节约原材料、收旧利废。如何确定标

准?第五款:重、脏、累劳动岗位如何界定?如何确定程度?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未发生事

故,如何界定?其余自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奖扣分条款,均为几分至几分,执行过程

中存在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

二、监管改造与累计分考核监管改造:是监狱依法收押被人民法院宣判为有罪的罪犯,剥夺其自由,强迫其接受军

事化的严格管理、参加强制性劳动和学习、感受刑罚、矫治恶习的司法活动。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互相贯穿、综合运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监狱几十年改造罪犯丰富经验的结晶。其中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核心,劳动改造

是重点。罪犯考核机制,必须完整体现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可

忽略其一,更不可偏废其一。监管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基本前提,其本质是对罪犯的惩罚,即强迫罪犯接受教育

改造和劳动改造。因此,《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被理解为罪犯

获得基本考核分的必要条件。对罪犯的日常考核, 要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

为基础,基本分以上,依据《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分, 基本分以下,依

据《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 而且,必须规定同一规范凡有扣分即无奖

分,强调持续的稳定,良好的改造。考核应与监管、教育、劳动的相关部门相结合,避免狱

政科独立审核,应组织生产、教育、管教等部门参与考核。 监管改造中的累计分考核应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为主

要方面。具体表现形式应涵盖《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基本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和文明

礼貌规范的全部内容及学习规范、劳动规范中的定性规定部分,对罪犯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理,

应基于主观易于定性而不易于定量实际,作出否定或肯定的奖扣决定。例如:规定凡受到警告、

记过、禁闭处罚,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罪犯,此前所获得的行政奖励,以及积累的考核分一律

作废,考核分必须从头积累;规定凡因违纪 一次性被扣2分以上的罪犯,当月不得基本分;一次性被扣5分以上的,当月不予记分;严

管罪犯,如果在严管集训期间,一律不计考核分。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罪犯每月均可获得一定考核分,均有受奖的机会,都有减刑、假释的希望,这样有

利于调动老病残等“弱势群体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让所以罪犯都能在希望中改造。

三、教育改造与累计分考核教育改造:是在监狱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的劳动和学习,迫使罪

犯接受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最终获得社会谅解的司法活动。说到教育改造,很容易被理解仅仅是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对教育改造工作内容

失之偏颇,认为似有若无,形式大于实质,这样就会让人觉得教育改造虚幻无边,不着边际,

难以考量。考核缺乏操作性,客观上造成了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现象。教育改造工作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适应“三个转变,一个发展”的要求,

从传统的以“三课教育”为主教育向监管、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大教育格局转变。教育改造

的目的是使罪犯学会尊重人、尊重劳动,以改造手段来激励罪犯矫正恶习、改造思想、重新

做人,实现对罪犯攻心治本的功能。不能过于强调监狱自身管理的需要,而忽视了对罪犯主

观方面的改造。应促进罪犯自觉矫正犯罪恶习,培养其健康的心理,还复其健康的人格。 罪犯的认罪态度、悔改程度,不能以认罪悔过书即代表其认罪服法。特别是一些主观恶

性较深的累犯、惯犯和多次犯罪的罪犯,熟悉监管模式,容易骗取监管人员的信任,使监狱

警察在对这类罪犯进行考核时,被其表面的改造表现所麻痹。对累犯、惯犯的考核、奖励应

当从严掌握,并在给予累犯、惯犯、多次犯罪的罪犯行政奖励及减刑、假释奖励时,增加限制

性条款,降低行政奖励兑现减刑、假释幅度,即削减减刑、假释幅度。此外,对于从事脏、苦、

累岗位劳动的犯人和长年从事夜班生产的犯人,劳动计分应给予倾斜,让服刑人员感到不同的

付出,会有不同的收获。

通过对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四要素进行详细的

分析,建立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联系渠道,罪犯必须主动与被害者及其家属有实质性联系或

接触,并以自己真诚的认罪悔过,争取获得被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使罪犯获得教益,学会

换位思考,体验被害者及其家属的心态,真诚的认罪悔罪,进而实现消除犯罪恶习、做一个

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的刑罚执行的目的。此举还应当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前提必备要件。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客体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警察希望通过考

核机制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罪犯则是为了早日脱离监禁环境以获得自由。为此,不少罪犯

投机改造,采取伪装、欺骗等手段达到目的,一旦减刑无望或减刑结果不如愿便消极改造,

或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屡教不改、公然抗改,以致于警察扣分及行政处罚对罪犯触动不

大,往往成为监管改造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教育改造考核的重点是思想改造方面,主要包括:

罪犯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如实向警察汇报思想,坦白交

代余罪和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服从警察管理教育,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

范》和监狱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

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

格。

四、劳动改造与累计分考核

劳动改造:是在监狱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的劳动,迫使罪犯真实感受到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的惩罚,让罪犯在痛苦中学会尊重劳动、尊重生命、尊

重社会,最终实现对罪犯思想和灵魂改造的司法活动。 劳动创造世界、改造世界的基本原理是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哲学依据。而《监狱

法》和《刑法》是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法律依据。监狱劳动是犯人感受刑罚的要求与载体。作为刑罚具体执行机关的监狱,必须采取能够

直接作用于罪犯感官,使罪犯能体会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的措施。罪犯劳动是强迫的、惩罚

的,而且表现为体力劳动。唯有如此,罪犯才可能体验到一定的痛苦,感受到刑罚的威慑、

报应,从而自内心产生悔罪心理,罪犯改造才不是空话,预防之刑也就此实现。因而,罪犯

劳动作为一种被强制的行为,是罪犯感受刑罚的要求,同时,强制劳动也成为罪犯与刑罚之

间的媒介,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由此,劳动也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这是现代社会罪犯劳动存在的原因与根据,是罪犯劳动根本的价值理性所在。人的创造力是蕴含、发韧于人的劳动中的,在人类进化、社会历史进步的过程中,劳动

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罪犯身处监狱这样一种环境中,那么其创造力的保存与延续便只

有通过罪犯劳动这一途径得以实现。正是这种被强制的劳动与思想教育、文化学习相结合,

才使罪犯作为“人”能够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劳动是罪犯的人权之一的原因也即在于此。除

此之外,罪犯在监狱中习得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为罪犯出狱后的更生奠

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如果说罪犯劳动同时也具有实际功利的话,那么它应该是为了罪犯自

身的发展,为了其自身的改恶从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素质提高;罪犯劳动应以罪犯自身为目

的,只有这样,国家为了改造罪犯、矫正其犯罪人格与强制罪犯劳动的初衷才是一致的。 在监狱以劳动作为改造罪犯手段的特定条件下,对罪犯的劳动表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

考核,应避免赶时髦,错误地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并简单地套用在对罪犯的生

产考核中。监狱生产虽然也讲求效益,然而,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产比较而言,最大的

区别在于监狱生产的社会效益优位,经济效益次之。监狱可以称之为社会的“新陈代谢”机

构,其担负的任务是改造罪犯,这就决定了衡量监狱活动系统成果的只能是社会效益,而不

能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监狱生产价值理性的表现,只有在满足了这一要求的情况下,监

狱生产的经济效益才会更多更好。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应主要考核: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服

从警察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指标和劳动定额;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

和增产节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现场

环境整洁卫生。

五、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我省监狱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立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规范罪犯改造

行为,评价罪犯改造状况的基本手段。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了刑罚

执行工作,促进了执法公正;二是有效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积极性;三是促进了狱内改造秩序

的稳定和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四是促进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五是促进了监狱

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作为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行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本身应当随着监狱工

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的转变不断地加以充实和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实效性。适时引

入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按gb/t9001-2000体系要求,建立罪犯改造质量管理体系,

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在监管、教育和劳动已经是我刑法和监狱法规定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三项基本的内容后。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检验三大教育改造手段实际效果的有效方法。我们对罪犯

进行的累计分考核,就是要以定量的方法对三大教育改造手段的效果进行度量,是对三大教

育改造手段的效果检验,

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和奖惩,关系到每一名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

与形象,我们无论是在制定、修改考核制度时,还是在执行、适用考核制度时, 应立足于调动

大多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才算取得了实效,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监狱工作领域才算真正落到了实处,公正、公平与正义的精

神才能得到最真实的体现。罪犯考核贯穿于罪犯改造全过程,对科学改造罪犯、促进监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计分考核办法。各地情况无论差异多大,但对罪犯的改造应当是一致的,

对罪犯的计分考核也应当是统一的。无论是从执法公正、奖罚公平的原则看,还是从考核规

范、科学操作的要求看,制订全国统一的计分考核办法都势在必行。 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主义

法律的威严,保持社会安定和谐;二是威慑可能犯罪的人员抵制犯罪意念,中止犯罪;三是改

造罪犯,矫正犯罪恶习,消除犯罪思想,成为守法公民。罪犯考核机制的设计必须符合此刑

罚目的。必须体现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综合作用,注重思想

改造、矫正犯罪恶习的原则。要注意解决累计分考核工作中存在的考核不全面,思想改造与

劳动改造考核不相协调的弊端。必须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体现“惩罚与

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只要坚持区别对待和易于操作的原则,科学界定罪犯分类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制定

不同的考核标准。用简单、统一的标准去考核评价,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应当是可行

的。建立科学的罪犯评价体系,应实行动态标准管理,将考核标准分为若干类和若干级。根

据罪犯年龄、文化程度、智力状况、健康状况等分类,可设为老病残类、新犯类、重点罪犯

类、短刑犯类等。在考核标准设计上,可分为否定性标准(如罪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等)和一般性考核标准(如行为规范、生活卫生、学习教育、劳动生产等),否定性标准采取

定性考核,一般性考核标准采取量化考核;规范考核程序。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确保监

狱安全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当前罪犯考核的一种情况不容忽视:一些主观恶性仍然较

大,并无多少悔意的罪犯因获劳动考核高分及奖励而获减刑、假释的不合理现象。 累计分考核应主要考察罪犯认罪态度,悔改程度,以及坦白交代余罪和揭发检举他人违

法犯罪行为的情况等。使罪犯考核制度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密切关联。还应当将考核与奖惩

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针对罪犯对考核与奖惩的不同认识进行教育。比如有的罪犯只注意奖

惩的结果,不注意日常考核,应当对他们指出只有平时养成,才能最终受奖。

六、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修改和完善应注意的错误倾向 罪犯计分考核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该放在时间的长河里检验。同时它又是一项严肃的

执法活动,我们必须站在尽可能公正、科学的角度进行操作,以维护它的权威性。同时,要

避免以下错误倾向:

1.关于劳动考核的细化。不加选择的借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套用在对罪犯的劳动考

核中,是对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最大误解。监狱吸收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不代表

要在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中完全或大部分套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监狱企业具有社会企业的

共性,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一般企业从事物的再生产不篇二:罪犯成功改造的例子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携手房山区司法局在房山区韩村河礼堂内举办了一次首都监狱改造成

果汇报活动。来自北京各监狱的30名改造成绩突出的罪犯“明星”首次走出高墙,以汇报演讲和才艺演出的形式,向社会讲述他们的改造故事。据了解,让在押犯人走进社区讲述自己的经历,展示自己的服刑状态,警醒教育人们远离犯罪,这种形式受到了各界好评。 -赵暖芷

2007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礼堂。 700多个位子座无虚席,所有人的目光都随着聚光灯集中到舞台中央——一身囚服的女 犯李静身上。

“聚拢时光的碎片,回首逝去的岁月,大墙里我送走了十三个春秋。漫漫刑期,有艰辛、

有苦涩,一路走来,我有太多太多的话想和您说??”作为北京天河监狱电视台的女主播,登

台演讲对李静来说已不陌生,但是今天她却难以抑制自己激动得有些颤抖的声音,服刑十 几年来,这是她第一次站在监狱外的舞台上,向普通市民讲述自己的心路历程。聚光

灯包裹着李静,投下长长的影子,与舞台深处的幕布背景重叠,勾勒出耐人寻味的画面:高

墙电网里,一个孤独的身影;天空中,是自由飞翔的白鸽??于是,北京在押服刑 人员首次狱外汇报演讲就在这样的氛围中拉开。 千言万语凝成一句 “我一定改好了回来”1990年6月,李静以优异的毕业成绩迈进了中国银行的大门。刚参加工作的她勤奋、刻

苦,然而随着业务的熟练和社会经验的增加,李静开始不满足于自己(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故意伤害罪悔过书)整天忙碌只换来每月几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