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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教育合同 手机版

篇一:教育合同专题第2次作业(第3-4章)

篇二: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论 文 摘 要

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作者根据 参考 书,结合自己在 学习 中的理解、认识,具体从三方面阐述 理论 ,并加以自己的观点。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 法律 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编辑。笔者首先从其涵义来论述合同无效就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就以合同无效的原因五方面加以论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论述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并从四方面加以论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最后阐明了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运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无效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达成的协议是否一定有效,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比如甲、乙双方于2000年2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则合同应该从订立时起即2月1日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不是从11月1日裁决时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 影响 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问。(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业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是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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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变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这一立法变化的目的在于

尽量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把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比如,某进出口 企业 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与境外企业订立没有实际交易的买卖合同,如其得逞,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合同属于比较典型的无效合同。又比台,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低标价,这就损害了第三人即招标人的利益,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的要件:

(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出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为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由表面行为及隐藏行为两个行为构成。表面行为也称为虚构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其表而无其实,欠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实际上买卖房屋,而订立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以租赁合同掩盖买卖合同。而隐藏行为是指用一个表面的民事行为掩盖了另一个真实的民事行为,它是否有效,要依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合法还是违法而定。当隐藏行为是合法的,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则有效。相反,若隐藏行为本身违法,则隐藏行为也无效,此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故意将财产假赠他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例如,暴利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有些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可能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所谓的违法的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而对其中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则可以约定任意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违反任意性规定不构成合同的违法。需要指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的规定,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禁止性规定只是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因此,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禁止性规定。二、合同的撤销(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真意,因此,应该在尊重其真意的前提下,允许其提出主张,进行纠正,即可变更,也可撤销。但是,在其没有提出争议进行处理以前,这种合同事实上已经发生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受害人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受害人如果提出便更或者撤销的要求,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调查属实,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就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合同一经被撤销,即与无效的合同一样,自合同订立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2)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即利用相对人所处的危难境地使其接受不利 内容 的合同要约,而承诺订立合同。(3)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乘人之危必须是乘危人故意而

为,相反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知他方处于危险境地而提出苛刻的合同条款只能认为是正常的合同协商,不构成乘人之危的行为。(4)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篇三:无效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讨论无效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一、讨论提纲: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分类;

三、两者产生的后果;

四、区别两者有何意义;

五、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

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下列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指: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适应的合同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

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三、举例说明

以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甲通过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强迫乙签售土地使用转让权,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此时乙不按合同说的去做也没关系,因为法律不保护这个合同,不按合同说的做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A和B签订的枪支购买合同。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也是是无效的。

四、举例说明

以下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一个13岁的小孩去家电商场与店方签订了一批家电的购买合同。这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意思是说:它的效力如何最终要看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就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五、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已发生的需要退还;效力未定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满足条件可以成立,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反之则是无效合同。 无效待定的合同与效力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六、无效合同的种类

1) 全部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七、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八、其现实意义为:合同行为通常都是商事行为、意思行为,为了鼓励交易、减少成本、促进与保证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的追认权,就可以尽可能地实现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九、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一:

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二:

效力状态不同。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十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三: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未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十二、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四:

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未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十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十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十五、区别二者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就变为了有效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

和约束,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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