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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2  分类: 基础知识 手机版

篇一: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政府统计的概念: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单选] ◆政府统计的四个基本特征:①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②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多选]

◆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单选]

◆政府统计的三个基本任务: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第一项法定任务)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③实行统计监督。[多选]

◆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单选]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单、判、多。必考]

(一)、统计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①1983年12月8日通过

②1996年5月15日修正

③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施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二)、统计行政法规

立法主体:国务院

代表法规5个: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④《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立法主体:以下3类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①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

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

(四)、统计行政规章

立法主体:以下3类的人民政府:①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

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

④国务院各部门

◆统计法的作用: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

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判断])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单选](即统计调查对像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

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

的程序履行义务。[多选])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多选]

◆统计工作的三个统一性原则: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多选]

◆维护统计调查对像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调查对像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像的负担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像有权拒绝履行(指拒绝权)[多选]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①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②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③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多选]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机构和编制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有统计机构,乡镇只有统计员,没有统计机构。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知识点: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单选]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知识点: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单选]

制定《统计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的分类:(一)调查范围的不同:①全面调查 ②非全面调查

(二)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①经常性调查 ②一次性调查

(三)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①义务性调查 ②自愿性调查

(四)调查实施主体的不同:①政府统计调查 ②民间统计调查[单选]

◆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考,多选]

◆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单、多选]

◆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一)、自愿性(二)、营利性[多选]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项目的制定和审批:[单选]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备案:报国务院备案

审批: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审批: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备案:没有

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的,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的,报本级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项目的审批程序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重点,每年都考]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单选]

◆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多选]

◆统计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7个):①调查目的②调查内容③调查方法④调查对象⑤调查组织方式⑥调查表式⑦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多选]

◆知识点: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统计标准的概念(5个):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单选]

◆统计标准的分类:①国家统计标准 ②部门统计标准 ③其他统计标准(没有地方统计标准)

◆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非考不可]

◆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单选]

◆我国的普查有三项:(1)人口普查:10年/次,逢0年份实施。

(2)农业普查:10年/次,逢6年份实施。

(3)经济普查:5年/次,逢3和8年份实施。[单、多选]

◆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单选]

◆全面调查的概念:《统计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单选]

◆统计调查表四要求: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多选]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5个):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统计资料的三个特征:①客观性 ②合法性③相关性

◆统计资料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单选]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单选]

◆知识点: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单选]

◆知识点:如果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在会计账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知识点: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单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2)发布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①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 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单、多选]

◆ 知识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多选]

◆ 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

第一, 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 统计资料的发表方式: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

◆ 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个人信息的保密:《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

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知识点:统计资料的保密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其中没有社会团体单项资料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的设置: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分别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多选]

◆知识点(5对):①统计形式:国家、部门、地方

②统计项目:国家、部门、地方

③统计制度:国家、部门、地方

④统计标准:国家、部门、其他

⑤统计机构:政府、部门

◆ 知识点:《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

◆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务机构。

◆ 知识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 知识点: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指对口管理)

◆ 统计人员的概念:《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

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多选]

◆ 统计人员具有以下四大职权:

(一) 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篇二:《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重点知识汇总

1、政府统计的含义:简单的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

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

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统计结果具

有社会共享性。

3、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

4、政府统计的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5、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6、统计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具有他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7、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该法经过1996年5月15日、2009年6月27日两次修订,

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8、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

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9、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地方性法规。

10、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11、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

报、拒报统计资料。

1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实行统计领导。

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计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

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13、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

14、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系统,实行统计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5、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16、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始见于周朝。

1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

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重点知识汇总

1、政府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大类。 2、政府统

计调查特点:义务性、强制性。 3、面见统计调查特点:自愿性、盈利性。

4、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 5、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系统内:与本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6、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矛盾。 7、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8、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9、统计标准包含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 10、统计调查方法有: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

11、搜集、整理统计材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12、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为数逢0和6 的年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为数逢3和8的年份。

13、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14、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但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15、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6、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重点知识总结

1、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统计报告等。 2、统计资料的特点: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3、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4、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5、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供特惠公众查询。 6、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8、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9、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

1)及时、全面地收集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

2)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得受损 3)按照规定,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 4)将具有归档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10、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 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12、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13、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

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是固定的

2)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14、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5、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17、审批程序

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费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须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

18、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19、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0、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21、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22、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非法取得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3)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或者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又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23、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2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虽未直接表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表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3)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25、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资料有: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重点知识总结

1、政府统计机构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篇三:统计法基础知识(2015辅导要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

试题类型:终结性考核试题全部由客观题构成,试题由机器随机抽提组卷,系统自动评阅,并根据统一评分标准评判成绩。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四种题型。

答题时限:网上终结性考核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时间为60分钟。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政府统计的概念: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①实施主体是特定的,主要是政府行政职能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②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实施。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包括参与各方)。从这个角度来看,一般具有义务性和无偿性。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因调查结果属于社会公共产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功能、咨询功能、监督功能。

2、政府统计任务: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③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政府统计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监督。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的具体内容是规定了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统计法的特点: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83年12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统计法律具有的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具体内容见详教材)。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统计法律相抵触。

(二)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是统计行为规范。

(四)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1、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统计行政规章。2、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各层次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发展。首先,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其次,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供了明确要求。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法要求: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 理体制。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由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的统计调查制度,并对全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法定程序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1、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2、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

3、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收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必须从严控制。

4、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对非法定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统计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制度。1962年4月4日“四四决定”提出“一垂三统的统计体制”,国家统计系统在统计业务上垂直领导,在编制、干部、经费上统一管理。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分别于79年10月和84年1月发布了两个“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1983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体制上升为法律规定。(《统计法》第三条)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和管理体制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分为三种情况: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3、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责。

(三)业务管理方面。实施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统计法律是 1932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1、统计立法。2、统计执法。3、统计法制宣传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分类

一、政府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以下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定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

(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1、义务性;2、强制性。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两个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

(二)涉外调查: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局制定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调查包括: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 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的分为三类: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为了收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其特点是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收集和解本地方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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