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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辅导班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2  分类: 基础知识 手机版

篇一: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培训班内部资料(完美)

第一部分 时政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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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

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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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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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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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

第一篇 政治常识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1、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哲学

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 2、唯物论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及实践基础

3、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的两大特征:联系和发展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

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五对范畴 [现象与本质、必然和偶然、原因与结果、

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

坚持唯物辩证法、防止和反对形而上学 4、认识论认识与实践

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认识的本质

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 真理与价值

5、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一、哲学

1.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总结; 2.与具体科学,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

哲学,随其他科学的发展而发展;

哲学,给具体科学以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使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哲学的基本问题 1.物质和意识的问题

①谁为第一性划分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哲学两大派别的根本区别。 ②有无统一性 划分可知论、不可知论的标准。

可知论:一切的唯物主义者&彻底的唯心主义者;不可知论: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

2.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①唯心主义的基本类型——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

②唯物主义的历史形态

三种形态: 古代朴素唯物主义;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机械性、形而上学、不彻底; 现代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3.马克思主义哲学 ①产生条件

社会历史条件:资义经济高速发展、资义社会矛盾充分暴露;阶级基础:无阶与资阶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无阶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自然科学:19C自然科学三大发现—细胞学说、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生物进化论;直接理论来源:19C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的辩证法哲学、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

②基本特征

? 第一次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统一;辩证的唯物主义、唯物主义的

辩证法;

? 第一次实现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历史观的统一;将唯物辩证观念贯穿到社会历史领

域;

? 实现了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革命性的统一;由它的实践性决定的、阶级性要求的。 科学性,坚持科学的实践观,全部理论来自实践又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 革命性,改变世界的科学,指导人类解放的科学,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公共基础知识辅导班)体系;

③其他

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特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观点:实践的观点——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实践性。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 第一成果,毛泽东思想; 第二成果,邓小平理论;

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二节 唯物论

一、世界的物质性

(一)物质的客观实在性 1.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

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 2.马克思主义物质观的理论意义

坚持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原则,坚持唯主一元论,同唯心主义一元论、二元论划清界限;坚持能动的反映论和可知论,批判不可知论;体现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

体现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为彻底的唯物主义奠定基础;

3.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自然界、人类社会都是物质的,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①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

?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

运动,是物质存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

运动,是标志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及其过程的哲学范畴; 不运动的物质——导致形而上学; 无物质的运动——导致唯心主义。 ? 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

静止,包括空间位置和根本性质暂时未变这两种运动的特殊状态; 运动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变动性、无条件性; 静止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稳定性、有条件性。 ?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方式。

时间,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特点是一维性; 空间,指物质运动的广延性、伸张性,特点是三维性。

②社会的物质性表现

人类社会依赖于自然界,是整个物质世界的组成部分;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以物质力量改造物质力量的活动,是物质性的活动;

物质资料的生存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集中体现着人类社会的物质性。

(二)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 1.实践的形式、特点

实践,是人以一定的手段能动地改造和探索客观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对象性活动;基本形式:生产实践、调控社会关系实践、科学实验;特点:直接现实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2.人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 ①主体与客体

主体,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指人的实践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②实践,是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中介

相互作用通过改造与被改造,即主体对象化(主体客体化)、和客体非对象化(客体主体化)的双向互动。

二、意识

(一)意识的起源

是物质世界高度发展的产物,产生的四个决定性环节:

无生命物质的反应特征—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动物的感觉和心理—人类意识的产生。 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劳动活动——意识产生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意识的本质 1.意识,是人脑的机能

人脑是意识的物质基础,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产物。

2.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印象①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

不论思想正确与否,都是对外部世界某种形式的反映。

恩格斯: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都是现实的反映—正确或歪曲的反映。②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

(三)意识的能动作用

1.意识的能学作用,指人们在实践基础上的能动地认识、改造世界的能力与作用。 2.表现:①意识活动,的目的性、计划性。——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特征之一;②意识活动,是一个能动创作性过程。反映事物的外部现象,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现象深入到本质和规律;复制当前对象,能够追溯过去、预测未来;

能动的反映现实,能动的指导实践,通过实践转化为现实。③意识,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作用。人的意识具目的性、计划性。④意识,对人体生理机能活动的控制。

三、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及实践基础 (一)物质与意识,是辩证统一的 1.物质,对意识具有决定作用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 2.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首先,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其次,意识能反作用于客观事物。

正确的意识指导人们有效开展实践活动,促进客观事物发展;错误的意识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发展。

(二)二者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决定了我们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坚持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同时反对教条主义、经验主义。

第三节 唯物辩证法

一、唯物辩证法的两大特征:联系和发展 (一)世界的普遍联系

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总特征。 1.联系

联系,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互相制约的关系。特征:普遍性、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系统性。世界的普遍联系,是世界物质统一性的内在体现。

2.系统

系统,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特征: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整体性,是最基本特征/本质属性)整体的功能和效益,是认识、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整体性观点要求:观察处理问题时着眼有机整体,在总览全局的前提下,认识处理好局部问题,从而实现系统的最佳功能。

(二)世界的永恒发展

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又一基本观点和总特征。 1.发展的含义和实质

发展,揭示事物运动、变化的整体趋势和方向的范畴,是具有前进性质的运动,

是事物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序向有序的上升运动。实质: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

新事物,指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具有远大前途的事物;

旧事物,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存在必然性的、日趋灭亡的事物;根本区别:是否同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相符合。

2.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如实地把事物看成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明确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和地位;

坚持与时俱进,培养创新精神,促进新生事物的成长。

创新包括: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等。

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创造前所未有的新原理、新方法、新体制、新科技。

二、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一)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状态质变、量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

1.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在数量上、程度上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2.二者的辩证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

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篇三: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整理版)

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总纲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概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6、法律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 8、公文写作; 9、经济知识; 10、科技常识; 11、中国近现代史; 12、世界现代史;

13、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题型: 1、单选; 2、多选; 3、不定项选; 4、实务; 5、论述; 6、简析; 7、写作; 8、案例分析; 9、综合分析; 10、材料处理

第一篇 政治常识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1、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哲学

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

2、唯物论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及实践基础

3、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的两大特征:联系和发展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

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五对范畴 [现象与本质、必然和偶然、原因与结果、

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

坚持唯物辩证法、防止和反对形而上学

4、认识论认识与实践

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认识的本质

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 真理与价值

5、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一、哲学

1.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总结;

2.与具体科学,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

哲学,随其他科学的发展而发展;

哲学,给具体科学以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使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哲学的基本问题

1.物质和意识的问题

①谁为第一性划分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哲学两大派别的根本区别。 ②有无统一性 划分可知论、不可知论的标准。

可知论:一切的唯物主义者&彻底的唯心主义者;不可知论: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

2.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②唯物主义的历史形态

三种形态: 古代朴素唯物主义;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机械性、形而上学、不彻底; 现代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3.马克思主义哲学 ①产生条件

社会历史条件:资义经济高速发展、资义社会矛盾充分暴露;阶级基础:无阶与资阶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无阶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自然科学:19C自然科学三大发现—细胞学说、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生物进化论;直接理论来源:19C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的辩证法哲学、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

②基本特征

? 第一次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统一;辩证的唯物主义、唯物主义的

辩证法;

? 第一次实现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历史观的统一;将唯物辩证观念贯穿到社会历史领

域;

? 实现了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革命性的统一;由它的实践性决定的、阶级性要求的。 科学性,坚持科学的实践观,全部理论来自实践又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 革命性,改变世界的科学,指导人类解放的科学,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体系;

③其他

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特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观点:实践的观点——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实践性。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 第一成果,毛泽东思想; 第二成果,邓小平理论;

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二节 唯物论

一、世界的物质性

(一)物质的客观实在性 1.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

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 2.马克思主义物质观的理论意义

坚持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原则,坚持唯主一元论,同唯心主义一元论、二元论划清界限;坚持能动的反映论和可知论,批判不可知论;体现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

体现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为彻底的唯物主义奠定基础;

3.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自然界、人类社会都是物质的,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①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

?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

运动,是物质存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

运动,是标志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及其过程的哲学范畴; 不运动的物质——导致形而上学; 无物质的运动——导致唯心主义。 ? 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

静止,包括空间位置和根本性质暂时未变这两种运动的特殊状态; 运动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变动性、无条件性; 静止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稳定性、有条件性。 ?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方式。

时间,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特点是一维性; 空间,指物质运动的广延性、伸张性,特点是三维性。

②社会的物质性表现

人类社会依赖于自然界,是整个物质世界的组成部分;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以物质力量改造物质力量的活动,是物质性的活动;

物质资料的生存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集中体现着人类社会的物质性。

(二)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 1.实践的形式、特点

实践,是人以一定的手段能动地改造和探索客观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对象性活动;基本形式:生产实践、调控社会关系实践、科学实验;特点:直接现实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2.人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 ①主体与客体

主体,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指人的实践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②实践,是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中介

相互作用通过改造与被改造,即主体对象化(主体客体化)、和客体非对象化(客体主体化)的双向互动。

二、意识

(一)意识的起源

是物质世界高度发展的产物,产生的四个决定性环节:

无生命物质的反应特征—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动物的感觉和心理—人类意识的产生。 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劳动活动——意识产生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意识的本质 1.意识,是人脑的机能

人脑是意识的物质基础,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产物。

2.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印象①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

不论思想正确与否,都是对外部世界某种形式的反映。

恩格斯: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都是现实的反映—正确或歪曲的反映。②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

(三)意识的能动作用

1.意识的能学作用,指人们在实践基础上的能动地认识、改造世界的能力与作用。 2.表现:①意识活动,的目的性、计划性。——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特征之一;②意识活动,是一个能动创作性过程。反映事物的外部现象,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现象深入到本质和规律;复制当前对象,能够追溯过去、预测未来;

能动的反映现实,能动的指导实践,通过实践转化为现实。③意识,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作用。人的意识具目的性、计划性。④意识,对人体生理机能活动的控制。

三、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及实践基础 (一)物质与意识,是辩证统一的 1.物质,对意识具有决定作用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 2.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首先,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其次,意识能反作用于客观事物。

正确的意识指导人们有效开展实践活动,促进客观事物发展;错误的意识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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