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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9  分类: 经营合同 手机版

篇一:国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林地承包经营合同-a4

建阳市国有林地经营合同

编号:[20 ]号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所在地:

为了规范国有林地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发展林业生产,落实林地经营主体责任,明晰双方权利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就国有林地承包经营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林地概况

甲方将其位于 镇(乡) 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 ,地类(林种) ,总面积 亩的国有林地,发包给乙方有偿经营。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详见小班因子一览表、国有林地经营图。

二、承包期限及起止时间

林(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国有林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地承包期限: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林木采伐完毕或林地承包经营期满后,林地经营权由甲方收回。

三、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1、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潭政综[2008]219号)文执行,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林价收取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文执行,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用材林林地使用费或林价款在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采伐证办理的数量测算的价款缴纳,经济林、毛竹林林地使用费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对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的林地经营管理活动有监督权。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给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享有林地所有权,天然林林木所有权,是林地、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人。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依法依规收取林地使用费、林价款。

5、甲方有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6、甲方维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正常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人工林林木所有权。

2、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对林地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经营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筑坟以及其它毁坏林地使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掠夺性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承包期内,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随意撂荒。

5、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因地制宜发挥林地的最大潜力,努力提高林地收益,依法采伐林木,及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或林价款。

6、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将承包林地擅自转包或将经营权转让,如乙方确实需要转包或转让,

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转包或转让手续。

五、附 则

(一)承包的林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而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都不能追究对方责任。国家补偿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天然林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地上人工林木(不含天然林)补偿费归林木所有者所有。

(二)合同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将承包林地的地上物处理干净,并在天内将原承包林地交还甲方;若林地地上物无法清理干净的,乙方必须在合同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另外协商处理。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份。 附件:①小班因子一览表

②国有林地经营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篇二: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标准版)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 (草案)

北京勤邦集团法务处 王佐朝 主任20151228

甲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积极响应贵州省林业厅“黔林计通”【2015】52号关于“2015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宜林荒山造林” 文件精神,并以有效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定:

一、总则

附表:承包林地因子登记表 单位:亩、立方米

2、承包期限为30年,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o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承包养护费为人民币叁拾萬圆整。甲方每年向乙方拨付壹萬

2 / 5

圆整。

4、乙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5、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护房若干,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亩。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6、乙方有义务在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植树造林。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养护的林地、林木及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乙方对承包养护林地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养护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权养护确权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养护权;

3 / 5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有利于生态保护)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养护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开矿、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养护期内,转让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6)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养护的林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应补救或是赔偿有关损失。 2、承包养护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自造林林木补偿归乙方所有。

3、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因林

4 / 5地养护所实际投入的费用。 四、其他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贵州省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为凭。

甲方(章):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章):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5 / 5篇三:林地承包合同书

林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 市 (县、区) 镇(乡)村委 组(屯、队),其位臵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三)面积约 亩适宜种植林木地发包给乙方经营。乙方依合同取得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自行投资开发造林,也可引进外商合资开发造林。

第二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保证发包的林地为商品林业用地,甲方不得将已被政府确定为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划用地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在实地勾绘林地边界、面积时,由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共同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该林地是否符合造林用地标准和应扣减出不宜利用的小地类面积(主要是石头地和坟地等)。林地边界、范围勾绘好后,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要在图上签名盖章,同时计算出林地面积。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最后签字确认。勾绘林地面积的地形图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制的1:10000的地形图。

第四条 (1)林地承包金以双方确认交地的实际面积计付。承包金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整(¥ .00),支付年限 年为一付。付款方式:由甲方本人或授权的领款人凭授权书及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与乙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加盖手摸。

(2)支付方式:从本合同盖好村委、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之日起 天内,乙方按初步勾图面积支付给甲方 承包金;余下承包金在完成造林后付清(若个月未能完成造林的,按初

步勾图面积 支付)。

(3)从乙方支付第一次承包金给甲方之日起60天内,甲方必须将林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提供林地供乙方造林。如果甲方超出期限仍未清理林地上附着物的,则林地承包金从甲方清理完林地附着物后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

第五条 乙方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款再投入造林。

第六条 为了有效地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内原林道及从该土地至国(县)道的道路和体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无条件保留供乙方无偿使用。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该土地内开设林道、防火道、建设施工用房和其它有关设施。

第七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修建的道路或签订后修建的新道路,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如乙方需要修建承包地至国(县)道的道路而使用本合同承包以外的甲方土地时,甲方应无偿提供。乙方所修道路允许甲方无偿使用。

第八条 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内进行毁林开垦、放牧和野外用火活动;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任何影响乙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活动。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甲方群众如确需在承包土地内葬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实际占用面积扣减相应的承包金。

第九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若该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权属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林木及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土地上所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和林木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对承包土地上所营造之林木有权视林木状况及市场行情因素比原定采伐时间提前或延后1-2年采伐,承包金按实际年限支付。承包地上的林木采伐由乙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及组织采伐。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自主将承包土地进行转包、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及与他人合作经营,而不需要再征求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承包土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妥善处理其它各种纵纷造成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收成林木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不支付承包金

2、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上地承包经营权后,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种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的土地承包金也不退还。但乙方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期限开发的除外。

3、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无正当理由并逾期六个月以上不交土地承包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己由乙方投资造林的,土地上的林木及资产由乙方处臵。

4、甲方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都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作为附件:

1、村民小组(屯、队)发包之林地地点、面积表(附件一),

2、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发包的的《村民集体决议》(附件二)。

3、林地原《山界林权证书》、附图的影印件或《林地权属证明》及附万分之一地形红线图——红线图上盖上县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章(附件三)。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不受机构

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并由甲方主管部门和甲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林业局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范围内营造之活立木如未达经济轮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土地、林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延续到该轮伐期结束。甲方如有意继续对外发包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七分,乙方四份,甲方、甲方主管部门及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林地所在地乡(镇)林业站:(盖章)

年 月 日

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盖章)

年月 日

篇二:林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国营银盏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来源 新乐思范文

乙方: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基于甲方是省属市管国有林场,为增加经济收入,合理利用森

林资源,加快森林利用的设施建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就发包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以下简称?本合同项下土地?)

给乙方承包经营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条款,供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四至范围

1.甲方按现状向乙方提供725 0亩用地(具体面积以实地界定为

准,包括本合同项下土地范围内山溪的所占面积)交由乙方承包经营,

承包面积以乙方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为准。

2.乙方承包经营的土地四至范围见本合同附图;

3.甲方保证其提交的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并保

证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方所有; (;、盔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土地不存在任何他

人主张权益的情形;

5.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内,如遇有政府收回或他人征用本

合同项下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乙方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按实际承包的

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土地现状

1

1.本合同项下土地四至范围内,共有耕地——亩、荒山____亩、

林地——亩,永久建筑——i112、临时建筑__—m2。上述面积 均以甲、乙双方共同实地界定为准; ‘‘

2.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使用性质为林业用地。如乙方在承包期间,

改变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的,须经甲方同意后,并按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到林业、国土、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

批准手续;

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将本合同项下土地范围.内

出租给他人租赁使用或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的土地需签订终止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土地出租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

约协议及明细表。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限

1-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4 0年,自2 01 1年3月 日

起至2041年3月 日止。以甲乙双方实际移交本合同题下土地之巳 起开始计算承包经营费及承包经营期限。 ,

2.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内,如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非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期限约定的承包经营 期限,但政府依法收回本合同项下全部土地使用权或本合同项下土地 全部被他人征用的除外。

3.若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满两年后,经乙

方书面申请,经甲方阿意后,在不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承包款除外),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延长30年,并由甲、乙双 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与期限

1.乙方承包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经营费用,以乙方实际承包经

营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算承包经营费用的依据;前5年按每年每亩壹佰

壹拾伍元贰角(¥115. 20元/亩/年)的承包经营单价及实际承包经营的

土地面积计算;

2.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经营单价每满5年递增5%,即:

3.在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后,并由甲方移交本合同项下

土地给乙方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文付第一个汞

包经营年度的承包经营费用;

4.乙方支付第一个承包经营年度的承包经营费用后,自第二年

起每年的承包经营费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承包

经营年度的承包经营费用;

5.承包经营期间,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部分被政府收回,或

被他人征用(包括乙方征用)的,征用时的该年度承包经营费用,如

乙方已经支付的(如乙方提前支付,则提前支付部门在承包经营费中

直接扣减),则不调整,如乙方末支付的(如逾期支付的,则按征用

前的实际承包经营面积计算),则按剩余的实际承包经营面积计算并

支付;

6.甲方在向乙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时,须提交等额的发票,否则, 乙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甲方提交的租赁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违约金, 且乙方有权从每期的承包经营费中扣减。

第五条 乙方承包经营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用途

乙方在不违反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履行必须的审批 程序后(到林业、国土、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对本合同项下土地进行必要的整理,通过合理利用本合同项下土地范 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资源、水利资源在内各种自然资源的方式,用 作以下用途:

1.作为乙方投资开发建设的银湖城房地产项目配套用地以及生 态景观;

2.建设一个项目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生态旅游综合区。

第六条交地时间及交地标准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需要乙方移交本合同项下土地 /聋二’亩。

交地标准:完成本合同项下范围内的建筑、构筑物、附着物等拆 迁、终止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租赁关系、承包关系及其他土地使 用关系,并完成该地块用地范围内的一切补偿。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征用

1.承包经营期间,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因被政府 收回,或被他人征用(包括乙方征用)所产生的士地补偿款,归甲方 所有;

4

2、承包经营期间,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被政府 收回,或被他人征用(包括乙方征用),因此产生的建筑物拆迁补偿, 乙方已对建筑物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该拆迁补偿归乙方所有;1乙方 未对建筑物所有权人进行了补偿的,该拆迁补偿归该建筑物所有权人 所有;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备设施等补偿,归乙方所有。 甲方与原承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由乙方承担, 但以甲方与原承包人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 约定的违约责任为限(以甲方向乙方移交的承包合同为准),超出部 分

或原合同未约定与原承包人的补偿费问题由甲方承担。

3.承包经营期间,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被政府 收回,或被他人征用(包括乙方征用),因此产生的林木补偿归甲方 所有,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

4.如乙方征用或以出让的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甲 方须与本合同项下土地相邻的其他土地权属人确定权属界限,乙方自 愿就此为甲方提供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标准按照征用时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的广东省人均年收入及甲方实际工作人数、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第八条政策优惠及财政补贴

承包经营期间,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土地给予的所有优 惠和扶持政策,议及财政补贴,均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承包经营期间-的投资、收益与风险

1.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及土地上覆盖的林业景 观资源,乙方为实现本合同第五所约定的用途,对本合同项下土地进 行投资和开发所需的资金由乙方承担,因此所产生收益及风险,均归 5篇二:林业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林业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乙方拟在甲方辖区xx市xx镇内投资从事现代农林业开发建设,建立精品果林示范基地,发展现代农林业种植及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开发项目达成共识,甲方保证全力支持乙方的项目投资建设及生产经营,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 乙方投资规模、方式

1、乙方有意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立现代农林业种植示范基地,发展现代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农业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计人民币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甲方辖区注册公司并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设立后,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将由该公司承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依法向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企业成立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项目投资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便利和快捷;

2、甲方负责涉及该宗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一切事宜,负责辖区内集体组织以合法土地承包形式给予乙方70年的农林地承包权,栽植完树木给予办理林权证。

3、甲方负责协调林业、国土、水利、交通、旅游、供电等部门单位,在该项目的的基础建设方面给予最大支持。合作区域内的供水供电及道路建设由甲方负责向市政府申请予以配套。

4、甲方负责项目区内坟头、树木、水库养殖户、土地承包户、地表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清除工作,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为准,乙方按双方协商价格承担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用。

5、甲方负责在该项目所在地设立警区,负责园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工作,并积极协调镇护林防火队保障园区内的护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项目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2、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当依法、及时缴纳税款和土地承包费,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缴纳;

3、乙方在该项目建设当中必须符合甲方的指导思想及栽植补植要求,①甲方的指导思想为: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库区自然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xx镇总体规划方案布局,以近自然林业理论为指导,采用多树种、多模式造林,通过多层次搭配、多树种混交、增加绿量、

增加厚度,建成层次分明、四季常青、三季有花、两季有果、层林尽染、山花烂漫、景致各异,集生态保护、景观游憩、旅游地产于一身的景观生态保护区。②甲方的栽植补植要求详见附表

4、乙方在该项目建设当中根据实际情况完成相关栽植补植任务,对于项目重点区域,主要道路两侧及重点节点应当予以优先完成。

5、乙方在条件许可下,应积极争取将所从事的其他产业也在甲方辖区内注册专门公司依法缴纳税收,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 土地供应方式和期限

1、甲方同意并保证将辖区内 周围约亩土地(具体土地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不包括园区内道路占地),按合法程序以土地承包方式提供给乙方;

2、甲方同意并保证土地承包期限为20年,起止时间以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为准。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各类树木、植物等)均归乙方所有,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以承包或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该土地。承包期内乙方有权以转包、租赁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承包期内如国家依法征用该土地,乙方应服从国家需要,但相应地上附着物补偿、赔偿款等归乙方所有;

3、甲方同意并保证土地承包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年每亩 元人民币,荒地(包括水面)每年每亩 元人民币。承包费每10年以该周期内国家小麦收储基础价格变化为比例系数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将该年度的土地承包费交付给甲方,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特殊约定

1、因项目区范围包括 村庄, 村庄搬迁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甲方负责搬迁工作,乙方按国家政策和 xx相关文件负责补偿费用,具体方法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实施。

2、项目区内的采石场在矿权使用权到期后由甲方关闭。

3、项目区范围内现存建筑物、工厂等易燃易污染项目由甲方负责在乙方进场前清理完毕。

4、甲乙双方应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扶持基金,加快项目推进,以甲方为主争取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对非由乙方原因引起的村庄及村民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引发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予以经济赔偿。

2、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所付资金不予退还;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资金返还乙方。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10日内流转土地 亩,剩余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3月31日前流转赔偿完毕(零散坟头清明节迁到所在公墓)。

4、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给甲方承包费后,如甲方不及时兑付给相关村庄及村民承包费,引起纠纷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经济损失。

5、土地承包期限内,如有变更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七条 本框架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就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和内容与第三方进行接洽、协商、签约。

第八条 本框架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非因签约所需的审批、备案之需要,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协议内容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条 本框架协议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将依据工作推进安排继续签订后续相关协议。如有需要甲方并保证乙方为实现项目之目的与其他主体签订合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合同等)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框架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3月1日

附表:苗木规格 篇三: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桦甸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李晓玉 李红岩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处理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起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党的惠农政策力度逐年加大和土地连年升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征地补偿所引发的纠纷又呈现出矛盾激化、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的新特点,当事人因承包地问题到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告状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完善相关法规,健全配套制度,理顺诉讼渠道,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减少信访案件,科学构建“依法、及时、有效”的调处机制,消灭纠纷隐患,本文从八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四个建议。

关键词:土地 信访 成因 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党的惠农政策力度逐步加大,土地连年升值,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虽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但矛盾激

化、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又成为此类案件的新特点,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利益之争而发生兄弟反目、父子成仇的现象屡见不鲜,到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告状的现象重现,严重的影响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势必成为新的群访隐患。笔者通过综合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土地承包案件诉讼渠道不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也对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范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2006年开始,法院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时,没有认真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人为的设立前置条件,即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必须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后,方可到人民法院立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经济负担。2009年10月,法院又以上级要求为由,对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的上诉案件只备案,不审理、不执行,对已经受

理的个别案件,则以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转由政府处理,由于政府不具有强制措施,只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但收效甚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双方常常在争议的土地上发生“拉锯战”,你种我毁,你抢我收,争执不下,有的甚至

篇三:国有林地承包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有林地承包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现阶段,国有林场改革是东北林区林业改革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家政策,林业要从政府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转变。未来林业改革中,承包经营是社会办林业的一个有效途径。但现阶段法律中《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有关森林经营方面概括的很笼统,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林地的定义显然包扩了国有林地。从国家有关政策上看,农、林、牧、渔是平等存在,又相互交融的。但为了更加明确林业区别于其他部门,在林地承包经营方面要明确说明一下,以便在今后一定时期,防止林业改革中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

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上述解释,充分证明了国有林场的林地不在农村土地范畴,此林地非彼林地,在林地的承包经营上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本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60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41.7%。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国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为33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草原法也只是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

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国家政策也曾原则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上述中,释义解释承包的林地、草地都包含国有林地、草地在内,但大部分国有林地、草地都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而是政府中职能部门—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在法律包含范围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涉及的林地和草地涵盖范围太大,明显与“农村”二字不相符。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上述中,承包经营的发包方主体显然没有包括国有林场,那么农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就不能对所有林地和草地进行发包,由此可证明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林地的“释义”就是错误的。现阶段,国有林场的林地进行承包经营时,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认为国有林地承包经营以适用《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森林法》、《物权法》调整。因为在《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其他方面就适用《合同法》、《森林法》、《物权法》调整了。 综上,在国有林场改革中,进行林地承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承包范围和期限。如承包时为了经营绿化苗木、果菜和养殖,承包期就不应超过5年;如承包是为了经营红松坚果采集等,承包期限可以参照50年。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