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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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经营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4  分类: 经营合同 手机版

篇一:商铺经营租赁合同

商 铺 经 营 租 赁 合 同

提供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摊位使用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使用摊位的基本情况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摊位位于 ,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 使用用途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摊位仅限眼镜产品经营业务使用。

第三条 使用期限

1、使用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计租起始日为 年 月 日;

2、免租期限:甲方给予乙方自年 月日至 年月日的免租优惠期;免租期内发生的乙方实耗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期满时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办理续签手续。并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使用费及缴纳方式

1、第一年使用费为 元(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一次性缴纳全年使用费。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全部使用费。

3、递增方式:按照市场行情随行就市,第二年续签合同在第一年合同价格基础上递增10%。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交纳摊位的履约保证金(押金),标准为按照合同面积每平方米65元收取。合计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使用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签合同时,甲方要求乙方结清相关费用且摊位设施交接验收完毕并完好,并在乙方无其他违约情况下,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及时退还本金给乙方。若乙方原因造成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该摊位现有装修、设施和附属物:

3、使用期届满,如乙方续租并签订下一期使用合同,则上述保证金有效顺延。

第六条 使用期间相关费用

按照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期间的缴纳各种费用确认书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条 摊位装修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装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待甲方的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2、在本合同合作期间,乙方所进行的装修不能移动部分的投入,若乙方不再续签合同或中途退出合同,不得拆除,并保证完好无损;

3、该摊位门头广告位(甲方指定标准)归乙方使用,以外的广告位归公共管理区所有,如商户需要广告宣传的,须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摊位的转让与转租

使用期内,严禁乙方私自转让,若需办理转让,需按程序报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摊位并不退乙方已付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使用摊位收回验收

1、使用期满时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搬离期限内将使用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逾期交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使用费5倍的逾期违约金,乙方还应负担赔偿因逾期交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交还甲方摊位应当保持使用摊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设备或影响使用摊位的正常使用;对超出约定的搬离期限乙方所留存的物品、设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和处分权且甲方有权予以处臵(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负担赔偿因此发生的费用及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摊位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对于乙方的装修、修缮和增设的其它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如因乙方添附、增设或装修的物品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摊位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摊位或配套设施损毁(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墙壁、消防设施等)、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将该摊位交付乙方使用;

2、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

3、有权要求乙方准时足额交付摊位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4、负责市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营管理工作;

5、负责建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6、甲方有义务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法经营管理;

7、负责乙方正常经营期间的用水、用电;

8、对市场统一管理,有权对该市场经营布局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并按时缴纳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

2、乙方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营业时间、消防、防盗、卫生、治安等相关的政府规定;

3、乙方在非营业时间内,摊位内不允许存放现金,否则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若因市场整体规划和其它无法避免因素(如政府规划、消防整改、整体装修、设备维护)而改变乙方承租区域和面积,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摊位外(包括地面、空间、墙体)布臵广告或发布品牌宣传;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商品取样抽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及商品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在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消防和安检部门处理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消防和安检部门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规定按时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交纳费用的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按日加收200元;

2、与顾客或商户吵架、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一次,甲方处罚2000元;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到收回该摊位使用权,

(1)乙方装修时,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危害的;

(2)利用使用摊位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的;

(3)违反市场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的;

(4)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事故的;

(5)逾期十天未完全交付应交的各种费用和滞纳金的;

(6)无故连续停业15天的。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除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已约定的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情形外,本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情形还包括以下: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可变更或终止、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管辖

1、经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

2、经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解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约定:经营管理期间的缴纳各种费用确认书。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2、就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形,甲、乙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依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经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或住所地:住所或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篇二: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欢迎阅读和参考!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

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

商铺租赁经营合同

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

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篇三:沿街商铺租赁合同

沿街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则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商铺,乙方用于酒店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业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 楼,二间共三层,第一层 , 第二层 , 第三层 ,建筑面积 的商铺,供乙方经营使用,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为五年,自月起至年 月 日止。从第二年起,租金按前一年递增8%,直至合同结束。

2.本合同期满后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续定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合同。

3.甲方如不接受乙方提出的续租条件,本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4.乙方的经营范围是酒店,在未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其不得随便经营其它项目。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第二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应于 年 日向甲方全额交纳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并交纳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租金按年支付,乙方于每年月赁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3.乙方需交纳1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大写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此保证金将作为甲方的补偿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履约,待合同期满后甲方足额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租金和物业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 ○

2擅自转租,转让经营场所或利用经营场所从事非法活动。○ 3逾期不交纳租金,物业费,经限期交纳后,仍拒绝不交纳 ○

4严重违反青云花园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

3、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4、为乙方经营提供方便。

5、依合同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10%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6.负责对房屋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和屋面防水维修费用及甲方的修缮责任。因甲方延误维修而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7.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另行销售该房屋,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有权抵押该房屋,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且甲方保证在该房屋产权转给第三方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拥有和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8.租赁期间内,甲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不得从事非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3.爱护经营场所设施,在租赁期间如损坏设施,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4、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端正经营态度,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定。

5.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6.严格按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乙方改变使用,用途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同意。

7.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屋转租,必须签定转租合同,该合同必须在甲方备案。

8.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设备,发现房屋及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使用房屋不当或者造成房屋损坏,应负担修复或赔偿。

9.租赁期间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10.租赁期满日,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回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继续租房屋,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免责条约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不负担责任(房屋租金按实际天数据实计算租金)。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租赁期间内,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可终止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当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其它条款

1.在甲方交付乙方该房屋前,乙方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负担。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

该房屋已精装修,合同终止时,乙方需保持正常使用的状况。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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