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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先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专题界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02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2002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04年8月,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04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2002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2003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

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03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

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小张自2003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a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2004年11月1日b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b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伤,于今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

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篇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日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甲 方:上海xxxx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2013 年 1 月 2 日至2015年 1 月 1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 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 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 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 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 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篇二:与一个公司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是那个公司的员工吗

篇一: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风险

商业-雇员

我们聘用了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前进(英译名),来为我们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除了其他方面外主要包括薪资管理、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信息与相关风险,请参见《风险因素——我们面临的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风险》

风险因素——我们目前的雇佣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可能受限并导致我们的劳工成本提高

20

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

07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该法于2012年12月28日被修改。2008年9月18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该条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种类、试用期的时间限制以及经过多久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生效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在实施、潜在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阐释,还不能确定该法对我们现行的雇佣行为和雇佣制度的影响有多大。

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雇佣行为和雇佣制度不会或者将来不会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实施条例》,也不能向你保证我们不会遭受潜在的处罚、罚款、诉讼等。例如,我们的外包员工实质上都来自前进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由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51job完全控股的公司,他也向许多其他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前进负责管理薪资、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能由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或疏忽,如没有支付员工工资或其他社会福利,而被认定为负有共同法律责任。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遭受大量的处罚和诉讼,那我们的商业和融资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司运营结果都会收到实质性的、负面的影响。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我们想要实施员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或保密协议,那我们必须要在条款有效期间内,每月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直至条款期间届满,这样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费用。

更新后版本:

我们面临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风险

我们雇佣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薪资管理、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等。截止2013年12月31日,实质上我们所有的全日制员工都与这家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且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都为一年以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仅适用于暂时性的、辅助性的或替代性的职位,并且劳务派遣的员工数量截止2014年3月1日的两年内必须不能超过员工总数的10%。由于我们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的职位都不是暂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我们可能被政府机构通过一段时间的限制来警告或要求改正这种不合规的行为。如果我们在两年的宽限期内没有更正上述行为,那么我们就会被处以每个劳务派遣员工5000元-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我们也可能因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对派遣员工的侵权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我们正在根据相关的法规调整我们的员工管理制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履行雇佣单位的义务,包括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我们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我们作为一个接受劳务派遣服务的实体,应该每月根据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派遣服务费一次性足额将费用支付给第三方派遣公司。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所雇佣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或将会持续履行他的义务,包括为派遣至我方的员工应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因此有可能导致我们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融资状况受到负面的影响。篇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建议稿

无 锡 市 劳 务 派 遣 型 企 业

与 用 工 单 位 劳 务 合 作 协 议

甲方(输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输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派遣员工)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及人数

本协议自 年月日起生效。派遣员工总数约 名(详见清单)。每名员工的派遣期限为2年,自派遣员工到乙方处实际工作培训之日起算。

第二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工作人员,且应当对于派遣的员工严格把关,教 育员工严格遵守乙方的工作纪律,服从乙方的监管。

二、 乙方须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工作岗位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工作岗位要明确)

三、 乙方须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向派 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 甲方发现派遣员工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规程,不使用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当 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或延长派遣员工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派遣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四条 劳务报酬和费用结算

一、乙方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和派遣员工实际岗位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 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奖金等),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加班加点的工资等国家规定的项目)。

二、经双方协商,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由方负责发放,发薪日期为每月日。

三、乙方须于每月日将前一个月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甲方,并将派遣员工的 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四、派遣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 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损失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和各种费用。如有克扣的,应当依法赔偿 派遣员工的损失。如因克扣导致派遣员工罢工、辞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公积 金由乙方负担,由甲方负责及时办理申报、缴纳的手续,乙方给于配合。

二、国家规定的派遣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给于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福利待遇,如有克扣的,应当依法赔偿派遣员工的损失。如因克扣导致派遣员工罢工、辞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三、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依法享受的待遇由乙方负 担。派遣员工如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

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外的其它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乙方承担。

如果因甲方的过错迟延或者未能办理上述手续,导致乙方或者派遣员工损失的,应当由甲方赔偿乙方或者派遣员工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有关假期待遇。

第六条 退回或者不得退回派遣员工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在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内退回甲方处理:

1、严重违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

5、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乙方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派遣员工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1、员工的派遣期限未满;

2、派遣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六条一项1、2、3除外];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六条一项1、2、3除外];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遣员工可以随时终止派遣工作并可解除合同:

1、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任何一方违反第六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管理费及费用承担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按 元/人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由乙方在支付派遣员工报酬时一起 支付给甲方。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违约金等有关费用,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出具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江苏省无锡市劳务费专用发票》。四、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资金(锡政发[2009]150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等服务费(锡劳社[2009]28号)等其他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二、甲、乙双方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乙方。

三、本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劳务人员 的利益。双方对本协议具有平等的解释权。

四、在办理录用、退工等相关手续时,所涉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须承担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的商业保险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签章) (盖章)篇三: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1.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主要是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是一样的吗?

2.金融专业进银行好还是进国有企业好(和我学的不相关,可能比较稳定,有一点关系)?

3.是不是应届生不是参加的校园招聘的话就没什么机会成为有编制的员工啊?

4.如果进银行是劳务派遣员工的话有可能转成正式员工吗?

5。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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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2、我觉得现在银行还是挺稳定的,而且收入也多。国企或是银行就看你的出发点了。现在专业与职业是否对口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如果你不想荒废之前的专业,银行倒是个不错的选择。

3、这和参加不参加校园招聘会没关系。校园招聘会只是给大家一个提供就业的机会。

4、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

5、如上述四点,第5点你应该能明白了。

我觉得你的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的误区,这对你未来就业很不利,你可以适当的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正式工都是合同工。但合同工不一定是正式工。如果是派遣工。那表面上看起来你是在银行工作,但是你是和第三方的劳务公司签合同。简单的说就是你是被你的公司派到银行工作的。现在的社会啊有许多的不平等。就像派遣工,会被歧视。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说是同工同酬。不错工资是差不多。但是他们的工资是做样子的。奖金才是正式员工的工资。

篇三: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日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

甲 方:上海XXXX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2013 年 1 月 2 日至2015年 1 月 1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

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

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

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

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

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

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 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1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的;

14.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6.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

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镇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

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

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

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镇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

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若派遣人员在100名以下,则甲方按每人每月80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若派遣人员在100-200名之间,则甲方按每人每月 60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200名以上,则按每人每月40 元(人民币)支付。

2.本市社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

纳残保金。

3.甲方应在每月日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开户行:

帐号:

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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