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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6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双倍工资?

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双倍工资?

咨询者:fz18812 | 咨询时间:201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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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在单位做了22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用人单位一种都是与我们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续签了几次以后我们提出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一直不和我们协商签订。故2010年至现在用人单位都未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天用人单位要求和我们签合同,我们想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单位补偿我这4年双倍的工资?

江华律师

江华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有以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因此,你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单位要求给予你双倍工资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篇二:单位不签无固定期合同该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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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单位不签无固定期合同该怎么索赔职工问:单位不签无固定期合同该怎么索赔?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自2002年入职以来,一直在该公司,现已经工作了11年。最初几年,我们签合同是和单位一年一签,2008年、2010年、2012年分别签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看到贵报的报道之后,我认为单位应当和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如果单位不同意签,我该怎么索赔?律师解答: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合同员工可索赔双倍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如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从2014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你仍在此单位工作,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双倍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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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是无上限?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是无上限?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某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5日,某公司再次向张某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张某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撤销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部分仲裁请求,裁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支持张某请求的2008年11月16日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张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祈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某公司辩称:张某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且多次严重违法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守则》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

同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11个月的上限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520644.3元。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不超过11个月。改判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3548.1元。

二、法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仅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却未规定支付期限的上限,这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不一。

但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11个月的支付上限具有合理性

一是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但却规定了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能超过11个月,那么危害较小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上限就没有理由超过11个月。

二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置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看,其双倍工资的上

限也也应为11个月。

三从裁判理念上考量,双倍工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而不是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利益,其本身并不是劳动价值的体现,如果双倍工资不受限制,劳动者的工资又比较高,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无疑是一笔很大的费用,而且还会滋生劳动者的职业道德风险,忽视对本职工作的重视。因此审判上应该慎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

本文源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忠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刊2012年第二期提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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