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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办事处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1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解疑 工资卡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

解疑 | 工资卡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随着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发展,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越来越多,实务中遇到最多的就是以办事处、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对外招聘员工的现象。而这其中大部分的办事处或分公司并没有在当地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存在大量企业异地用工的情况,这给后续的劳动纠纷处理带来许多的不确定性。

特别是互联网电商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新型的SOHO(Small Office Home Office,即“居家办公”)办公模式,劳动者在接受这种全新工作模式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在社保、公积金标准的法律空白问题,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如何从法律层面上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愈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着重分析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一、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F市某公司聘请申请人郭某作为国内业务部X市、Q市、Z市的区域经理,并由申请人担任该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被申请人并未在X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申请人系在其X市家中办公,所有办公设备及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转账至申请人的银行卡上,提成的奖金由申请人到F市领取现金。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F市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被申请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决定将本案移交F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案例焦点及法律分析

在此案中,争议焦点案涉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X市还是F市?

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则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为同一个地点。

2)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3)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在以上案例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为F市,即F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

那么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同样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而在本案中,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为X市,但仲裁结果却认为X市并非合同履行地。其主要判决依据为:

首先,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从F市转账,提成的奖金也由申请人至F市领取,即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地为F市;

其次,虽申请人主张其在位于X市的家中办公,但该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该场所中的所有设备及费用均并非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该地点不应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

再次,申请人的岗位为“区域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包括X市、Q市、Z市在内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该工作职责与在X市家中办公并无实际联系。

可见,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时不仅要看用人单位注册地,还要从劳动者办公地点、劳动者工资发放地、办公地点提供者、场所与岗位职责是否具有密切联系等角度综合考虑。

三、不同规定

其实针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苏劳仲委[2006]1号《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实施地或劳动者工资接受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住所地。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劳动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务,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因此,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实施地,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工资支付地。工资支付地应当理解为工资收到地。因为现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发达,用人单位的工资多通过银行支付,从用人单位所在的A地某银行划出,划到劳动者所在地的B地另一银行的工资卡上,这时以劳动者工资接受地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履行地更为合式,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可见江苏省市认可劳动者工资接受地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履行地,也即上述案例中,郭某获取工资的方式是用人单位转账至其银行卡上,也即X市的银行卡,那么X市自然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工资卡所在地也就等于劳动合同履行地。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10个问题: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可见,上述案例中若适用北京市的规定,则郭某办公的X市居住地亦符合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条件。

四、工资标准(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劳动合同履行地办事处)、劳动保护等事项适用标准

在工资等适用标准的规定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其约定。”

不过,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种类和缴费比例应适用何地的标准,这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可操作性来看,还是应适用实际工作地的标准。

结语

鉴于劳动争议本身的复杂多样性,同时劳动法对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并无明确规定,且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其管辖地的判断应首先以当地规定为准,对合同履行地的把握亦要结合多种情况加以考虑。

篇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原《劳动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由更为 ,工作岗位由 变更为 。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什么标准执行?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5-14 [内容纠错]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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