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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6  分类: 例子 手机版

篇一:我国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之战打响

我国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之战打响

10月28日,我国第一例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由专利复审委员进行了口头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事件简述】

2016年4月22日,360公司将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360公司认为江民公司新推出的产品“江民优化专家”使用了与其相似度极高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侵犯了其所有的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324283.6、ZL201430329167.3、ZL201430324280.2的三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后江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宣告360公司的一些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

【GUI外观设计专利权】

GUI指的是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近些年来,GUI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被广泛应用。

我国为顺应社会的需要,将涉及GUI的产品纳入到了外观设计专利客体范围之中。

这是2014年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所重点新增的内容。

外观设计通常也叫工业品外观设计,指的是关于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而GUI的设计就具有色彩、图案的要素。所以将GUI纳入外观设计而不是其他类型的专利权是合理的。

【热议问题】

在GUI外观设计无效案中,合议组针对涉案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的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进行了审理调查。

那么,该怎么判断它们是否相似?

现在公认的一般判断方式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肉眼判断:仅仅根据普通消费者的肉眼观察来判断是否会混淆两种设计。

第二、隔离、对比判断:这种方法根据的是审判人员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对两种产品上做出第一印象,然后再将两种产品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观察并进行描述,从而判断两种设计的相似度。

第三、整体、综合判断:与前两种方法不同的是,这种方法是最从两种外观设计的整体来看,根据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是否相似。

江民公司是在360公司提起专利侵权案后对涉案专利请求宣告无效,这样可以吗?

笔者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是一种抗辩手段,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中止诉讼。

但是在答辩期间内,如果法院受理的是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或者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仍然维持专利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江民公司的确在侵权之诉中提出了中止审理,但合议庭经审查后根据360公司提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该案可以不中止审理,于是驳回了江民公司要求中止诉讼的申请。但不影响合议庭对被告请求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审查。

【国内外经验】

虽然新《专利审查指南》施行已经有两年多,但一直未处理相关的涉及GUI的产品的行政确权案,此次江民公司申请宣告360公司的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是第一个案子。

在国际上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没有达成共识,但美、日、韩、欧盟等早已经将GUI作为外观设计权的客体。

我国虽也将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正处在试水阶段,很多地方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损害赔偿等都未有明确。所以判决起来是很难的。

美国现在在GUI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算是最有成就的,因为它的这项制度建立时间较早且已经将存在的问题基本解决,适用于其实际情况。

2011年,苹果公司以三星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起诉。而苹果公司在美国发起的诉讼中就包括了3项GUI外观设计专利。

与很多国家不同,美国特别注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一般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都会判被侵权人胜诉,总体给人的感觉就是法官很容易判案。

很多人提议向美国学习,但由于我国与美国在立法、国情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故若要照搬美国的制度将存在很多问题,就算没有大问题,引进来也未必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虽然该系列案件还尚未有定论,但其审判结果将会引发一系列的讨论。

相关专业律师提到,由于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将是对法官们的巨大挑战。

一旦360公司之前的三项GUI外观设计权专利权被判决宣告无效,也意味着360公司将在侵权之诉中败北。

而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必定对今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有关法律规范方面的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次的审理或许将为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开启一扇大门。

篇二:基于专利数据的美国GUI外观专利分析

基于专利数据的美国GUI外观专利分析

刘 斌 强1

摘要:以美国专利数据为基础,对美国涉及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图标(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状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内容包括申请的时间特性、审查周期特性、技术领域分布特性、申请人特性的分析,以及针对特定的重要申请人的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美国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为美、日、韩等国的ICT领域企业拥有,不同的申请人基于其主营业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关注点,中国申请人尤其是大陆申请人的参与活跃度极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对于中国申请人的启示,指出中国申请人应当制定灵活的专利策略、打好专利组合拳,充分利用国外的各种专利保护制度,为企业更好的参与全球化竞争提供保障。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 GUI 外观设计 专利

1.0 引言

2011年4-9月,苹果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在诉讼中,苹果公司谴责三星公司的Galaxy产品群对苹果公司知识产权进行了不可饶恕的公然抄袭。而苹果公司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就是专利,其中在德国地方法院于9月发布的针对三星的禁售令则是基于“Galaxy Tab 10.1”设计酷似苹果“iPad”的理由2,其中主要就是因为苹果提出的数项专利欧盟设计专利3(Community Design),而苹果在美国发起的诉讼中,同样包括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这其中就还包括有3项GUI外观设计专利。

由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可以看出,其中涉及了一类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更具体的说是专利、即GUI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迄今并没有形成全球共识,目前明确规定GUI设计为外观专利保护标的5的,有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6和巴1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2006年入局,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理研究员、审查员、室主任助理。主要从事工作:专利审查。

2 German court bans Galaxy Tab 10.1: looks too much like iPad, URL: ,访问日期:2012年4月2日。

3 涉及欧盟设计专利:000888920-0018、000748280-0006、000181607-0001。实际上,苹果公司在OAMI(即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注册的GUI相关欧盟设计专利有75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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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公司侵犯的GUI外观设计专利包括USD627790、USD617334和USD604305。 具体规定上,还存在是否存在限制、限制程度等差异。 解析美国的GUI及ICON设计专利申请实务,,访问日期:2012年4月2日。

西,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在中国国内,GUI明确被规定为不能够予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标的。正是由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特殊性,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差异,人们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研究多集中在探讨GUI适宜以何种知识产权形式予以保护10、是否应当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及如果纳入,应当如何进行规定和保护,尚未见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基于专利数据的研究。

考虑到美国的GUI外观专利保护制度实施时间相对较长并且较为活跃,有必要对美国的GUI外观设计专利做多方位的分析,以从中发现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相关特点,并试图从中得出对于我国专利申请人、对于我国如何应对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设计的有益启示。

基于此,本文以美国专利体系中特有的UC分类体系为依据,检索获得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总计2865项作为本文分析的样本,并从专利及申请的时间特性、审查周期特性、技术领域分布特性、申请人特性、特定的重要申请人等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基于分析结果,提出对于中国企业如何利用好GUI外观设计专利以更好的参与到全球化竞争中的启示。 1211978

1.1 时间特性分析

首先,分析整体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样本的时间特性,具体细分为申请时间特性与授权时间特性两方面展开分析。

1.1.1 申请时间分析

在申请时间方面,1985年10月28日,美国施乐公司(Xerox Corporation)递交了被认为是第一件13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4,但之后GUI外观专利申请的发展却不迅速,从1986年7 Current Tendencies of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 Di Blasi,,访问日期:2012年4月2日。 8 商標法及專利法新制即將上路,,访问日期:2012年4月2日。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06、2010版)。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认为可能的保护形式有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适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献1提出了如何制作外观设计专利地图的方法,未具体涉及GUI外观设计专利。

本文检索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数据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检索系统数据库,由于收录数据的差异101112

问题,可能与现实数据存在部分数量上的偏差,尤其是对于早期的专利和申请,但是这种偏差对于本申请的总体研究结果不会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尽管如此,本文在必要时仍然结合了其它的专利检索平台(比如USPTO官方网站数据库、Google美国专利检索平台等)进行检索,以获得相对全面的专利数据。专利数据检索日期:2012年4月2日。

13 本文认为称之为“第一批”可能更为合适,因为施乐公司于1985年10月28日当天递交了多项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且在1988年5月10日被授予了共计8项GUI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分别为USD295630、

-1990年,每年的申请量不超过5件,但到了1992年,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开始以较大的幅度增长,1992年当年申请量达15件,之后的发展更为迅速,1996年达57件、1997年则达到100件,到2005年更是超过了350件。全体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分布如下图一所示。

151617图一: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分布 1.1.2 授权时间分析

在授权时间方面,1988年以前,每年授予的GUI外观设计专利都在5件以下,1988年突增到23件18,之后又迅速减少,一直到1997年当年授予55项专利,1998年再次突增达164项,在此之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趋势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振荡态势,但从2006年开始,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再次进入一个迅猛增长的时期,并且这种势头一直保持到现在19,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时间分布如图二所示。

USD295631、USD295632、USD295633、USD295634、USD295635、USD295636、USD295637),分别涉及用于表示用户属性、分隔器、回收站、计算机、应用程序、图标编辑器、程序装载、损坏文档等的图标。 14

15 该专利申请在1988年5月10日被授权,授权公告号:USD295630。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在授权时才公开,因此,本文所述的申请量,指的是申请并最终被授权的申请数量,不包括那些被USPTO驳回或申请人主动撤回的申请,后同。

16 有人认为造成这段时间申请量减少是由于USPTO开始驳回这类GUI外观专利申请,直到后来美国BPAI认为GUI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17 基于BPAI在Ex part Stijland 案中明确GUI是实施于工业产品之上,可以作为法定的外观设计保护标的,1996年,USPTO明确GUI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客体,并出台了相应的审查指南(暨《与电脑图形界面相关的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MPEP中的对应章节)。

18

19 主要贡献基本来自Xerox一家公司。 图一、二中2010、2011年的申请量、授权量趋势表现为下降,并不是申请量和授权量真的降低,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相应的专利尚未公开从而无法被检索和统计到。

图二: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时间分布

1.2 审查周期特性分析

通过对2865项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20进行统计和分析可知,1985年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周期平均需要大约3年,从而得以授权,最短的约2.5年、最长的约4年,而1986-1995年间提交的专利申请,其审查周期平均值约4.5年、最小值为1.5年、最大值达20年21,1996-2004年期间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约为2年、最小值约0.5年、最大值为11年,对于较近的2005-2011年期间提交的申请,其审查周期平均值约1.5年、最小值约0.33年(即4个月)22、最大值约4年,对四个期间的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汇总如下表一。

表一: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申请期间的审查周期情况

从以上关于不同期间提交的美国GUI外观专利申请授权所需审查周期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审查周期总体上呈现出逐渐降低的趋势,只有1986-1995年期间提交的申请,由于GUI受到是否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的质疑,从而影响到了这期间提交专利申请的审批20

21 本文所述的审查周期为提交申请之日与授予专利之日的时间差,以年为单位计。 仅一项,其专利号为USD635989,为施乐公司1991年6月14日提交的一份名为“Paper stock icon for a computer display or the like”(暨计算机显示的纸堆图标)的申请,经历了两次审查员驳回、一次复审,最终被授权。

22 总计有三项专利,即微软公司的三项名称均为“Icon for a portion of a display screen”、专利号为

USD549236、USD549235、USD549234的GUI外观设计专利。

进度,但自1996年USPTO明确GUI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出台相应的审查指南之后,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明显缩短,这既有USPTO审查能力和程序上的改进的原因,也体现了申请人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需求强烈的影响。

1.3 技术领域特性分析

为了分析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领域分布特点,虽然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有对应的国际分类号(暨洛加诺分类号,Locarno Classfication System),但一方面考虑到洛加诺分类号中没有与GUI外观设计专利明确对应的分类,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由于本文针对的是美国的GUI外观设计专利,因此以美国特有的UC分类体系23为基准进行关于细分技术领域特性的分析,更易行而且也更为准确。

通过对授权的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统计,获得前10位的UC技术分类及对应的专利数量情况,如下图三所示。

图三: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UC技术领域分布

由图三中可以明显看出,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主要分布在UC分类号的D14/485分类24及其下位分类之中(前10位UC分类的专利数量达2826项,占到全部GUI外观专利的98.6%),其中又以D14/486分类下的专利数量最多,其涉及的是“下拉菜单类型”或“满屏菜单类型”的图像设计,图像填充整个屏幕或者占据屏幕上严格限定的区域,这类GUI图像设计23

2425 该分类体系也是本文用于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的主要依据。 D14/485分类名称为“GENERATED IMAGE”,其进一步解释为:Design for electronically produced symbol for computer that may be viewed on a computer screen.(暨:用于以电子形式生成的用于计算机的、能够在计算机屏幕上观看的符号的设计)。

25 D14/486分类名称为“Drop down menu or full screen menu type”。

篇三:从“360获得我国第一件GUI外观设计授权”来浅析未来GUI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从“360获得我国第一件GUI外观设计授权”来浅析

未来GUI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2015年8月14日,360提交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仅用了10个工作日就获得由朝阳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颁发的第一件GUI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标志着中国GUI专利保护的首次破冰,同时也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新的篇章。

一、GUI保护破冰: 360荣获国内首件GUI专利证书

2014年3月17日,国知局发布了第68号令,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新的审查指南将于5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几处修改点如下:

1、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2、针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3、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4、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5、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2015年8月14日,360提交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仅用了10个工作日就获得由朝阳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颁发的第一件GUI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标志着中国GUI专利保护的首次破冰,同时也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新的篇章。

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三星VS苹果的专利战中我们能获得的启示

曾几何时,每当我们提到中美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时,总是会说上这么一句:“在美国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是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保护的,而在中国无法通过同样的手段保护。”但是随着2014年3

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的颁布,这句话在中国已然成为了历史,根据《修改决定》中的内容,GUI被列入了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说起GUI,最令人联想到的便是苹果公司和三星集团(Samsung)的世纪大战,苹果和三星的专利世纪大战让世人意识到了外观设计的威力,其中USD604305S便是关于GUI方面的外观设计。

专利号为USD604305S的发明名称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

gui专利例子

。这一专利是一个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此专利的内容即iPhone手机通电启动后的主屏幕界面,包括了iOS系统原生的典型图标。

据报道,在诉讼庭审中,苹果公司律师强调了GUI上图标的一大特点:每个图标均为正方形,且4角有圆弧作为过渡,同时也强调了iPhone外观上的“圆角矩形”特点,苹果公司极力主张被告三星手机的GUI设计(如图1右侧所示)的整体视觉,印象实质近似于苹果的USD604305S外观设计专利(如图5中间所示)。

最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联邦地方法院采纳了苹果公司的主张,9人陪审团裁定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专利权,宣布苹果获得10.5亿美金(6件专利的“打包价”,6件专利包括3项发明,3项外观)的天价侵权赔偿。

在国内,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并不那么为人所重视,苹果在此案中的胜诉以及如此高额的赔偿金额,对于国内与专利相关的从业人员,这也是一次不小的震动。因为互联智能移动终端在我国以及世界上正植高速发展时期,已经逐步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上,因此智能智能科技型企业更加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看似不重要的外观设计保护。

三、未雨绸缪:GUI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自2014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实施以来,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2014年5月份涉及GUI的申请数量合计就超过2500件,其中,仅5月1日当天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超过1400件。

同时,从5月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人占绝大多数,其中企业申请的比例超过70%,表明国内企业对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该领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意愿非常强烈;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来看,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两者所占比例超过80%,这也与目前GUI设计在手机和电脑领域较为活跃的现状一致。

大量的GUI外观专利申报以及授权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步我们将面临的就是如何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抵御有可能的市场竞争,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1.保护客体的转换,保护范围的放大

根据2014年3月17日之前的规定,外观专利只能以产品作为保护客体。然而,申请人申请GUI外观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把图形用户界面与具体的硬件相结合(如图2所示),虽然可以满足外观专利授权的条件从而获得专利权,但是却使其保护范围相较以GUI本身为客体的外观专利大大缩小。因为在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时,必需硬件部分和图形用户界面同时满足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新的审查指南施行以来,GUI外观专利将不再被限制依附于具体的硬件,而是可以单独成为外观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如图3所示),以图形用户界面为客体的GUI外观专利则只需要考虑图形用户界面部分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因此一个GUI外观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管是被用到手机上还是平板电脑,还是任何其他智能终端上,只要GUI部分可能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按照现有的判断标准此种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侵害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与GUI界面的硬件载体没有关系,这样无形中放大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2.GUI侵权判定,我们应关注的重心是?

在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保价护航下,GUI外观设计摆脱了硬件的桎梏,那么在GUI外观专利的侵权判定中,我更应该着重关心什么呢?

(1)图形用户界面相对于设备的其他面应该被认定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2)图形用户界面的主界面应该被认定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因此GUI的主界面在判定专利侵权过程中的作用最为重要。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