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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清明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6  分类: 清明 手机版

篇一: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的语义关系

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语义关系

方清明/王葆华

【专题名称】语言文字学

【专 题 号】H1

【复印期号】2012年05期

【原文出处】《世界汉语教学》(京)2012年1期第18~28页

【英文标题】How Chinese Represents the Whole-part Relation

【作者简介】方清明(1980-),男,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认知语言学与现代汉语语法;王葆华(1965-),男,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认知语言学,现代汉语语法,语言习得等(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关系即Wp关系。首先确认“是的一部分”是判断Wp关系最为自然的形式框架,在此基础上讨论Wp关系的类型,经过鉴别后认为实体-部件、集体-成员、地区-地方等都属于Wp关系。另外,部分-部分关系虽不直接体现Wp关系,但与Wp关系密切相关。而原料-实体、物质-局部、活动-特征等都不是典型的Wp关系。Wp关系与其他诸如类别关系、拓扑内包关系、主体-附件关系、空间容器关系、领属关系等虽多有纠葛,但彼此之间仍可以划出相对疆界。最后,本文考察了表现Wp关系的常见句式以及标记词“部分”的多种功用。

This Paper discussed how Chinese structure the 'whole-part' relation. We think the sentence of ' is a part of ' is the frame to differentiate 'whole-part' relation. And we analysis the types of 'whole-part' relation, which are divided into component-integral object, member-collection, place-area, part-part. The 'whole-part' relation is easily confused with other semantic relations, particularly, other inclusion relations, such as class inclusion and spatial inclusion, and other relations involving possession, such as attachment, attribution and ownership and so on. The last, we describe the syntactical structure of 'whole-part' relation and how to use the Chinese word 'part'.

【关 键 词】Wp关系/整体/部分the 'whole-part'/relation whole part

○ 引言

董秀芳(2009a)(以下简称“董文”)专文探讨整体-部分关系在词汇系统中的表现以

及在汉语句法中的突显性问题,并指出:“词汇学家对于同义聚合、反义聚合、上下位聚合等词语类聚研究较多,但对于具有整体部分关系的一些词语形成的类聚研究较少,Cruse(1986:157-180)用了一章来讲整体与部分关系,这是非常与众不同的。”董文能敏锐地观察到汉语词汇系统中的“整体-部分”偏正复合词,并从共时、历时全方位地对该类复合词进行了详细分析,我们认为这是非同寻常的。

董文认为整体与部分关系在汉语的词汇系统和句法层面都得到了比较显著的编码,这一基本立论毋庸置疑。但深究起来,董文至少有两点值得商榷。第一点,“‘整体+部分’式复合词”这种表述不妥,先请看董文的原话(用例的编排稍有改动):

在现代汉语中,很多偏正式复合词是以整体部分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其中表示整体的语素充当修饰成分,而表示部分的语素充当中心成分,词义是指称整体中的某个部分,我们把这种词叫作“整体+部分”式的定中复合词。如:手指、衣领、房门、眼皮、嘴唇、勺柄、表链、瓶盖、鞋帮、象牙、马脚、脚踝、胳膊肘、山脚、桌腿、壶嘴、笔帽、碗口、眼球、脚面、书脊、墙根、车身、船头、鼻梁等。

以复合词“眼皮”为例,按董文的原意“眼皮”应该为“整体+部分”式定中复合词,但实质上这种表述是不妥当的,因为“眼”并不是“皮”的整体,“皮”也并不是“眼”的部分。“眼”与“皮”二者本不相干,只是组合成“眼皮”后才有了关系,因此只有说成“眼”是“眼皮”的整体,“眼皮”是“眼”的部分,这才本真地、清楚地表述了“眼皮”所蕴含的整体-部分关系。①董文强调复合词构成成分与构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却未能区分整个复合词与构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不过,我们宁愿相信董文只是表述疏忽,而不认为作者本人不明白个中道理,因为董文还有其他表述:

部分与整体在概念上密切相关,部分这一概念离不开整体的概念,如在对“手指”的定义中一定会参照“手”的概念,而在定义整体时,也往往会提及部分。

注意,董文讨论的是“手”与“手指”的整体部分关系,而不是“手”与“指”的整体部分关系,这与其定义的“‘整体+部分’式复合词”有所出入,也间接支撑了我们的深究不无道理。

第二点,董文认为“英语在构词层面不具备‘整体+部分’式的复合词形式”,此论与事实不符。Benczes(2006:160-162)专门论述了英语新创复合词“整体-部分”、“部分-整体”、“部分-部分”三种关系。单“整体-部分”式复合词的用例就有duckfoot(鸭脚)、spoonhandle(汤匙柄)、bookcover(书皮)、doorknob(门把)、windowpane(窗玻璃)、TV-screen(电视屏幕)、shoelace(鞋带)、lambskin(小羊皮)、partyleader(党首)、eyelid

(眼皮)。Benczes的个别用例或许不是很典型,但整体看来足以证明英语在构词层面存在“整体+部分”式的复合词形式,因而董文的相关论断有所偏颇。“语言研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赵元任先生所说的‘说有易,说无难’,也就是在考察语言现象时要小心求索,一时找不到例证不等于永远找不到,更不能因此轻易否定某一现象的存在。”(石定栩,2003)。 在董文的启发下,我们还有其他思考:1)虽然整体-部分关系是常见的语义关系,但是汉语学界对该语义关系的基本类型、判断标准等论述甚少;再者整体-部分语义关系与其他诸如类别关系、主体-附件关系、空间关系、领属关系的纠葛与分界也非常有必要弄清楚。2)董文列举了三种句法现象以证明整体-部分关系在句法上具有突显性,而我们感兴趣的是,汉语中还有其他表现整体-部分的句法形式存在。关于标记词“部分”的多种功用也值得探讨。有感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语义关系。

一 Wp关系的类型及其与相关语义关系的纠葛、分界

众多语言学家、逻辑学家、心理认知学家都极为关注自然语言的语义关系问题。整体-部分语义关系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当人们说“X是Y的一部分”、“X是Y的部分”、“Y的部分是X”、“Y的一部分是X”时,就在描述整体-部分语义关系,如“头是身体的一部分、屋顶是房屋的一部分”等。为行文简洁考虑,下面把整体-部分语义关系称为Wp关系,其中“W”是whole的缩写,“p”是part的缩写。

Croft & Cruse(2004:151-163)认为Wp关系总要涉及两个物体,部分总是相对于整体而言,部分并不是任意的范畴,它具有一定大小、规模并且具备一定的功能。部分是自然的而不是任意的“碎片”(pieces)。(Cruse,1986:157-160;董秀芳,2009a)也就是说,Wp关系中的部分必须是自然切割的具有一定功能的部分。如“玻璃碎片”不再是“玻璃杯”的部分,“鱼头、鱼身、鱼肚、鱼尾”都是“鱼”的部分。部分有常规部分和非常规部分之分,本文只考虑常规部分,不讨论“一个长有六个指头的人、没有脚踏板的自行车”之类非常规用例是否体现Wp关系。部分与非部分之间应该有所间隔和连接,影响间隔与连接的因素非常复杂,如形状、颜色、质地、材料、内部结构、版面、可拆分性、自主移动性等。

1.1 关于Wp关系的判断标准

欲知Wp关系类型,必须先确定判断标准。在Cruse(1986:157-180)的基础上,董秀芳(2009b)认为如下两条标准合起来才是判断与之间是否具有Wp关系的形式框架:

1)有

2)是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该界定还有深究的必要。我们认为标准2)可以单独地、自然地鉴定Wp关系,

并不需要与标准1)合取才能鉴定Wp关系。理由有三:首先,标准1)作为判断Wp关系的能力太弱,因此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有”的基本语义是领有、拥有这个实体或者这个实体的属性、性质。“有”能表示Wp关系只是由于语义关联而造成的。实际语料证明很多时候“有”并不表示Wp关系,如“小明有毛病、图书馆有学生、小明有想法、电视有问题、国家有需要、领导有命令、公司有钱”等等这些用例都不能体现Wp关系。第二,如果标准2)跟标准1)合取成为“综合判断标准”,那么该综合标准将失之过严。例如可以说“忠诚是美德的一部分”,但不能说“美德有忠诚”。按照综合标准来看,“美德”与“忠诚”不构成Wp关系,可事实却是,在通常情况下“美德”与“忠诚”可以构成Wp关系。第三,从自然度来说,标准2)含有表示Wp关系的标记词“部分”,因此是表示Wp关系最自然的形式框架,而标准1)则不是。

或许有人会用“换尿布是照顾婴儿的一部分、*照顾婴儿有尿布”②进行反驳,认为标准1)可以帮助标准2)过滤掉不合理的Wp关系。我们认为“照顾婴儿”与“换尿布”确实不能构成Wp关系,但是请注意“照顾婴儿”与“换尿布”根本就不是名词,至少不是典型名词,它们是动作参与下的一个事件,已脱离标准2)的形式要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标准2)是判断Wp关系最为自然的形式框架。

1.2 Wp关系的类型

关于Wp关系类型的探讨在汉语学界还不多见,但类似的研究在国外早已开展。例如Winston & Chaffin(1987)认为Wp关系有实体-部件、集体-成员、物质-局部、原料-实体、地区-地方、活动-特征等6种类型。下面就汉语事实和判断标准对此进行分析。

1.2.1 实体-部件。如“自行车”是一个完整的实体,“脚踏板、链条、钢丝”是构成自行车的部件。“书”是实体,“封面、目录、正文、附录、索引、版权页”是构成书的部件。“电脑”是实体,“主板、显示器、光驱、硬盘”是构成电脑的部件。实体-部件关系是最典型的Wp关系,能用标准2)测试,如“脚踏板是自行车的一部分、封面是书的一部分”等。

1.2.2 集体-成员。《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整体”的解释是“指整个集体或整个事物的全部(对各个成员或各个部分而言)”。这说明“整体”可以表示整个集体,这时“整体”是针对各个成员而言的,这就是集体-成员关系,如“舰队-船、学会-会员、森林-树、陪审团-陪审员”。与实体-部件关系相比较,集体-成员关系较为松散,这表现为“成员”的独立性较强,自主功能相对完备,如“独木也可以成林”中,“木”本来是成员,但是有成为集体“林”的可能。话又说回来,集体-成员关系能用标准2)测试,如“船是舰

队的一部分、会员是学会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认为集体-成员关系是Wp关系,但是没有实体-部件关系那么典型。

1.2.3 物质-局部。英语说“This slice is part of a pie”(切片是(蛋黄)派的一部分),但是汉语几乎不说“面包切片是面包的一部分、肉片是肉的一部分、一滴牛奶是牛奶的一部分”这类句子。也就是说,物质-局部关系不能用标准2)测试,因此物质-局部关系并不是Wp关系。物质-局部关系最为合适的形式框架或许是“也是”,用例不赘。

1.2.4 原料-实体。该类在汉语“+”偏正复合词中多有体现,如“雪球、铅球、玻璃杯、纸盒”等。这类复合词并不表现Wp关系,它们不能用标准2)进行测试。原料-实体关系在句法层面也有体现,如“这个杯子是由玻璃制造而成的”。其中“杯子”与“玻璃”,不体现Wp关系。检验原料-实体关系的形式框架或许是是由制造的”,用例不赘。

1.2.5 地区-地方。这种关系反映在线性顺序上就是大地区在前,小地方在后。地区-地方关系在汉语中得到了较多体现。(戴浩一,1994、2007;张敏,1998:165-166)如“北京长安大街、广州天河区、图书馆阅览室”等。地区-地方关系能用标准2)测试,属于Wp关系。要注意的是,与地区-地方关系类似的其他处所、空间关系不属于Wp关系,如“桌子上的书、广场上空的红旗、黑板上的字、钱包里的钱”等都不体现Wp关系。

1.2.6 活动-特征。Winston & Chaffin(1987)指出“购物”是活动,“付款”是特征,并认为这种活动-特征关系属于Wp关系。我们认为“购物、付款”都不是典型名词,不符合标准2),不体现Wp关系。

1.2.7 部分-部分。Winston & Chaffin(1987)没有讨论这类情况。从逻辑事理来看,在构词层面整体与部分的排列组合关系有四种可能,即“整体-整体、整体-部分、部分-整体、部分-部分”。“整体-整体”不涉及与部分的关系,可以不考虑。“整体-部分”是董文重点论述的对象,如“树枝、树叶、树根”等。“部分-整体”在汉语构词系统中少有体现,也暂不讨论。“部分-部分”模式,董文有所论及,如“肠胃、耳目、手脚、口舌”,但董文未能指出多音节并列短语也可以存在“部分-部分”模式,如“桌椅板凳、锅碗瓢盆、柴米油盐酱醋茶”。以“桌椅板凳”为例,其中“桌、椅、板、凳”都是部分(整体中的成员),它们所指代的整体通常是“家具”,但该整体未直接突显。用部分指代整体是汉语最常见的构词手法之一。“这类由表示同一整体的部分构成的并列式复合词的语义,多是表示部分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或由部分所承担的功能,其中不少具有隐喻意义。”(董秀芳,2009a)要指出的是,“部分-部分”模式中的“部分”与“部分”之间并不直接构成Wp关系,而是{部分+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之后再与“部分”构成Wp关系。“部分-部分”模式

篇二:原局长PK前局长类析

“原局长”与“前局长”类的认知差异

——从社会应用的角度来看

方清明

(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关键词]原-;前-;职务名词

[摘 要]类前缀“原/前”都能用在职务名词前起到标示“非在任”的意义。二者在使用倾向上有一系列的差异。在介绍普通级别职务时,“原”一般多于“前”;如果被介绍人是非正常不在任(如牺牲、受纪律处分等)或者是基层级别职务时,“原”多于“前”的现象尤其明显。当介绍领导人级别或国外重要级别的职务时,“前”要多于“原”。客观的实际要求、主观的政治心理、媒体的导向作用和内部的语义差异是导致二者语用分化的关键。

*

一、相关格式

“称呼是言语交际中用得最广泛最频繁的词语,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祝畹瑾,1992)因此选择恰当的称谓形式来称呼交际对象,对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理想的交际效果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讨论正式的社交称谓“原/前+职务名词+姓名”格式。(用Z表示)该格式在介绍身份时,不能直呼对方,适用于书面政论语体,常见于报纸、新闻等媒体,口语中少见,绝少用于对答语境。按照实际可能,Z格式有6种不同搭配方式:

S1 S2

A1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 B1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 A2国家原统计局局长邱晓华 B2国家前统计局局长邱晓华 A3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 B3前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

从横向看,体现出“原”与“前”的不同,但它们都表达“非在任”语义。从纵向看,体现了“原/前”所在位置的不同。以S1中的A1为例,“国家”和“统计局”都是名词性定语,“原”是类前缀,它们一并修饰限制“局长”,使之准确定位。Z格式中,“姓名之前”的部分与“姓名”是同位关系,但两部分之间顺序固定,因此人们比较排斥S3或S4“姓名”提前的表述,如:

S3 S4

*A1邱晓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 *B1邱晓华国家统计局前局长 *A2邱晓华国家原统计局局长 *B2邱晓华国家前统计局局长 *A3邱晓华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B3邱晓华前国家统计局局长

通常情况下,S3、S4不可接受,除非在“邱晓华”后有停顿。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第一,语义的决定性,马庆株(1998)认为有[相对]义的词处于有[绝对]义的词前面。可以

说“省会石家庄”却不能说“石家庄省会”。因为S3或S4违反了该条语义原则,所以不太能接受。第二,从认知表达来看,S3或S4明显违背了汉语由大到小、由整体到部分(个人)的线性排列原则(戴浩一,1990),因此不合法。

统计数据显示,在实际应用中一般不大说A2、B2。这也很好理解,由于受到时间一维性(线性原则)的制约,我们在说话时,倾向于先说清楚一类再接着说一类,这样才符合常规表达的习惯,否则有杂糅含混之嫌。如A1是“部门+原+职务+姓名”,类与类之间很顺,没有被拆开的情况。A1、A3与B1、B3等都如此。相比之下,A2、B2则有语序混乱之感,如A2的表达序列是“国家+原+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国家”与“统计局”本应该合在一起组成[作者简介]方清明(1980-),男,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现代汉语语法。 *本文初稿宣读于香港语言学学会第六届研究生语言学论坛(2009年3月),与会专家和学者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谨致谢忱。会后作了多次修改,若有错误之处,当由本人负责。

“国家统计局”,这样才能准确的表示是怎样的一个部门。而实际上却被“原”隔断,没有一次性说完,B2也属于这种情况。“相近的一类要在一起”非常符合认知语言学派提出的“距离近似”原则(张敏,1998),即成分之间意义联系越紧密,其表层联系也越紧密,反之亦然。 由于A2、B2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可接受度较低。基于以上分析,后文不再涉及A2、B2的情况。为了便于讨论,我们把汉语中丰富的职务名词大致分成四类,如下:

(一)“领导人级”指处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地位”的级别,是封闭类,最典型的如:

(1)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普通级”,这类涵盖面非常广,上可指“京城一品大员”,下可指“僻野九品芝麻官”。如:

(2)部长、省长、局长、市长、处长、总司令、军长、县长、总经理、董事长、会长、秘书长

(三)“基层级”,这类一般都处于官职序列的基层,是封闭类,如:

(3)村长、村支部书记、科长、科员、股长、支队长、排长、连长、班长

要特别说明的是,其中有一些职务名词可指普通级,也可指基层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校长”为例,如果指“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此时“校长”属于普通级。如果指“张家庄小学校长张大明”,那么“校长”属于“基层级”。类似“校长”这样的词还有“院长、组长、书记、队长”等等。

(四)国外重要级别的职务,如:

(4)总统、副总统、首相、国务卿

二、“原”比“前”多的几种情况

2.1在介绍“普通级”职务时,用“原”一般要多于“前”

我们利用Google(高级搜索)对“袁伟民”近一年内的相关表述进行了统计,如下:

S5 S6

A1国家体育总局原局长袁伟民(88例)B1国家体育总局前局长袁伟民(5例) A3原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241例) B3前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110例)

从数据上看,S5中“原”为321例,S6中“前”为115例。“原”比“前”的用例要多。这

一论断改变了过去人们认为Z格式中,“原/前”有同等效力的粗放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被介绍人员是因为“非正常”原因而不在任,“原”多于“前”的现象尤其明显。这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2.2和2.3)。

2.2因受到纪律处分而不在任,“原”的比例远高于“前”

S7S8

A1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218例) B1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2例)

A3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43例)B3前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2例)——(人民网)

S7和S8显示,“原”为261例,“前”仅有4例。我们在检索时,还发现了一个典型个案:

(5)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等等,……他们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给党的建设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人民网)

在例(5)中,不厌其烦地连用5个“原”,并没有为了避免重复而换用“前”,这是为何?最合理的解释是,人们在介绍因受处分而不在任的职务时已倾向用“原”作标记。 ①郭熙先生(个人交流)曾指出可说“中央领导人”或“中央领导”,但只能说“省领导”不能说“省领导人”,或只能说“部领导”不能说“部领导人”。并戏称“中央领导是人”而“省领导或部领导不是人”。由此可见,不仅官职大小客观存在,而且在语言表达上也已经有了实在的区分。王葆华教授(个人交流)认为“领导人”与“领导者”也有识解差异。对此,我们深以为然。

②本文相关数据,来自人民网的,经过了人工排查;来自百度、Google的,利用了高级搜索功能,数据统计时间在2008年12月15日至30日期间。三个搜索工具所得到数据基本上呈正态分布关系。

2.3介绍牺牲或意外过世人员的职务时,多用“原”,不太用“前” 我们利用Google对一级英模“任长霞”(2004年牺牲)做了相关统计:

S9S10

A1登封市公安局原局长任长霞(64例)B1登封市公安局前局长任长霞(0例) A3原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54例)B3前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0例)

可以看出,“原”共有118例,而“前”为0例。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我们认为“原”不但可说明“任长霞”现在不担任局长了,而且可以很自然地暗含“她已经去世”这一深层含义。而“前”则不能。我们还对“原/前市委书记牛玉儒”进行了相关统计,三个搜索工具(人民网、百度、Google)的数据相加显示,“原/前”的比例为753:55。

2.4对“基层级”职务介绍时,一般用“原”而不用“前”

尤金·奈达(1983)认为“称呼也许是最容易识别社会集团和语言之间的相关关系的词语了,因为称呼十分明显地表明人与人之间的权势关系。”因此职务大小会影响“原/前”的选择:如:

(6)原小学校长张三︱原工资科科员李四︱原小岗村村长严德友

*前小学校长张三︱*前工资科科员李四︱*前小岗村村长严德友

可以看出,“基层级”选择“原”组配,排斥与“前”组配。

三、“前”多于“原”的两种情况

上节我们讨论Z格式时,只涉及了普通级和基层级的情况,此时“原”的用例高于“前”。如果我们把讨论范围扩大,那将看到截然不同的另外一种情况。

3.1在介绍国外重要级别的职务时,一般用“前”不用“原”

表1:国外重要级别职务,用“原/前”的比例(来自“人民网”)

113本上不用。为什么此时“前”又绝对多于“原”呢?我们认为用“前”受到了语言翻译的影响。如英语中的“pre-/former-”,它们都是能产性很强的前缀,把“pre-president/former- president”翻译成“前总统”是很自然的事。相比之下,很少有人翻译成“原总统”。 从使用频率上来看,B1也要远远高于B3,这是由于不同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导致的。英语中“pre-president”是黏着在一起不容拆分的整体,因此“前总统”会自然地粘合在一起。由此知道,汉语的“前国家主席”(193例,人民网)大大多于“国家前主席”(5例,人民网)。因为“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职务,属于国家机器,其不可拆分性显而易见。

3.2介绍“领导人级”职务时,整体上,“前”多于“原”

我们用Google对相关表述(一年内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得到S11至S16:

S11S12

A1国家原主席杨尚昆(2例) B1国家前主席杨尚昆(2例) A3原国家主席杨尚昆(965例)B3前国家主席杨尚昆(691例)

S13S14

A1国务院原总理李鹏(31例) B1国务院前总理李鹏(363例) A3原国务院总理李鹏(876例)B3前国务院总理李鹏(1100例)

S15S16

A1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181例) B1全国政协前主席李瑞环(36例) A3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457例)B3前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1060例)

以上数据显示,“原”总数为2530例,“前”总数为3252例。“前”比“原”多出722例。因此可以说,当介绍对象为“领导人级”职务时,使用“前”要稍微多于“原”。我们知道,“原”往往与“受处分、去世、职务小”等联系在一起,“前”则不是。举例来看,如“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其威信、名望远远高于普通级职务。介绍该职务时,会受到“尊敬”潜意识的规约,而恰好“前”能比“原”表现出更多一点的“尊敬”意味。

四、“原/前”分布差异之解释

4.1主客观外围因素解析

以上分析了“原”与“前”用在职务名词前的各种情况,可总结如下:

表2:“原”与“前”的使用差异

史有为(因素、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我们认为“原/前+职务名词+姓名”也是一组相对形式,因此它们至少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第一,客观因素,由于人的社会阶层或类别的不同或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导致了身份的不同,导致反映客观事实的语言也必须对这种不同有所反映,“原/前”的分化就是应需而生。第二,政治心理需求,虽说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但由于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区分“重要/不重要”、“在任/不在任”,甚至“高级/不高级”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三,媒体宣传的主观导向作用、信息的畅通与便捷也是导致“原/前”的分化日益明朗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原/前”的分化有没有语言内部的因素呢?答案是肯定的。

4.2语义内在因素驱动

“原/前”的差异与二者的语义密切关联。作为类前缀的“原”,语义上由“原来、原本”的语义发展虚化而来,可以概括为“原来的”。“原来的”与“现在”是二元对立关系。而“前”最开始是一个表空间的方位词,后来虚化为表时间的类前缀。“前”的语义指“以前是、以前的”。“前”与“现在”只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不是概念上的必然对立关系。这可从“以前→现在→以后(将来)”构成整个时间序列看得更为清楚。因此“原”可凸显“原来是而现在不是”的含义,而“前”则不太明显。

“原/前”的差异还可以得到词汇语义学的支撑。由“前”充当语素构成的一些合成词有褒义倾向,如:

(7)前途:大有前途/*小有前途(词例引自《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下同)

前列:指最前面的一列,比喻带头或领先的地位 前程:美好的前程/*糟糕的前程 前辈:尊敬的前辈/*可耻的前辈 前贤:指有才德的前辈 前驱:革命前驱

从例(7)可以看出,含“前”的合成词其“尊敬”之义毋庸置疑。而由“原”充当语素构成的合成词则没有一个是褒义倾向的(“原生态”似乎稍有褒义倾向,不过这是很晚近的事情)。“原/前”的差异是在人们长期使用之中才渐渐分化的,并非短时之功。

五、再次聚焦“原/前”的位置

这里我们聚焦“A1与A3”和“B1与B3”之间比例多少的倾向问题。下面是相关数据:

S5 A1:A3=88:241S6 B1:B3=5:110

S7 A1:A3=218:43S8 B1:B3=2:2 S9A1:A3=64:54 S10 B1:B3=0:0 S11 A1:A3=2:965 S12 B1:B3=2: 691 S13 A1:A3=31:876S14 B1:B3=363:1100 S15 A1:A3=181:457S16 B1:B3=36:1060

因为S8、S10整体用例很少,忽略不计。A3多于A1和 B3多于B1的情况属于绝大多数。(用斜体、粗体、阴影标示)我们以S5为例:

A1国家体育总局 原 局长袁伟民(88例) 名1 + 原 +名2

A3原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241例) 原 + 名

可以看出,A3符合语义组配模式,因为只要“原”与名词性词组“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一次组合就可以完成,这也符合距离相似原则和语言表达习惯。可是真要从逻辑上考究的话,A3可能会引起逻辑上的不严密,乃至误解。有人会质问,“国家体育总局”还在,怎么能用“原”呢?我们认为,语言表达不是逻辑真值的刻板映射,语义内部制约和语用表达习惯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退一步说,A3中的“原”并不是指向或限制“国家体育总局”而是限制“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整个字段。实际上A3并不违反逻辑,但毕竟容易引起误会。无论怎样解释,语言事实表明,A3与A1这两种看似悖论的力量至今仍在互相竞争。一般情况下A3要多于A1,因为语言表达跟语义、语用的关系是第一位的。特殊情况下,A1才多于A3,如S7、S9。与此类似的是B3多于B1,兹不赘述。

六、结 语

“原/前”的差异还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因此本文的数据统计只能反映一种倾向性。而且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3.2中采用了三组数据作说明,而不是一组数据,这似乎不是很和谐。我们认为正是这种“不和谐”才是正常的,才真正表明了“原/前”的动态竞争状态。 储泽祥(2003)论述了“老局长”的相关问题。“老局长”是口语性质的,可以当面称说所指对象。但“原/前局长”属于书面语,不能当面称说。这是它们的本质区别之一,如:

(8)原局长︱原公安局局长︱*原刘局长︱*刘原局长︱原任局长

前局长︱前公安局局长︱*前刘局长︱*前刘局长︱前任局长 老局长︱老公安局局长︱老刘局长 ︱老刘局长 ︱*老任局长

以上差异跟“书面与口语”、“正式与非正式”、“严肃与亲切”等语用场合有关。 还有“原/前任”的差异问题。“原任”可以做修饰语,也可以做动词,而“前任”只能做修饰语,没有动词用法,如:

(9)原任局长李大平︱李大平原任反贪局局长,现任省公安厅厅长

前任局长李大平︱*李大平前任任反贪局局长,现任省公安厅厅长

另外,“原任”可指“现任”之前的任何一任,所指对象不明。“前任”可指“前一任、前两任”,所指对象可较为明确。“时任”是指当时任职的意思。在“时任”之前,一般都有

篇三:词汇是发展最快的语言要素

词汇是发展最快的语言要素,是建筑语言的材料、句子的基本构造单位。在

语言的学习中,词汇是学好一门语言的基础。无论是在听、说、读、写、译各个 方面,词汇都是必不可少的结构。可以说,词汇水平直接影响着留学生汉语学习 的水平。

汉语近义词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同义

词与近义词的现象就得到了学者的关注。

1952 年,吕叔湘、朱德熙在《语法修辞讲话》中从意义角度对同义词进行了初步定义,认为“看上去差不多的词”为同义词。

学界也一直沿用“同义词”这一名称对同义词、近义词进行研究。比

方清明

如:

刘冠群(1957)《关于同义词的两个问题》,石安石(1961)《关于词义概念》,周

荐(1991)《同义词语的研究》。 随着研究的深入,很多学者不仅从意义角度出发,还结合了词的形式、词性、可替换性等角度对同义词、近义词进行定义与研究。使研究角度更为细化。比如:周祖谟(1962)把同义词分为“意义完全相同的词”与“意义稍有差别的词”两 类,认为意义相同不再是划分同义词的唯一标准。王理嘉、侯学超(1963)在《怎 样确定同义词》一文中指出了“同义词”与“近义词”的区别,认为“可替换性” 是区分同义词与近义词的标准。但这种判断方法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研究方法与 角度的不同,使得同义词与近义词的划分一直存在很多争议。概念的不明确,不 仅不利于研究范围的确定,也不利于教学的发展。虽然“同义词”与“近义词” 的界定一直不清晰,但是对这类词的研究却逐渐细致深入,角度也越来越广泛。 上世纪 70 年代,随着对外汉语教学的发展,很多学者结合对外汉语教学从

不同的角度对同义词与近义词进行了研究。比如杨寄洲(2004)通过对 1700 对 词语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具体教学实例,从意义和用法两个角度提出了课堂上对 近义词进行辨析的几种方法。敖桂华(2008)首先分析了近义词辨析的教学现状, 指出了现实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从“辨析语义”与“深入语境”两个大方面提 出了对外汉语近义词的教学策略。刘缙(1997)提出了对外汉语近义词辨析的范 围相比本体研究要更宽泛,教学中不局限于近义词的辨析;探讨了帮助留学生区 分近义词、辨析近义词的方法。还有学者结合 HSK(汉语水平考试)对某一类词 中的近义词进行研究。比如:程娟、徐晓华(2004)对 HSK 中单双音同义动词进 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单双音同义动词进行了分类与界定,找出主要差异,为教 学提供了辨析角度与方法。

综上所述,无论是针对汉语本体还是结合对外汉语教学,学者们从不同的角

度,用不同的方法对近义词进行了深入与细致的研究,但少有从偏误角度进行全 面的分析与研究。词汇中的近义词辨析给留学生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近义词学 习中出现偏误的频率非常高。因此,如何从偏误入手,找出留学生常见的偏误类 型,并加以分析与研究,可以对近义词的辨析与教学有一个宏观的把握,使近义 词的辨析与教学更有针对性。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同义词与近义词的界定 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然后从留学生近义词习得过程中出 现的偏误实例出发,归纳出偏误的三种类型,分析产生偏误的原因,找出其中的 规律,并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提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与对策。

郭志良(1988)提出“对外汉语教学词义辨析对象

的范围不仅大于同义词典词义辨析对象的范围,也大于汉语教学词义辨析对象

的范围。” [4]从此以后,大部分的对外汉语研究成果都将辨析对像改为近义词。

刘绪(1997)提出“与同义词相比较`近义'只要脱离了 `同义'的框限,就是

⑴叶蜚声,徐通锵.《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四月第三版:138。

?毛悦.汉语作为第二语言要素教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7。

?郭志良.对外汉语教学中词义辨析的几个问题[J].世界汉语教学.1998 (01) :28。

郭志良.对外汉语教学中词义辨析的几个问题[J].世界汉语教学.1998 (01) ;24o

个宽泛模糊的概念。”⑴只要在词义上差不多的、有关系的都可以宽泛的称作

近义词。基于以上研究理论,张博(2007)提出“`近义词'已不再隶属于`同

义词、词语辨析的范围由同义词扩大到广义的近义词。” [2]

在对外汉语界,很多学者都对同义词、近义词做了研究。

刘绪提出“对外汉语教学中涉及近义词的辨析范围要适当宽泛一些。扩大近义词教学的范围,是对外汉语教学的需要,是汉语非母语的学生掌握汉语的需要。分清什会是近义词,关键在于寻找词义之间的相同或相近处。同时,要注意相同词素的误导、一词多义、词与词之间的复杂关系等问题。在近义词辨析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1)突出重点,切忌全面铺开,眉毛胡子一把抓。(2)调动留学生的积极性,引导留学生参与到辨析中来,启发他们自己分辨出近义词的异同点。(3)自编一些形式多样的练习,把近义词辩析和技能训练结合起来。”

[3]

台湾学者吴欣达曾“以中央研究院词库小组所完成的研究院语料库(Sinica

Corpus)为语料,分析悬、挂、吊这一组近义词,藉由观察这三个词个别的出现

分布与句法表现,抽离出区隔这三个动词的关键语意成分。发现事件焦点(event

focus)在这一组动词的区分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证明在事件结构的分析上,

事件焦点这个概念,在区分动词语意时,有一定的重要性。”⑷

敖桂华(2008)分析了近义词的研究现状,并在宏观上提出一些近义词辨析途径和方法。主张“对外汉语近义词辨析,正确的教学对策应是:找准`切入点',就语义、语用两大方面进行`对症'辨析。” 并在文章中强调无论是近义词搭配网络的建立还是辨析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都要注意以学生实际情况出发,力求简单易懂,切忌一气呵成、全盘托出的教学方法。部雪的《同义词、近义词研究与对外汉语词汇教学》(2005)、张丽娟,李

芳芳的(2005)《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同义词辨析》、方清明的(2008)《对外汉语

教学中近义词辨析方法述评》以及何晓静的(2009)《从“主观性”看对外汉语

中几组近义词的辨析》都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加上自己的观点,从不同的方

⑴刘绪.对外汉语近义词教学漫谈[J].语言文字应用.1997 (01) :19。

?张博.同义词、近义词、易混滑词:从汉语到中介语的视角转移.世界汉语教学[J]. 2007

(03): 99。

[3]刘绪.对外汉语近义词教学漫谈[J].语言文字应用.1997 (01) :18?22。

吴欣达.从悬、挂、吊看现代汉语近义词的区辨[J].中文信息学报.2003 (01): 32?

[5]敖桂华.对外汉语近义词辨析教学对策[J].汉语学习.2008 (03): 106。

面对同义词、近义词进行了研究,这里就不再赘述。

工具书

在对外汉语近义词与反义词研究中,以杨寄洲先生的研究最受关注,他与贾

永芬共同编写的《1700 对近义词语用法对比(外国人学汉语工具书)》从对外汉语 课堂教学的实际出发,凭借几十年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和研究的经验,根据外国人 和海外华侨人华侨学习汉语的实际需要,对汉语中常用的 1700 多组近义和反义 词,从语用诸方面进行了有限的而不是穷尽性的分析对比。在对外汉语教学所用 的工具书中占有一个很高的地位。他(2004)的辨析思路是结合比较一对同义或 近义的动词、副词、形容词、名词等的主要方法,解决学生的疑问,帮助他们理 解词义,掌握用法。邹雪(2005)认为在对外汉语词汇教学中,需要进行辨析的 词有三类:词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词形语音相近的词、以及存在词义义项干扰的 词,对后两种词,在教学中明确词义就行了;对于第一种,即同义词和近义词, 则要作具体分析。她主张应该将同义词和近义词划分为不同的概念,然后根据不 同词性的词具有的特点进行词义辨析。邹雪非常详尽地总结了前人的学术成果,

略有遗憾的是词义辨析上没有提出清晰的方法。

孟祥英(1997)和胡亮节(2006)

都结合教学实践积累,对教学中出现的近义词差异进行了分类,在方法上,孟祥 英建议从两个方面进行辨析,一是以词为单位,对一组近义词进行整体辨析,二 是对词的义项进行分析,把辨析重点放在有同义关系的义项上。胡亮节认为辨析 时应注意三个方面:(1)在讲解词语的词汇意义时着重对语素义进行辨析;(2) 从语法意义上进行辨析时要注意词语的词性和搭配特点;(3)讲解词语的色彩意 义时要结合中国的文化。其中第三点对文化层面的注意是很大的进展,这是直接 从对外汉语角度出发得出的一个重要方面。方艳(2008)认为近义词辨析可以从 对比基本义、对比感情意义、对比语体意义三个方面入手,这与传统的汉语本体 研究符合,但因近义词辨析并非其讨论的主要内容,故并未深入。

0.2.2 局部性研究

由于近义词问题牵涉的范围非常广博,从语义学、语法学、心理认知学、中 介语理论或者从跨文化角度按不同国家考察等等,都有其研究价值。故针对近义 词的局部性研究也不少见,多集中于按词类与国别分类研究中:

张妍(2006)从中介语角度对欧美国家学生学习汉语时出现的动词近义词偏 误进行分析,指出动词混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语言知识方面的原因是主要 的,尤其是在母语与目的语对应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学生对目标词较难掌握。因 此,应该加强语言对比的研究,利用对比减少偏误的出现;卿雪华(2004)通过 在泰国教学期间积累的丰富材料,对泰国学生学习汉语近义词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研究,提出了很多实践性很强的教学解决方法;王顺洪(2008)对日本学生学习 汉语的各方面的问题做了系统阐述,其中提到日本学生对汉语近义词掌握问题上 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日语词与汉语词的义项缺位,也涉及到了语言对比问 题;吴颖(2009)对形容词性近义词偏误的研究从句法功能、认知模式上的差异 入手,也颇具启发性。

学者们对近义词的研究都各具特色,尤其在辨析方法上各具千秋,体现了词 汇教学的活跃性与多样性。本论文正是在这些研究者们辛勤劳动得出的智慧结晶 的基础上,对近义词辨析提出一些新的想法,试图充分利用反义词与义素分析法 的独特优势,希望能够在词汇教学方面做出一点新的贡献,在论述过程中,相关 方面的文献回顾也将有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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