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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下载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3  分类: 清明 手机版

篇一:清明集word简体字版

《清明集》卷四《户婚门· 争业上》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曾沂元典胡元珪田,年限已满,遂将转典于陈增。既典之后,胡元珪却就陈增名下倒祖(租),曾沂难以收赎。虽是比元钱差减,然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曾沂父存日典田,于今价往往相远,况曾沂元立契自是情愿,难于反悔。若令陈增还足元价,则不愿收买,再令曾沂收赎,无祖可凭,且目今入务已久,不应施行。仍乞使府照会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又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佃赁。游朝田一亩、住基五十九步出卖于游洪父,价钱十贯,系在嘉定十年,印契亦隔一年半。今朝已死其子游成辄以当来抵当为词,契头亡没,又在三年之外,岂应更有受理。且乡人违法抵当,亦诚有之,皆作(依)典契立文。今游朝之契系是永卖,游成供状亦谓元作卖契抵当,安有既立卖契,而谓之抵当之理。只缘当来不曾交业,彼此违法,以至争互。今岁收禾,且随宜均分,当听就勒游成退佃,仰游洪父照契为业,别召人耕作。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两人,父母服阕,已行均分。文先身故,并无后嗣,其兄文定讼堂叔吕宾占据田产。今索到干照,系吕文先嘉定十二年典与吕宾,十三年八月投印,契要分明,难以作占据昏赖。傥果是假伪,自立卖契,岂应更典。县尉所断,已得允当。但所典田产,吕文定系是连分人,未曾看押,合听收赎为业,当元未曾开说,所以有词。当厅读示,给断由为据,仍申照会。

使州索案为吴辛讼县抹干照不当

照对近准使帖行下,备坐台判,参照县尉、知县所断。县尉以吴元昶之地与徐六三为邻、令徐六三照亲邻退赎。知县谓徐六三得产之后,吴元昶方买邻地,又起屋在上,所不应退。

知县之说为是。但两家元买吴元祖地共二千二百七十九步,而县尉打量,共只有六百单二步,若以徐六三元两号计五百八十步,取足之外,吴元昶所置遂成虚设。吴元昶虽有传来上手契本,今既无地,自是置买不明,难以将有契无地文字出卖。其地取足徐六三契外,所余二十二步,或今徐六三贴钱就买,或拨还吴元昶,就监元钱、听从两家之便,庶绝词诉。本县见其辞理了然明白,遵从台判,索上吴元昶元买契要,监还吴元昶元买价钱,据吴元昶干人吴辛赍出元契,当官毁抹,一遵使、州施行。案吏徐和不看当来一契共买四项山地,只有一项唐文广户二十二步合行毁抹,却乃衮同呈上,一时不照,并毁入案。拖照共契委有传卖吴士良、傅天明、唐仲明三号、与徐六三所诉不相干,合听交易。除将承行人徐和勘杖六十,备录断由,声载三项亩角四至、给付吴元昶为照。傥吴辛当时取覆,自当改正,初不必越诉于州,紊烦官府。所有价钱计五十贯文,亦是四号总数,官司见今不见得唐文广一号合计几钱,引监吴元昶从公对定,取合状申。仍缴元判,申使、州照会。

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

吴肃嘉定十二年一契,典到吴镕帝字号田六亩二角,官字号田二亩三十步,约限九年,亦已投印,其间声载批破祖(租)关去失,上手不在行用,无不分明。吴肃拘收花利,过割税苗,凡经五年。近有吴桧遂来争占,吴肃入词,追到在官,就索干照。

据桧赍出绍兴二十年其祖吴武成卖与吴镕之曾祖父吴四乙赤契一纸,又于空纸后批作淳熙八年赎回,就行租赁元佃人耕作。且当元立契虽可照证,厥后批凿(作)何所依凭?况元契既作永卖立文,其后岂容批回收赎?纵所赎果无伪冒,自淳熙八年至今,已历四十二年,胡为不曾交业?若曰就行佃赁,固或有之,然自吴四乙至吴镕凡更四世,未有租田可如是之久者。 准法:诸典卖田宅,已印契而诉亩步不同者,止以契内四至为定;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为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以交业日为始。又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官司不得受理。吴桧所赍干照已经(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名公书判清明集下载)五十余年,其间破碎漫灭,不明已甚,夫岂在受理之数。所批收赎已经四十余年,其田并未交业,仍在元户,岂应不以吴肃交业为正?原其争端,实以吴镕不曾缴纳上手,寻将与元出产人吴桧通同昏赖。吴桧乃吴镕之叔,同恶相济,为谋已深。彼吴肃故为聚敛之家,前后交易未必无违法之契,近因本县根究一二,已行惩断,故嗜利之人从而萌昏赖之心。夫岂知民讼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在彼则曲,在此则直,曲者当惩,直者当予,其可执一,以堕奸谋。吴镕初焉附和,志在得田,不思奸计果行,亦不免盗卖之罪。及送狱根勘,供招自明。吴镕、吴桧各勘杖六十,废契毁抹入案,田照吴肃交易为业。

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

许奉居安庆之怀宁,绍兴三十年买入金立田业一段。其后许知实为主,知实死,其子许国继之,为许奉后,真伪实未可知,或是相传,或是买入,无所凭据。但许奉元来入户赤契,却系许国收掌。至嘉定六年,当典于张志通、杨之才。七年后,卖于朱昌。朱昌得业,系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赎回,皆有连押可证。交收花利,输纳官物,据本乡勘会,并系相传得产人主之。许奉初契既已投印,张、杨之典,朱昌之买,亦出干照分明。去年之春,忽有许德裕者,来自光之固始,诉于州,自执宗图,称为许奉之孙,而许国系别派,不应盗占己业。考其所供,淳熙九年,其父名多才,自怀宁徙居于光,收得许奉亲弟许嵩扑约一纸,谓元买金立产业,系独众分,唯嵩一位,独留怀宁,自管耕种。依分还租,此理固有之,但方当立约,得裕未生,及至持讼,许嵩已绝,纵有私约,非官文书,更历年深,何所照据?又嘉定二年入状怀宁,尝诉许国盗耕田业,时只凭和劝,陪还租课,得钱五十贯文,不欲尽情根究。果有此项,犹可供对,今既无元案,又无对定文字,且典卖之后,又经十四年,不曾有词,平白入状,只据口说,又何所凭?窃详德裕所供,虽曰有扑佃文字,然自淳熙九年质嘉定二年,相去二十七年,胡为全不交租?虽曰续曾陪还价钱,然自嘉定二年至宝庆三年,相去又十九年,胡为不再管业,直至去春,方来入词?许德裕之父多才元与扑佃者既死,许国之父知实元自为业者又死,许奉之弟许嵩元立约还租者又死,却欲妄凭宗派白约,意在昏赖,实难行使。以意度之,许国未必是许奉之后,许嵩却元为同分之人,若谓许国冒占许嵩之田,决无此理,必是许国之父知实就许嵩名下买入,其它诸位亦已厘革,年深莫知首尾,无可参照。准法: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輙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倘许嵩尚存,讼在交易十年之前者,只是还价;十年之后,复与免追,且无可分田之理。自淳熙九年至今,首尾通五十七年,许嵩户厥,悉无其人,岂得更在论理之限?合照见佃为业。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漕司送许德裕等争事》记载:许国在嘉定六年曾将土地典与张志通、杨之才,七年后,将土地卖与朱昌,而后朱昌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将土地赎回。因此可知,原本许国与张志通、杨之才是业主与钱主的关系,但后来许国将土地的所有权卖与朱昌,朱昌又将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的土地赎回,取得土地的完全权利。故当许国将土地卖与朱昌时,张志通、杨之才典的权利并未受损,只是业主从许国换成了朱昌而已。证实了南宋存在业主变更的情况。

漕司送邓起江淮英互争田产

照对江子诚于开禧二年以后,典入邓文礼田三契:一曰九姑坛,一曰大畈尾,一曰水井。续系亲邻邓震甫备钱收赎,内水井、大畈两项已偿退讫,唯有九姑坛田累年争讼,未有予决,以此互相布种,更迭作闹,此人情之所必致。邓震甫有亲有邻,迳行赎回,本自合法。追上江子诚之子淮英,当官取问,谓是未准告示之先,已偿退与邓先为业,见今本姑坛田产自是邓先之物,于己无预。及唤邓先供对,其说一同。元出业人邓文礼已死,其子见在光州,无从追逮。窃详江淮英之谋,本是假邓先影占,邓先之供不过为江淮英承认,其实在江子诚户,往往如故。倘果是邓先所赎,元已交业,见今此田合是邓先主之,何缘更言每岁布种,系是邓文礼之子邓十二用工?中心既疑。其辞必枝。然邓震甫与邓文礼为从兄弟,邓先与邓文礼为亲兄弟,邻赎之法,先亲后疏,邓先既已供认收赎在前,则邓震甫无缘与之争讼,揆之于法,自有专条。况其田元是典契,业主之子尚存,纵邓震甫可得,他日取赎,亦须退还,无强留之理。合且听邓先为主,异时邓十一收赎,仰邓先退业。邓先不用,或卖与他人,邓震甫却以从兄弟邻赎,自合法意。况入词之初,已尝凭陈彦等定,将大畈、水井二契退与邓震甫,将九姑坛一契逊与江子诚。质剂尚存,要约可考,实与批退一同,不可谓之当问邻而不问,尤难受理。其间因夺花利,互相殴击,彼此各有词说,当虽经县,在乡不曾究实,当官不曾验伤,今经隔多日,无从考究。当自今始各自管业,如更生事,定行惩断。缘其间案沓不全,唤上两争人,再凭供对,参酌看定,就先读示,合与具申,听自施行。

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尝谓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固多顽嚣,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遍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宝庆元年,余焱有状经县,讼黄子真盗买叔余德庆户土名东陂、小陂田产,合用亲邻收赎。黄子真执状出头,谓余德庆元买黄文万土名东陂、小陂田产,今复卖与本家,自是祖产,不应更问亲邻。由县及州,下佥厅,入州院,送法官,并作违法交易,不经批退,监勒受钱退业,其说一同。见今行下属邑桩管,田禾未曾交业,而责领价钱,毁巷投元已干,若芜词讼,合系余焱主之。窃详黄文万虽是子真之祖,立契出卖,已在干道九年,中间得产,又有张福间之,厘革已久,不应照应。余焱与余德庆系总麻以上亲,三年之内,自曾陈诉、且据画哥,亦有邻至,所合退赎,又复何说。然律之以法,诸典卖田宅,具帐开析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及墓田相去百步以内者,以帐取问。立法之初,盖自有意。父祖田业,子孙分析,人受其一,势不

能全。若有典卖,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关,或界至之互见,不无扞格。曰亲曰邻,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数,此盖可见。墓田所在,凡有锄凿,必至兴犯。得产之人,倘非其所自出,无所顾籍。故有同宗,亦当先问两姓有墓,防其互争,则以东西南北为次,尤为周密。二者各有所主,非泛然也。今置黄文万之田者余俊明,俊明之子日德庆,复卖与元业之孙黄子真。今赎德庆之田者余德广,德广之父曰俊民,与俊明之后略不相干。别位田产,典卖人户,本非一家之业,既无交互,抑以亲邻收赎,殊失立法之本意。且黄氏自有祖坟在侧,据所画图,高、曾以下凡十一所,纵未必皆实,只照余德庆元所立契,明言东至黄子真墓为界,即合墓田相去百步之法。德庆所卖,昔非黄之祖业,亦合先行取问,况是元来祖户坟山,子孙得之,反以年限隔远,不评为主,乌有此理?墓田之与亲邻两项,俱为当问,然以亲邻者,其意在产业,以墓田者,其意在祖宗。今舍墓田,而主亲邻,是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殊乖法意。余焱平白争占,固为强横,而使累年交讼,紊烦上司,失在州县,民户所不足责。且如田讼,自有专条,引条定断,一言可决,辄送狱司,勒取供状,讫威讫富,夫岂可凭?黄子真赍出赤契,计价钱二千贯,续据狱司鞠勘,乃谓实只一千六百贯,内二百贯系是增添,二百贯系是准折,一皆违法,不当行使。卒以增添之数给还余焱,以准折之数拘没官府。夫增添之真伪,固未可知,法云不许准折,只为有利债负,今以谷典绵帛准还价钱,岂得谓之违法?准绍兴十一年正月敕:入户典买田宅,每百收勘合钱十文,如愿以金银绢帛准折者,听从便,依在市实直定价。勘合钱且许以实直准折,田价可知。今遂以没官,果为何意?黄子真者,既不得田业,又亏折价钱,乌得无词?拖照案巷,如杨权县之说则曰:堂兄余德广以亲邻收赎,委有接连,合应退业。却不知余德广虽曰有亲有邻,而此田系是余俊民续买入,与堂侄德广素无干涉,不在亲邻收赎之限。厉史君之说则曰:断卖产业,经涉五十余年,乃欲认为己物,是朝廷之法可废。却不知黄文万卖产虽经历年深,而其地系有黄氏祖坟在上,只以墓田相抵,自当取问,此非邻赎之比,岂得更以典卖经年为辞?狱官赵知录之说则曰:准折价钱,虚抬价贯,件件违法。却不知余焱元人钱二千贯寄库,初无异词,狱吏曲法承勘契内价贯,招认虚抬,未必是实。谷绢行用,谓是准折,与有利债负不同,即非违法。送本州岛岛岛岛岛岛追上两争人,照元契各交钱业,先申。

宋代亲邻法中的“亲邻”除了普通意义上的本宗缌麻以上亲外,还包括了墓田邻。范应铃在“漕司送下互争田产”案中指出:“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故多顽嚣,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偏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12]对于因误判而导致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案件,官府表达了一种认同的态度。

篇二:南宋论文民事判例论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典权制度

南宋论文民事判例论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典权

制度

摘 要:《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关于南宋中后期诉讼

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该集收录了较多的民事判

例,是研究南宋社会民事法制的珍贵史料。本文试从分析其

中的典权纠纷案例入手,探讨南宋典权法律具体规制。

关键词:南宋;典权;民事判例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使

用、收益的权利。我国古代法律中,虽无典权之概念,却存

在大量的典权之事实,宋代通常被称为“典”、“典卖”、“活

卖”。典权制度是我国固有民法的一部分,它有着悠久的历

史渊源。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典之萌芽,隋唐时期典之习惯

广泛流传,两宋时代,随商品经济发展以及土地交易的日益

频繁,法律中开始对典卖交易进行了详细地法律规制,典权

制度由此走向成熟。

一、典权的设立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所引律条

以及宋代相关法律规定,典权的设立,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定

程序:

第一,须“亲邻批退”。法律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

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与交

易。”①典卖田宅须立账取问亲邻即遍问亲邻征求他们是

否购买的意见,若亲邻不要,就在账上记明“批退”。如《清

明集》所引“然律之以法,诸典卖田宅,具帐开析四邻所至,

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及墓田相去百步以内者,以帐取问。”

②只有明确排除亲邻的优先购买权,其他人才能进行典卖

交易。

第二,须订立典契。典契的双方称钱主、业主,钱主即

支付价款获得典物之使用收益的典权人,业主即获取典价的

出典人。然而,法律又对出典人的范围加以限制,卑幼、寡

妇在一定的限制内才可以进行典卖交易。据《宋刑统户婚律》

所附“臣等参详”规定:“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

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帖”。③如是卑

幼蒙昧尊长,擅自典卖、质举、倚当,“并当重断,钱业各

还两主”且“应田宅、物业虽是骨肉不合分,辄将典、卖者

准盗论,从律处分”。《清明集》所引“准法:诸祖父母、父

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輙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

卖人还价。”④“在法: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

典卖田宅。”⑤

其次,双方订立契约后还必须到官府购买统一印制的合

同契。“在法,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收其一,

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晓。”⑥

第三,须输税交割、印契、离业。典契订立后要到官府

缴纳税款进行过割即业主将缴纳税款的义务转移给钱主,土

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待官府在契上盖上红印,契约方具有

法律效力。典契生效后业主还必须离业将物业移交给钱主。

“又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

佃赁。又诸典卖田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开收税租。

必依此法,而后为典卖之正。”⑦

此外,还规定了典契之受理期限。如“准法:诸典卖田

宅,已印契而诉亩步不同者,止以契内四至为定;其理年限

者,以印契之日为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以交业日为始。

又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

死者,官司不得受理。”⑧

二、出典人(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之处分权

出典人典卖田宅进行交易,大多是出于在不转移物之所

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转让使用权而获得钱财的目的,因此业

主享有对典物的处分权即仍有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权

利。如“今后应有已经正典物业,其业主欲卖者,先须问见

典之人”⑨,《清明集》卷四《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

案也记载了业主变更业主处分权的事实。

(二)业主之回赎权

《宋刑统》规定:“证验显然者,不限年岁,并许收赎。”

⑩现实中,典卖交易多为社会下层民众应急的民间融资渠

道,赋予业主在一定期限内的回赎权是维护典卖关系存在的

前提,是业主恢复其典物所有权的保障。所谓“典赎之法,

昭如日星,岂有年限过满,揩改字契,执占为业,而不退赎

之理。”[11]

三、典权人(钱主)的权利

(一)钱主之占有、使用收益权与优先承买权

与业主的回赎权相对应,钱主即典权人享有对典物的占

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出典人欲出卖典物时优先承买的权

利。“今后应有已经正典物业,其业主欲卖者,先须问见典

之人;承当,即据余上所值钱数,别写绝产卖断文契一道,

连粘元典并业主分文契,批印收税,付见典人充为永业,更

不须问亲邻。”[12]

(二)钱主之转典权

《清明集》中虽没有关于典权人转典权的明文律条引

用,但据案例所载:“范侁于亁道三年至淳熙四年,将小郭

园屋,以三次计价钱一百九十二贯出典给丁逸。而丁逸家人

丁叔显等于嘉泰末、开禧初年,以两次计钱一百八十二贯足,

缴上手转典与丁伯威管业,已整整二十年。但丁伯威欲居心

不良,不让业主转让、收赎,故造成范鄜贫窘,欲断屋骨,

则不为之断骨,欲取赎,则不与之还赎,欲召人交易,又不

与之卖与他人”。[13]可见,钱主也可透过转典转让其占有。

另外,为保护典权人利益,法律上禁止出典人重复典卖

同一田宅。如“又法: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

保知情与同罪。”[14]

四、区分“典卖”与“抵当”

抵当是唐宋时期的民事制度,即出当方设定以不动产的

收益权来担保债务。据王曾瑜先生在《宋代阶级结构》一书

中提出“至晚到南宋中后期,典当(典质、典卖)和倚当(抵

当)已有明显的区别”。[15]“所谓抵当者,非正典卖也。

此邑风俗,假借色物,以田为贽,必立二典,一作抵当,一

作正典,时移事久,用其一而匿其一,遂执典契而认业。殊

不知抵当与典卖不同,无文约可据,情节可考邪?”[16]典

权制度与抵当不同在于,典卖回赎期限内典物的使用收益权

在典权人手上,典卖必须离业而抵挡设立时并不立即发生不

动产的转移。如“在法:诸典卖田宅并须离业。又诸典卖田

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开收税租。必依此法,而后为

典卖之正。”[17]

综上所述,南宋法律对典权制度已经进行了具体详细地

规制,从典契的订立程序、手续到典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回赎期限、重叠典卖、盗卖的违法处罚以及典权制度与其他

物权不同之处等细节问题都一一作了细致的规定,充分显示

了这个时期典权制度的不断法律化以及规范化,也从侧面反

应了南宋民事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注释:

①③⑩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

篇三:宋代论文:宋代 亲属 民事争讼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论文: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

【中文摘要】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时起,“刑”便作为法律最初的主要表现形式。进入封建社会后,历朝代表性的法典大多采取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编撰形式,即将某些民事法律纠纷的裁判规定包含于刑法典中。由此便产生了一种看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除了刑法外,其它部门法、尤其是民法部分极其薄弱。更有甚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存在,只有刑法,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实际情况的。在中国法制史领域中,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的研究的确是相对薄弱的,既没有从事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专门性论著也极其少见。因此,作者认为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的研究对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发展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探索中国古代解决亲属间民事争讼问题的观念、方式以及官员在审理这一特殊诉讼对象的案件时所运用的相关准则。本文首先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关于亲属间民事争讼进行整理统计,之后围绕统计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不但悉数了各类争讼的种类和数量,而且使读者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亲属间民事争讼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宋代亲属间主要因为何种事由争讼,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争讼,并形成与之相应的特点等,进而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亲属间民事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分析研究。...

【英文摘要】When entering China, class society, the

punishmentwill be the first major performance as a legal form.

Enter the feudal society, a representative dynasty to the Criminal Code, most of the main civil and criminal, regardless of the compiled form, Certain civil legal disputes about the referee in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the Criminal Code. Thus we have a kind view, Legal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n addition to criminal law, other branches of law, especially civil part of the extremely weak. What is mor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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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

4-6Abstract6-8中文摘要第2章 宋第1章 引言10-12

代亲属间民事争讼概况12-212.1 宋代亲属间关于田土、房

2.2 从表格看宋代亲属产、继承、立嗣方面争讼的统计13-16

间民事争讼的特点

原因21-26

使22-23

23-2616-21第3章 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盛行的3.2 利益的驱3.1 社会处于转型期21-223.3 百姓法律知识的逐渐增多,诉讼能力的增强第4章 司法审判准则26-354.1 兼顾情理法,在审判中重视证据的运用26-29

出灵活务实的风格

32-35结论29-3235-364.2 重视伦常,在审判中表现4.3 从轻处罚,追求无讼参考文献36-38注释

38-42

后记43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42-43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