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环评资质申请材料详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明细(乙级)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固定资产证明(房产、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注:具体要求标准——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5、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开具时间一般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注:具体人员要求标准
a. 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b.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c.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d.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e.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f.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2)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3)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7、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8、环境影响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9、个人相关业绩证明(与所申请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面和批复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首次或重新登记材料原件;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
篇二:环评资质申请报告
篇一:环评资质申请材料详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明细(乙级)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固定资产证明(房产、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注:具体要求标准——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5、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开具时间一般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注:具体人员要求标准
a. 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b.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c.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d.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e.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f.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2)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3)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7、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8、环境影响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9、个人相关业绩证明(与所申请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面和批复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首次或重新登记材料原件;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篇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申请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申请指南
及申请资质所需的资料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申请指南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 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一)
审查机关:环境保护部
审查程序:
1、材料受理。审查机关随时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2、征求意见。审查机关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情况征求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请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涉及改制等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外)。为报送材料方便,申请单位事先取得相关意见亦可。
3、专家评审。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评审中可视情况要求申请单位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5、办理批件。审查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对批准资质的机构发布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不予批准机构发函告知理由。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2、是否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10-66556045,66556428
附件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单独装订);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固定资产证明(房产、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5、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开具时间一般不应超出申请时间六个月以上):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4)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待查。
7、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学历证书等的复印件;
8、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培训合格证及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拟登记单位名称与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9、环境影响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10、个人相关业绩证明;
11、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首次或重新登记材料原件(单独装订,具体要求详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篇三:环评资质申请表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 重庆朕尔职业医学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2014年 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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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本表为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表五、表六应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和首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
[2]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二说明。
[3]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4]所属行业:参照申请机构所在行业领域,在以下类别中选择填写:农业、林业、煤炭、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石化、海洋石油、石油天然气、医药、电力、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卫生、民航、船舶、气象、机械、兵器、海洋、建材、环保、信息、核工业、航天、航空、铁道、教育、军队及其他。
[5]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算人数。
[7]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划“√”。
— 17 —[8]现有资质证书情况: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写本栏。 [9]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注册)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其岗位证书号也应一并填写。具有相同登记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连续列出;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按岗位证书编号顺序列出。
[10]固定资产清单: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11]环境影响评价业绩:填写当次发证日期以来的主要业绩,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申请资质延续的,填写近四年的主要业绩。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工作业绩:只需填写与申请内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
[13]申请的评价范围:在“现有评价范围”和“本次申请的评价范围”相应框内划“√”。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写“现有评价范围”一栏。
— 18 —一、基本情况
— 19 —二、管理概况及简历— 20 —
篇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第一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附1)。
(三)资质申请表(附2)。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证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还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复印件。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劳动关系证明。
(九)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业绩证明。
(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二条 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机构还应当提交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 11 —
第三条 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所列材料。
(二)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四)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五条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变更的,变更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 — 12 —
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变更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七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甲级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相关业绩证明和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环评机构相关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可作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
(一)原环评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原环评机构与其法人出资人之间或者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的。
(二)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至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第八条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脱钩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文件。
— 13 —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脱钩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出资人中,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出资企业人员的证明。
(五)原环评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及工商登记情况查询记录。出资人中含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出资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中,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关系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申请机构的在编证明。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相关人员在申请 — 14 —
机构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岗创业的相关手续材料(含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业绩证明是指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档件封面页、资质证书缩印件页、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和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技术成果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科研课题承
接证明、已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以及验收(鉴定)文件复印件。(二)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承接证明、已发布的标准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是指包括原环评机构全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登记编号、原劳动关系及编制情况和分流去向等情况的清单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具备的相应条件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附件6执行。 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除申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外,应当合并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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