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报告 > 申请材料 > 列表页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申请材料 手机版

篇一: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

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0580-2067847)、电话(工作日:0580-2067xxx,节假日:0580-2067xxx)、

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上述情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确保作业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 按照“一次作业、一次报告”的原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提前报告时间。

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告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

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报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作业管理人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

第八条 报告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号。港口经营人可凭报告单号查询相关事宜。

报告单号编号规则: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年份+5位数流水号。流水号从00001开始编,中间不跳号,且分辖区编写。范例:定海分局2014年生成的第9份报告单号:LA201400009。

第九条 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开始前,修改报告单的相应内容,并征得市港航管理局的同意。

第十条 取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撤销原报告单。

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网上告知报告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流程见附件

2)

决定由市局港口管理处被授权人员作出;不同意作业的决定应当经过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说明理由并告知报告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必要时,市港航管理局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现场勘查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作业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审核并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实行定期申报的,单次作业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确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定期申报和情况特殊的作业申报实行“一审一核制”。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超出同意事项(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作业数量、作业方式、承运船舶等)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作业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暂停或者取消作业,市港航管理局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视情发出相关指令。

第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确报,同时完成港口生产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时掌握港区内储罐、仓库、堆场等作业场所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并按照有关要求将库存数据于当月最后1天告知市港航管理局。

储存的危险货物发生损耗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损耗登记;危险货

物通过码头装卸和其他方式进出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十七条 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前或靠泊期间或作业期间)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4),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不定时抽查为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数的50%。其中,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次数的20%;辖区月作业次数超过200次的,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10%。实行定期申报的,每月至少检查1次。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设施、设备、装臵、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港口经营人申报信息、材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港航管理局。

第十九条 申报员有弄虚作假或者出借账号、借用他人账号等违规申报情形的,记入不诚信申报员名单;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调离岗位。

凡是由不诚信申报员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所在港航分局应当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杜绝“错报、谎报、匿报、漏报”。

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影响港口危险货物

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港航执法支队和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台帐和档案。各港航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相关台帐和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港?2008?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流程图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期申报审批表

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

篇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篇三:港口经营许可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和审验_《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附证》办理申请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附证》办理申请表

1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