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 银行帐户进行解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的纠纷一案由贵院受理后,贵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因此
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 银行帐户的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年月日
篇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张忠良,男,1(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解除房屋保全申请书)95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兴原乡西郊村两家子屯。身份证号码 222324195910072955.
被申请人: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郭县鑫龙分公司(已撤销)。
负责人初德林。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进行保全。
现因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购房款,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忠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