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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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7  分类: 涉外合同 手机版

篇一: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摘要: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是涉外合同。那么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涉外合同按繁简不同,尽管可以采取不同书面形式,如正式合同(Contract)、协议书(Agreement)、确认书(Confirmation)、备忘录(Memorandum)、订单(Order)等等,但是一般都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一、合同名称(Title)

二、前文(Preamble)

订约日期和地点

Date and place of signing

合同当事人及其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Sign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itie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residence addresses

当事人合法依据

Each party’s authority,比如,该公司是“按当地法律正式组织而存在的”(a corporation dul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XXX)订约缘由/说明条款

Recitals or WHEREAS clause

三、本文(Body)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基本条款(Basic conditions)

一般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 合同有效期(Duration)

b. 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

c.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d. 合同的让与(Assignment)

e. 仲裁(Arbitration)

f. 适用的法律(Governing law)

g. 诉讼管辖(Jurisdiction)

h. 通知手续(Notice)

i. 合同修改(Amendment)

j. 其它(Others)

四、结尾条款(WITNESS clause)

结尾语,包括份数、使用的文字和效力等(Concluding sentence)签名(Signature)

盖印(Seal)

以上的格式和内容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交易情况做出调整或增删。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您想知道“房地产合同纠纷如何解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等,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htjf/htfb/shewaihetong/2015/0316/17183.html

篇二:涉外合同

第六部分

涉 外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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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FOB条款)

合同号: 日 期: 地 点: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 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 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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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 NA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 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 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c、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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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报装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他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涉外合同)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 基础设计图。

b、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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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

(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它们视为国外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1) 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2)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

(3)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

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如合同在第三国签订或者履行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2)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

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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