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报告 > 实验报告 > 列表页

高校实验设备招投标违规案例通报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1  分类: 实验报告 手机版

篇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监理人快来看: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 2016-10-17 住建部 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

微信号:jsjl6427104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住院楼),项目经理李新红;建设单位为(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高校实验设备招投标违规案例通报)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力;监理单位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于志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梁柱节点和部分柱的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通长设置;三是脚手架局部连墙件数量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部分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亦庄开发区G1R1地块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双;建设单位为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春权;监理单位为北京伟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贺成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柱主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塔身标准节混用,部分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无顶升横梁防脱功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棚户区集中回迁小区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史建军;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赵航;监理单位为内蒙古宏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全丽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未设置荷载限定标牌,钢丝绳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直立梯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玉皇山老海高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A10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崔静;建设单位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生奇;监理单位为海城市工程建设监理处,项目总监刘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楼板底部存在多处裂缝;二是部分脚手架立杆有缺失,主节点处缺少横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撑杆与建筑物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九中学教育楼工

程,项目经理王海彬;建设单位为海伦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李青;监理单位为海伦市力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贵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钢筋堆场部分钢筋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无进场验收复试记录。

案例六: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工程,项目经理王希东;建设单位为海伦市中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久阳;监理单位为绥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主卷扬钢丝绳防脱槽装置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基础中部分钢筋焊接无复试报告。

案例七: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校工程,项目经理孟晨朔;建设单位为永吉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校,项目负责人李景有;监理单位为吉林弘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尹玉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柱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部分楼梯下部主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部分楼梯平台梁箍筋用光圆钢筋替换螺纹钢筋,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源县回族花儿艺术传承培训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高喜成;建设单位为海原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项目负责人马启峰;监理单位为河南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再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独立基础使用的部分钢筋未提供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二是地基换填后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三是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四是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器、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功能失效,部分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九:金昌市隆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同人商贸影视城工程,项目经理李玉龙;建设单位为永昌县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希天;监理单位为金昌恒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一层新增悬挑板无设计变更,局部缺少上部负弯矩筋;二是部分框架柱漏放单支箍筋,箍筋弯钩角度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部分模板支架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杆、顶部水平拉杆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采用TN-S系统,钢筋加工区设备外壳直接做保护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功能失效,钢丝绳端头达到报废标准,部分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东矿区异地安置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方立军;建设单位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新龙;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小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气压焊接头未进行工艺试验即开始施焊,不符合

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平衡重未安装到规定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一: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李发海;建设单位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麻承德;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海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式起重机回转范围内存在高压线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塔式起重机附着杆超长使用,设计计算书存在错误。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润合佳园住宅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建星;建设单位为天津农垦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立;监理单位为天津市环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方广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工程的钢材款、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交由劳务分包企业天津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非项目部管理人员程海超、王玉来、刘东乐、程树军等四人签批财务报销凭证。

案例二: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万锦·领秀1-7号楼、S3商业楼工程,项目经理季晓进;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乐;监理单位为内蒙古居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云慧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桩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内蒙古工大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挂靠行为,未提供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

案例三:辽宁鸿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鞍山市半岛国际二期D区(2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祥龙;建设单位为海城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小红;监理单位为海城市工程建设监理处,项目总监李万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桩基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给鞍山沃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四: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九中学工程,项目经理王海彬;建设单位为海伦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李青;监理单位为海伦市力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贵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未招标的情况下先行确定施工单位,且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直接发包给绥化市吉达建筑起重机安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王海彬履职不到位,实际项目负责人刘国权非本单位人员。

案例五: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工程,项目经理王希东;建设单位为海伦市中医院,项目负责人王久阳;监理单位为绥化市

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王希东、安全员国成履职不到位,实际项目负责人徐成礼、项目管理人员吴占君非本单位人员。

案例六: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甘肃省金昌市甘肃农垦宾馆有限公司三星级商务宾馆工程,项目经理麻宗科;建设单位为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子智;监理单位为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杜亚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皋兰县天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七: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东矿区异地安置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方立军;建设单位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新龙;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小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包含计取周转材料、塔吊、施工电梯相关条款,且升降机租赁合同由劳务方陈铁球代总承包单位签订。

案例八: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李发海;建设单位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麻承德;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海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塔吊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篇二: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案例:

(1)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分析:

上诉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编制不严密有缺项漏项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没有对某安全防护设备的防爆密封门尺寸做出规定,结果各投标人因企业标准不同所报防爆密封门尺寸也各不相同。评标中采购人代表为保证采购设备便于现场安装使用,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各投标人将防爆密封门尺寸调为2350*2600 mm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报价不变。

★分析:

虽然防爆门不是本次招标的主要设备,但是改变规格尺寸后,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一般会同意招标人的要求,同时也给投标人留下进行投诉的机会。

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因此招标人应正确对待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选用技术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技术规范书,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有专人仔细审核,招标文件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很多潜在投标人的“审查”。技术规范书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清晰的表达了招标人对采购设备的需求,对后续合同签订、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设备投产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质疑或招标采购失败。

5、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不清晰,给投标人造成错觉

※案例:

某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公开招标,五家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在招标范围条款中要求提供10套新设备,但同时在技术条款中,要求修旧利废,将现有的5套设备修复后做为备件使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含有备件修复,澄清时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忽略了技术条款中的备件修复内容,没有考虑设备修复部分的报价,导致评标时间延长,反复澄清。

★分析: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把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工作内容、供货范围、工期等进行明确、清晰的阐述,保证潜在投标人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处于同一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应要求;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供货时间或工期

※案例:

某单位排水项目设备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一栏中填写内容为“请投标人自行提供最短交货期”。项目开标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应答五花八门。而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作出了“因项目工期紧张,本次采购的设备要求X月X日前到货”的要求,并打算以此为硬性条件,对无法满足交货期的投标人作出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交货是采购作业中最重要的一环,交货期的长短影响着整个采购流程中的诸多因素。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需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期来全面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原材料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影响到投标的产品的质量和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就会根据生产企业自身情况和利益最大化来安排投标产品的生产、运输、供货。而开标后再对交货期加以限制,要求投标人在承诺投标报价及其他商务技术条件不变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话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例如:投标人为保证能够中标勉强承诺工期并降低产品质量以压缩时间;投标人承诺满足工期要求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期导致工期延后;中标签订合同后无法满足交货期放弃中标;因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从而针对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事提起投诉等。所以设备采购的交货期在招标文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自身项目进展情况在招标采购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注意招标文件一旦公布后不应随意变更交货期。

7、废标条件应设置关键性、实质性要求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按标段分别递交,废标条款中同时规定未按照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接收投标文件时,某投标人在四个标段中同时参与投标,但只准备了一张支票,但金额同时满足四个标段的保证金额度要求,但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分标段递交为由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事后该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以非实质性条款为理由拒绝投标。 ★分析:

篇三:2015年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一)

2015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楼梯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养护,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康城假日花园小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帝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康城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启朝;监理单位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谭安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已施工完成的楼梯间中部填充墙两端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二是经抽测,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

案例三: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省柳州市金碧苑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宁波;建设单位为广西柳州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运忠;监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罗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多个安全装置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口型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盛世皇冠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卓新红;建设单位为海南洋浦天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褚小果;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明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工作;三是局部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力矩限制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五: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正恒帝景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嫦青;建设单位为儋州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扬东;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英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混凝土构件存在较多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局部剪力墙错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是局部模板支架缺少纵横水平杆,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

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项目1号、4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钟荣华;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楼板主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局部楼板实测钢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脚手架施工进度滞后,塔吊与建筑物干涉,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七:

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抚琴山水安置小区一期1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魏淮海;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亨木;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施大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二是悬挑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八:

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汇锦峰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邓秋正;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世敏;监理单位为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悬挑卸料平台两侧栏杆与整体提升脚手架直接联结,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九: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C栋,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总配电箱处未做重复接地,电缆未使用五芯电缆,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起重机械回转支撑螺栓松动,标准节点与回转连接处部分螺栓单母,附着部分连接大销轴处开口销漏装或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正源金港城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袁奇;建设单位为遵义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松;监理单位为天津港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崔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桩基无静载报告或载荷板实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处大销轴开口销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一:

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南苑医院公租房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徐澍,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项目负责人余雄武;监理单位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洪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厨房、卫生间等有水房间无混凝土翻边,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现场砌筑砂浆无砂浆检验报告,且部分颜色发黄,含泥量偏高,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二:

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龙湖壹号小区(一期)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贵有;建设单位为云南嘉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富强;监理单位为云南建宇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姚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号、2号、3号、11号楼及1、2层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包括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内容。

案例二: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广场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蒙志成;建设单位为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贤光;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冠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自然人符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符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三:

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领誉环保研发中心科研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利松;建设单位为东莞市领誉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书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东莞市东茂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四: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李重华;建设单位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华;监理单位为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韦天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韦天肯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手续。

案例五:

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嘉亿·康桥郡B区项目,项目经理胡小龙;建设单位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文驰;监理单位为泸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万人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侯聃、张文驰,并由上述二人直接支付建筑材料、劳务工资等费用。

案例六:

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文江成;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自然人代利军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代利军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七: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劳务分包合同,款项由个人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雍海园项目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广玉;建设单位为天津雍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增光;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关英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间梯段板施工缝部位纵向受力主筋严重露筋;二是一个开关箱控制4个插座;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大销轴开口销、塔帽与回转连接大销轴开口销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附着与建筑物连接处漏装螺栓。

案例二: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A地块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外墙变形缝构造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模板支架临边局部区域与悬挑脚手架水平大横杆相连接。

案例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河南省许昌市锦绣东方小区1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朋;建设单位为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时广永;监理单位为许昌市复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志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数量规格、楼梯板纵向钢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框、杆连接销轴用标准节螺栓替代,起重臂与楼干涉,现场配电系统无总配电箱,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案例四: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闻喜县国有工矿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五四一医院)棚户区改造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边慧杰;建设单位为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相;监理单位为运城市博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国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梁板受力钢筋多处露筋;二是塔式起重机部分安全装置未接线调试。

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仁和家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贺勇金;建设单位为赤峰市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贺贵树;监理单位为阿鲁科尔沁旗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贠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多根框架梁上部受力钢筋及节点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案例六: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安康市图书馆,项目经理韩运;建设单位为陕西省安康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富华;监理单位为安康市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鹏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机械成孔灌注桩未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长拉杆连接板销轴未安装开口销。

案例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定西市恒正华府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胡晓勇;建设单位为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宏科;监理单位为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寿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标养试块养护不规范,且现场无同条件养护试块;二是深度大于5m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北京市顺义新城第7街区(两限商品住房)项目,项目经理吴绍松;建设单位为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周春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理例会签到表大部分由他人代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2015年6月7日至7月5日监理日志未见签字。

案例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杨嘴城中村改造4期住房项目,项目经理陈莉萍;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程林;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玉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更换项目经理也未履行变更手续。

案例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项目A地块14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模板、砌筑、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案例四: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长葛宏基钻石城小区A27#楼项目,项目经理布雷辉;建设单位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豆晓;监理单位为河南荣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费志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项目结构主体及安装工程,转包给只有劳务资质的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

案例五: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西省平陆县虞国新天地22号楼项目,建设单位为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案例六:陕西金科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汉阴县自强金海岸商住小区4、5、6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董华;建设单位为陕西省汉阴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显军;监理单位为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泽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董华未到岗履职。自然人张万康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张万康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自然人李俊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防水工程;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李俊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自然人沈德平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沈德平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

案例七: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丽苑新城(陇西)住宅小区二期工程10、11、2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张文效;建设单位为甘肃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岳全忠;监理单位为甘肃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费鸿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8日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三)

2015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颐江园二期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商云福;建设单位为嫩江县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来祥;监理单位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兰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后浇带变更为加强带,现场未按设计变更施工;二是局部框架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绑扎;三是灌注桩钢筋无进场复试报告,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筏板基础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四是悬挑脚手架搭设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兴城市文化馆、图书馆工程,项目经理贾春;建设单位为兴城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项目负责人李以君;监理单位为兴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孙长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