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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8  分类: 协议书 手机版

篇一:保理协议

应收账款购买服务协议

甲方: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

平等、自愿 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经济信

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内容达成一致,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受让人:指通过乙方的互联网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向

保理公司自主选择购买一定数量应收账款的合格投资人。

1.2转让人:指经乙方评估审查,在平台发布转让应收账款信息的

保理公司。

1.3原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而取得债权的独立法人。

1.4原债务人:基于接受基础交易中的服务或货物而应当支付对价的

独立法人。

1.5应收账款:指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1.6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有利用乙方提供的平台自由选择向保理公司购买应收账款的权利。

2.2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期限要求保理公司回购转让的应收账款。

2.3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因甲方

提供虚假 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

处罚等)均由甲方承 担。

2.4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平台要求操作以及查收乙方发出的所有

消息(包括 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因甲方个人操作不当

以及疏于查收信息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 理的原则为甲方进行服务;

3.2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

和资料依 法保密;

3.3乙方有义务对保理公司的资质以及应收账款的情况进行形式审

查,保证 在平台上注册的保理公司以及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

第四条追偿服务

如保理公司在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履行回购义务,乙方应当协助甲方

向保理公 司或原债权人及原债务人追偿,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第五条风险提示

5.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因

素而引起 的政策风险;

5.2信用风险

当原债务人发生经营状况的风险,或者原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

化时,甲 方的资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回;

5.3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

资产损失 的风险。

第六条税务处理

甲方在获得收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均应承担 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相关 费用);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 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合(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双方如有异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顶

9.1如果甲方出现转让资金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

人或受赠 人向乙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乙方确认后 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9.2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等有

效复本的 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9.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甲方需要对本协议版本进行修

订,甲方 有义务告知乙方后并经乙方同意后签署新版协议;

9.4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 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9.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吴丹

乙方: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

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08月26日

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人:嘉瑞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120116000098770

应收账款受让人:吴丹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码:411328198601186186

定义:如上下文无其他解释,本文相关定义如下。

原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而取得债权的独立法人。

原债务人:基于接受基础交易中的服务或货物而应当支付对价的独立法人。 保理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拥有商业保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应收账款受让人:受让保理公司保理的应收账款的合格投资人。

鉴于:

1. 根据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生产性采购框架协议》】的

《《生产性采购框架协议》》并已建立【比亚迪采购应收账款项目(一期)】的交易关系(以 下

简称基础交易关系),由原债权人向原债务人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

款为 【33901380】元人民币。

2. 原债权人与甲方签署的编号为【嘉瑞保理(2014)SDHQMJ001号】的 《国内保理合同》,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原债权

人提供国内保 理服务。

篇二: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二○一五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司。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司咨询。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X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卖方):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的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 保理:

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其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应收账款,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融通、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并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1.2 保理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低于该额度,甲方可连续地、循环地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

1.3 融资金额:

指甲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乙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和授信。

1.4 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

1.5买方:

指与乙方签订商务合同(即货物销售/服务合同)的另一方。

1.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乙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1.7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1.8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1.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在明保理的情形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需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到达买方。

1.10保理费:

指乙方因甲方受让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甲方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1.11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3),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13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机构正常营业的时间。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乙方承诺及保证

2.1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3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有关债权及其它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2.4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2.5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时,乙方保证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

2.6 本合同有效期间,如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及甲方权利实现的行为时,乙方保证上述事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清偿措施。

2.7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交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当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交易行为,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交易符合甲方凭以核准的相关信息中所涉及的乙方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乙方与买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商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8 乙方承诺其对甲方要求收购的应收账款享有所有权,该等应收账款上不存在其他人的权利和要求,除了商务合同中明确由乙方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折扣外,应收账款不能用来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9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10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

篇三:保理协议(原)

保理协议

立和同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卖方同意以其对经保理公司选定之特定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基于卖方与买方间之销货契约或劳务契约采赊销结算方式,致卖方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给付一定金钱之应收账款债权(不包含以寄售、现金、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将前述之应收账款债权转予保理公司。 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各条款之约定:

第一条:应收账款转让

一、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应交付或依保理公司要求而交付其所有相关买方之应收账款信息予保理公司,供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用。

二、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后,即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予卖方,买方信息详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必须将对所有经保理公司选定之买方之所有应收账款债权(含现在及将来发生,且不论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为保理公司所核准之额度内)转让予保理公司。

三、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后,以保理公司同意之书面方式明确通知买方有关甲、乙双方之债权转让事宜,并以书面告知保理公司,且应以保理公司认可之方式,证明其已对买方为债权转让与之通知。

四、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保理公司得随时重新选定卖方之特定买受人,卖方应提供其最近之特定买受人信息供保理公司重新选定用。对经保理公司重新选定增加之特定买受人,卖方仍应依前款约定办理。

五、如保理公司依前款约定为重新选定时,对重新选定前已成立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效力不生影响。

六、卖方应于出货后十日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复印件或正本、买方签收单、债权文件、确认之订单、证明债权之文件、各债权之担保及从属权利及保理公司要求之其他文件交付于保理公司,并应告知主张各个债权所必要之一切情形,并填具让与明细表或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明细表。

七、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保理公司不得将卖方与买方间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它债权契约之内容告知其他第三人。但政府机关行使之权利不在此限。

第二条:应收账款管理

一、卖方同意各笔回笼之应收账款金额为该应收账款金额(含税)扣除卖方与买方依其交易条件认可之销货折让或销货退回金额或预付款等费用。

二、卖方应指定下列账户供保理公司支付款项用,且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之。

Xx商业银行 分行支行

户名: 账号:

三、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负有担保责任时:

1、若遇买方因破产、倒闭、重整、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且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买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卖方或保理公司有商业纠纷或其它争议,保理公司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赔付卖方,惟保理公司最高赔付限额不超过保理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同意书中所记载的承保额度。

2、保理公司定期针对买方信用进行评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卖方。若发生买方信用风险评价等有下降之虞,保理公司得出具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予卖方,重新核给承保额度。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自送达卖方之日起生效,卖方于生效日后转让的应收账款均适用于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但不溯及既往。卖方并同意日后买方清偿账款时,必须以原承保额度内之账款优先清偿。

3、卖方于保理公司间之应收账款价金超过保理公司所核准之承保额度时,无论保理公司核准的承保额度多寡,卖方仍应将超过额度部分之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保理公司,不得拒绝;有关此一超额转让之债权,其处理方式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方式处理,但卖方须自行负担超过保理公司核准之承保额度上限之应收账款无法回收之风险,且卖方仍应一并授权保理公司处理所有应收账款之管理,且该部分之成本及费用仍由卖方负担。

4、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保理公司得先按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办理。若买方主张拒付之理由无法为卖方所接受,除非卖方与买方于180天内达成和解,或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并于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或再转让日起30天内(取其晚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四、若卖方或保理公司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270日内收到买方提出商业纠纷或争议,且该应收账款已获保理公司赔付,则保理公司有权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之所有管理责任,并将该笔债权反转让于卖方。卖方并同意保理公司之下列管理方式:

1、卖方在接获保理公司上述通知后115日内返还保理公司已赔付卖方该笔应收账款之全部款项,或保理公司得不经通告卖方,径自卖方其他后续应收账款回款中扣除,直至全部清偿为止。其中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赔偿。

2、若自收到纠纷通知起,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且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或卖方与买方于卖方自收到纠纷通知起180天内达成和解,届时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30天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五、保理公司有权为回收账款向买方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程序(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向保险公司申请出险),保理公司应事先将此一法律程序告知卖方:若卖方不同意保理公司所采取的法律程序,则卖方同意保理公司无条件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并得解除一切法律责任。

六、保理公司因履行本协议之各项服务所致之任何费用,概由卖方负担(祥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卖方同意保理公司得于应付卖方之款项直接抵扣之。

第三条:应收账款融资(或称预支价金)

一、卖方得于各笔应收账款转让后,依照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之约定预支价金成数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

二、上述申请经保理公司审核无误后,于账款到期日前支付予卖方。保理公司支付此一融资款项得事先扣除卖方应付予保理公司之利息及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三、保理公司于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后,保理公司得直接扣除卖方尚未清偿之融资余额以及利息、管理费、手续费或罚款等费用后,余款拨入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卖方与保理公司约定的账户。若买方未能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或未能足额付款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及∕或第三条第四款办理。

四、若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不负担保责任,或卖方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已超过保理公司承诺之承保额度(祥载于应收账款同意书内),此种不在保理公司承担买方支付能力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若于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遭买方无论任何原因致有不能全额清偿之情事者,保理公司应于各笔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起算30天为催收期,若催收期结束保理公司仍未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得融资款,以及自己方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1、保理公司于收受上述卖方返还之款项无误后,得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

2、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五、有关应收账款融资之未尽事宜,祥见《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所载。

第四条:应收账款之解除

一、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时,保理公司得不经通知或催告卖方,保理公司得直接解除或终止相关之全部或部分责任:

1、买方签发之票据,因存款不足、拒绝往来或其他原因退票时;或买方受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终局执行等强制执行,或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其或申请重整时。但有本合约第二条第三款但书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对于已转让予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仍可要求卖方重新提供保理公司指定的债权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供保理公司判定:若卖方未能于15日内提供,或经保理公司认定该债权文件有抵触本协议第五条之情事者。

3、卖方依其与买方间契约之给付,买方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

4、买方直接付款予卖方或其他第三人。

5、保理公司认定卖方有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承诺或有信用不良之事实发生者。

6、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卖方未能于接获保理公司之通知后7日内函复保理公司有关其与买方协调情形,或卖方在上述期限内函复其解决条件不为保理公司所同意时。

二、依前条约定解除或终止应收账款管理后,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日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的融资款,以及自保理公司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保理公司应于收受上述款项无误后,将该解除或终止之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第五条:卖方之义务及承诺事项

1、应收账款确无抵销、质押或其他不得转让之情事,且买方绝无足以消灭或妨碍保理公司行使权利之事由或抗辩权之存在。

2、应收账款确实合法存在,且无再转让或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之情事。

3、除有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外,卖方应无条件担保买方履行债务之付款意愿与付款能力。

4、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交易均系正常合法,并业已缴纳完全相关税款、运送承揽人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

5、与买方间无互相投资或其他转投资关系,且买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非为卖方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合伙人或关系人。但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卖方应提供其财务报表、买方之基本数据及双方间往来账目,且无隐瞒地提供买方交易信用、支付能力或其他有关之讯息,以协助保理公司评估买方之财务及信用能力。保理公司并有权随时要求核查卖方之财务数据,及其与买方间往来账目等资料,卖方不得拒绝。

7、卖方保证有关卖方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变更。

8、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与买方间如另有以信用证、支票、汇票、本票、预付货款或现金等方式交易等情事,卖方应将该笔交易之金额及相关事项于该笔交易出货后十日内详实通知保理公司。

9、卖方保证基于本协议对保理公司所签署或发出之任何文档均属合法,且事后不得以违反公司授权、公司章程、附则或其他内部决议为不履行之抗辩。

10、买方有解除或终止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或取消订单或其他延迟、拒绝履行其义务之主张等情事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并叙明原因,保理公司得请求卖方提供买方书函复印件或正本。

11、卖方保证于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就保理公司所选定之买方再向第三人申请办理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之业务。

12、卖方承诺并保证未经保理公司之书面同意,不得私下与买方达成任何有损保理公司权益之债务和解或变更债权转让通知所载之汇款账户。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保理公司依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所为之书面通知,均应按本合约书所载地址为之,如有变更,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否则保理公司即应以最后知悉之住所为寄送、且经通常之邮寄期间后,即视为已送达。

2、若因买方与卖方间有任何纠纷之情事发生,致使买方对保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行为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之,且无论诉讼之结果为何,卖方均应赔偿保理公司所受之任何损失,及负担一切因诉讼所支出之任何费用。

第七条:本协议之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间为自双方签约日起至甲、保理公司任一方通知对方为协议终止之意思表达。

2、本协议终止前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通知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已转让但未到清偿日或已届清偿日而未受清偿之应收账款提前支付卖方的预支价金金额,以及清偿尚未支付保理公司之预支价金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卖方不得拒绝。

3、如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之约定(详见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不影响卖方于本协议解除前出货给买方且未获买方清偿之应收账款。

4、本协议之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第一条第七款之约定。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