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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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赠与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5  分类: 赠与合同 手机版

篇一:山林转让协议

山林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甲方愿将所属山林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转让山林的状况

1、地址:会理县海潮乡海草洼村五组。

2、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期限及用途

合同期限: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止(以林权证登记为准),甲方必须提供证据以保证转让给乙方林地,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

三、转让方式

无偿赠与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保证林地林权证转让后直接登记成周朝辉的名字,所属权无争议,确保和负责协助办理林地林权使用权证,协助乙方办理好山林相关手续。

甲方将上述山林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与发包方在上述地块上得山林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不再享受和履行原有的在该山林上经营 1

权利和义务。

4、甲方应将与该山林有关的合同、资料嫁给乙方,并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权相关手续。

5、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权证》及相关规定手续,并在本协议书签定后直至办妥。

6.负责解决地界纠纷,制止侵权行为, 维护乙方的合法经营权。

7.为乙方生产生活提供方便。

8.合同期内若乙方需要修筑道路或建筑物,甲方无权干涉,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9.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搞好护林防火、防盗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上述山林的使用、收益、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独立享受国家各级部门关于林地开发的相关优惠政策,该林地内所有的林木(含经济林)全部归乙方所有。

2、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享受和履行甲方原来在该山林地上得权利和义务。

5、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转让,甲方不得干涉。

6、合同到期后,乙方若继续使用,同等情况下,甲方优先转让给乙方。

2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山林评估价值的双倍支付。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向对方支付其他双倍的赔偿金。

七、其他事项

1、在协议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林地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3

篇二:2016年物权法第三次作业及答案

题目1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用益物权仅以他人之物而设定

B. 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

C.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D. 用益物权以不动产或动产为标的

题目2

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是

选择一项:

A. 质权

B. 地上权

C. 地役权

D. 典权

题目3

农民甲一家 4 口承包了本村 6 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甲的女儿乙结婚嫁到外村,由于其夫家所在村农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甲所在村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乙 1.5 亩承包地,并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丁经营管理。甲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村委会侵害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女儿外嫁后收回承包地是村规民约,村委会并未侵权

C. 甲可以请求丁返还该承包地

D. 甲可以请求村委会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题目4

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B.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D.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题目5

A 与 B 系前后邻居,两家房距 5.8 米。A 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两层 9.22 米高的楼房,便找到 B 协商。B 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 4.8 米,B 不能超建。A 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故趁

B 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将房建成。经科学测算,因 A 的超建,B 的房屋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月不能受阳光照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

A. A 建房属于合法行使自己宅基地使用权,B 无权干涉

B. B 有权要求 A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C. A 的行为违反乡规民俗属于无效

D. A 和 B 之间形成地役权法律关系

题目6

某农户承包200亩荒山进行造林,在承包期间,他对该荒山取得了

选择一项:

A. 造林收益权

B. 使用处分权

C. 部分所有权

D. 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权

题目7

我国农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 年

选择一项:

A. 40

B. 50

C. 20

D. 30

题目8

需役地经分割的,其地役权为各部分的利益

选择一项:

A. 归于消灭

B. 仍然继续存在

C. 需要重新设定

D. 也被分割

题目9

基于法律以外的行为取得地役权的情形有

选择一项:

A. 取得时效

B. 转让

C. 设定

D. 遗赠

题目10

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就其各部分

选择一项:

A. 仍然继续存在

B. 归于消灭

C. 需要重新设定

D. 也被分割

题目11

下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居住用地70年

B. 工业用地50年

C.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D.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

题目1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C.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D.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题目13

下列财产中属于集体所有权客体的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承包山林中的野生动物

B. 农民承包的土地

C. 农民的宅基地

D. 承包土地中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题目14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安置补助费

B. 青苗补偿费

C.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D. 土地补偿费

题目15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

B.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C.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D.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题目16

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 年7 月1 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 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10年7月1 日将该宗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11年1 月1 日搬入新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此时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该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后,李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该在期间届满之前一年申请续期

B. 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C. 该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后,自动续期,李某无需申请

D. 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35年6 个月

题目17

甲、乙各有一套住房A、B,某日两人口头约定互相换房居住。甲搬到B 房,乙搬到A房。其后不久,甲以自己的名义将B 房租给丙居住并收取租金,租期2 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甲乙交换了房屋的使用权

B. 甲将房屋租给丙居住属于无权处分

C. 2 年后,乙若要求收回B 房,承租人丙可以继续租赁,无须乙同意

D. 甲乙交换了房屋的产权

篇三:林业纠纷处理办法-林业部1996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 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 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第十条 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二)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

山林赠与合同

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四)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七)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八)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十)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林权争议有关证据材料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证认定。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均不能提供权属凭证的,可以结合历史情况、经营现状和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溯源并确定权属。情况复杂难以确定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以共同行使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第十二条 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者赠送他人的林木林地,土地改革后至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前,归接受一方集体组织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后的,仍归原集体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原件无存档,但是当事人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存在相同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凭证;没有相同情形的,应当查证认定。

当事人仅持有权属凭证复印件,有存档的,应认定为有效凭证;无存档的,应当查证认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

历史不同时期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的地物标自然形成宗地的闭合线为准;四至地物标以其与宗地最近的结合边线为准;四至记载存在多个地物标的,按四至记载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四至记载无法确定全部地物标的,以可以确定的地物标、记载的面积和自然地形确定四至,记载的面积不符合常理的除外。

本条所称四至,是指山林座落地东、南、西、北或者周边具体界址。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

第十七条 林地和林木权属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其中一项权属确定后,不影响其他项权属的调处。

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应当维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仅对争议的林地权属依法调处。

第十八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调处依据,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国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由当事人签订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确认书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相关手续。国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不影响林权争议调处,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调处。

林权争议解决前,争议林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所得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变卖木材、林产品等所得收益,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提请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不得挪作他用。林权争议解决后,应当将提存款项支付给确权后的相关权利人。

第二十条 调处国有单位与集体组织的林权争议,应当根据国有单位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以及原公社、大队、生产队将林木林地权属以划归、赠与等形式交付国有单位的合约和协议确认权属。

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处理决定书涉及国有单位林地权属变更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历史上未确权且跨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人工林的林木权属归造林方所有,人工林的林地权属、天然林和荒山荒地的权属应当兼顾双方利益依法调处。属国有单位之间的,可以以行政区域界线确定权属。

第二十二条 登记、发放、变更、撤销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新发放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应当注明权属来源以及相关信息,同时收回旧证,建立相关台帐。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出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原发证机关已经变更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原发证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争议且未解决而颁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三)发证机关超越行政管辖权限确权发证的;

(四)林木林地权属证书附图绘制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六)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与实地无关联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发证机关不按规定撤销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以及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和权属来源证据。

各类地图中的行政界线不等同于林木林地权属界线。1996年后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除外。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地级以上市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申请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省(区)的林权争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调处。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权属争议既有林权争议,又有其他土地权属争议,存在管辖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处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调处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并按照被申请方的数量提交副本。

当事人不得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为集体组织的,应当由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或者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申请调处,并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由集体组织予以授权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调处活动。代理人从事林权争议调处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提供或者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扰乱调处秩序。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参加调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调处机构收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人民政府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印章,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不属于本调处机构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当事人以外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

调处机构发现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处。第三人接到调处机构通知后,明示或者默示不参加调处的,不影响调处机构正常调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权属清楚无争议,因林木林地承包、转包、租赁、转让、互换、抵押、合作等流转行为发生争议,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合同纠纷的;

(二)个人对林地所有权提出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涉及水库移民等林权争议且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受理部门的,调处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林权争议受理申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调处机构应当将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调处的,不影响调处机构正常调处。

第三十三条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受理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

第三十五条 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调处机构对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形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不得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调处机构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加以说明。

调处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村(居)法律顾问到场,同时通知当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负责人参与见证。调处机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界线图,由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到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

调处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现场、未经调处机构许可中途退出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可以按照自动放弃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有此类行为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正常进行,但是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加以说明。

村(居)法律顾问未到场,或者有关见证人到场不齐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笔录及争议界线图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调处机构组织行政调解,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林权争议调解员参加或者协助调解。

情况复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邀请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社会组织和当事方亲友代表参与再调解,并根据需要将调解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在林权争议调解中,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达成协议或者和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方案和建议,不得在后续的处理、复议、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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