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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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0  分类: 整改报告 手机版

篇一: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汇报

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的情况汇报

4月份,分局接市局监察大队通知“群众举报XX村甲鱼塘在基本农田内违章搭建和村民反映XX村违章建房”,在处理过程中牵涉到XX镇历年来的遗留问题。为此,分局对历年来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涉及18个行政村,X宗地面积X亩,并分别向市局监察大队和镇党委政府进行了书面汇报,引起了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及XX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针对这些问题,分局一方面加强日常巡查,遏制新的违法用地的发生。另一方面,认真对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组建了处置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通过逐宗走访摸底、征求和听取意见后,对X宗违法用地按照地类、地点、面积、地上物状况和时间,分门别类进行了归类,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了研究,并向镇政府提出了先易后难、逐步给予处理和完善的处置建议。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部署处置工作,并分别在5月、11月亲自主持召开了由村书记、主任参加的处置违规(违法)建设用地的专题会议,对一些不顾大局的村级领导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强调从今后绝不允许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如果再出现

新的违法现象,绝不妥协,坚决拆除,并追究所在区域领导责任,对现有存在的违法用地,必须无条件服从整改,妥然处理。为妥善处理我镇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局领导也多次作出指示,并于11月4日与镇政府作出了具体协调意见。

分局根据协调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坚决拆除。对在一般农田上和建留区范围内、符合规划的,给予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对涉及到基本农田的违章建设用地,原则上要求自行拆除,确有实际原因的,也必须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和取得国土部门支持后,在今年的土地规划调整中调整好,完善用地手续。

目前,我镇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09年未出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历史问题的处置已基本达到市局及镇党委、政府的处置要求。其中:X宗已按照市局的意见完善手续、拆除了X宗。还有X宗根据市局与镇政府的协商意见,也正在逐步处理中。

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报: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人民政府

篇二:国土工作整改措施

一.土地规划、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方面

1、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不到位。

整改措施: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立即组织对全县范围的临时用地进行清理,对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予以补办,完善资料,该取缔的予以取缔,该征用的要求企业按照征地标准征用后报批,做到规范用地,依法管理。

2、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够,复垦保证金未及时收取。

整改措施: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1)已组织对辖区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清理、归档、建立台账。同时建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乡镇政府组成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纳入日常管理。2)对于历史遗留、尚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且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和不超过用地规模的,重新由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及政府审批。超过用地规模的,应予以核减并复垦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对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已解除,而附属设施用地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解除的,督促经营者限期处置附属设施并负责复垦。3)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基层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3、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还有待加强。

整改措施:一是认真学习《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用地预审宣传工作。二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四是明确预审管理机构,确定预审管理人员。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时,有个别分项工程设计方案考虑不全面,设计不配套,部门之间衔接不够,致使实话过程中有局部调整现象。

整改方案:在今后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加大前期宣传动员工作,设计时尽量征求和满足当地农户的意愿,使设计更全面、完美,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沟通,尽量避免工程布局出现重叠现象,为项目顺利实话打下坚实基础。

5、项目实施监管力量还有待加强,个别项目存在工期滞后。

整改方案:在实话过程,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好当地农闲季节,尽全力避免由于气候因素对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加大工程监管力度,切实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6、项目实话过程中由个别项目设计时间和施工时间间隔较长,地理条件、基础条件变化过大等实际情况,如省政府安排 部署的2013年全省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暨烟汗收购现场会项目存在变更增加工程量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完状况了县政府的审批程序,没有等待市级审批即开工建设。

整改方案:在今后的项目中,实施过程中我县将严格按照省、市、县的相关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程序进行,必须做到报批审批后再执行。

二、土地供应、出让管理及融资方面。

1、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

存在问题

1)2008-2013年期间供应的各类用地,至今共欠缴出让金14702.5874万元。

2)延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严格征收滞纳金。截止2014年7月24日,欠缴滞纳金金额约为3137.3941万元。

整改建议:(1)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欠缴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或律师函,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价款,在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之前,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当地土地市场交易活动。

(2)对因政府原因(如规划调整、拆迁补偿未完成等)造成土地使用者无法使用土地而欠缴出让金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人未违约,政府应尽快召集相关部门形成解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划调整、拆迁补偿的完成时间,约定缴款时间。

2、未履行用地验收,延迟竣工未缴纳违约金

没有履行用地验收程序。对宗地延迟竣工的,没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整改建议:1)经清理发现有延迟竣工的,按照出让合同计算应收违约金,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或律师函,在全额缴清违约金之前,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当地的土地交易活动。

2)表明态度,下一步认真整改,切实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用地验收程序。对已达到竣工时限的,督促用地单位尽快提供竣工资料,加快推进用地验收,验收时要认真核实项目开竣工时间,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收取违约金,否则不予通过用地验收;对已监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而尚未完成工程建设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符合延期开竣工条件的宗地,要按程序办理延期开竣工审批手续。

3、产业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工业用地供应后,存在将该土地用于白酒生产项目的情况。

整改建议:做好向检查组的解释工作,理由如下:1)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打造中国白酒金三角”的战略部署,在四川范围内将白酒业作为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柱产业。同时白酒业在宜宾经济发展中具有龙头作用和支柱性地位,在扩大投资、增加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做出了特殊贡献。2)我市在向国土资源部争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方案中,对白酒产业提供用地属于积极争取的政策范畴,建议实行“差别化”对待。

4、资料档案不完备

资料档案不完备,有的材料内容不够规范,一些供地要件缺失。

整改建议:对清查发现档案资料内容存在瑕疵和漏洞的,立即更正和弥补,对资料不齐全的庚即补充完善。各宗用地涉及的资料要件要逐一清点后及时整理归档,做好档案资料完整、齐备。

三、征地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

1、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

存在问题:

“未批先征”的量较大。初步统计,筠连县2008-2013年未批先征的面积为4731亩。 整改意见:

依法规范征地行为,抓紧落实征地报批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实话用地行为。

2、社保资金未到位

存在问题:

根据市人社局统计数据,截止2013年年椉,筠连县累计拖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9923万元。

整改意见:

强化督办和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限期归垫。

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问题。

存在问题:

“未批先征”的用地项目,补偿兑现后方取得征地批文,批文下达时的政策标准高于实话征

地补偿时的标准。

整改意见: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由于先行拆迁导致已实施的安置补偿标准与批文下发后的安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要依法按照不低于批准征收时的补偿标准执行。

4、安置房建设滞后问题

存在问题:

筠连县安置房建设进度比较滞后。

整改意见:

将安置房建设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制定目标,倒排工期,限期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篇三: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

若干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收地补偿工作,明确处理程序,完善补偿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收地补偿工作。

本规定所称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为推进我市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及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地用地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及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给予的货币补偿。

本规定所称收地补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权利人补偿的行为,包括土地置换及货币补偿。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收地补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二)依法与城市更新及农(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等问题统筹处理;

(三)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换为 辅,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土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本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二)本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五)本规定实施后,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土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补偿问题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土地安置实施计划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协议、会议纪要及征地批复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待落实的安置土地的规模,明确土地安置的时序安排,制定本辖

区土地安置年度计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各区土地安置年度计划应与我市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六条【土地安置的规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前二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规模按照原协议、会议纪要规定的用地面积确定。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规模按照原会议纪要、协议及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确定。区政府会议纪要、征地批复文件及相关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规定的用地面积超过所征土地面积的5%的,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安置土地规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土地安置,所征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安置的规模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

因实施土地整备需要采取土地安置的方式对继受单位给予补偿的,应制定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地方案。留用地的具体安排按照土地整备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在继受单位建成区进行的土地安置】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应优先选择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建成区内安置。土地安置按本规定

第六条确定的土地面积上浮30%落实,并与城市更新统筹处理。

第八条【在继受单位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一)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面积原则上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用地规模落实。拟安置的工商用地、发展用地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面积的65%落实;拟安置的工业用地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面积的30%落实。

(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面积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

第九条【跨社区进行的土地安置】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无法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在继受单位社区(村)内进行安置的,原则上采取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但该继受单位与其他社区继受单位协商一致,可按以下规定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土地上安置:

(一)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建成区进行的土地安置,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安置。相关继受单位应自行理清经济关系后,在辖区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土地安置。

(二)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进行价值评估后,按等价值原则落实用地。

依据本条规定跨社区进行的土地安置,原则上不得超越继受单位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辖区范围。

第十条【跨社区安置的价值评估及面积测算的具体规定】

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

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评估补偿价值:

(—)用地规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面积确定。

(二)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明确选址范围的,按照规定的选址范围确定;未明确选址范围的,按照继受单位现集中居住点的范围确定。

(三)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明确土地用途的,按规定的土地用途确定;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规定的用地为工商用地、发展用地等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居住用地确定,用地规模按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的65%确定。

(四)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规定开发强度的,按规定的开发强度确定;未规定开发强度的,按照容积率3.2确定。

(五)土地评估基准时间以委托评估确定的评估日期为准。

(六)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评估标准。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补偿价值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的用地规模、继受单位现集中居住点的选址范围、居住用途、容积率3.2、补偿时该用地区域市场评估价确定的地价标准及委托评估确定的评估日期评估。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拟安置土地的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后,根据补偿价值及拟选安置区域所在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及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的地价标准,测算安置土地的面积。安置土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本规定第六条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