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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透支的整改措施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0  分类: 整改报告 手机版

篇一:存款准备金自查整改报告

关于存款准备金管理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年月日,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对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我行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指导,提出了以下问题:

1、存款准备金记账不严谨,记账随意性大,未严格按照按照旬后五日的规定记账。

2、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问题。如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文件较少;存款准备和工监测台账未按日登记,无法起监测预警作用。

为了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切实维护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性、有效性,我行高度重视,迅速落实资金计划财务部和会计结算部,针对查检内容及要求,认真开始了自查和整改,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于年月日开业,截至年月末,我行共有一个营业网点,各项存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长了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万元,比年初增长了万元。

二、自查情况

(一)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存款准备管理,我行于开业初期制订了《**国民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及《**国民村镇银行存准备应急预案》,并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存款存款金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明确规定了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和缴存办法,我行按照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对存款准备金额率能够按规定及时调整到位,对启用新会计科目之前,能妥善向人民银行办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能按规定申报,日常管理符合要求,职责分工明确。

(二)存款准备金按文件规定范围缴存情况

年月日,我行收到**地区中心支行办公室下发的《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存款存款金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照各项存款总额的缴存,我行能够按照该项规定按比例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我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将科目纳入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及时准确汇缴人民银行。

(三)存款准备金交存情况:

本次检查年月到年月缴存的一般存款准备缴存情况,根据存贷款余额日计表及存款准备**细帐进行核对,无少缴漏交情况,也无变相规避存款准备金业务的形为,没有存在违规动用存款准备金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我行存款准备金责任人,未按日登记法定存款准备**账,未严格按照旬后五日的规定记账。在登记存款准备金过程中,未将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分项登记。在缴存存款准备金工作中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文件较少。

四、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相关制度,尽期将修改后的相关加入到《**国民村镇制度汇编》。

(二)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同志指导,我行于年月起,重新设置存款准备**账登记表,将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存款准备金分项核算,分栏登记,责任人根据存款余额表按日登记,将提高我行存款准备金监测预警作用。

(三)在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对我行存贷款余额进行监测,及时、准确、足额将存款准备金汇缴人民银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学习,更加努力地做好存款准备金工作,保证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及时足额缴纳。

篇二:杜绝存款准备金账户日间透支的对策

杜绝存款准备金账户日间透支的对策

商业银行管理权限的集中,使基层网点每天要把大部分资金在日终前上划到上级行,使用时再进行系统内调拨。 但在办理日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是系统内资金调拨不能及时到位,常有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日间透支现象发生。造成当地税款无法及时入库,国库同城差额不能及时清算,人民银行无法顺利完成正常支付结算工作,亟待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会计部门与计划部门资金匡算衔接不够。商业银行分支行的资金管理分散在两个不同部门,资金清算由会计部门负责,资金筹集调拨由计划部门负责,每个工作日由会计部门向计划部门报资金使用情况,计划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编制调拨计划。一旦会计部门编制的资金使用情况偏差较大或有临时性大额支出发生而未向计划部门事先报送用款计划,极易导致计划部门资金调拨出现偏差,票据交换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交票据给当地人民银行,人行记账员进入核算系统记账就不可避免发生账户日间透支。

(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限制了金融机构头寸及时灵活调度。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扁平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核算,分支机构把吸收存款作为工作重中之重,考虑到资金安全和资金成本,资金管理权限均集中到各自省分行,基层网点要把大部分资金在日终前上划到上级行,使用时再进行系统内调拨。调拨资金需经其资金管理系统、行内业务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等多个环节

操作办理,还需经其资金计划部门发出资金调拨单到会计部门最后到业务核算系统等多个环节操作,一旦某个环节出现故障或疏漏,就会影响资金及时到位,无法满足支付结算资金需求。

(三)超额准备金缴存率不作硬性规定及透支处罚依据缺位。 一是存款准备金账户自1998年以来合二为一,基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缴存,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均为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当前对超额准备金缴存比率不再作硬性规定,金融机构可根据支付清算、头寸调拨需要等因素自行决定在当地央行账户的资金额度,若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前疏于资金匡算,甚至不清楚其超额准备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一旦发生大额资金清算,日间透支不可避免。二是《商业银行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处罚标准;《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只针对法人或自然人透支情况规定了处罚办法。以上均无对超额准备金账户日间透支的处罚规定,当金融机构发生日间透支时,人民银行只能在辖内通报批评,而不能对透支行进行处罚,也是存款准备金账户透支发生的一个原因。

(四)金融机构资金调剂渠道受限。目前,基层商业银行资金调剂方式包括上下级行调拨、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再贷款和同业拆借三种。其中人行各地市支行再贷款权限已上收、同业拆借业务仅限商业银行总行和少数省级分行有权办理,此两种方式均不适合基层商业银行。目前上下级行调拨最常用的是存款准备金调剂方式,但需经商业银行内部资金管理系统、行内业务系统和大额支付

系统等多个系统,涉及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营业机构等多个部门,时间长、效率低,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或疏漏,将影响存款准备金及时到位。

二、相关对策

(一)提高认识,保持足够的存款准备金账户可用资金。各金融机构必须认识到保持充足的存款准备金对金融稳健运行、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分支机构的会计和资金计划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合作,会计部门要尽量把资金匡算做准做好,做到没有计划的大额支出不要发出,临时增加大额支出项目,要及时与资金计划部门联系,使计划部门及时了解资金头寸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调拨计划,以保障正常的支付清算业务。

(二)加强沟通,建立存款准备金账户透支预警机制。各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多与人行网点沟通联系,利用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及时核对准备金账户余额,对自己的家底一清二楚。同时,基层人民银行营业部门的记账员在代收代付业务结束后,查询开户单位准备金账户余额,当发现某个金融机构透支或清算资金数量较少时,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和透支行,建立起账户透支快速反应通道,确保透支行尽快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

(三)制订制度,施行针对日间透支行为的处罚措施。要从根本上杜绝存款准备金账户日间透支行为,建议由总行出台相应的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制订约束参与支付清算行更加严格

控制透支可能性的职责条款和惩罚性条款,从而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约束支付清算行,严格控制透支行为,确保同城支付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四)多方联动,拓宽金融机构筹融资渠道。一是建议赋予人行地市中支办理日拆性贷款权力。一旦辖内银行在内部调剂资金和拆借都不能解决清算资金不足的话,当地人民银行可以向上级行申请日拆贷款额度。二是建议由人民银行省会城市处理中心即CCPC组织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建立同城清算资金拆借协议,用于解决相关金融机构临时性资金短缺问题,以保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篇三: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会计科目严密性设计存在缺陷,基层难操作,监管难到位。一是,财政性存款的资金范围界定不清。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一般性缴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例如,农信社“2012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明显背离财政性缴存款管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这种缴存会计科目体系设计,首先在名称上混淆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是一种会计科目的滥用。其次,这更是一个明显的政策漏洞。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而一般性存款的缴存比例仅为6%,农村信用社只要将财政性存款不纳入二级科目核算就可以达到少缴财政性的目的。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非现场监督时困难重重。(报表时是否报送二级科目?)二是,存款类金融创新产品会计指标口径不一致,缴存范围模糊不清。然而,对于结构性存款1,没有明确的科目范围核定,金融机构极易由于金融创新而扩大原未缴科目的核算范围,使应缴纳入缴存的资金未能纳入缴存范围,导致缴存款遗漏、少缴。多数用于投资的募集资金计入了存款类会计科目,并按照法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但是也有一些科目商业银行认为其不涉及到本金的转移或属于理财投向,将部分结构性存款计入了保证金存款账户或代客理财账户,未缴纳存款准备金。三是,缴存科目范围中部分科目应该纳入却未纳入。其中典1 结构性存款由普通存款与嵌入其中的衍生金融工具复合而成,通常表现为客户向银行出卖与普通存款相关的利率或汇率等方面的期权,由银行用于投资,并向客户提供高于普通存款收益的期权费收入。

型的就是保证金科目,由于该科目没有纳入缴存准备金范围,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再有,金融机构银创新而派生新的业务并相应新增设科目的,新增设科目不能保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予以核定,导致应纳如缴存的科目没有及时缴存。四是,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合二为一,统一为准备金账户,加大了日间考核的难度,不利于基层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情况和变动趋势。

问题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行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虽然其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而改制后18%的存款准备金率和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对其支农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完全消失,是否会促使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与此同时,处于改制(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准备金透支的整改措施)后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银货政[2006]8号)文件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度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度期政策,该文件似乎已丧失其有效性。而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二是,村镇银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主要参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当地”概念过于模糊,不易于界定,而单纯因地理位置而区别对待也有失公允。

问题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产生“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问题四: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分散、手段不足。

(1) 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经办财政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将其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一直没有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资金来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就是在问题一中提到的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截至2012年10月,大连市各金融机构在人民已拿回那个分支机构开立的财政存款账户达 个,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分析。四是,人民银行管理范围内的财政存款由国开和营业部门分别掌握,两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规定的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和管理协调机制,业务操作分割、核算数据分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存款管理的脱节。

非税收入

(2) 新设机构“时滞”

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开始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问题五:处罚

《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的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

1.《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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