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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政治论文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3  分类: 政治论文 手机版

篇一:韦伯

生平经历

1864年4月21日,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富特市。他的父亲是出身于威斯特伐利亚纺织业实业家兼批发商家庭的一位法学家。1869年他携眷迁居柏林。后来成为柏林市议会议员。他的母亲海伦妮?法伦斯坦-韦伯是位很有文化修养、热衷于宗教和社会问题的妇女。她在1919年去世。她对她的儿子影响很深,使他对宗教具有炽热的感情。

马克斯?韦伯和他的弟弟阿弗雷德和卡尔

青年时代的韦伯在他的父母亲的客厅里结识了当时知识界和政界的许多杰出人士,如狄尔泰、莫姆森、聚贝尔、特赖奇克和卡普等人。1882年,18岁的马克思?韦伯考入海德堡大学,在法学院注册,开始接受高等教育。他同时攻读历史、经济、哲学和神学,并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辩论会。19岁在海德堡大学学习了三个学期之后,韦伯在斯特拉斯堡服了一年兵役,先是普通士兵,后来晋升为军官。他为曾经担任过帝国军队的军官一直引以为荣。1884年进入柏林大学和格丁根大学继续深造。1886年通过高等学校法学考试。

1887-1888年多次参加在阿尔萨斯和东普鲁士举行的军事演习,成为由关心社会问题、具有种种不同倾向的大学生组织的“社会政治联盟”的成员。该组织是施穆勒于1872年创建的,受“社会主义者讲坛”领导。1889年在柏林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中世纪商业企业史》。同年,开始学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登记为开业律师。

1890年再次参加法学考试。应“社会政治联盟”的要求开始调查东普鲁士农民的境况。1892年提出关于东德意志农业劳动者境况的报告。1893年与玛丽安妮?施尼特格尔结婚。1891年《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发表。这篇论文以及他和莫姆森教授进行的答辩使他获得了教授资格,在柏林大学谋得了一个教席。从此,韦伯开始他的大学教授生涯。1894年担任弗里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发表论文《东德意志农业劳动者境况演变的趋势》。1895年去苏格兰和爱尔兰旅行。开始在弗里堡大学授课。第一次讲授的内容是:《民族国家和经济政策》。1896年韦伯应聘去海德堡大学任教,接替克尼斯教授退休后留下的教席。发表论文《古代文明衰退的社会原因》。

1897年,33的他由于患严重的神经官能症,韦伯不得不完全停止工作达四年之久。在此期间,他去意大利、科西嘉和瑞士等地旅行以减轻自己的焦虑不安。1899年韦伯自愿退出“泛日耳曼联盟”。1902年再次去海堡大学任教,但已不能像过去那样积极参与大学的各种活动。1903年与维尔纳?桑巴特共同创建“社会学和学会政策档案”。

1904年去美国参加在圣路易斯举行的社会科学大会。新大陆给他的印象极为深刻。他在大会上作关于资本主义和德国农村社会的报告。同年,《耶稣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第一部分及《社会科学和政治中认识的客观性》发表。1905年俄国的革命俄国的革命使韦伯对沙俄帝国面临的问题发生趣。为了阅读俄文原著,他开始学习俄语。《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第二部分出版。

1906年发表下述论著:《俄国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势》、《俄国向装门面的立宪法主义演变》、《用作文化科学逻辑必的批判性研究》、《耶稣教各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1907年韦伯获得一笔可观的遗产,这使他有可能退出教育界潜心从事科学研究。1908年韦伯对工业社会心理学发生兴趣,出版了两本这方面的著作。在海德堡寓所的客厅里,他接待过当时德国的大部分著名学者,如:文德尔班、耶利内克、特勒克斯、诺曼、桑巴特、齐美尔、米歇尔斯、特尼埃斯等。

他指导的年轻大学教师有格奥尔格?卢卡斯、卡尔?勒文斯坦等人。 韦伯组织的社会学协会并出版一部社会科学丛书。1909年《古代社会的农业生产关系》发表。开始编写《经济和社会》。1910年在德国社会学协会举行的大会上,他采取鲜明的立场反对种族主义思想。1912年由于在价值哲学的中立性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他辞去德国社会学协会执行委员的职务。

1913年发表论文《论广义社会学的某些范畴》。1914年大战爆发后,马克斯?韦伯参加军队服役,负责驻在海德堡的几家医院的工作,到1915年底止。1915年《世界性宗教的经济化理》的一部分(《序》和《儒教与道德》)出版。1916年多次去布鲁塞尔、维也纳和布达佩斯执行。1917年各种非正式的秘密使命,尽力劝说德国的领导人物避免扩大战争,同时他也断言德国对全世界政治负有责任,并认为俄国是主要威胁。

1916年《宗教社会学》一书的《印度教和佛教》几章出版;1917年出版该书的《古犹太教》的几章。1918年4月去维也纳大学进行暑期讲学,内容是介绍政治和宗教社会学,题目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的实证批判》。冬天,他在慕尼黑大学作了两次报告,题目是 《学者的职业和使命》、《政治家的职业和使命》。

德国投降后,他是前往凡尔赛签署和约的德国代表团的一名专家。发表论文:《论社会和经济学中价值哲学的中立性的意义》。

1919年应聘去慕尼黑大学任教,接替布伦塔诺教授的工作。在1919至1920年间讲授的是普通经济学史。后成书,于1924年出版。韦伯支持共和国,但并不热情。他参与慕尼黑的库尔特?埃斯纳的革命专政,是魏玛宪法起草委员长员会的成员之一。继续编写《经济和社会》一书。该书的最初几个章节于1919年秋付印,但全书未能完成。

1920年6月14日,韦伯在慕尼黑逝世。

主要作品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20)

《政治论文集》(1921)

《学术理论论文集》(1922)

《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1924)

《社会学和社会政策论文集》(1924)

《经济与社会》(1922)

《中国宗教:儒教和道教》

《印度宗教:印度教和佛教的社会学》

《古代犹太教》

《音乐之理性的和社会基础》

《科学论文集》

《一般经济史》

《国家社会学》

韦伯在这篇著作中,首先从现有的社会调查统计出发,发现 现代企业的经营领导者和资本有者,高级技术工人 ,尤其在技术和经营方面受到过较多训练的人们中,新教徒占压倒多数。他从这种现有状况又向上追溯,发现欧洲许多经济上最发达 ,地理位置与自然资源优越的地区 ,尤其是富裕的城市 ,在十六世纪都转奉了新教 。这是不是只由于这些地区要发展经济,就要摆脱教会的控制和 对宗教的神圣性进行挑战呢? 然而宗教改革初期的教会对人的行为控制更严,更强调宗教的神圣性 ,所以问题并不 那么简单 。那是不是由于 新 教 徒 受 到 政 治上的迫害和在社会生活方 面 受 到压 制 ,只好专注于工商业的经营呢?可是天主教徒和其他教派在受到压制的情况下并没有如此 。而新教徒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 ,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 ,都表现出尽力于发展 经济的倾向。因此不应只从外部的历史政治环境,而要从宗教信仰的内在精神中寻找原因

历史观

韦伯的主要著作都具有鲜明的历史导向:即运用大量的历史材料,将他所提出的问 题放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进行考察。

一、历史的不确定性

美 国社会学家 L ·库塞尔说: “在韦伯关于 方法论的论述中,他反对认为历史由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所推动的说法。他认为必须把社会看作是许多相互对立的力量之间的微妙平衡,而一场战争,一次革命,或甚至是一个非凡的领袖都可以打破这种平衡,而实现某种特殊的结果。 这就是他为什么总是只作概然性断言的理由。 ”韦伯是在狄尔泰等德国新唯心主义者的思想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在新唯 心 主 义 看来,历史中充满了活生生个人的心理动机、价值愿望、情感以及个人的首创作用等人文 因素,这些人文 因素使得历史文化的研究不可能成为

一 门严格的科学。韦伯多少接受了狄尔泰的观点,承认对这些人文因素只能用理解的方法或移情的方法,但是通过建立理想类型的方法,历史文化的科学研究完全是可能的,而且历史中的某些客观趋势 ( 例如西方社会合理化,科层化和世俗化的趋势 ) 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可以预测的。

二、历史主义的痕迹

韦伯所处的时代德国历史主义思想发展到了全盛期。历史主义的核心是这样一种主张:一个历史时代同另一个时代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任何历史现象都只有从特定的时代、从其原来的意义、自身的条件出发加以评价;任何社会和文化现象的本质就在其动态和发展的特性。韦伯对西方文明独特性或唯一性的强调便充分体现了上述历史主义思想。韦伯不仅认为合理资本主义和新教伦理是西方文明所特有的,而且还认为民主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双重薄计制度、海外殖民制度等都是西方之外的文明所没有的。 “在各种文明中,都可以找到或多或少合理的经济,甚至某种初步的资本主义形式,正象可以找到政治权力 、方法学思想、音乐、习俗、法律的基本形式一样;但是只有在西方,才发展起了一种象当代资本主义这样的成长经济、一种以实验和数学为

韦伯政治论文集

基础的科学,一种建立在科学上的技术,一种象现代国家这样的同质政治结构,一种合理的法律,以及音乐和声学与交响乐。确实,几乎在每一种文 明中都可以找到某种合理性,但是渗透到人类活动每一个领域的系统的合理主义,则是西方所特有的,尽管今日世界的其他地方都在采用这种合理主义。

三、历史相对主义的内涵

本来,在狄尔泰、特洛尔奇和梅尼克等人的历史主 义之中就隐含着相对主义的内涵:既然任何历史现象都只有从其特定的时代,从其原来的意义、自身的条件出发加以评价,既然不同时代和文化情境中的价值意义都是不同的,那么就不存在一种适用于一切不同时代和文化情境的绝对价值意义,不同时代历史现象的价值意义一也没有高级和低级之分,历史也并不象十九世纪的大多数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在向着某种绝对的价值和目标迈进。斯图亚特休斯说:韦伯 “拒绝承认他 自己思想中隐含的相对主义。我 们 已 经 看到 ,在韦伯的前辈和同代中, 没有人同意把 自己称为一个相对主义者。韦伯也不例外。他驳斥说,相对主义是对他观点 ?最粗鲁的误解? 。在激烈的怀疑主义的意义上 一一 在一种宣扬对选择不负责任的哲学的意义上 -一韦伯当然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但是在否认任何形而上学的确定性一一不管是伦理上的确定性还是历史真理的确定性 -一的意 义上,我们可以妥当地用相对主义这个词语来概括韦伯的特征。 ” 休斯所谓的伦理上形而上学的确定性,是指十九世纪大多数思想家认为有一 种评判历史现象的绝对价值、绝对规范或终极意义而说的,而历史真理的形而上学确定性,则是指那种认为历史按照不变的规律,向着固定的目标发展的直线进化论观点韦伯在价 值问题上持多元主义的观点,对历史发展问题,则不认为不可能得出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历史也不是向某种终极目标进化的。

篇二:【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古典社会学理论 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杨文革

[摘 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

[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 01-0156-03C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

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论证君主制国家的合法性时认为,任何共同体的统治者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立一种和平的一致性(共同的认可)。

对于这样做是否能够推进共同体的和平,他根本没有权利加以怀疑……因为统治者所依据的乃是对于君主和所有平民都有约束力的自然法,而他所谓的“法”,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指“人们据以从事某一活动以及避免从事另一活动的某种规则或者说尺度”[2](p·109)。

自近代社会以来,由于世界观的变化,人们对传统政治统治的合法化的论证的信念发生了动摇。在考察人们是否有义务尊重国家并服从法律时,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和洛克所思考的是这样的一个问题:“何时、依据什么,政府才能施合法性的权威于社会之上?”

嗣后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开篇就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3](p·9)他又认为:“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3](p·19)所以卢梭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3](p·11)

然后,卢梭详尽地阐释了一个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统治的合法基础在于“公意”,基本上构成了近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政治合法性问题大体上仍然是由这些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所设定的。但是只要是探讨政治合法性,就不能不提到一个杰出的学者———马克斯·韦伯。二作为一位杰出的社会学家,韦伯的政治思想也是其思想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思想不但在他所处的年代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当今社会仍有巨大的启发性。就其政治思想而言,“主要体现在《经济与社会》和《政治论文集》两部著作之中。仅以《经济与社会》为例,有关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占了将近一半篇幅,该书在他生前只不过是一部手稿,并未正式出版。在他去世之后,由其夫人玛丽姬娜·韦伯加以整理,并冠之以《经济与社会》予以出版。”[4]在韦伯的政治思想中,他着重论述了统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

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换而言之,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它不过是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已。这意味着,统治的合法性仅仅与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有关,与价值无关。在这里,韦伯将多少年来规范主义论者们争论不休的关于正义、真理等价值问题排除出了合法性的概念,遂成为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代表人物。依据这种合法性概念,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他的忠诚和支持的统治,就是合法的统治。而历史上任何成功的、稳定的政治统治,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合法的,因为不合法的统治根本不会出现。在此基础上,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传统权威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之所以被人接受,是因为历史沿袭,从来如此。先辈定下的规矩,早先形成的秩序,今天自然也应该得到遵守。传统习惯不需要得到证明,“服从我,因为我所代表的秩序是传统沿袭下来的”。传统权威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部落统治、家长制下的小群体统治以及村落中的老人政治。它往往与权力或特权的世袭制有密切关系。古代的世袭君主制以及现代世界幸存的王朝统治(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摩洛哥)也属此列。现代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比利时和荷兰)虽然不能归结于传统权威型,但它们政治文化中的传统因素依然在发挥作用。

个人魅力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个人魅力)的基础上。个人魅力型权威表现为政治领袖作为英雄和“圣人”引导和召唤追随者的能力。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建立在领袖个人权威的基础上,“服从我,因为我能带领大家走向光明”。尽管现代政治生活中个人魅力依然起着重要作用,政治领袖如戴高乐、肯尼迪和撒切尔也都在尽力通过个人能力激发政治忠诚,扩大其权威,但是,他们的政权统治并不能被视为个人魅力型统治,因为他们的权威主要还是来自于正式制度下的权力职位。唯有像拿破仑等人的政权才被视为个人魅力型统治。个人魅力型权威往往出现在社会危机和社会巨变时期,并通过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得到强化。

但是,假如一个社会的秩序主要建立在个人威信的基础上,那么,往往有两个后果难以避免:一是因为领袖权威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所以,个人权威几乎无所限制;领袖被看成是救世主,他的权威不可质疑,民众只有无条件服从。二是政权过于依赖个人权威,其统治秩序的期限很难超过奠基人的自然寿命。所以,完全依靠领袖个人权威所建立的政权往往是短命的,除非权威领袖能够将自己的个人权威转化为一种持久的制度或职位的权威。

法理型权威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韦伯的观点,法理型权威是现代国家典型的权威形式。总统的权威、总理的权威以及政府机关的权威最终都由正式的宪法的规则所赋予。这些规则同时也限制了这些官员和机构的行为。在这种权威形式下,“服从我,因为我的权力是根据法定程序产生的”。

法理型权威最好的例子是现代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下,人们服从法律不是出于恐惧,不是因为传统风俗,也不是由于对某一个人的忠诚,而是因为觉得法律和秩序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所必要的。人们承认的是法律的权威,而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力。法理型权威优于其他两种权威形式的地方是,它的权威寄托在规则、程序和制度之上,而不是寄托在个人之上,所以,它较少被滥用,也不易引起严重的不正义。如果某一个官员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权限,人们可以拒绝服从。法理型权威实行的是有限政府的统治,而且通过合理的劳动分工来促进效率。它的不足在于,随着官僚制组织形式的扩张,社会环境的去个性化和非人性化是其高效率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韦伯强调只有法理型统治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政治职能在脱离其宗教职能之后获得了一种世俗性,这种特性“被一种越来越具有技术性及专业性的法律活动所表现出来”[5](p·29),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形式化运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伦理逐渐被摒弃,而法律程序的形式理性日益受到重视,韦伯最终把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了由国家制定的简单形式法上。韦伯不但把—157—价值判断问题剔出了合法性的讨论,范围,还指出了现代国家谋求合法性的路径,即,只要统治权利的获得符合公认的法律程序(比如普选)即可。至此,“韦伯构建的现代合法性模式已经完全变成形式主义的了”[6](p·520)。对此,韦伯自豪地说,“今天,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建立的规则”[7](p·37)。

韦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得到了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认同,经验主义遂成为合法性研究的基础范式。帕森斯认为,决定合法性程度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8](p·144)。哈贝马斯侧重强调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内涵与合理性的内涵。他认为,一种制度要赢得人们的承认,即获得合法性,需要借助哲学、伦理学、宗教对该制度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作出论证。一种政治秩序失去合法性意味着失去被统治者的忠诚。这便是合法性危机[9](p·184)。利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10](p·86)

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11](p·35)受韦伯影响,伊斯顿从系统论的角度对如何谋求合法性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分析。他将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合法性主要来自散布性支持。伊斯顿基于自己的系统分析,提出了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去赢得人民的散布性支持的三种方案,“

第一,努力在成员中灌输对于整个体制及在其中任职者的一种牢固的合法感;第二,乞求共同利益的象征物;第三,培养和加强成员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12](p·39)透过伊斯顿提出的第三种途径的表面形式可以发现,为了谋求合法性,统治者是可以使用一切不道德的手段的,只要达到了谋求合法性的目标,在“灌输”中可以使用欺骗的手段;在寻找“共同利益的象征物”时进行“广告包装”,强行地把代表社会少数人利益的东西装扮成一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培养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时,可以在政治共同体的外部制造假想的敌人。总之,一切为了谋求合法性的目标。

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阐释,“合法性”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定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达到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13](p·410)可见,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

篇三:政治论文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价值中立对中国学者的启示

李曦 201431020260

工商管理—会计方向

摘要: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方法论在西方影响较大,近几年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目前的中国正处于转型的时期,社会科学也相对处在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当今时代整体呈现出一种“大科学”的趋势与特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科学、技术、政治、经济、军事、工业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社会科学的研究也不例外。

关键词:价值中立 启示

“价值中立”原则在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那里第一次得到明确提出与系统论证(其“价值中立”思想主要体现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 1904) ,《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 1917) ,《学术作为一种志业》(1919)这三篇经典篇章中),并成为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思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其中价值中立论又是在西方影响较大的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它的形成经历了若干阶段:第一,实证主义价值中立论。第二,马克思·韦伯系统化了的价值中立论。第三,当代西方的价值中立论。

社会科学家的价值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学术以外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物质及功利的影响,这些影响会干扰到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进程和方向。 当然,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完全排除价值判断是不可能的,不论是在选题上还是研究过程中都是如此,所有的经验或者是材料都以客体的形式摆在我们面前,必须由学者去赋予这些没有生命的东西以一定的社会文化意义。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价值哲学观,用个体的特殊的思维方式去解读相同的现象事实,也会因人而异得出不同的结论。学者会根据自己的哲学价值观来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但是一个有责任心的学者不会完全依据个人的价值好恶来进行科学的研究,自己的研究不可能是纯主观的发挥而没有客观的科学价值。所以,问题不在于社会科学研究有没有价值关联或价值中立,而在于社会科学工作人员能

否真正的做到价值中立。韦伯的价值中立是一种理想化的情景,是对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一种希望。

韦伯的“价值中立”观点有着悠远的哲学基础,也是他所在的那个时代特定背景下的产物,韦伯立足于现实问题,通过一些演讲以及著述表达了这个观点。当今的中国可以说是与韦伯所处的时代有几分相似的,商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当今的学术界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下面来让我们看一下价值中立在学术面对政治,伦理道德以及商业化的影响。

一、当面对政治时

中国的统治长久以来都是君主专制,相应地就会缺乏民主思想,在这样的政治专制统治下,文化没有例外也打上了紧紧跟随政治脚步的烙印。纵观中国的历朝历代,对于与当时的政治不相符的思想一律以高压手段进行压制摧毁,因此中国人民的思想长久以来都是被封建制度禁锢着的。虽然中国现在的民主社会是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社会,提倡思想自由发展,但是由于几千年来带来的文化惯性并不是短期之内就可以完全根除干净的,由以往的长期专制统治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恐惧依旧作为一种文化惯性深深的埋在人们的记忆和心理中,这种文化惯性使得人们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会无意识地不自觉地会跟随着政治的脚步走下去。

社会科学工作者面对着政治压力,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来源就是来自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压力,这个是老一辈的社会科学家都亲身经历过的,在那个黑暗的时代条件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他们所经历的匪夷所思、难以想象的灾难。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来自于意识形态的巨大压力己经逐渐的淡化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重大的压力来源—政府公共政策对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压力。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情况是,即使有双百方针的存在,但是在社会主义的今天仍然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即使学者是在法律允许与保护的范围之内进行研究,他们的权利仍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以至于很多受到过专门训练的精英专业社会科学家会主动地从所谓的“敏感地带”撤离出来,哪怕我们的社会十分需要在这个所谓的“敏感地带”进行深入而又细致的研究。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对于政治风险进行的一种规避。

并没有什么人会警告或威胁或禁止信管的社会科学家们进入所谓的“敏感领域”进行研究。社会科学家们明白,与政治意识形态有关系的敏感问题如果研究起来会有比一般问题有着更大的难度,因为这类敏感问题需要社会科学家们花费较长的时间去进行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尽管我国政府一再宣传的口号就是“宣传有纪律,研究无禁区”,但要使我国人民把两者明确的分离开来还是有一定不小的困难的,这造成了很多的社会科学不愿意投入此类问题的研究。而且又由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这种对于政治压力和风险的主观判断,会导致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供给严重不足。

正如军用的技术最终将转换为民用的技术一样。这些所有的有关于政治意识形态的所谓的敏感的问题都会在最后的关头转化为我们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的日常问题,这时我们就需要有社会科学学者在这些所谓的敏感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可是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却是没有的。这样就把社会科学工作者带入到一个很大的困境当中,会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谴责。很多人会说国家耗费了财力物力来培养你们这些社会科学家,可培养出来的却都是没有用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需要他们的关键时刻毫无用处,不能解决需要他们提供理论的重大现实问题。

面对于来自这个方面的压力,一部分人选择做一些不痛不痒的理论研究事业。另一部分的人,每当政府有新的纲领或政策出台,他们便会蜂拥而上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而且会以与当局者一致的价值判断为当局提出的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为其博得民众支持而论证其政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这部分人往往具有很强的政治倾向。这样这些人就成为了政治宣传的工具。

综上所述,这些学术工作者的这些做法都是与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相违背的,我们所要努力去做的就是尽量使价值中立原则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首要原则。作为当代的学者们,我们不能重蹈覆辙,而应当坚持“政治中立”的研究态度。这样才能使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更接近中国现实情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才能促进中国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这也正是我们研究韦伯“价值中立”学说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二、当面对伦理道德时

如果让我们把科学研究比作航船,那么伦理道德就好比是灯塔。由此我们可

以看出,如果我们想要让科学的发展,想要向社会提供更为丰富的科学知识,就必须把科研自由作为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遵循。为了科学的发展,我们就一定必须保证学术研究的自由,鼓励学术工作者的创新精神学术研究的自由就意味着学术工作者能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加以研究,意味着学术工作者可以公开发表有自己研究出来的学术见解,也就意味着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追求和探索真理,意味着可以用现有的研究对己有的成果进行怀疑,意味着学术工作者可以排除权威的干涉,等等。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学术自由是保证科学研究真正繁荣发展的必备条件,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因此也是没有绝对的科学研究的自由,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类造福,所以科学研究需要适当的伦理道德加以规范和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科学的发展更有利于人类的幸福。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把学术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混为一谈。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急速转型期,各种思潮不断的涌现,由此而引发了多元价值观念的彼此冲突,而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受到巨大的影响,其中很不好、很严重的一点就是人们常常把学术问题与伦理道德混为一谈,使得人们的泛道德化倾向十分明显。社会科学工作者通常认为,研究出道德化的学术成果可以让他们最大程度地获得社会的认可,这就使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会不知不觉地向道德准则的范围进行靠拢,社会科学工作者仅仅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或者是为了博得公众的支持。这种泛道德化的倾向己经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与我专业相近的经济学在近年来已经广泛的受到泛道德化的影响经济学在最近的这几年来承受了无比巨大的压力,社会各界的人士不论是内行还是外行都对经济学家进行铺天盖地的批评与指责。没有任何例外的他们都是凭借着各种价值观来指责经济研究者不能帮助他们自己在所在的特定阶级或集团实现任何一种他们有助于他们自己的价值观的现实问题。就连完全的外行,甚至完全不懂经济学的人,只要拿着“道德”这把利刃,便都可以对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横加干涉,胡乱点评。

当然如果只有外部环境给经济学家施加压力,也许经济学家的压力也不会如此的大。问题是不仅经济学以外的人们会用道德的借口来批判经济学家,甚至就连在经济学界的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泛道德化的现象。如果学科外部的这种做法,我们可以理解为是社会转型期的压力所造成的人们焦虑的后果,那么我们

就可以说,经济学内部甚至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内部都在对泛道德化进行强烈的呼应,这个现象是让人不寒而栗的,我们不得不加大警惕。

对于中国的社会科学而言,去除道德化的影响可以说是一种对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去道德化要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去掉价值判断。我个人认为做到这一点,就是坚持韦伯的“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原则,对于中国社会科学健康积极地发展是很有益处和很有必要的。而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以外的“外行人士”则不必勉强,他们作为“消费者”有自由也有权利选择哪种学术成为他们自己的参考。对于外界的道德化的评论及运用,社会科学工作者应淡然处之,努力保持学术的纯洁性和客观真实性,不要自己首先失了追求真理的态度而去吹捧基于一定阶级和服务目的的伦理道德。

三、当面对商业化时

在当今中国的时代背景下,商业化浪潮对各行各业都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冲击,尤其是对人们思想道德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科学家们也同样都不同程度地陷入其中。我并不否认,这种商业化所带来的利益竞争对于学术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很显然这种商业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我们所要警惕的重点。

在如今的中国大环境下,社会科学研究在商业化的浪潮下被用做商业目的,被那些受经济利益驱使的社会集团所操控,为了他们的需求而“生产科学成果”,这使得社会科学日益有明显的商业化倾向。 在这样的中国的大背景大环境下,社会科学家也会不可避免地对衣食名利有所追求,难以抵抗来自巨大的商业利益的诱导。而且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也是来自于对社会和市场的服务中所取得的报酬,甚至于现在许多学科会用市场和社会所支付的报酬的高低来直接衡量这一学科的学术价值的高低。学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但现在的情形是无一例外都受到利益的导向,甚至人文社会学科也都在积极地寻求知识与市场的接轨,很多学者都依靠演讲和咨询服务来取得丰厚的收入。这样,就会导致社会科学研究的课题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和引导。

这样一来,在学术研究领域一旦出现市场调控的失灵,就会出现严重的后果:一方面,那些投资大,耗时长,需要专业的学术知识的研究领域人员不足,造成这些领域的科学知识成果供给不足;另一方面,那些短期效益很显著又门槛很低的领域则吸引了众多的研究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和重复投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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