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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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未答复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8  分类: 辞职报告 手机版

篇一:2014非一人公司章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及出资方 式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第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月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聘任可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篇二:1-景德镇市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

景德镇市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德镇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力资源管理,保证我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景德镇市商业银行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包括:全员劳动合同制、招聘和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薪酬、劳保福利待遇、考勤制度、培训教育、奖惩、内退、退休、利益冲突回避、人事档案等。

第二章 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 为保障本行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依照合同进行法制管理。

第五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本行在职员工。

第六条 本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合同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八)劳动争议处理;

(九)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逾期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申请调离(除上级机关行政调离外,下同)或辞职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本行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工作人员逐级聘任制,员工原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保存,员工调出或退休时仍按原身份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或申请辞职:

(一)员工认为在本行工作职位、工作环境或待遇不理想,不能充分发挥本人才干和积极性,不愿意继续留在本行

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本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未履行劳动合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四)员工确有实际困难,本行无法解决的;

(五)员工经批准,准备出境自费留学、定居的。

第十一条 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须提前提出申请,从事科技、信贷、财务、机要等工作的员工须提前3个月,其他员工须提前1个月。

第十二条 对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在3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辞职的,由本行安排离职审计或交接手续,经离职审计后,未有遗留问题的开始交接工作并办理其它财、物清交,凭《离职审计单》、《移交清单》、《员工调离会签表》,发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可对员工予以辞退:

(一)本行濒临破产,在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

情形包括:

1、发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

2、求职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或职业技能证明等有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的;

3、达不到岗位技能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行规章制度的,具体包括:

1、经常迟到、早退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的;

3、提供虚假病假、事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行另行安排工作的;

4、经常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5、员工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本行声誉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

6、在与本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另谋职业的;

7、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本行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本行法人授权制度行事或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员工有贪污、受贿、盗窃、赌博、嫖娼、贩毒吸毒、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10、有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开除处分的违规行为的;

11、有国家规定的应予开除、辞退和除名的违规行为的;

12、有本行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不得辞退员工:

(一)劳动合同期未满,又无第十四条所列情况的;

(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行辞退员工须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将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一)宣告破产;

(二)员工触犯刑律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

第十八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招聘新员

篇三:章程范本(2至50人、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惠州市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516001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1、姓名:

2、姓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认缴出资出资 万元。

2、股东姓名:,认缴出资出资 万元。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辞职报告未答复)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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