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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辞职报告就不能赔偿双倍工资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8  分类: 辞职报告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询问

我和单位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现在不想在这继续工作了,打算辞职,需要赔偿单位吗?请教专家

一、你原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将赔偿多少金额给单位?如果没有约定,并提前30日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你可以不用赔偿。

二、辞职流程:你需要按照你单位的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一般是提交书面辞职信,单位安排你进行工作交接,结算你的工资,你要将人事档案及相关社险、公积金等办理转出。 追问

那30日我还需继续工作还是等待正式离职,这30日还有工资吗 ?

回答

需要参照你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的要求,一般企业的员工只要书面提交了辞职申请,3个工日没有答复也视同是同意,你可以不用去上班了,直接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不能办理交接,你也可以暂时不用去上班了,等原单位给你通知,通知你过去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

一般来说,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待30天期满就可以合法离职,不需赔偿。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就要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就不需赔偿。另外,如果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限的也要安约定赔偿的。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但上了一年班后买了社保的。员工主动辞职可以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吗?

另外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区分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辞职,都是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补偿。

2、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3、买社保跟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定联系,但社保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他只能证明用工的事实。 4建议你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这样既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补偿,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职工辞职能否提出赔偿?能的话,具体以什么理由提出辞职? 律师,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用人单位自08年9月份入职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更未为我购买社保,鉴于此种状况下,向单位提出辞职,是否能获得赔偿?

问题二:自愿辞职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的有什么区别?请律师指点!

问题补充:

律师,您好!

补充一个问题,关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据这一点:能提供工作证件,考勤时间表,但工资是发在银行卡里面的,没有签字,这能成为证据??(能提供相关工作本人的签字文件与相关的工作邮件)

是否需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就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好理由。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职工辞职能否提出赔偿?能的话,具体以什么理由提出辞职?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用人单位自08年9月份入职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更未为我购买社保,鉴于此种状况下,向单位提出辞职,是否能获得赔偿?

问题二:自愿辞职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的有什么区别?

请求律师指点!

你干嘛要自动辞职,这样你就太亏了

你直接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购买社保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了,以这两个理由可以获得很多赔偿

首先,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第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月起可以获得双倍工资,你到现在已经有2年多了,那代表你可以无偿获得2年多的工资,还有,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劳动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就代表公司如果辞退你,就必须给你补偿金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职工辞职能否提出赔偿?能的话,具体以什么理由提出辞职?

律师,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用人单位自08年9月份入职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更未为我购买社保,鉴于此种状况下,向单位提出辞职,是否能获得赔偿?

问题二:自愿辞职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的有什么区别?请律师指点!

问题补充:

律师,您好!

补充一个问题,关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据这一点:能提供工作证件,考勤时间表,但工资是发在银行卡里面的,没有签字,这能成为证据??(能提供相关工作本人的签字文件与相关的工作邮件)

是否需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就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好理由。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

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篇二:企业版-劳动争议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答辩人因与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未能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原告拒绝签订导致,而非答辩人不与原告签订,答辩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答辩人召开会议明确要求每个员工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原告却故意置之不理,在分管领导及经理通知他签合同时故意拖延,并声称答辩人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全部在于原告,并非答辩人不与其签订,这种情形下还要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显然不能体现公平公正,也会给答辩人的员工管理带来不良影响。

二、原告工作期间多次严重违纪,答辩人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是凭借社会关系介绍、于XXXX年X月X日到答辩人处工作的,据此原告故意违反答辩人规章制度,工作期间多次发生严重违纪的情形即:担任售票员期间出现收受顾客钱不上交及私自停放电影等,这都严重搅乱了答辩人正常的管理秩序,不仅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也给答辩人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原告也曾多次向部门经理及主管人员递交了书面检查。像原告这种情形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会助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答辩人公司的管理,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答辩人不应向原告支付行政处罚性质的“迟延支付赔偿金”。 根据相关规定,迟延支付赔偿金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四、答辩人的对原告的工资发放不存在低于XX区最低工资标准和未付加班费的情况。

答辩人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且应付原告的工资和加班费已全部支付,不存在原告的工资低于XX市XX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也不存在未付加班费的情况,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五、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根据《XXXXXX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一)》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六、原告主动提出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原告XXXX年X月X日到答辩人处工作,XXXX年X月X主动提出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其失业是由于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综上,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篇三:员工离职中的九大常见问题的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中的九大常见问题的法律分析

唐付强

员工离职是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是劳动关系最为敏感的时期,劳资双方在离职过程中免不了就劳动关系的若干问题产生争议,各执己见,因此而诉诸司法机关的也不在少数。为了理清其中的种种疑问和争议点,笔者以一位劳动法专业律师的身份结合日常的咨询实务,总结了员工离职中的十大常见问题,并对此加以法律分析,以期对人力资源从业者在离职管理中有所裨益。

问题一: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问题二:员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其马上走人?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旦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就想要这位员工马上走人,如果员工愿意马上离开,便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过,如果员工坚持要再工作满30天后再离开公司,公司是否可以当方决定让其走人?如果员工不愿意走人,公司在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下能否让其马上走人?甚至公司在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并且这一个月内仍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能否让其马上走人?

公司向让员工马上走人无外乎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怕员工在生产

和工作中搞破坏甚至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破坏工作氛围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二是有些公司认为员工辞职特别是投向竞争对手就意味着对公司的背叛。笔者认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均不可单方的让员工马上走人,双方必须再履行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因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员工的获益不仅包括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还有其工作经验的增加和职业技能的提升等。

问题三: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期未满30日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后,员工如果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更有甚者,还有的员工不辞而别,那么用人单位怎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的,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或者即辞即别也束手无策,只能大度地让员工离开。

打了辞职报告就不能赔偿双倍工资

问题四: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是必须在离职当日支付还是可以到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举例而言,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的5日才能发放。若某员工2009年4月15日离职,那么公司是否可以

等到下个月的5日才发放这位离职员工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均规定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而不得在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只是江苏省有比较特殊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江苏省,关于工资的结算,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问题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多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即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点双方可以以约定的的方式进行设定,解除日可以是协商当日,也可以是协商日后的某一天。

问题六:公司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协商约定单位只需向员工支付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不少人都认为,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也可以协商。协商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在法定标准之上,自然没有任何问题,那么劳资双方能否在法定标准之下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呢?举例而言,某员工在公司服务了5年,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亦同意解除,双方还约定公司只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亦同意接受。那么后来这位员工反悔,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注支付5个月的工资,这位员工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笔者认为,虽然就劳动合同的是否解除,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具体哪天解除,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就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的意思自然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就经济补偿可以法定标准之上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如果低于最低标准的,也是无效的,必须按照最低标准执行。经济补偿其实跟最低工资一样,均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就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即使是劳动者同意,也是无效的。

问题七: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劳动合同需法定顺延,那么顺延期间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需要顺延至法定医疗期满,那么在这顺延

期间内,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才能终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所谓顺延,是指劳动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内容再履行一段时间。由于是法定的顺延,即相当于在顺延期间,也是在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不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不签合同双方工资的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如果遇到这种法定顺延的情形,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一份书面的顺延通知,这样也比较有利于避免争议的发生。

问题八:员工患病且医疗期已过,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除了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是否还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问题九: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保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那么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是否需要保存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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