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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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6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鉴于放款人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与借款人____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乙方为该借款合同向放款人提供担保,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股权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质押股权

2.1 甲方保证

(1)对该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处分权。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该质押股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2)若该质押股权为共有财产的,甲方、共有人与乙方共同签订本合同或者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以该股权质押、保证质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以保证质权的实现。

(3)当需要处理该质押股权时,在乙方向甲方和其他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甲方和其他合法占有人立即无条件交出该质押股权。

(4)自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所有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操作过的类似业务转移到乙方继续操作。

(5)甲方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诸如股权变更、对外借款、担保、公司法人变更、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可能影响乙方所持股权价值的活动时,甲方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甲方对提交报表的真实性负保证责任,并接受和协助乙方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例行检查。

(7)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都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2质押股权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持有___________公司_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比例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并将出质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该质押股权评估价值:(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 。(该质押股权的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 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

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乙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以下称担保债权)。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乙方的收款票据额为准。

第四条 质押登记

4.1 出质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申领《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4.2 甲方应将《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件原件、该质押股权权属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乙方有权对该股权出质登记情况到相关部门核查。对此,甲方将提供足够协助。

第五条 质押股权的保值

股权出质期间,甲方的任何行为足以使该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该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该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质押的效力

6.1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质押股权赠与、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甲方确须处分该质押股权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债权,不足部

分由甲方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2 质押期间,该质押股权的派生权益,作为该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6.3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等值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

6.4 因该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关系的终止

甲方还清担保债权,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期满如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仍未履行完毕,则该股权质押保证期自动延续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甲、乙双方或委托代理人共同(也可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8.1 质押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书、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8.2 质押期间,甲方及甲方持有的股权所在公司及股权所在公司的关联公司经济状况可能或已经发生恶化,甲方无力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担保债权。

8.3 质押期间,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解散、被宣告破产,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8.4 在甲方不按期交付利息、综合费用,或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甲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乙方有权直接处理该质押股权,用以偿还担保债权。

8.5 处理该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由甲方继续清偿。

8.6 乙方提前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况:借款人拒绝按照担保服务协议书约定交付预存资金,视为借款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包含偿还代偿资金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也是对乙方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基于上述一致,乙方有权就既存和至借款到期日将发生全部担保金额项下资金要求借款人和甲方提前予以先行赔付。借款人和乙方人拒绝支付的,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进行追偿并实现质权。借款到期后,上述质权实现后如有余额,应予以退还。

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质押登记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保证义务,严重危及质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10.2 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危及质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10.3 发生该质押股权贬值,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0.4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拒不配合拍卖的,应承担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0.5 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承担妨碍清偿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由于该质押股权的共有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质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规定,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6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在借款期内或者展期内,甲方与乙方之间所产生的还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1.2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3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篇二: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公司%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5、目标公司: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 公司。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 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

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期限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 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

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 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 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公证处及 备案。

篇三: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出质人:

质权人:

鉴于:

为确保债权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九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及股权具体情况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账户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详细情况由本合同第九条约

定。

(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出质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 质押登记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同意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解除质押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

出质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质权人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出质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2.出质人进一步保证如下:

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六条 约定事项

1.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

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银行营业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经签署)送达质权人: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