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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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具有所定的合同债权人与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6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担保合同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

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1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

担保合同具有所定的合同债权人与

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

?

?

?

?

?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

?

?

?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

?

?

?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

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篇二: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篇三:合同的担保与担保合同专题

专题一 合同的担保与担保合同

第一节 保证

? 一、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二)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主体资格

? 1、国家机关

?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3、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违反法律

? 现公司法16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原公司法60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担保法解释第4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现公司法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他人提供担保”。

? 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 (1)主合同当事人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 (2)“借新还旧”中存在欺诈

? 区分两种情形:

? 一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

? 二是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

?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一)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 二者区别:

? 1、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与债务人处于同一地位;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 2、保证责任范围不同

? 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不同: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起算

? (二)保证期间

? 是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视

为无约定时,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 主张权利的方式: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

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

? 1、性质不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指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为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 担保法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担保法司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当然消灭,为不

变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止、中断或延长。担保法司法解释31条明确了保证期间的不变性,而担保法25条仅规定一般保证“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未明指保证期间就是诉讼时效,同时诉讼时效除了中断,还有中止延长的情形;

? 2、时效是不可约定的,具有强制性,期间是可约定的,具有自由性,从两部法对保证

期间的规定均可看出,赞成保证期间可约定;

? 3、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期间适用形成权;

? 4、担保法25条规定,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反过来

说,在此之前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没有所谓中止中断延长等,实际上却又赞同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

? 5、保证期间从债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发生时起算;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算。

? 此区别的意义在于:对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

?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文,除非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否则不能认定为担保。

? 条款设计:催收通知书上载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人愿意继续按原保证合

同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签署催收通知书之日起两年”。

? 《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效力问题的批

复》1999年2月11日发布,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受法律保护。

? 2、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不同

? 二者起算时间不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

效性自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 主张权利后,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注意事项:应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 (三)保证责任范围

? 指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范围

? 三、最高额保证

?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

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 (一)最高额借款与普通借款的区别

? 合同条款: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循环额度。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以

取得贷款,但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前款约定的额度。

? ; 授信期限自年 1 月 1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

? 本合同所称“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的最高额。

“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余额后的金额。“授信期限”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双方在相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确定。

? (二)决算期

? 一般指授信期间,实际上就是担保法中所称的连续发生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的一定期间,即债权发生期。

? (三)保证期间

?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

保证合同,保证人只对通知到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多笔或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 条款:依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四)保证范围

? 以最高限额还是以保证范围来界定保证人的责任?

? 所以一定要注意约定保证限额针对本金还是本息还是所有债务。

? 例: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在授信期限届满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授信额

度的,取消授信额度之日为授信期限届满日。

? 授信期限届满日(包括当日)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

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 四、债权人对保证人求偿权的行使

? 一般保证:可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但判决书须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或一并起诉

? 五、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解除

? (一)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视情况

? (二)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

同的,视情况

? (三)人保物保并存时(物权法176条)

? 1、有约定,从约定

? 2、无约定,从法定:第三人物保/债务人物保

? 条款: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

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 六、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可约定独立担保条款: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

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债

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

? 一、概念

?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

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 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定金约定部分无效;

?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不能使用这样的表述: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 二、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 (一)与预付款

? 预付款,指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由付款义务方预告向对方给付的一笔款项。 定金

? (二)与押金

? 押金,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的

受偿。

? 三、争议的问题

? 合同法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担保法解释122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

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三节 物的担保

? 一、担保权的性质

? 物权还是债权?

? (一)担保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 不以直接支配担保物为目的;

? 其本质是优先受偿;

? 客体不限于物

? (二)担保权应置于民法典的债权编或优先权编

? 其为物上的一种负担:赋予债权以优先效力;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 二、抵押与质押

? 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

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担保法解释12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

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 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

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将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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