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汇邦保字20第号
主债务人(委托人/甲方):
保 证 人 (受托人/乙方): 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担保合同
主债务人(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保证人(受托人):石河子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成龙
联系电话:0993-2600756
传 真:0993-2600756
邮政编码: 832000
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 (身份证号: )
(以下简称“主债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
写: 元),并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甲方就该主合同项下之相关债务向乙方申请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
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将与甲方及主债权人签订《合同》(合
同编号: ,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费
1.1是否为甲方提供担保乙方需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查评议,为保证甲方申请的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乙方调查、审查担保项目前,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评审费计入担保费,若甲方未通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与甲方及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年,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小写)RMB (此金额包括前述评审费) ,支付方式为:
□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
□□□
1.3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之前提条件。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或反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与主债权人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1.4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一致。如实际贷款期限超出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超出部分乙方按超出的期限加收担保费,费率标准为 %/年,超出期限不足一个月的,加收担保费按一个月计收;超出期限不足半年的,加收担保费按半年计收;超出期限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委托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的,加收担保费按一年计收。
1.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1.6甲方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甲方同意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损失。
第二条 保证金
2.1 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前,甲方在 处开立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甲方未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该账户存入保证金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2.2 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在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前,甲方应一次性存入前述保证金。
2.3在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前甲方不得擅自取消该账户,亦不得就该账户及其内保证金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形式之担保。在乙方书面确认其担保责任解除/终止或/且乙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对甲方享有之追偿权得到完全清偿前甲方不得提取或处臵本合同所约定保证金。
2.4乙方在向主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从前述的保证金中扣划应向主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约定
3.1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依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同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3.2 甲方或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甲方承诺
4.1 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的支出:担保(含评审)费、利息及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损失(金额以5.3项下的约定为准)。
4.2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查工作(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及实地检查)。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同意乙方从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之甲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30%作为违约金。
4.3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担保等其他足以影
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
4.4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4.5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4.6 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之合法性且不存在用于归还旧的贷款之情形存在新贷还旧贷情形,否则乙方有权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
5.1 若因甲方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主债权人按主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2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乙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乙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主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对于乙方在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直到甲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额20%支付乙方违约金。
5.3乙方依上述5.2项向甲方追偿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等。
5.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和/或保证合同无效,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退还所收取的担、评审费、担保费等费用;乙方有过错的,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 乙方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向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篇二:委托担保合同 范本
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2012)第( )号
委托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根据甲方与 签订的《 》(编号
为: )的约定,甲方向 借款壹
笔,本金合计为人民币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为甲方向 的贷款提供担
保。
第三条 乙方的担保期间 为自甲方与 签订的
《 》 (编号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保证责任随甲方履行主合同
还款义务或乙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甲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五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按以下措施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股东自愿签订《个人连带责
任保证反担保承诺书》,以个人及家庭财产向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反担保。
2、及其配偶,以个人及
家庭财产向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3、元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
4、
第六条 乙方依法享有甲方的抗辩权,甲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乙方仍有权提出抗辩。
第七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在与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与此对应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时,甲方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担保费每年按担保金额的%收取。
第八条 甲方在上述借款到位之时,须按将到位资金的10%以转账方式向乙方交纳风险
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按以下原则操作:
1、 风险保证金所有权属甲方,因该保证金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 在甲方未偿还其所有借款之前,该保证金不能动用;
3、 该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乙方为甲方所承担的代偿债务;
4、 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
5、 支付实现乙方和贷款人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甲方按主合同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并由贷款人向乙方书面通知(关于甲方按时足额还款的证
明)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风险保证金。
第九条 甲方应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报送反映其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借款使用、项目进
度等情况的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乙方每月不定时对甲方的经营、管理、设备、车间等所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 如果甲方发生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兼并、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
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
同意。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第十二条 如果甲方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 负责人
等事项,甲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任何资产。
第十四条 如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 甲方与贷款人联手骗取乙方担保的行为;
2、 甲方与贷款人协议转让债务,事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 甲方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期限,事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私自变卖、转让、转移或赠与其资产、股权的行为;
5、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私自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他经营
决策的行为;
6、 甲方不履行与乙方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能履行《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中的 任何条款,导致乙方承担保证担保连带
责任即为甲方违约;
2、 甲方违约应配合乙方变卖、变现反担保资产,并支付以下款项:
(1) 需要由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滞纳
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由乙方代偿的其他费用;
(2) 本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未还款金额的20%支付给乙方;
(3) 乙方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4) 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须另行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每份
叁页,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篇三:委托担保合同
委 托 担 保 协 议
编号:
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申请承兑汇票敞口,但需满足敞口银行关于为敞口提供合格担保的要求;
2、乙方系依照中国现行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担保机构,具有为甲方提供融
资事宜所需信用保证的资格与能力;
3、甲方特委托乙方为其上述敞口事宜提供第三方的信用保证,乙方愿意接受委托,为
甲方的融资向敞口银行提供信用保证。
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守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委
托为甲方的敞口提供信用保证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方系依照中国现行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欲向
第一条 委托担保事项
1、甲方拟与敞口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敞口金额为 万元,敞口期限
为 _,该项敞口用于 ;
2、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乙方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甲方债务偿付期限届满之日;
4、乙方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敞口本金及应付利息;
5、在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签署《反担保协议书》后,乙方应与甲方、敞口
银行共同协商、签署关于上述敞口事宜的《保证合同》,严格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
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于乙方保证责任的约定与上述第1、2款规定存在不一致
之处,则应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反担保
1、就乙方为甲方上述敞口事宜提供的信用保证,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以消除
乙方的担保风险。
2、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事宜,由甲、乙双方或第三方应在《反担保协议书》中具体约定;该《反担保协议书》及相关附件协议应与本协议同时签署,并构成本协议附件。
3、甲方除提供上述反担保外,还应按本合同之规定向乙方支付保证金。
4、除上述《反担保协议书》、保证金相关规定外,甲乙双方可协商采取其他措施并签署相关协议以消除乙方的担保风险;双方特此确认,如签署该等协议,则乙方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基于其自身合理判断,自主选择适用《反担保协议书》或该等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追偿措施,也可以同时主张各项追偿权利。
第三条 评审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需在正式担保前对甲方的资信、经营情况及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自己的标准进行审查和评估,甲方需于本协议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交纳评审费人民币_____ _元。
2、如甲方最终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而未获得银行敞口的,则乙方不退回上述评审费;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获得银行敞口的,则乙方应退回全部评审费。
第四条 担保费
1、就乙方于本合同项下为甲方敞口事宜所提供的信用保证,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保证的担保费。
2、甲方应按其银行敞口本金的_ _%,即人民币 万元。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3、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当日,甲方应按其拟敞口款项向乙方支付全部担保费。
第五条 资金使用监管
1、为消除乙方担保风险,乙方有权对甲方敞口项目及敞口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时的监督检查,甲方对此承诺完全接受并予积极配合,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提供一切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对账单、税单、合同、票据、文件、档案等资料。
第六条 保证责任承担
1、甲方应严格按照其披露、声明的敞口用途及《借款合同》规定,依约使用敞口,并如期向敞口银行偿付敞口本息。
2、如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能如期足额向敞口银行偿付应付敞口本息,乙方将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向敞口银行进行偿付。
第七条 债务追偿
1、如乙方因承担《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责任而向敞口银行进行了偿付,则乙方有权就其偿付的全部款项及因偿付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向甲方进行追偿。
2、乙方向甲方追偿债务的范围,系其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敞口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敞口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敞口银行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敞口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乙方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3、乙方向甲方追偿债务时,应向甲方出具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有关证明,并向甲方发
出偿付债务的书面通知。如甲方不能或拒绝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金额,向乙方履行清偿义务的,则乙方有权扣留甲方风险保证金、行使《连带责任反担保协议》项下的权利、采取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中所规定的措施,以及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甲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就本协议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签订协议,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甲方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向乙方提供、披露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或凭证、单据等,均系准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甲方应尽勤勉、诚信责任,积极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和归还敞口本息;
(5)本协议期间,甲方如有任何重大资产处置或经营方式的调整,均将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有关其存续形式的重大事件时,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享有或承担;
(7)甲方对外提供保证、抵(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所可能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均应事先取得乙方的同意;
(8)甲方的名称、地址的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均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就本协议做出如下保证:
(1)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签订本协议,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公司章程或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一切义务;
(4)乙方将严格依照有关《保证合同》约定,向敞口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5)乙方依照《保证合同》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严格依据法律和本协议以及《反担保协议书》的约定,处分甲方财产。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其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必须以受让方与乙方重新签订全部有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为前提。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敞口银行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亦不得与敞口银行达成其他加大乙方保证责任的协议,或做出单方承诺。
4、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将乙方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有权按照双方
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和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的其他方主张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2、甲方作为债务人,违反了本协议约定的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2)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方式采取反担保措施且承担反担保义务;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4)在担保期间提供虚假材料;
(5)擅自与敞口银行变更《借款合同》;
(6)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3、乙方作为保证人,违反了本协议约定的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没有按时向敞口银行承担上述敞口的保证义务;
(2)没有按时返还甲方提供的敞口风险保证金;
(3)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4、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约行为消除之日止,每天按担保总额的0.2%计算违约金数额。
5、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没有履行本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因甲方的原因可能造成乙方承担担保风险的其他行为时,在乙方合理催告后,甲方没有消除该风险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或增加担保以消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和风险。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2、如《保证合同》签署后因任何原因终止而使乙方保证责任得以解除,则本协议亦告终止,但甲方依本协议已支付的担保费,乙方不予退还。
在任何情形下,如乙方保证责任未予解除或虽解除但乙方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前,则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担保的反担保义务与责任,及其对乙方所付偿付责任,均不得解除。
3、除上述规定外,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国业已公布并正在执行的法律,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各方应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应遵守仲裁规则,履行仲裁裁决;
2、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
1、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应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传真送达对方:
致 甲 方: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致 乙 方:
通信地址:
2、如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 如系信函,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 如系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3) 如系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与前述连带反担保协议,均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依本协议收取的评审费、担保费,由乙方或乙方授权分支机构直接开具担保费和/或咨询服务费的发票。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