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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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如何界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7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担保期限】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

【担保期限】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

我朋友李某是一家建筑装潢公司的老板。2006年,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工程,由于工程周期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此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李某以其拥有的一套商品房作抵押,银行审批后同意放贷。同年7月1日,建筑装潢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和抵押期限一致均为3年。今年贷款合同到期后,建筑装潢公司没按期向银行还贷,多次催告后未果,某银行于9月1日将建筑装潢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建筑装潢公司偿还本息并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请问,银行起诉时,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3年抵押期限已过,银行还对享有我朋友李某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吗?

读者:小芳

小芳读者:

你好!来信涉及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担保法》第12条,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物权法》。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银行对你朋友李某的商品房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予以支持。

篇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已过 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已过 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

2009年9月29日 13:43

编辑同志:

我朋友李某是一家建筑装潢公司的老板。2006年,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工程,由于工程周期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此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李某以其拥有的一套商品房作抵押,银行审批后同意放贷。同年7月1日,建筑装潢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和抵押期限一致均为3年。今年贷款合同到期后,建筑装潢公司没按期向银行还贷,多次催告后未果,某银行于9月1日将建筑装潢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建筑装潢公司偿还本息并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请问,银行起诉时,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3年抵押期限已过,银行还对享有我朋友李某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吗?

读者:小芳

小芳读者:

你好!来信涉及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担保法》第12条,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如何界定)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物权法》。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银行对你朋友李某的商品房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予以支持。

篇三:没有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如何起算? 案情:

张三向王某借款,李四是保证人。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李四的保证期限到底有多长?

律师点评: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用。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推卸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

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就本案而言,李四的保证期限为王某要求张三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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