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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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主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7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担保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构成要件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要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机或者移交标的物占有的,应办理登机或者转交占有手续。应当看到,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当然,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一般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主体往往充分运用这些反担保措施,对担保债权设定反担保。这些充分搞活经济创造了空间与方式。但是,相应的理解上的偏差、经济纠纷也可能纷至沓来。

【相关案例】

2000年8月12日,李某的朋友杨某与北京A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某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A公司购买了B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为166000元。根据北京A公司与中国某银行C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某首期支付车辆价款的40%,剩余的60%款项由C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拨给北京A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户。当日,李某应杨某的请求在北京A公司签署了该公司提供的保证书。保证书中的担保人为李某(甲方),被担保人为杨某(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或货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以及利息,或者乙方不具备还款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A公司。

2000年8月14日,杨某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2000年8月21日,杨某与C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某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至,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A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A公司为杨某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某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杨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某死亡后,北京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C支行支付人民币26418.82元。

北京A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791.95元,李某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北京A公司均系被保证人杨某向银行担保。北京A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的反担保,在我出具

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北京A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A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A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货款构成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某提供的担保即属于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某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向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北京A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担保人,在被保证人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北京A公司作为本保证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北京A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李某追偿。对杨某尚未到期的、北京A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北京A公司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北京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提出的是其向银行担保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李某在担保书中对被保证人、保证方式作出承诺并注明该担保书为《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之附件,故李某以该保证书为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北京A公司解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风险提示】

反担保是为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障其追偿权的实现的一种担保,在实践中反担保也是不在少数,那么反担保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反担保有以下风险值得关注。

1、反担保的从属性所导致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的原理及其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是从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这就说明,担保与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质的关系。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合同。即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者被撤销,担保随之时效,反担保亦随之失效。虽然担保法也承认国际独立担保的合作性,但我国法院不承认国内独立担保,从而反担保的有效性。

2、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否定性风险

根据担保原理,担保合同主体资格的否定性原理同样适用反担保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我们在前文的分析,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成为保证人。此类法律禁止提供反担保的主体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属于典型的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在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方绞尽脑汁,为了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有时会接受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为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此时的反担保合同为无效。只有在担保方和反担保合同的无效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主体才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此类推的反担保合同也属无效。

3、反担保内容与反担保客体的风险

从反担保的内容来看,违反法律的担保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共利益等的反担保无效。从客体角度来看,法律规定有些财产不得设定反担保。例如国家机关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篇二:反担保协议

? 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

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

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反担保合同主体)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

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诉讼担保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保证合同

(法人)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权人(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申请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

申请人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

2、申请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诉讼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3、甲方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委托担保合同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4、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乙双方诚实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主合同”:申请人与乙方签署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2、“申请人”:签署主合同并委托乙方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委托人。

3、“被申请人”:主合同中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财产权属人。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声明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完全了解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无任何异议。

5、(法人)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有关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甲方提供反担保的行为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甲方保证已取得该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保证反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反担保范围

1、甲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或恶意串通骗取乙方履行担保赔偿责任,导致乙方为申请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金等。

(2)乙方为实现对申请人的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申请人按照《诉讼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应当向乙方交纳的担保费。

2、当乙方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无论申请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乙方提供其他反担保,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乙方放弃物的反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4、乙方未主张自己享有的抗辩权,承担了应可减免的担保责任的,甲方仍应按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保证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反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两年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法人)甲方在保证期间内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等)、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3、在主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有权要求甲方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有权对甲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