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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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8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个人反担保合同模板

反担保合同(无物的个人反担保)

编号: (20 )—号

担保保证人(甲方):深圳市善恒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地址: 电话:

借款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

反担保合同

执照号): 地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①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②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③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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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 乙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1、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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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3、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3.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3.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4.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4.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4.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5、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6、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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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合法措施。

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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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附则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时,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本合同一式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有权签字人:

丙方: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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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反担保协议书

反担保协议书

甲方:重庆互汇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鉴于乙方向 银行贷款购车,甲方为其贷款行为提供了连带担保,现丙方自愿就甲方提供的连带担保提供反担保,各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反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担保的主债权系 年月日乙方与 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号为:)项下的债权。甲方的担保义务系甲方为乙方前述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与 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二、基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丙方对甲方的担保债权(对乙方的追偿权)及实现担保债权的全部费用,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三、丙方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四、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甲方因前述保证合同向 银行承担的全部债务;

2、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五、丙方的担保期间为乙方全部担保债务产生之日起2年,即甲方全部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2年。

六、乙、丙方的财产状况

乙方财产状况:

丙方财产状况:

七、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由乙丙双方承担。

八、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与其他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以本条约定为准。

八、合同各方签订本协议所预留的地址和通讯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变动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重庆市渝北区

篇三: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 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 ,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8、还款期:指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偿还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价值: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债权中的人民币 万元。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权证交由甲方存管。

2、登记: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4、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 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2、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

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抵押反担保债权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个人)/盖章(单位)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上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六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三 份,交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处备案。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