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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合同借款人在哪方签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5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

编号: 借字2013第0217号附件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借款人在哪方签字

公 司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身份证号: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 与借款人 和担保人黄山市通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 借字 第 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甲方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此,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保证及声明:

1.1乙方是本合同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地、合法的所有权者或国家法定授权的经营管

理者;该合同的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已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有权没有瑕疵作出以上说明。

1.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可以设定抵押。

1.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出租有关事

宜书面告知甲方。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若签合同前已作部分抵押,乙方保证将该事以书面告知甲方。

1.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愿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8乙方保证其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臵抵押的权利,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

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9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

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

2.0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1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

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的借款本

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担保人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的处臵费、过户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包括甲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由于借款人违约,甲方代偿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承担全额担保。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2 、在乙方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全额追偿本息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可追偿部分本息及由于乙方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甲方仍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返还约定的授信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借款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的价值的约定,不能作为乙方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如何限制,其处分抵押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公开拍卖。

4.3、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4.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4.3.2 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甲方可以就乙方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担保。

4.3.3 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4.3.4 .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4.4. 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该向甲方所担保的债权提前清偿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条:抵押期限

5.1按照《借款合同》,抵押期限为:3个月,自 2013年02 月17日起至 2013年05月17日止。借款金额 壹拾柒万元整 。

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6.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6.2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的,双方应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

6.3当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全部履行债务完毕后,甲方和乙方到房地

产管理局办理解押手续。

6.4、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甲方需及时将抵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交还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债务还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担保的金额、险种和其他主要条款需经甲方认可,保险期间应直至抵押物终止。如中断抵押物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办理保险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如抵押发生前乙方已办理抵押物保险,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不足值,必须按欠款规定补足投保金额)。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管

8.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使用,乙方的保管使用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取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的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乙方在抵押期限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在本合同第二条界定的反担保范围内,无论出现什么情况,本合同都必须得到履行。如遇到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到期的债务时,则追加乙方的其他财产处分所得价款。继续履行全部的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所有的条款约定。

8.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措施止损扩大,同时,应在毁损、灭失之日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乙方应在保险公司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8.3抵押物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办理完备的足额的财产保险手续,并明确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在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的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售和馈赠已抵押房屋财产。乙方迁移、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均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行为,一律无效。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则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与义务。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该抵押房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的房屋财产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的处臵:

9.1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还款。甲方在代偿后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甲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9.2 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9.3。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9.4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抵押物登记费、执行费、变卖或拍卖费、房产过户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自乙、甲双方签字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乙方按期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偕同丁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1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十二条:收留承诺协议、第二住宿证明

乙方如将自己现居住的唯一房产作为抵押物反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甲方将要对抵押物的执行,考虑乙方的居住问题,乙方主动与甲方签订《收留承诺协议书》或按规定面积提供临时住房确保乙方的居住权。 不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自愿腾空抵押房,移居出房。其发生的搬迁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

乙方如有第二房产,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法规,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登记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篇二: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

反 担 保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2013-11-5

反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地址):

身份证号:

反担保权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兹鉴于:甲方已阅读了本合同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之各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提供借款担保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的

第三条之约定,甲方自愿为借款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特此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抵押反担保

一、抵押物概况

1—1、甲方 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2、抵押物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名称: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手续齐全,房产证正在办理中,面积/数量: 平米,担保物评估值: ,所有权人: ,所在地: 。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对乙方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进行反担保。

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不足部分,抵押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抵押物所有权承诺

1、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

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保证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该抵押物所有权正式原件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

2、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

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

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四、反担保物处分

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逾期还款超过7天,无论乙方是否代借款人承担了代偿(保证)责任,乙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以从其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五、抵押物价值

抵押物总值为人民币 万元,按抵押率的百分之七十一)折算,抵押反担保价值人民币(币种) 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六、抵押物保险

1、在抵押期内,甲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2、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它损害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其它款项优先受偿。

七、公证与抵押登记

1、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2、抵押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八、抵押物的保管

1、凡属正在使用的抵押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收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交易、装修、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2、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3、在抵押期间,属甲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破损损失或变质或其它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在3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它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

4、甲乙双方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如发生毁损、灭失、短少或转移等情况,保管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九、优先受偿权

1、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如遇到被宣告解散或破产,乙方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致使乙方为其代偿的,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二章 质押反担保

第一节 动产质押

十、质物概况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质押给乙方,为借款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十一、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十二、质物价值变动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出质人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十三、质物的保管

质物移交乙方保管的,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质物的处理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

篇三: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抵押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鉴于:

1、 XXX(下称“债务人”)与XXX(下称“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XXX》

(下统称为“主合同”),债权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期间(下称“债权发生期间”)向债务人提供累计未清偿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XXX的授信。

2、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共有6套房产的产权人将其自有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与债权

人分别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下称“抵押合同”,本合同称“反担保合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中甲方的股东及其亲属(下统称为“担保人”)提供了4套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另外2套由债务人及其亲属提供。担保人提供的4套房产为:

3、 若债务人到期未能依据主合同,向债权人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

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处置担保人的房产用于清偿,且担保人对处置房产后仍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障担保人的权益,乙方同意将下述自有房产抵押给甲方,为上述担保人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为此双方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反担保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1.1、 抵押物类型:XXX;

1.2、 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 1.3、 抵押物地址:_______________;

1.4、 本反担保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述XXXX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

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第二条 担保债权

2.1、 本反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以下三部分的总和,且最高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 2.1.1、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担保人主张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等)

2.1.2、债权人处置担保人的房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因此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2.1.3、担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合理利息;

2.1.4、甲方为履行本反担保合同而可能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合理费用。

第三条 担保期间

3.1、 如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甲乙双

方约定本反担保合同项下抵押期间到期日为 年月日。但本合同对担保期间登记的约定,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妨碍或影响甲方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利。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4.1、 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债务人应清偿而未清偿的情况下,无论债权人是否按抵押合同

向担保人主张抵押权以及甲方是否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甲方均可按照本反担保合同向乙方主张抵押权,从而处置乙方的房产;无需在向债权人履行抵押合同的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或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后再向乙方主张抵押权。

4.2、 出现本合同4.1条情况下,甲方可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给甲方或者拍卖、变卖,

协议不成的,甲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扣除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或担保人)的债务。

4.3、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原合同债务后,若有多余则多余部分

应归还乙方;若有不足则乙方对不足部分无条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甲乙双方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权利凭证后交付甲方保

管,因办理抵押登记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完全消除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抵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并

出具同意解除担保的说明函后由乙方自行前往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 乙方保证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担保法》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

用权合法、有效;

6.2、 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3、 若本反担保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上述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

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6.4、 甲方有权就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

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文件、报表和做出相关陈述;

6.5、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本反担保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反担保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

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抵押期间转让本反担保合同项下之抵押物;

6.6、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债务价值时,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权人;

6.7、 若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反担保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效力

7.1、 本反担保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乙方在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等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本反担保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反担保合同及本反担保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和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代表:

日期: 日期: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