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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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7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

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

定金担保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定金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由此可见,定金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只能依附于主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2)定金担保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至于具体的书面形式,《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三是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定金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也就是主合同当事人就定金约定的要约和承诺。(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定金的约定,由主合同的当事双方进行。他们即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从合同的当事人。定金合同涉及到主合同的履行担保,也涉及到定金的丧失和返还,因而定金合同当事人应当有意思表示能力,即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应与主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须委托代理人代理。(2)一方当事人提出定金要约。订立定金合同的要约,应当由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从原则上说,定金要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但在实际上,要约的提出往

往是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提出。(3)对方当事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定金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定金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对发出定金要约的当事人发出的定金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本案中,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故该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

定金成立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前提要件。定金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由此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的,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却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其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其主合同的原因,定金合同并不能成立。主合同被撤销,依附于它的定金合同的命运亦应与主合同相一致,虽然曾经有效存在过 因主合同已经自始无效,定金合同当然也是自始无效。主合同因法定事由而消灭,定金合同亦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否则,定金则无所依附。(2)定金合同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有效成立要件。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依照《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应认定交付定金是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定金合同以货币为标的,是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的性质所决定的。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作为债权的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

金的债权。对于这些债权,可以用定金担保,定金只能货币为之。实物债权和劳务债权,不以金钱为标的,不能用定金担保。金钱借贷合同,因其借贷的标的就是金钱,交付定金亦为货币,因而不能以定金担保,只能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担保。(4)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而,定金的数额也是定金担保合同成立的必须条件。依照私法自治原则,定金的约定,应依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为之,国家不应给予过多的干预。立法对定金予以适当的限制,是因为过高的定金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不利。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过高,超过立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要维护法律的规定,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不宣告定金合同无效为宜,只要确认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定金为无效,即可达到这一目的,对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应当承认其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的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在定金成立的四个特殊要件上只具备了后三个要件,不具备第一个要件,即定金所依附的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既然如此,就不能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只能依照缔约过失责任原理,由被告返还所得定金即可。

篇二: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篇三:保证合同(最标准最规范版本)

附件4

保证合同

保 证 合 同(范本)

编号:

甲 方(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乙 方(债权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数额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大写)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传 真: 账 号: 传 真:

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

必要的授权。

5.3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 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5.7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8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10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1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 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于华夏银行任何营业机构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3 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甲方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乙方同意修改信用证时,若修改后信用证项下的金额(该金额不包括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不超过主合同约定的信用证项下的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时,无论信用证的金额和其他条款如何变化,上述修改均视为已经得到甲方事先同意,本保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