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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4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篇二: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

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

作者:李 逵发布时间:2012-10-10 16:25:16

一、公告送达的概念及特点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推定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的一种方式。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第89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有如下特点: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4、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5、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的目的,一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是希望借助公告这种手段以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审理公正。公告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增多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公告送达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人口流动量大,城镇和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其下落;二是现代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感情交流平台,即使是身处天南地北的有情人也能终成眷属。但是不断加快的生活节奏和婚姻价值观念的改变,使得他们喜则“闪电结婚”,恶则分道扬镳,婚姻家庭纠纷增多,而实际送达则困难重重,导致公告送达随之增多;三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在经营破产或欠下巨额债务后,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或长期不归,致使案件只得适用公告送达。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将继续增加和扩大,为保证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商事审判中将会更加广泛的适用公告送达。

三、公告送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但实践操作中公告送达也存在不少问

题:

(一)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把关不严,扩大了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审查“下 落不明”上流于形式,在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偷工减料,往往在采用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后,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凭一些书面证明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或者是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作为依据,就认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并决定适用公告程序,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甚至给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机会。

(二)公告送达过分灵活导致滥用,被人利用实现恶意诉讼目的。

公告送达作为最后一种补救性的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

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但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滥用的情况:1、有些案件本来可以查找到受送达人的地址,能够直接送达,或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却因怕麻烦等原因而直接适用了公告送达;2、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刻意隐瞒受送达人的地址,或者伪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从而使用了公告送达。如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占很大比重,尤其是离婚案件,一些人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在离婚诉讼中占“便宜”,故意不说出对方外出打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甚至干脆乘对方刚刚外出打工时起诉离婚。这样不仅违反了公告送达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受送达人的诉权,而且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容易造成裁判不公和激发另一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三)公告方式单一、不科学。

在公告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在法院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有的公告案件一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这样做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但绝大多数受送达人因没有看到报纸而缺席判决。并且在实践中,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外,能保证每一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案件均能在法院公告栏张贴

公告的都不多,更不用说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可能的活动地域范围张贴公告了。这些做法不利于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告内容表述不全面、不规范。

1、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如“某某某:本院受理某某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这样的公告内容,没有受送达人的个人特征信息描述,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受送达人即使自己看到这一公告,也无法确信某一公告中的受送达人是自己,就更不会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而实践中的公告并没有完全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大多数公告

都不交待要点和主要内容,常见的公告表述是:“某某诉某某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或某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至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至于起诉或上诉状的要点或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公告中根本无从得知。

3、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不够明确。适用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未对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容易使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模糊不清,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时间不明确,甚至出现了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当事人就已经再次结婚,或是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人已经要求申请执行的情况。

(五)案件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

1、卷宗中找不到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及查证、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之经过的记载和说明,违背了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即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多数案件只能在法律文书中看到“某当事人因下

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简单表述,对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原因以及法院查找、认证“下落不明”的过程无任何说明和记载。

2、案件审理时适用了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的程序,宣判时想当然地也直接适用公告宣判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放弃了再次直接宣判或送达的可能。

3、缺席判决的案件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决定适用公告程序时,没有合议庭的决定,全凭合议庭中的案件主审人的个人意志决定,存在随意性。

四、规范和完善公告送达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彰显司法文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告送达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转变思想观念,慎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是一种推定送达,是不得已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故要慎用公告送达,能不用则坚决不用。特别在审理离婚纠纷等身份案件中,不能仅凭原告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或所在居委员的证明,即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从而适用公告送达。另法院一定要依职权明确告知被告近亲属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和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使被告获知并出庭应诉。

(二)严格把握公告送达条件,防止公告送达滥用。

“一项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了起码的刚性,才能得到诉讼主体的尊重;相应地,法院的权威地位才能树立,诉讼的效率才能得到保证。”适用公告送达时,一定要严格遵循“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前提条件,提供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材料,并记录在卷。

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不能以原告一方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对

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共同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另在掌握“下落不明”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或者依法取证,比如调取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原住所地邻居的证人证言或者调查笔录;询问原告关于被送达人的情况、住址、下落不明的时间、原因并制作成笔录;再比如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法院工作人员最好亲自到被送达人的户籍地或者住所地进行现场确认,并向周边的群众了解相关的信息,以确定被送达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等,以此为补充依据,排除有较可靠线索可以找到受送达人的情形,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总之,只由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前提下,才可推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尤其是在离婚等关系身份类案件中,必要时应通过积极联络受送达人的父母、亲戚等进一步核实情况,避免对方当事人的恶意公告申请得逞。

(三)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确保公告内容表述全面、规范。

公告送达的内容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中,应增加受送达人身份特征的信息,如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以使受送达人在看到公告后能够确信送达人就是自己,从而采取积极的应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如果在公告中向受送达人说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公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告的字数增加,必然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采取在公告中增加法院承办人员办公电话的变通方式以替代公布法律文书的具体内

篇三: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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