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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院案件审判定案,指导和法律文书签发规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5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江苏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1

江苏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2001年1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苏高法[200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阶段。

第三条 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结案四个 执行裁决、执行实施、执行异议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 执行庭内设若干合议庭,分别负责裁决、实施、异议审查、综合、监督、协调等事项。

没有条件按上述要求设立合议庭的员临时组成合议庭讨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裁决合议庭的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l、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

2、不予执行;

3、对妨碍执行行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4、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5、以物抵债;

6、中止、终结执行;

7、其它;

(三)决定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

(四)办理执行款物的给付。

第八条 实施合议庭的职责是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三)实施裁决合议庭作出的裁决。

第九条 异议审查合议庭的职责是:

(一)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二)办理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处罚决定而提出的申请复议案件;

(三)办理监督、督办、请示、协调案件;

(四)办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监督意见不当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执行庭庭长的职责是:

(一)指定合议庭分工;

(二)监督、指导、协调各合议庭工作;

(三)召集、主持执行长联席会议;

(四)按本规则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五)审查批准结案;

(六)必要时,担任执行长,主持合议庭讨论重大疑难案

第十一条 执行长(含执行长助理)的职责是:

(一)指定案件承办人;

(二)主持合议庭讨论和听证;

(三)依职权审核、签发法律文书;

(四)提请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或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二条 执行长联席会议由庭长和执行长组成,根据庭长要求讨论有关事项。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请示案件、监督案件、协调案件、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

第十四条 立案庭在对申请执行案件审查立案时,发现应当委托执行的,直接向对方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第一节 执行准备

第十五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它。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调阅审判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八条 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九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裁决合议庭监督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移送实施合议庭。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立即移送实施合议庭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人应将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情况及对后一阶段执行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随卷移送实施合议庭。移送案件时,应制作移送材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长同意,提前三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

第二节 执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拟定初步执行方案。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应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等财产,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遇有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事项的,承办人应提出书面意见,经执行长同意后,在二日内向裁决合议庭汇报。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庭长、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异议的,承办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二日内向异议审查合议庭汇报。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实施阶段的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执行长同意,提前十日报请庭长审批。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执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裁决合议庭对实施合议庭提请裁决的重大事项应在三日内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日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块分割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时间跨度不得而知少于十日。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公开抽签决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评估(审计、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书送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接到异议后,应在五日内召集作出结果的有关机构接受当事人质询;异议成立的,责成其进行补正。

有关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当事人对补正结果不服,合议庭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予确认,依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另行委托有关机构重新评估(审计、鉴定)。

第三节 执行异议审查

第三十二条 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形: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执行裁决不服的(拘留、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服的。

第三十三条 执行异议应当书面提出,井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 异议审查合议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除需听证的以外,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异议成立的,应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进行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驳回异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异议审查合议庭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发复议决定书。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举行听证: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服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的;

(四)其它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听证的应及时将卷宗材料移送异议审查合议庭。 第三十九条 听证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听证参加人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公开听证的,应当公告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 异议审查合议庭在接到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听证决定,同时将《听证通知书》、《执行异议书》等文书送达听证参加入,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权利义务等。

确定听证日期应考虑到听证参加人必要的取证及途中时间,一般应在送达上述文书后的七日内举行。听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准于延期。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取消听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评议,并作出处理:

(一)合议庭意见——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可以当即作出裁决;

(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提交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在七日内作出裁决。 有关法律文书应在裁决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听证参加入。

第四十七条 听证事项简单的,可以由执行员一人独任听证。

第四十八条 异议审查合议庭作出裁决后宗材料退回有关合议庭。

第五章 中止执行

第四十九条 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实行单列统计人负责管理、调查、决定恢复执行、采取执行措施。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上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扫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八)仲裁裁决的;

(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承办人认为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依本规则规定由裁决合议庭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时调查核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立即恢复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不子恢复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裁定中上执行的案件应当每三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监督、协调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有明显不当的,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指定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第五十六条 承办人接到监督案件后,认为有必要的,在接到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携卷汇报,或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审查并书面报告结果

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承办人在三日内向有关人民法院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监督意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申请复议。

案件原承办人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二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异议审查合议庭。异议审查合议庭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篇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2004年1月1日 苏高法审[200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审限管理是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关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立案、审理、卷宗材料移送、结案等环节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限实行跟踪监督、变更、通报等形式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案件承办人、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认真遵守审限规定,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本规定办理审限变更申请、案件报结手续。

第二章 立案期限

第四条 对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书或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

案卷材料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六条 对于中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次日起5日内立案。

第七条 对于发回本院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送达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后的次日立案。

第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提审、再审裁定(决定)送达的次日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案件应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赔偿委员会。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由立案庭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对经本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由负责审理的审判业务部门调取本院的案卷材料。

第三章 审限和审限变更

第十条 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为从立案庭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延期审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的具体审理期限为:

(一)审理第一、二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

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死刑复核案件、刑事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前款期限限制。

(二)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依照本院苏高法审[200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参照该办法办理。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

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接受委托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执行监督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上述期限仍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

(七)减刑、假释案件和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

(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第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我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

以延长三十日。

不服第一审驳回起诉行政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十)各类请示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电脑,进行审限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期限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二)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3、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三)刑事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四)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是期间;

(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有关机构进行审计、

篇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规范内部请示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1.05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

【实施日期】1996.01.05

【唯一标志】16917154

【法宝引证码】 CLI.13.139938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

规范内部请示几个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1966]5号 1996年1月5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1995年下半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省法院工作进行评议,在充分肯定省法院工作的同时,指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批评意见。省法院对省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为了落实省人大代表对省法院的监督,严肃执法,提高审判工作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审理抗诉案件和加强审判监督的规定》、《关于审判工作中内部请示的规定》、《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规定》三个内部文件。现下发,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省法院。若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关于审理抗诉案件和加强审判监督的规定

(1996年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抗诉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障法院严肃执法、依法办案的重要法律手段;上级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是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责,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及时纠正错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严肃执法,正确审理抗诉、二审和再审案件,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若检察长不能列席,可委托副检察长出席。

二、审理检察机关按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按法律规定,通知抗诉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也可以开庭审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审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上一级法院可以让检察机关向作出原生效裁

判的法院提出,检察机关坚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收下后,交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

四、抗诉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

五、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原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六、审理二审或再审案件,需改判的要持慎重态度,坚持严肃执法,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则坚决不改。

凡改判的案件,需在判决书上写明改判的理由。必要时,在改判前,与原审人民法院通气,说明改判的理由,通气的形式可以口头的,也可以书面的。

七、凡改判的案件,下级法院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必须立即按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宣判,不执行。

八、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函、指令、决定执行,又不申请复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法院应追究下级法院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重大刑事案件改判前,人民法院可以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当地党委、人大的意见。这样做,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统一认识。

关于审判工作中内部请示的规定

(1996年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随着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大量出现,下级法院将一些重大、疑难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这对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近年来,请示案件过多过滥,一方面加大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延长了办案期限,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两审并一审或上级法院包办代替的情况,从根本上说背离了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影响了各级法院的独立审判,社会反映也不好。针对审判工作中内部请示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示案件的范围应限于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关注并要求报送请示的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当前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类型、定性把握不准或适用法律存在疑难,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报送请示的案件。对事实能否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及量刑等问题,不得请示。对影响大、涉及面广与有关部门意见不-致的案件,通过协调途径解决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确定性意见后下判,一般也不要请示。

二、案件报送请示前,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之外,必须通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后,制作书面请示报告随同案卷及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三、报送请示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由报送请示的法院负责。受理请示的法院不得自行调查取证。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确是事实不清的,可要求请示的法院补充调查。

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及批复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法院公章,不得口头请示,任何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代表上级法院答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已明确说明是个人意见的除外),下级法院也不得以上级法院的口头答复或有关人员的个人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五、请示案件应当逐级进行,不得越级请示。

六、上级法院收到请示报告后,应当指定专人承办,经审判庭讨论后,向分管院长汇报或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上级法院办理下级法院的请示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并批复请示的法院。报送请示的时间计入请示法院的审判期限。

八、下级法院接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将审理结果报送上级法院。请示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批复有异议的,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一般不得中止案件的审理。

九、请示案件中的内部意见,上下级法院均要注意保密,不得泄密,更不得告知当事人。

十、向省法院请示,属于个案请示的,由有关审判庭办理,属于非个案的适用法律问题由研究室负责办理。能采取非个案请示方式的,应尽量采取非个案请示的方式,以便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避免个案重复请示,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

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规定

(1996年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中,超过审判期限的案件占了一定的比例,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刑事案件超审限不单是一个程序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反映了法院的执法水平和社会的法制健全程度。各级领导及广大干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审判条件,充实并合理配置刑事审判力量,同时加强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鼓励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快结案、多结案,缩短办案期限,减少乃至杜绝刑事案件超审限现象。针对这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现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上述期限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几种情况,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外,必须严格遵守,超过上述期限即为违法。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下列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一)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二)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报请延长审判期限的,必须打印书面申请报告,详细写明案情,如实

列举要求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加盖法院公章,一审案件应随附起诉书副本,二审案件随附一审判决书,并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研究

江苏省法院案件审判定案,指导和法律文书签发规则

室批准。报请延长审判期限的审批时间,计入报请法院的审判期限。

四、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延长审判期限的报告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对被羁押正在受审判的被告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限。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诉讼部分适用有关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得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尚未审理结束为由,延长刑事诉讼部分的审判期限。

七、刑事案件超审限的情况,作为今后考核、评比法院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如实统计,不得隐瞒不报或作虚假统计。对超审限案件过多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