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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有哪些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9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一)概念

律师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为了履行律师职责,所制作的一些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文件。可以概括称为律师业务文书。

(二)种类

1、信函类

是指涉及到有关信函方面的,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律师给客户的函件,律师受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函件(律师函),帮助当事人投诉、申诉等等写给某些部门的信函。这些函件有一定接收人,同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并注有落款等特点,总而言之,是律师发出给另一个特定人的信件。

2、合同类

比较类似有条款的规章制度、合同章程,包括协议书,合同书,机构组织章程、规则、办法,另外还有一些起草带有条款的法律规范,比如律师执业规范等具有约束性的带有条款的文书。

3、诉状类

包括各类诉状(如起诉书,上诉书)及诉讼中的各项申请(如调取证据申请、通知法庭关于传唤证人出庭申请),是代表当事人提出了某种诉求、要求。主要涉及到写给有关强力部门的,比如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劳动仲裁部门等。

4、报告类

涉及到律师从事参与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律师要写一个类似调查报告的文件。依据委托人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有根据律师专业知识,对各种证据搜集得出的结论,形成了律师的意见。诉讼案件当中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以及结论性的东西,比如律师在法庭上总结的陈词,也叫代理意见的表达。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词等结论性、报告性的东西。

二、律师文书的通用格式

(一)律师业务文书中的编号

文书为什么需要编号?通常是因为文书需要存档,将来查阅的时候方便检索,方便检索就需要有一定检索方式。文书编号,特别是在大型的事务所,已经形成一种制度

文书的编号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讲授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是要求大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有一定编号系统。当然编号系统不是律师自己做的,显然是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实施的管理方式,每一个律师要做的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把你文书纳入事务所文书之内,所以编号是必然的。

有时候不光有编号,还要有关键词,便于将来检索。

除了文书编号以外,每一个律师在接受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都要有一个案号,案号和我们制作文书要形成一定关联。这样我们可以从编号看到这个文书属于哪一个案子,便于检索,便于使事务所文件档案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模式。案号非常重要,它是一个代码,是案子的“身份证”,从立案就是这个号,不会变。一些管理模式比较健全的企业,通常处理自己事务中会给自己每一件事务编号,所以律师在给当事人传输的文件当中有两个号,一个要注明自己档案的编号,另一个就是编上你客户公司对这件事情的编号,以便于他归档。客户给律师的函件、通知等文书,也标明我们事务所注册的案号,以便于档案管理。

(二)律师业务文书的抬头

通常来说,律师出具的信函、报告、意见书等,类似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业务文书或者以律师名义发出的文书,应当使用统一的抬头,以便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并不是所有律师写的文书都需要抬头,比如给当事人写起诉书,是以当事人名义写的,所以不需要挂律师事务所的抬头。给法院的代理词是可以带上抬头的。

律师在写信时既要在信的内容上写明收信人,还要写明发信人是谁。

(三)律师业务文书签署

即落款。律师执业要有道德操守,律师执业也是需要承担一定执业责任的。承担一定责任的方式,就是你要随时标明某一件事情是由谁来负责。所以说,律师在签发文件的时候,出具的信函、文件一定要有律师的签名。

签名有很多种形式,标准形式,就是律师出具的文件等材料既要有律师亲笔签名,同时也要有打印的名字。

有抬头的文件落款就不需要注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了。

三、不同种类文书专门介绍

主要介绍在日常执业活动中比较经常遇到的文书的类型,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它的一些特点,在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专门拿出来和大家讨论。

(一)合同与协议文书

这类文书,是律师接触到最多的一类法律文书。委托人对律师的要求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有两点是共同的,其一,这些文书在制作中,都要保证它的严谨,其二是对委托人的保护。最失败的这类文书的写作,不在于写的简单,而在发生一些比较致命的漏洞。再有就是一些条款之间,含义相互之间有冲突。

在制作类似合同、协议书的时候,要经过多次审查。注意意思是否连贯,中间是否会出现矛盾、互相抵触的地方。合同与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很多信息,首先是当事人的信息,然后是当事人的要求,所要强调和着重保护的方面。 我们在制作的时候,要注意整个文书的结构,要设计好机构。另外,合同、协议书还涉及到一些必要的条款。不过多介绍合同、协议书的格式,这里主要强调合同、协议书当中一些必要条款如何写作与安排。

除了法律适用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传统合同当中不太经常出现但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这些年普遍用于商务合同当中。其中包括不弃权条款、可分割条款、通知义务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等比较传统的条款。

合同、协议书当中数字、日期、范围的确定,里面涉及到一些表述的技巧,如约定的截止具体日期是否包括本日等都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合同约定的语言,通常执业都是中文,但是有时候是涉外的业务,外方当事人提出来要适用他们国家的语言,这个时候就会引起争执,通常要有这样的条款来约定适用于合同或协议中的语言,同时还要规定,语言如果不同版本发生歧义应以哪个版本为准。

合同、协议书中切忌不要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特别是容易引起歧义的,这个是在写合同时的一个大忌。以上这些问题处理好了,会将未来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降到最低。

1、通知条款

通知条款在传统合同、协议书中律师不是太重视,由于合同履行经常遇到需要通知的问题,特别是新《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新内容,如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这里面就出现“通知”,《合同法》并没有给我们提供通知的方式。怎么有效通知、什么才叫通知,需要在合同条款里加强对这方面内容的约定。现在很多合同、协议书中的通知条款都成了必备条款。通知条款也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在起草、审查合同时,要看是否有通知条款。

2、不弃权条款

不弃权条款越来越多的用在商务协议、合同中。含义就是,一个合同跟协议当中往往是要授予某一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赋予义务可以履行,赋予的权利不一定履行,可以一定时间不主张、不行使这个权利。为了避免引起争议,避免事后对方要求削弱权利,说不履行这个权利就视为放弃这个权利的时候,该条款避免引起这方面的争端。不行使、晚行使权利或者只行使一部分权利,这些行为不表示放弃了这个权利。这种情况下,该条款是适用于双方的。事实说明,这样条款是有效的,合同履行一旦引起争议,受害一方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会找到任何对自己有利的关键点,这样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理解发生争议,这个条款避免发生未来潜在的争议。

3、可分割条款

是近几年在律师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多的新的条款。其含义是,一旦合同、协议或者其某一个条款,被认定是无效的,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或在这之外的其他条款无效。该条款是为了避免潜在的争议,可分割条款可以解释双方在

签订合同中共同认为某一个条款的无效,不能直接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样,即使出现某几个条款被认定是无效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目标依然还是可以实现的。

4、生效条款

通常情况下是签字就认定生效了,生效时间有一些例外情况,靠双方约定,有时候可以单独约定生效的时间,不一定是签字这一天。在生效条款中应明确什么条件下生效。

5、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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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条款

几乎是所有合同必不可少条款之一。这里推荐比较标准、完整的不可抗力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乱以及法律调整、政策变化等其它不能预见或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者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和索赔之理由。但是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发生了以后,通常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发生障碍,或者说双方由此引发争议。不可抗力发生了,合同善后问题怎么处置,是一个很难预料和很难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就予以约定的情况,只能把意愿写在不可抗力条款后面,如“双方应当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部分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这是对后不可抗力的处置,有一个比较明确、实际的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写的好坏,就在于意思表达是否完整。

6、争议解决条款

几乎所有合同都会写,如果是比较正式,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履行合同项目的话,要把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必备条款来写。争议解决条款有各种形式,如:约定仲裁的、诉讼的。作为必要条款该条款不能遗漏。

(二)律师函

通常所说的律师函,分为广义和狭义。这里讲的律师函是狭义的概念,是指律师代表委托人签发的,带有警告和督促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内容的函件。

中国内地律师函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律师过分依赖委托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时候就是为了吓唬对方,结果律师没有做后续预案。

律师函当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一些事实,要求对方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要在律师函中表明你所依据的事实。这个事实怎么写是很重要的。律师函中所描述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核实的,律师要言之有据,至少是看过或者了解这样的事实,再或者有这样的资料,能够表示出律师函中叙述的事实是言之有据的。不能委托人告诉什么就写什么,如果内容没有根据,对方可能会告律师诽谤。律师在律师函中叙述的事实,要做必要的核查,如果无法核实的,可以写“据我委托人讲”等话语,避免以后因为没核实而出现的纷争。律师函要以体面、礼貌的形式来施加影响,而不是采用威胁、粗俗的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人身攻击、谩骂的语言或使用贬义的词语。

律师函中提出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时候,要求必须要很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含糊其辞。

律师函是发给对方当事人的,是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存在潜在的诉讼,有可能会被对方利用。给对方写律师函的时候,要做到足够的谨慎,避免你的律师函让对方利用。也可以在律师函中注明“本函不得被用作诉讼证据或以其它损害我方委托人的目的使用”。

在制作律师函时,特别是向对方提出某种特定要求的时候,一定要有预案,律师函的目的不是吓唬对方,如果没有后续预案,律师函就没有价值了。

(三)给客户的信函

广义上也叫律师函,律师函没必要在上面写“律师函”三个字,律师函是发给某一个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的。客户信函是跟客户之间沟通的必要手段,现在很多律师跟客户沟通完全都是口头上的,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采取文字

的方式,有助于律师了解其所做案件的过程、运作、脉络。特别是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有时候几个月法院没有消息,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当事人会找律师问这个案子的情况。如果律师长期不做任何工作,不跟客户、法院沟通,对律师的工作效率,对委托人的诚信度是有损害的。所以,不但要跟法院去沟通,还要经常跟当事人沟通,不但要口头沟通,还要书面沟通。表明虽然案子拖的时候很长,但是律师没有停止工作。如果有书面文字,跟客户之间的通讯,表明你是在不停关注这个案子,这也是律师道德操守问题。

跟客户的沟通,有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二是跟客户沟通的时候,特别是比较大的客户,在律师信函当中指律师的时候,永远说“我们”,不要说“我”,这样可以使客户感觉比较踏实,一旦出现一些不能预料的情况,让他觉得有一个团队在支持这个事情。三是跟客户信函解答之后,还要注明“如还有疑问,请随时和我们联系”的字眼。

(四)委托代理文书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诉讼,有和委托人之间的协议,还有委托人给我们签发的授权书。授权书解决的是代理权限的问题,委托协议解决的是律师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包括费用问题。

关于终止委托的条款。很多协议当中对于终止委托规定都非常含糊,根据《合同法》中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有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只需要承担对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关于终止委托条款可以有更好的表达方式,如:诉讼委托解除的时候,委托人要有通知法庭的义务;被委托的律师如果遇有一些情况,可以更换其他律师的约定;委托协议中要有保密的承诺;委托代理协议对于诉讼结果,要做风险提示。

授权书没有太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授权书授予的是“全权”,有的授权书授予的是“一般代理”,这里面会有一些误区,这里的“全权”是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经过当事人确认为当事人办理这个手续。不是说不经过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就可以给当事人做一些类似撤诉、和解等这样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五)见证书

《律师法》中,并没有把见证书明确规定作为律师执业范围,见证书的效力和作用与公证书是很近似的,只是效力不如公证书高。公证是国家公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律师见证,从性质上说也是证明行为,但是没有公证效力高。有些律师在做见证书时把事情复杂化了,或者把自己风险提高了。见证不是见证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而是见证某个人的真实身份、确认他的签名是他真实所作。律师见证只其这么一个作用,再多的律师就无法做了,也无法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写见证书时候一定要明确见证的东西是什么。

律师见证很多时候不是涉及当事人一方,而是两方,如调解。这个时候,律师出的见证书前提必须是给对方当事人做了必要的提示。

见证的时候,虽然见证的是简单的签字或身份,但是还是要做公证程序的,要做谈话笔录,留存被见证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存卷,以表明见证中各个环节都是完整的。

如果不是必要情况,见证书尽量少做,一个是因为《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律师的执业范围,再有就是见证书稍不谨慎会导致严重的责任。

(六)客户账单

客户账单是特殊的文书,是律师费能够实现的一个环节。决定了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质量和量化的价值,也决定了客户对律师费的支付义务。

客户账单通常是由律师事务所发出的,但是涉及到律师的具体执业构成、记载、计算、统计,所以有些情况下,客户账单是由具体经办律师来制作的。

篇二: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 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是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3)是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4)是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5)是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篇三:法律文书试题及答案(三)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试卷 课程:法律文书

闭卷年级及专业09级法学专业

一、单选(每题1分,共30分)

1、法律文书适用范围作出正确表述的一项是 ( )

A、诉讼案件 B、非诉讼案件 C、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D、纪检案件和监察案件

2、法律文书的特征是( )

A、具有法律效力B、具有法律意义

C、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D、具有执行意义

3、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指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和中心意思,制作时,应该考虑与注意的是( )

A、多多益善 B、宁缺勿滥

C、各取所需 D、明确单一

4、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叙事方法是( )

A、顺叙B、倒叙

C、插叙 D、补述

5、法律文书选用材料的原则是( )

A、有闻必录B、有利

C、客观真实D、简洁

6、民事起诉书中的案情部分,主要内容写( )

A、当事人身份事项。 B、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C、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D、分析论证纠纷的性质、危

害、结果。

7、民事诉状中“附:证据××份”属于民事起诉状结构中三大部分的( )

A、首部 B、正文

C、尾部 D、附项

8、合议庭评议笔录,其尾部须签名的有( )

A、审判长。 B、书记员。

C、合议庭成员。D、审判长、书记员。

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 )

A、说明。B、分析。C、分析论证。D、叙述。

10、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 )

A、清楚明了 B、简明扼要

C、正确D、明确具体

11、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诉讼费用负担之后,另一行写:“上述协

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

A、予以认可。B、予以认定。C、予以确认。D、予以承认。

1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写( )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C、“维持原判” D、“驳回上诉”

13、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

化;二是( )

A、用语法律化 B、用语标准化

C、用语书面化 D、用语成文化

14、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针对犯罪的( )根据法律规定,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断。

A、事实和证据 B、情节、后果

C、性质、特点 D、事实、性质、情节。

15、制作起诉书,写被告人住址时,对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住

地不一致的,写( )

A、户籍所在地 B、暂住地

C、经常住地 D、除写明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写明常住地

16、制作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必须明

确,凡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 )

A、实体法的规定B、法律的规定

C、文书制作规范D、法律、行政法规。

17、下列几项,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是( )

A、起诉意见书B、立案决定书

C、不立案通知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18、下列关于抗诉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B)

A、它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B、民事抗诉是对民事生效裁判抗诉

C、行政抗诉是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D、它是法院重新审判的

法定依据

19、人民法院需用栽定处理的问题是( )

A、判定甲乙之间的婚姻纠纷B、判定甲乙所签合同的效力

C、对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D、确认某甲有无继承权

20、辩护人用于( )

A、刑事诉讼中 B、民事诉讼中

C、行政诉讼中 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21、代理词发表的时间是(D )

A、为委托人写诉状时 B、法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C、法庭调查阶段 D、法庭辩论阶段

22、下列关于反诉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反诉状的原告是原诉的被告 B、反诉与原诉并非必须有

联系

C、反诉的被告可以不是原诉的原告D、原诉撤诉反诉不能独立

存在

23、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

间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

A、一年之内 B、二年之内C、三年之内 D、半年之内

24、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理由部分进行剖析的

重点应该是( )

A、原告的所作所为B、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C、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 D、群众的议论

25、当事人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或在

申请书中提供( A)

A、担保 B、保证C、保险D、承诺

26、立案判定书中对被“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立

案侦查”的人的称谓是( )

A、人犯B、罪犯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

27、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

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 A)

A、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提请批准逮捕

B、检察院将其补进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C、要求公安机关令其取保侯审

D、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

28、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 )三部分。

A、首部、正文、尾部 B、标题、正文、尾部

C、首部、事实、尾部 D、 编号、理由、尾部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