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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9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市吴窑镇四房村7组58号。

请求事项

请求恢复强制执行贵院作出的(2010)*石民初字第0277-2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作出了(2010)*石民初字第0277-2号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至今未果。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2010)*石民初字第0277-2号判决书,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篇二: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男, 年 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 ,男, 年月 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 公司,住所地: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 )西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院以()雁执字

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西民初字第 号民

事调解书。

现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

恢复执行法律文书

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三: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孙笑平,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

住址:江宁区秣陵街道池田路9号2幢111室。

电话:13382063528

第一被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明,职务总经理

地址:江宁区湖熟街道晶明社区小垾村31号

电话:13605187658

执行依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83号

请求事项:

1、强制第一被申请执行人立即给付款额306万元;

2、第一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额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7.8%双倍利息标准计算);

3、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业经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一被申请执行人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款额306万,然而,被申请执行人无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期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请求如下:

1、强制第一被申请执行人立即给付款额306万元;

2、第一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额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7.8%双倍利息标准计算);

3、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第二被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申请执行人厂房已开始拆迁,现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江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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